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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自由主义:自由放任与反政府干涉的思想历程

时间:2023-05-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812 年,自由主义的概念最早出现于西班牙语“liberales”。直到19 世纪30 年代,“自由主义”才被广泛应用。但自由主义作为人类的一种重要思想,则有更长的历史。到了18 世纪晚期,自由主义成了几乎所有发达国家的主要意识形态。自由放任主义反对政府对经济的干涉,并且反对政府征收除了足以维持和平、治安和财产权以外的赋税。[13]对于这些古典自由主义者的辩护和论证,马克思予以了尖锐的批判。

古典自由主义:自由放任与反政府干涉的思想历程

1812 年,自由主义的概念最早出现于西班牙语“liberales”。当时西班牙自由党用这个词标榜他们促进立宪政府的决心。直到19 世纪30 年代,“自由主义”才被广泛应用。但自由主义作为人类的一种重要思想,则有更长的历史。到了18 世纪晚期,自由主义成了几乎所有发达国家的主要意识形态。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在《政府契约论》中提出了两个基本的自由概念,即经济自由和知识上的自由。前者意味着拥有和运用财产的权利,后者包括道德观的自由。他发展了早期自然权利的观念,将其定义为“生命、自由和财产”。对洛克来说,财产权比参与政府和公众决策的权力更为重要。皮埃尔·莫内指出,“洛克打破了传统的樊篱,从更加严格的意义上建立了个人权利”[1]。在早期思想家那里,自由就与私有财产权密不可分,自由对财产权的依赖由此而来。

18 世纪,重农主义首先在字典里使用了“自由放任”一词,以反对政府对贸易的干涉。在西方,“自由放任”从此开始用法语词汇“laizzez-faire”(让他做、让他去、让他走)来表示,意思就是政府放手让商人自由进行贸易。该词到了19 世纪早期和中期成了自由市场经济学同义词。自由放任主义反对政府对经济的干涉,并且反对政府征收除了足以维持和平、治安和财产权以外的赋税。当时,重农主义者已经系统地研究了市场能够自我组织的状态,提出了一个重要概念“自然秩序”。他们认为,人类社会是由自然规律所统治的,而自然规律永远不是统治者的独断法律所能改变的。这种自然秩序的主要方面是:享受财产所得的权利,从事劳动的权利,以及享有不妨碍他人的、追求个人利益的自由[2]。比如魁奈强调,“为了认识结合成社会的人的自然权利的范围,必须尽可能以作为最好统治基础的自然法则为依据。这个人们必须服从的统治,对于结合成社会的人说,是最有利的自然秩序,同时也是实定法的秩序”[3]马克思对此评论说,“自由放任、无拘无束的自由竞争,工业摆脱国家的任何干预、垄断等等”,“把资产阶级社会从建立在封建社会废墟上的君主专制下解放出来,就只是为了已经变成资本家并一心一意想发财致富的封建土地所有者的利益”[4]。不言而喻,自由放任对政府权力的反对和排斥是为了保证资本的自由放任和无限制扩张。

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亚当·斯密提出,个人能够建立同时有着经济和道德价值的生命,而无需政府进行引导。他在《道德情操论》中指出,“在人类社会这个大棋盘上每个棋子都有它自己的行动原则,它完全不同于立法机关可能选用来指导它的那种行动原则。如果两种原则一致、行动方向也相同,人类社会这盘棋就可以顺利和谐地走下去,并且很可能是巧妙的和结局良好的”[5]。他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出,“在这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6],“他对自身利益的研究自然会或者毋宁说会引导他选定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7]。这就是自由主义的市场经济理论常常引用的“看不见的手”思想。恩格斯在评价亚当·斯密的体系时说,“只有通过对贸易自由的论证和阐述,我们才有可能超越私有制的经济学,然而我们同时也应该有权指出,这种贸易自由并没有任何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8]

法国经济学家弗雷德里克·巴师夏被称为“经济史上自由贸易的最伟大的福音传教士”,1855 年发表《和谐经济论》。他提出,“资本一开始就致力于把人们从愚昧、需要和专制的桎梏下解放出来”,“所有形成中的资本必然可让劳动和支付劳动的报酬自由地使用,因此,它本身包含着一种进步的力量”[9]。他认为,“资本植根于人的三种特性之中:远见、智慧和节俭”[10]。巴师夏对资本进行了伟大的歌颂。他说:“资本使我们的需要高尚了,使我们的努力减轻了,使我们的满足洁净了,使自然降服了,使道德变成了习惯,使社会性发展了,带来了平等和自由,它还通过最巧妙的方法使得公正无处、无时不在。因此不管人们从什么角度来看待资本,只要将它与以上各点联系起来,只要它依照不脱离自然轨道的社会秩序去形成和活动,我们就能在它身上找到一种合乎上帝的伟大法则的特点:和谐。”[11]

英国哲学家、经济学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又译穆勒)对西方自由主义思潮影响甚广,其名著《论自由》被誉为自由主义的集大成之作。他认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其他任何社会都不得干涉。这条原则是:“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各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12]他还解释了“所谓自由贸易的教义”:“要做到价廉而物美,最有效的办法还是让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完全自由,而以购买者可以随意到处选购的同等自由作为对他们的唯一制约。”[13](www.xing528.com)

对于这些古典自由主义者的辩护和论证,马克思予以了尖锐的批判。他把巴师夏称之为“庸俗经济学辩护论的最浅薄的因而也是最成功的代表”[14],把穆勒的著作称为“折衷主义的、混合主义的纲要”[15]。以巴师夏为典型代表的“堕落的最新经济学”企图证明:“经济关系到处都表示同一些简单规定,因而到处都表示交换价值相交换的简单规定中的平等和自由。”马克思批评说:“这完全是儿戏般的抽象法。”这是因为,巴师夏把构成发展的差别抛掉,使一切都归结为某种现实的经济关系,单从这点来说,它至少在形式上也是不科学的。巴师夏的“经济和谐”实际上就等于说:“存在着某种唯一的经济关系,不过具有各种不同的名称,或者说,只是就名称而言才有差别。”这样一来,“一切经济范畴就总只是同一关系的各种不同的名称,而这种无法理解现实差别的彻底无能于是就被认为是纯粹的常识本身”。对于那些愚蠢的社会主义者特别是法国社会主义者譬如蒲鲁东,马克思回答说:“交换价值,或者更确切地说,货币制度,事实上是平等和自由的制度,而在这个制度更进一步的发展中对平等和自由起干扰作用的,是这个制度所固有的干扰,这正好是平等和自由的实现,这种平等和自由证明本身就是不平等和不自由。”[16]这也就是说,他们不理解资产阶级社会的现实形态与观念形态之间必然存在的差别。

在马克思看来,“自由竞争是资本同作为另一个资本的它自身的关系,即资本作为资本的现实行为”,“在自由竞争中自由的并不是个人,而是资本”,“这种个人自由同时也是最彻底地取消任何个人自由,而使个性完全屈从于这样的社会条件,这些社会条件采取物的权利的形式,而且是极其强大的物,离开彼此发生关系的个人本身而独立的物”[17]。马克思深刻地揭示:“断言自由竞争等于生产力发展的终极形式,因而也是人类自由的终极形式,这无非是说资产阶级的统治就是世界历史的终结——对前天的暴发户来说这当然是一个愉快的想法。”[18]联想到美国新保守主义者福山的历史终结论,马克思对古典自由主义的这个论断显然言犹在耳。福山认为自由民主的理念已无可匹敌,历史的演进过程已走向完成,无疑只是为资产阶级自身的自由民主和统治合法性辩护而已。

不过,马克思对古典自由主义的基本价值譬如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的批判并是简单而绝对的排斥、拒绝和抛弃,而是一种批判性的扬弃。国内学者邹诗鹏指出,“马克思对古典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批判,并不是把这些价值本身看成是虚假观念,而恰恰是通过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来还原这些价值的真正的普遍性与人类性”[19]。事实上,这些价值观念并非资产阶级的特权,不应该历史上也从来没有为他们所垄断。他们所争取和霸占的不过是一时的为资产阶级特权而辩护的权力。马克思主义者应从普遍的人性高度对这些价值的历史形式进行吸收、借鉴和改造,创造出更加先进的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基本价值。进言之,对资本主义自由等价值理念的批判应与科学社会主义对它们的建构应该是同步的、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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