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青海在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力支持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通过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青海省藏区经济社会得到了快速发展,进一步加快了社会文明步伐,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面貌焕然一新,极大改善人了民生活,在全社会呈现出社会和谐、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生态改善的良好局面。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与问题,今后应该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强化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执行力
从目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青海民族地区的实施现状来看,主要的不足与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自治法和自治条例实施存在不足
青海藏区特别是青南藏区,自然条件差,生存环境严酷,平均海拔在3000米以上,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绝大部分地区处于自然和半自然经济状态,靠天游牧,主要从事畜牧业生产;劳动者信息渠道闭塞狭窄,文化程度普遍低下。十分落后的经济文化,使生活在这些地区的群众事实上并没有形成自治条例和自治法赋予的权利观念,也就是说他们还缺乏主动行使这种权利的行为自由,自治意识淡薄。在我们调查中发现,大多数群众甚至是机关干部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所在地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知之甚少,很多普通群众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相关自治法规的基本内容根本不了解,在他们的脑海中自主和自治意识可有可无,从而严重影响了自治法赋予民族地方自治权有效地贯彻落实。
2.民族自治地方党的领导机关与自治机关二者的关系不甚规范明确,也是自治权得不到很好落实,自治法和自治条例不能很好贯彻的重要原因
在领导体制上自治地方党委与政府的关系不顺、职能不够明确,甚至在社会上造成了党委是领导机关,而作为民族自治权力机关的人大则只是党委领导下的一个具体工作部门的错位认识。长此以往,这种体制上的不完善和错位认识,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地方自治权利在一些民族地区形成无法行使的局面。
3.政策与法律矛盾:存在政策大于法的社会现象严重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国家新出台的一些政策和法规、改革措施与自治法衔接存在不足,在关于经济建设、财政、外资引进、民族贸易和基本建设等方面,中央政府、有关部委及省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与自治法不能完整衔接,政策大于法是我们当前法制面临的最大弊端,也是形成不能很好贯彻自治法,落实自治条例和行使自治权的主要障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自治条例,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保证自治机关有效行使自治权,应注意改进并做好以下工作:
(1)规范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的领导机关与自治机关的关系,充分发挥好各自的基本职能。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其既是地方政治权力的中心,也充当了其他政治权力关系的支配者和调整者的角色,在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结构中仍然处于核心地位,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在相当大程度上还是取决于自治地方的党委。如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党的领导机关和自治机关的关系,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就成为实现加快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民主化、科学化进程,保证切实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首先,地方领导机关具体做好对宏观工作的把握和指导,合理规范党的地方领导机关的权力,对自治机关的行政事务避免“以党代政”,不包办代替。其次,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领导模式的高度集权,改革和完善党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机构,真正做到各负其责,党政分开。党的地方领导机关在合理规范使用权力的基础上采取适度分权措施,还权于民。从而使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群众团体和各民主党派都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并用相应的制度与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再次,按照党协调各方、总揽全局的原则,由直接干预转向间接领导。一是加强党对重大方针、政策问题的研究,提出决策建议方案,再经过法定的程序提交人大讨论通过,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地方权力机关的职能,并由政府付诸实施;二是培养符合时代要求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培养具有较高理论修养和政治素质,具有较高领导艺术和领导能力的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党组织及时向自治机关推荐干部人选,保证自治机关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并通过他们贯彻实施党的各项政策方针;三是在自治机关建立党组,强化自治机关对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监督。
(2)不断提高自治机关本身的自治能力,制定具有民族地方特色的自治条例,充分落实自治权。
自治条例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础环节,制定自治条例必须适合本地区的实际。在制定修改自治条例的过程中,要分析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特殊矛盾,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大胆行使变通权,从而实现由政治功能到经济功能的转变。着重加大对教育卫生事业的投入与扶持,处理好经济权益,加强上级财政对自治地方转移支付力度,加强民族干部的使用与培养等方面多做变通规定。
(3)继续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积极制定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的政策。
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民族自治地方享有自治权就成为具有最大自主性经营权的主体,把资源配置到效益最佳的环节上。因此,在新形势下,深入认真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让自治地方拥有更多变通执行权,以加强对各项改革措施的有效实施,给予民族自治地方充分行使自主权的权力,将民族自治地方改革开放与本身特有的自治权结合起来,发挥机制优势,制定更适合于滞后民族地区发展的特殊灵活的政策措施,促进民族自治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进一步促进和完善青海藏区的立法工作
根据新形势社会发展的要求,党和国家对青海等省藏区发展做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这既给我省藏区社会长治久安、经济跨越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也为青海省藏区立法等各项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青海藏区实际出发,围绕科学发展、生态保护与民生改善三大历史任务,以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抓住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支持青海等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机遇,重点加大涉及藏区社会和谐、保护生态、改善民生等方面的立法力度。为实现我省藏区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得到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将国家支持青海藏区发展的优惠政策通过立法进一步法制化。但目前仍存在一些差距:一是存在立法观念相对滞后问题。对法制在促进经济社会各方面发展中的保障作用存在认识上的差距,解决藏区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不善于通过立法手段,普遍对藏区立法工作重视不够。二是立法缺乏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对变通权立法研究不深入,运用不充分。三是立法与藏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省委的生态立省战略仍然存在差距,自然保护区“一区一法”的要求尚未实现。四是青海省立法队伍的素质、数量与新形势的要求不相适应,极大地影响了藏区的立法工作,等等。
促进青海藏区的立法工作,当务之急需要重视以下方面:
1.注重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运用
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从藏区社会和谐稳定、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大局出发,深入分析研究藏区民族特点和地域特点,以变通权的充分运用为重点,用法规的形式将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的各种优惠政策固定下来,依法促进藏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2.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领域的立法,注重促进发展循环经济
要实现青海藏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发展方式的加快转变,要重点制定和完善促进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发展循环经济等方面的法规和单行条例。一是加快循环经济领域的立法工作。积极研究探索藏区发展循环经济的特点,加快制定与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相配套、相衔接的地方性法规或单行条例,促进藏区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二是完善促进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的立法。随着青海藏区牲畜资源、草原资源经营权的流转,引导牧户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逐步开始规模化经营,既保护了草原生态,也提高了畜牧业生产效益。一些地区积极打造荒漠沙区沙棘、枸杞等经济林种植基地,取得了可观的生态和经济效益。因此,要不断总结这些成功经验,在相关具体法规中增加草原生态保护、草原经营权流转和荒漠化土地治理补助奖励等新内容。
3.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立法,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为制定体现青藏高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应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立法力度,特别是修订完善有关水土保持、草原建设等方面的法规,加快制定生态补偿、湿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规,重视对生态地位非常重要的三江源、青海湖、祁连山等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对自然保护区立法,国家要求实施“一区一法”,而青海除了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制定外,其他自然环境保护区尚未实现立法。所以,加快各自然保护区的立法步伐,重点把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区立法作为今后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工作,以期自然保护区“一区一法”立法目标的早日实现。
4.加快藏区文化领域的立法,注重保护民族传统文化
青海省多年来始终重视对藏族传统文化的发展与保护,如青海藏区的热贡艺术、唐卡、藏医药、藏戏和藏族大型史诗《格萨尔》等传统民族文化得到很好的保护,大力培养研究、传承藏族传统文化的专门骨干人才,积极帮助藏族保护和发展自己民族的传统文化,取得了丰硕的成就。但在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立法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尤其是在《格萨尔》史诗、热贡艺术、藏戏等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等方面亟待立法保护,以制定促进民族传统文化产业保护与发展的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依法促进传承、发展、创新藏区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
(三)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
经过60多年的努力,少数民族受教育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不断壮大,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由于历史、自然等原因,青海省许多少数民族干部受教育程度有限,部分干部学历层次较低,专业知识面狭窄。二是少数民族干部行业分布不够均衡,少数民族干部多数集中在党政机关,从事党政管理工作,而从事技术性、专业性干部较少,缺乏懂经营会管理的经济型专门人才。特别是县、乡两级少数民族干部分布在统战、宗教、民政、教育等部门人数较多,而在综合性专业性较强的部门,如发改、财政、科技、金融、法律等部门的人员缺乏。三是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结构仍需优化,在性别结构、民族结构、年龄结构等方面都存在比例不合理的情况,而且少数民族干部在各级领导班子中分布不平衡,藏族干部比例较大,但是回族、蒙古族、土族、撒拉族干部比例偏低。四是各种狭隘的民族意识和宗教情结在部分少数民族干部中还有一定影响:一些少数民族干部受宗教宗族观念、封建部落意识、狭隘民族主义等影响较深,个别干部在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有的甚至参与宗教活动;少数干部不善于同其他地方或其他民族的干部合作共事,少数人以是否同民族、同宗族画线,影响团结和工作;还有的干部理想信念不够坚定。所以,在新形势下,要不断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水平。
1.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思想政治水平
注重提高干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教育和武装干部,打牢理想信念的根基,切实提高宗旨意识、大局意识、纪律意识、责任意识,牢固树立和坚持正确的政绩观、事业观和工作观。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理论教育,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干部准确处理新形势下的民族宗教问题的能力,坚决抵制境内外敌对势力的反动宣传和思想文化渗透,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稳定和祖国统一。特别是加强广泛深入的法制教育,使少数民族干部了解并掌握基本的法律法规以及与本职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不断提高各级干部的党性修养,牢固树立公仆意识,革除“衙门”陋习,培养正气。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反腐倡廉教育培训班,组织基层干部观看警示教育片,自觉筑牢反腐败的思想防线。
2.实践锻炼,提高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综合能力
坚持把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综合能力作为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的基础,把推进挂职锻炼和干部交流作为提高少数民族干部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根据少数民族干部不同的经历和特点,采取上下互派、对口帮扶、基层任职、易地交流和轮岗等方式进行实践锻炼,特别是跨地区、跨部门挂职锻炼,进一步开阔眼界,丰富实践经验、丰富阅历、健康成长。长期的工作实践证明,在我国有了大批的少数民族出身的干部,才能较好地解决各种民族关系问题。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就是要加快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尤其是培养民族自治地方县乡基层干部意义非常重大。因此,要采取各种教育培训措施,努力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文化知识水平,不断增强民族干部驾驭市场经济和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能力。建立完善少数民族干部交流、挂职锻炼等民族干部教育培训制度,通过适当延长民族地区干部任期、减少调动次数等措施,保持民族地区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
3.科学规范,提升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按照国家加大干部培训教育规模、大幅度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总体要求,完善少数民族干部培训教育的具体规划。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所需专业知识的培训教育,着力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科学发展、开拓创新、科学决策、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能力。注重加强基层少数民族干部“双语”培训,结合少数民族干部的特点和实际,科学安排教学计划,提高教育培训的实效性。结合阶层岗位需要,采取组织调训、脱产培训、在职学习、自主选学、在线学习等各种不同方式,努力提升民族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发展和改革成人教育培训,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类干部脱产学习、外出进修、岗位培训和对外交流等继续教育制度。特别在少数民族聚居的青南地区要大力发展国民教育,加大基础教育投入力度,整合和发挥现有教学资源,提高义务教育覆盖率和整体水平,扎实抓好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教育,重视发展成人教育,特别是实用技术教育。拓宽本科教育专业,逐年增加少数民族大中专在校学生人数,为少数民族学生创造更多受教育的机会,充分保障民族地区干部人才队伍储备。
4.完善制度机制,建设科学合理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
注重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抓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新格局。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从品德、知识、能力等方面综合科学考核评价少数民族干部。注重少教民族干部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原则性,在少数民族群众中的威信和影响力,在改变民族地区落后面貌、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生活方面所做的努力和成绩等,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和用人导向。特别重视在培养民族地区干部中既要有懂党务、政务的复合型人才,又要有熟悉民族宗教工作、生态环保、资源开发、宏观经济、项目管理和外向型经济、社会建设与管理、农牧业产业化、城市建设和规划、金融贸易、法律和现代科学管理等方面的优秀专业人才。培育和开发人才资源,建立形成适应青海藏区经济发展需要的人才使用、培养和引进机制。重视改善和营造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建立各类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使用干部机制。制定系统有效的人才吸引政策,努力改善和提高科研人员的科研工作条件和工资待遇,重点培养科技创新和学科带头人,不断壮大各类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要用好并留住现有的专业人才,尽力减少不合理的人才外流,更主要的是建立有效的尊重人才、吸引人才、使用人才的制度机制,吸引更多德才兼备的人才到民族地区服务、发展和创业,为建设少数民族地区的美好明天贡献力量。(www.xing528.com)
(四)依托青海藏区资源优势,促进民族特色经济的发展
1.科学发展有机农牧业
青海藏区有可利用的纯天然、无污染、无公害草场5亿多亩,饲养着2400万头(只)牦牛、绵羊。这些家畜生长在世界第三极的特殊环境中,纯天然、低脂肪、高营养,是真正的有机食品。充分利用青海藏区的天然草场资源、特殊气候资源和具有高原特色可再生的动植物资源的优势,特别利用高原生态无污染的环境,发展特色经济,走发展有机农牧业的新路子,将是青海藏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各级政府应精心策划、科学论证,以发展有机农牧业和农牧民增收为重点,大力发展生态畜牧业、特种养殖业、绿色种植业、生态旅游业、冬虫夏草、民族传统手工业等特色经济,开发高原特色的绿色食品品牌,如有机肉乳产品、无公害蔬菜、藏药虫草产品等。根据市场需求的导向,积极引导农牧民从事特色养殖和种植业,开发高原野生动物的人工驯养、繁育,扶持发展有机农畜产品的深加工,逐步形成一批有机农牧业的龙头企业、基地,从而带动广大农牧民发展经济。逐步改变农牧区农牧产品原料化、初级化的现状,促使优势资源产品逐步向规模化经营、基地化生产、集中化流通的方向发展,提高农牧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使传统农牧业走向市场,形成产业链条,做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
2.大力发展高原生态循环经济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2009年《关于支持青海藏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精神,要求从青海藏区实际出发,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积极促进以环境保护优化为前提的经济社会发展。把加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放在重要的突出位置,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改善民生为核心,以维护社会稳定为保障,以发展经济为基础,加快青海环境保护的历史性转变及生态立省战略的全面实施,推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新青海建设。到2012年,青海初步遏制了生态恶化的趋势,环境质量逐步好转,局部地区已有明显改善。预计到2020年,环境质量将全面改善,人与自然基本和谐相处,生态系统步入良性循环,全面实现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目标。从而对青海藏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青海省大力发展生态循环经济,资源开发正在进入转型期,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实施资源优势转换战略,促进了青海藏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虽然目前基本缓解了青海藏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但生态治理与环境保护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通过大力减少资源消耗、发展生态循环经济,提高自然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减轻环境压力,推动青海藏区经济社会快速和可持续发展。通过逐步推进生态战略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将使青海经济社会的发展更上一个新台阶。
3.重视民族特色手工业的发展
青海藏区民族手工业发展历史悠久,加工工艺高超,民族文化特色浓厚。玉树的结古镇、黄南的隆务镇等地区集聚了许多传统银匠、铜匠等手工作坊,加工生产各类寺院用品、生活用具、各种生产用具。改革开放以来,青海藏区逐步恢复和发展了各种传统手工业。从业人数不断上升,加工工艺品种得到增加,主要有金银铜铁器加工、宗教工艺品、唐卡制作、民族服饰用品等。藏族手工业产品深受世界各地民族的喜爱,在国内外市场发展前景十分广阔。青海发展民族传统手工业,主要是金银装饰工艺、珠宝玉石加工、畜产品加工、民族建筑、雕刻绘画、民族服饰加工、宗教用品加工等工艺。在各地政府的支持下,大力发展民族传统手工艺,发扬和继承传统民间工艺,逐步形成“公司+牧户+基地”的产、购、运、销一体化市场体系,促进和带动藏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4.积极发展高原特色旅游业
青海具有独特而丰富的旅游资源,加快发展高原特色旅游业,对于促进青海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近几年来,在党和政府大力扶持和推介下,塔尔寺、热贡艺术、青海湖、三江源等地域特色景点,已经打造成为青海旅游文化的知名品牌。而这些特色旅游景点的开发对促进当地藏族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有别于传统农牧业经济的全新平台,不仅给藏族群众带来了许多新观念、新思路,也带来了许多新的致富机遇。黄南、海北、海南藏族自治州,随着精品旅游线路“三点一线”成功开发建设,旅游业正在逐步成为高原藏区最具发展潜力的支柱产业之一。特别是每年举办环青海湖国际公路自行车赛以来,环青海湖沿线包括藏族在内的各民族文化得到更多国内外赛车手和游人的青睐,成为展示青海民族文化和藏区独特自然风光的一扇窗口。今后还要重点抓好各地区景区景点的开发和建设,依托青海藏区得天独厚的历史文化、民族风情和自然风光等人文景观,大力发展科学考察、高原探险、民族风情、避暑休闲等旅游文化产业,突出生态旅游、高原旅游、健康旅游,促进旅游产业从粗放型、低水平向集约型、高层次的转变,推动高原旅游业在质量与数量上全面提升,积极探索旅游资源优势向经济产业优势转变的新路子。加快建设各旅游景区基础设施,面向国内外市场,不断开拓旅游市场,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旅游品牌的知名度,凸显青海藏区独特的高原旅游资源的后发优势。同时,依托旅游产业的发展,带动各类社会服务业的发展,提高整体服务水平。
5.继续争取中央的政策与资金支持力度
争取国家在金融、财政、税收等政策方面的支持和重点倾斜,加大扶持民族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的力度,对涉及藏区生态建设、环境整治及资源开发的控制性技术、关键性项目及重点企业,应给予一定比例的国债资本金补助或贴息补助。在财政政策方面,应继续执行预备费、机动金、民族补助费设置等优惠,确保按国家财政收入增长比例逐年适当得到提高。国家对民族地区的专项贷款、各项补助资金、财政贴息、以工代赈专款等支出,在原优惠政策规定比例的基础上逐年递增。通过争取国家一系列财政转移支付及特殊照顾,增加民族自治地方的一些机动财力,支持自治地方各项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当地政府也拿出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藏区教育、卫生及基础设施建设等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在税收信贷方面,对民族地区应实行“级差税率”、“级差税制”。继续执行减税让利政策,进一步落实金融信贷优惠政策,提高贷款投放比重与加大资金投入,投资在能源、通讯、交通等民族地区基础设施的建设,在民族地区农田水利建设以及民贸网点建设贷款、开发性项目贷款方面实施更多的优惠政策,降低金融企业和资源开发企业的税赋,吸引藏区资源开发的社会资金投入,在藏区积极鼓励证券、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设立营业网点或分支机构。同时,开征生态税,实现资源和生态价值的合理补偿,反哺经济落后地区,缓解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与资源开发的矛盾。加大中央财政对藏区的转移支付,在补助“因素计算法”的基础上,采用照顾专项转移支付追加等办法,持续加大藏区转移支付的比例,促进区域间经济社会的均衡发展。在价格体制方面,进一步提高初级产品和原材料的上调价格,调整不合理的价格体系,实行等价交换,改革民族自治地方现行不合理的价格体系,在经济发展中做到共同发展,互惠互利,使自治地方在初级产品生产和原材料加工中有利可图。从而通过政策倾斜,聚集金融合力,促进青海藏区经济社会的加速发展,较快地提高民族地区人民的生活水平。
(五)认真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
近年来,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在广大藏区得到贯彻执行,受到各族群众的欢迎。但同时也使部分藏族群众的民族意识不断强化,而公民意识却日益淡化。许多人希望从政府那里得到更多的照顾,却不愿受国家法律的约束;个别人甚至同境外敌对势力和国际反华势力的反华活动遥相呼应,挑拨是非,严重干扰藏区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秩序,甚至不惜通过打砸抢等手段,企图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颠覆人民政权。这是一个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各级政府必须严肃认真对待。具体而言,要注意以下方面:
1.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以民族团结进步先进示范区建设为契机,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再教育,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新型民族关系。坚决反对破坏民族团结和分裂祖国的行为,不断加大同国内外敌对势力破坏安定团结与民族关系的斗争力度,保持团结稳定的社会环境。全面贯彻党的民族与宗教政策,加强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2.严厉打击和严密防范境内外敌对势力在藏区的破坏渗透活动
紧紧抓住影响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的根本性、源头性、基础性问题,以完善社保体系、发展社会事业、扩大就业、加强社会综合治理为着眼点,既要制定实施更多惠民、富民的政策,帮助民族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让广大群众尽快富裕起来,过上幸福美满的新生活;同时还利用各种手段与途径,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不断强化人们的国家意识和公民意识。既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保障民生,又要倡导遵纪守法,确保群众在法律的规范下开展各种文化活动。从而有效维护青海藏区民族团结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3.把推进寺院社会化、法制化管理作为社会维稳工作的关键
以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与平安寺院建设为平台,切实做好推进寺院社会化管理和深化寺院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完善寺院内部管理机制与寺院社会化管理机制,积极构筑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并举、点线面结合的防控网络,防止少数坏人利用民族、宗教问题煽动群众闹事,破坏社会稳定。
4.着力夯实青海藏区社会和谐稳定的经济基础
当前,党和国家的各项民族政策尚未完全落实到位,一些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未得到根本保障。因此,要从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手,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惠民利民政策,为实现藏区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着力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加强以改善民生为核心的社会建设,从各种民生项目入手夯实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基石,进一步推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医疗水平、劳动就业、农村养老保险等领域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使民族地区的群众共享发展成果,着力夯实青海藏区社会和谐稳定的经济基础。
(执笔人:陈柏萍,青海民族大学政治学院,教授)
【注释】
[1]马启智:《我国的民族政策及其法制保障》,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
[2]胡锦涛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新华网,2005年5月28日。
[3]杨虎得:《青海民族工作的实践与讨论》,西苑出版社2011年。
[4]桑杰:《西部大开发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青海人大网www.qhrd.gov.cn
[5]魏后凯、成艾华、张冬梅:《中央扶持民族地区发展政策研究》,《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
[6]《2010年青海藏区经济金融实现良性互动》,《金融时报》2011年3月23日。
[7]《2010年青海藏区经济金融实现良性互动》,《金融时报》2011年3月23日。
[8]《藏区加速发展百姓共享成果》《西海都市报》2012年3月31日。
[9]《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26页。
[10]青海省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工作汇编》,内部印刷1959年,第521页。
[11]据青海省委组织部有关资料统计整理。
[12]杨虎得:《青海民族工作的实践与讨论》,西苑出版社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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