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增加值(industrial added value,IAV)是最适合描述工业经济产出的指标。由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部分年份的工业增加值数据缺失[1],需要对此选取代理变量。依据国民经济核算的生产法,工业总产值(gross industrial output value,GIOP)或应交增值税(value added tax payable,VATP)可作为备选。筛选方法是:先对1999—2007年的工业增加值分别对工业总产值、应交增值税数据(表6-1)作回归,再通过比较回归结果(表6-2)选定合适的代理变量。
表6-1 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与应交增值税 单位:亿元(当年价)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及《中国经济普查》。
表6-2 回归: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与应交增值税
如表6-2所示,企业应交增值税与工业增加值的拟合度更高,常数项也更为显著。这说明,取样期内应交增值税与工业总产值之间的正相关更显著。此外,应交增值税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为税基而算得,在税率固定的情况下,应交增值税与增加值应保持相同变化趋势。因此,应交增值税可选作工业部门增加值的替代变量。
2.价格指数平减
为了使不同年份的产出数据之间可比,需要扣除名义量中的价格上涨因素。《中国统计年鉴》中提供了以1985年为100的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可以此测算1998年为基年的工业产出价格平减指数,相关数据见表6-3。
工业企业产出(可比价满足式,测算数据见表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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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工业部门总产出Yt为国有与私营工业企业产出之和,即
表6-3 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与产出实际值 单位:亿元(可比价)
3.私营与国有企业产出比较
根据国有与私营企业产出数据(表6-3),可计算并比较两类企业的产出增长率及产出份额(表6-4,图6-1)。
图6-1 私营与国有企业产出份额
表6-4 工业部门产出相关数据
(1)1998—2011年国有与私营工业企业年均增长率分别为11.02%和43.09%,高于全国GDP增长速度[2],相比之下后者更具增长活力。
(2)由于外部冲击,2009年私营与国有工业企业的增长势头放缓,增速仅为9.77%与1.63%(与人均投资的变化情况类似)。
(3)比较两类企业产出份额可见,①私营企业产出份额呈上升趋势,但仍低于国有企业;②2002—2007年,国有企业产出比重下降较快,体现了“国退民进”的改革成果;③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国有企业产出份额基本持平,这或与政府通过维持国有企业规模、稳定经济运行的意图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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