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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村民直选、公开公正,村委会做好汇报制度和监督检查

时间:2023-05-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务必保证村民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直接投票选举自己满意的村委会干部。村委会候选人资格条件必须经村党支部和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并获得多数村民同意及征得其本人认可方可确定。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对涉及村委会主要成员自身利益的村民会议由村党支部及乡镇干部主持。健全村委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汇报制度,自觉接受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检查

建议:村民直选、公开公正,村委会做好汇报制度和监督检查

通过对江河镇和丹麻镇相关村庄(落)的调研,我们了解了村民自治在农村牧区的现实运行状况。从总体上讲,村民自治的制度安排是适应我省基层社会现实的。但同时,在影响村民自治的健康有序运行的相关方面存在着一些有待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甚至是重新建构的环节。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

1.在制度价值理性层面,在修订颁布的《村委会组织法》和近年来尤其是2014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指引下,基层社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的法律和制度条件日益成熟。村民自治实践的经验积累培育了基层群众的权利意识。虽然这种权利意识更多的是植根于对具体物质性利益的确认和期望之上,尚未达到作为公民的自觉意识的程度,并且从技术上来说,他们对在权利与责任、义务间如何通过制度设计达到平衡缺乏清晰的认识,因此,他们将对权利(利益)的关切和期望更多的是诉诸物质利益的权宜性实现。这种状况无疑在向我们昭示,进一步优化村民自治不仅具有较大的制度设计空间,而且还有很多的教育和引导需要。制度的良性运行需要健康的社会环境和高度的受众认同。当务之急在于,要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程中不断提升的权利意识纳入合法化和规则化轨道,这直接关系到村民自治的健康运行,也标志着农村社会基层民主的水平,进一步也就影响着整个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我们深知,民主的根本在于充分尊重每个人应该享有的法定的基本权利。权利得到尊重也就意味着权力走向它的正常轨道。由此可见,村民自治的制度价值不仅在于基层群众当家做主的理想实现,而且更在于它与顶层制度设计之间互动的形成乃至效果的生发,从而在更高层面上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

2.在相关制度和机制的建构和完善方面,要注重把在村民自治实践中涌现出的新情况、新特征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运行机制建设中。这对激发村民自治的活力和扩充它的运行空间都是有利的。农牧区基层社会的发展变化在根本上对村民自治的要求在不断提高。因此,完善村民自治的运作机制必然会落实到对新变化、新要求的制度性回应和容纳上。亦即要积极“探索在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实现形式”。

3.在制度的工具理性层面,也就是在制度设计和制度运行方面,任何制度的价值只有在它的现实运行中才能得到体现,因此,制度价值必然要求在实践中要构建与其价值原则相符的运行机制。就当前的村民自治的现实来说,这种要求体现在,第一是要在坚持党的领导和村民自治的前提下,规范村庄各类组织,明确各类组织之间的权责界限,健全他们的运行机制,以“上墙”形式向全体村民公示,做到运行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阳光化。第二是以各种能保证村民充分参与的形式建章立制(村规民约),使各种利益界限具有文本依据,让所有村民明确各自权利与责任、义务。第三,更重要的是,由于农牧民群众文化素质偏低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这种状况对村民自治直接形成两种不良后果:一是农民理解村民自治政策的能力偏低,从而导致村民自治的自觉性、积极性不足;另一方面是农民执行村民自治政策的内在动力不足和执行能力较差,从而导致村民自治易于走偏和流于形式。对此,首先,应加大对农牧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采取一切措施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的开展。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启动实施农牧民知识化工程,提高他们参与公共事务以及务工的技能和创业的能力。其次,加强以“广播、电视、网络”为内容的农村信息工程建设,拓宽信息渠道,让农牧民扩大眼界,清除信息鸿沟。再次,加强对农牧民的法律普及工作,增强他们对自己权利、自由和责任的认识。同时要加大针对农牧民司法救助的力度,通过降低农牧民法律表达成本来改变和提高他们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之外,还要通过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来促进他们政治参与的绩效。要言之,创建面向全体村民的教育培训机制(在内容上至少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与涉农政策、法规的教育;一是以农业为主的相关生产技能和经营知识培训),并使之切实运转并发挥作用,最好能达到常规化,增强村民参与公共事务和发家致富的能力。

鉴于上述,我们认为,当前应做到:第一,在村级组织方面,要充分发挥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尊重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自主性,为其自治功能的实现创造良好的制度条件。在这方面,首当其冲要进一步健全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务必保证村民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直接投票选举自己满意的村委会干部。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并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委会成员候选人不能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委会候选人资格条件必须经村党支部和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并获得多数村民同意及征得其本人认可方可确定。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在选举日前,选举委员会向村民公布候选人的基本情况。村民委员会投票选举,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乡镇应派人进行监督指导。

村级组织建设,一定要立足实际,在农业区应进一步完善组织结构;在牧区,由于群众居住本就分散,加上安居定居工程的实施,村庄规模趋于小化,要因情制宜,不必为组织健全而健全,机构建设要以能保证相关公共性要求和目的在村庄得以表达为宜。至于其他组织,一定要定位在有利于村民自治,有利于村民精神文化生活和劳动生产的基础上。对确实存在的非法组织一定要坚决取缔。通过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证各类组织围绕村民自治这个中心开展工作,切实起到为党在基层社会巩固执政基础的作用。

第二,要注重村庄中有利于村民自治的各种积极因素,要以完善机制的方式把它们整合到村民自治的运行当中,要进一步完善以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议事制度,保证村民参与村内重大事项的决策。村民会议作为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组织,是村民自治的最高决策机构,具有决定村务重大事项和涉及村民利益重大事项的职权。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召集和主持,会前应由村委会将会议议题通知参会村民和村代表。对涉及村委会主要成员自身利益的村民会议由村党支部及乡镇干部主持。村委会应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健全村委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汇报制度,自觉接受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检查。此外应把如在牧区有威望的老人,在农区涌现的各方面的能人和有专长的人才,即致富带头人等吸纳到村治的有效体系当中,充分发挥他们有助于村民自治的积极效应。

第三,要创建相应的能提高村民自治水平和推动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教育培训机制。在农村,当前要以知法懂法的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农民为培养目标;在牧区,应以注重群众对传统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适应能力培养为先。

最后,要探索这些机制运行的常规化途径,至少要为这些机制的运行培育支撑的制度条件和社会环境。

虽然我们的研究仍然肤浅和直观,但只要我们能不断地去发现村民自治实践中涌现的有利于推动它发展的积极因素,并自觉地建构容纳这些积极因素的体制机制,就会对村民自治的制度完善和现实实现有所补益,就会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伟大实践有所补益。(www.xing528.com)

(执笔人:张兴权,青海民族大学政治学院,讲师)

【注释】

[1]中共中央2014年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新华社2014年1月20日。

[2]于建嵘:《岳村政治》,商务印书馆2001年。

[3]于建嵘:《岳村政治》,商务印书馆2001年。

[4]全国人大常委会:《村委会组织法》,人民出版社2010年。

[5]N.道逊:《中华帝国的文明》,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版,第163页。

[6]全国人大常委会:《村委会组织法》,人民出版社2010年。

[7]全国人大常委会:《村委会组织法》,人民出版社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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