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之所以选择丹麻镇和江河镇,主要基于这样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这两个镇分属农区和牧区,基本能代表和反映我省基层社会的一般状况;二是这两个镇又属于少数民族聚居区,在体现村民自治的一般特征之外,又有其特殊性。
对广大基层社会来说,村民自治作为基层群众依法办理自己事情的制度安排,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实践雄辩地证明,村民自治虽然存在一些尚待化解的矛盾和问题,但作为保障基层民主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制度条件,它符合我国基层实际,并且为我国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积累着积极的经验支撑。毫无疑问,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村民自治的实践推进,深刻地改变了农村的传统结构,同时也在改变着广大村民的思想意识,这在无形中对村民自治制度的自我完善提出了新的课题和任务。2014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强化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巩固和加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完善和创新村民自治机制,充分发挥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功能。深化乡镇行政体制改革,完善乡镇政府功能。深入推进村务公开、政务公开和党务公开,实现村民自治制度化和规范化。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单位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村民小组的地方,可开展以社区、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1]这为在党的领导下进一步探讨完善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明确了方向。那么,村民自治在实践中还存在哪些有待改进和完善的环节,为此我们选择互助县丹麻镇和天峻县江河镇作为调研目的地,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
之所以选择丹麻镇和江河镇,主要基于这样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这两个镇分属农区和牧区,基本能代表和反映我省基层社会的一般状况;二是这两个镇又属于少数民族聚居区,在体现村民自治的一般特征之外,又有其特殊性。(www.xing528.com)
在调查中,我们采用了以入户访谈和召开小型座谈会为主,文献研究和社会观察为辅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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