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多县政府从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结合国家相关政策,采取多种形式的贫困老年人救助模式,使治多县贫困老年人救助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救助形式体现出多样化。
基本生活救助主要分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和“五保”供养救助。
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中国贫困群体基本生活救助的基本制度。为了缓解城市居民的贫困问题,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该条例规定城市低保对象有四类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的赡养人、抚养人的居民;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2007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2015年治多县财政投资8403万元,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补助标准,提升“五保”户供养及优抚对象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扩大养老、医疗、失业及工伤保险覆盖面,并在全省首创了集中供养和代养两种养老模式。2014年治多县低收入贫困户3425户,贫困人口7262人,低保户1560户,低保人口4453人。治多县唯一的一座格鲁派寺院贡萨寺,现有僧人360名,60岁以上13人,享受低保人数72人,占总人数的20%,老年僧人由寺院统一安排僧人照顾,实行在寺院养老。据民政局干部介绍,牧区实施低保政策难度大,第一是在村级配合方面;第二在办理资金一卡通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办卡难度大。一是牧区一些高龄老人没有身份证和银行协调办卡;二是老人们记不住密码,访谈干部面带微笑很无奈地说,经常有老人问他“阿wo××,我的密码你知道吗?”
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在“五保”政策中,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五保”的福利提供包括包吃、包穿、保医、保住、保葬五个方面的福利保障。2015年治多县在财政比较匮乏的情况下,将“五保”供养经费全部列入财政预算,单设账户、专项管理,每人每月补助生活费450元,共计115万元,同时为敬老院“五保”老人无偿提供冬装、夏装等服饰及其他用品。
“五保”供养救助在治多县通过集中供养(敬老院养老)和代养两种模式完成,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二)专项救助(www.xing528.com)
专项救助主要指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流浪乞讨救助、临时救助等。
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贫困人口患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的人实施专项帮助和支持的行为。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于2003年提出了《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分别对城乡医疗救助做出规定。2009年,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对城乡医疗救助体系提出了完善意见。青海省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在2004年制定了《青海省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持有《五保供养证》的牧区“五保”对象、持有《农村牧区特困户救助证》的牧区特困人口、持有《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牧区特困优抚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发《青海省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证》,享受医疗救助。省上根据东部、环湖、青南三个地区的不同对象、不同标准,依据享受医疗救助的人数和所筹集到的资金总额,核拨医疗补助资金。治多县550位五保户老人,依据救助条例及标准享受免费医疗政策。“十二五”时期,县人民医院为“五保”老人开设“一站式”服务窗口,实施医疗救助3952人次,垫付资金53万元。[2]
近几年,青海省不断调整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扩大了救助范围,将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医疗救助,救助人群覆盖全体城乡居民。适度提高了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救助限额,取消了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救助起付线。全面建立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明确规定,支出型贫困家庭重特大疾病患者住院医疗费用,经政策减免和医疗报销或责任赔付后,个人负担费用每年累计超过8万元的,按照超出部分的50%予以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人群每年累计超过3万元的,按照超出部分的60%予以救助。在此基础上,对患有恶性肿瘤需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肾透析等四类重特大疾病的重点救助对象的门诊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根据不同对象分别给予80%至100%的门诊报销。[3]全额资助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专项医疗救助基金,让五保对象“放心”治病。2015年,治多县城乡医保参保30536人,参保率92.67%。
住房救助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住房改革的推行,大部分城市贫困者无钱买房、无钱租房问题突出,为了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政府建立廉租房制度后又改为公共租赁房制度。2003年六部委颁布实施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7年九部委签署并实施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13年印发了《关于公共廉租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的通知》。这些政策的颁布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贫困家庭住房难的问题。2015年,治多县财政投入3857万元,全力支持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推进农牧区危房改造,完善了城乡住房保障体系。
流浪乞讨救助 我国在2003年颁布实施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发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为补充,以多种形式对社会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帮助,解决困难。治多县加吉博洛格镇有一位70多岁的乞讨老年妇女,以前是放牧牛羊的牧民,现在牛羊没有了,子女们已去世,也没有什么生计能力,选择乞讨可能是她唯一的生计来源。按照治多县对牧区贫困老年人社会救助政策,她是可以在敬老院生活的,可以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但是她拒绝生活在敬老院,据民政局干部说,原因是有两个孙子无人照顾,所以县民政局特事特办,按照政策给她分了60平方米的保障房。
临时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是一种临时救助,是中国社会救助体系中最特殊的组成部分。灾害应急救助是指从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到灾情基本稳定期间,各级民政部门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和对灾民实施紧急救助的相关工作。灾害重建即灾区民房恢复重建,是指因自然灾害造成灾区群众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和修缮的过程。民政部2004年颁布《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规程》,国务院于2006年颁布了《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民政部于2008年和2009年分别颁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其中明确指出自然灾害是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灾民生活救助即春荒和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其重点是解决因灾造成群众的吃饭、穿衣等方面的生活困难。在玉树地震、汶川地震中政府以其巨大的动员力在短时间内调动大量人力资源、资金、物资以及灾区各方面的服务,灾害救助政策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4]玉树地震时,治多县遭受严重损坏,各级政府调动全国力量全方位进行救助,各个领域得到了全面修整,牧区群众都得到了帮助。地震灾后重建时,治多县投资890万元,改扩建敬老院,并改名为感恩敬老院,改建后敬老院面积达3000平方米,供养了90多位五保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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