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义“购物中心”一词?不同国家和地区因自身发展情况不同,对购物中心的定义和分类不太一致。而同一国家不同时期,对购物中心的定义和分类也会不同。理论界和零售业界的定义也都不同。可以说,目前对“购物中心”的定义是比较混乱的。
1.2.1.1 国外对购物中心的定义
购物中心最先出现在欧美国家,约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国外“购物中心”有两种表达方式,一被称为是shopping mall。在韦氏词典中将其定义为:“由专业管理机构管理的、附有宽大停车区的若干独立商店和服务店面的集群,它是在交通和汽车产业高度发达条件下,伴随着城市居民向近郊区疏散外迁而发展起来的郊区大型集中式商业设施。”[1 3]Mall一词来源于拉丁文Malleus,原意是锤子或球棍。而The Mall一词本指圣詹姆斯公园内一条通往白金汉宫的林荫大道,同时是一个可以打球的场所。这一来源也体现了作为Mall必备的两个要素,交通和商业。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才有了购物中心的概念,写法上也从大写的Mall变成了小写的mall。另一种则是shopping center或者shopping plaza。在韦氏词典中将其定义为“由若干商店和服务门店组成的、附有充足车位的一组社区商业设施”[1 4]。Plaza源于西班牙语,本指市区的露天广场,后来才开始指代购物中心。
其他相关的单词如power center,strip mall,big-box store,lifestyle center,outlet mall也都可指代购物中心,区别只是与业态、功能、规模或者时代的不同。相比较而言,北美国家更多使用shopping mall,而在欧洲和澳大利亚更多用shopping center。shopping mall和shopping center一般区别在于mall是非露天,而center是露天的。
购物中心随着自身的发展不断出现新的变化,为了规范购物中心这一术语的使用,使其获得认知上的一致性。各国各类行业组织和协会提出了自己的定义。如表1-1所示,1 947年美国城市土地利用学会(ULI)提出的购物中心定义强调购物中心是一个经营单元,这就是说那些沿街成片的商店街或者市中心商业群组成的购物区域都不能称之为购物中心;国际购物中心协会(ICSC)在1 994年提出购物中心的定义是目前得到广泛认可的定义之一,ICSC和ULI的定义都反映了购物中心的三个核心要素,即开发、管理、产权的统一,另外商圈、停车场等要素体现了购物中心的发展始终与美国市民的消费需求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随着购物中心的持续发展,ICSC对购物中心的分类也越加多样化,出现了能量中心、生活方式中心、主题(欢乐)购物中心等,这些类型与场景化关系密切。而将日本购物中心协会(JCSC)给出的定义对比美国购物中心的定义可以发现,JCSC更侧重于购物中心对城市发挥的作用和价值。
表1-1 国外对购物中心的定义
1.2.1.2 我国对购物中心的定义
购物中心对我国来说是一个新生事物,1 989年版«辞海»中还未有“购物中心”一词。目前,在我国对购物中心的定义较为官方和权威的是2000年在«零售业态分类»的定义:“购物中心指企业有计划地开发、拥有、管理运营的各类零售业态、服务设施的集合体。”[1 8]2004年国家又对这一定义修订为:“多种零售店铺、服务设施集中在由企业有计划地开发、管理、运营的一个建筑物内或区域内,向消费者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商业集合体”[1 9]。将购物中心具体限定为“一个建筑物内或区域内”,符合我国购物中心单体建筑或统一空间为主的现状。在这一标准中,我国的购物中心分为社区购物中心、市区购物中心、城郊购物中心三类。除此以外,商务部还规定了作为购物中心的三个必备条件,一是商业建筑面积不低于一万五千平方米,二是需要三种以上的商业业态并配有停车场,三是采用统一管理或分散管理的方式。
在我国,对“购物中心”一词的使用还处于比较模糊的状态。一些商业设施被惯常称为商厦、商场、广场、百货公司等,其中某些本质就是购物中心,而有一些被冠以某某购物中心名称的实际上只是百货商店。
从前文的各种定义中发现,购物中心与其他商业设施的区别最主要在于管理方式。购物中心实行的是集中管理分散经营的管理方式。而百货商店或超级市场等商业场所的管理者就是经营者。商业街的店铺分散缺少统一管理,集贸市场则缺乏严格的准入标准。而其他因素诸如规模、功能、区位等都不能作为是否为购物中心的判断标准。比如一些城市的百货商店规模比购物中心还要大,功能也比购物中心多样化,但它们并不是购物中心。虽然这些要素是购物中心的主要特征,但不是判断的标准。(www.xing528.com)
1.2.1.3 其他相关概念
1)消费空间
我们在定义什么是消费空间之前,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消费”和“空间”。关于“消费”一词在«中国大百科全书•经济学III»中被定义为:“人们为了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而对物质资料的使用和消耗。”[20]消费的主要类型分为“生活消费”和“生产消费”。生活消费是最终消费,也是马克思所说的“原本意义上的消费”。通常我们所说的消费就是指生活消费。而“空间”从词源学的意义上来说,它在拉丁语、英语、罗马语中,是指两个事物之间的距离或间隔。自古希腊以来,空间似乎一直是外在于社会的物质背景,它被当作实在的物理实体,是社会关系发生演变的场所和容器。直到20世纪中期以后发生了空间研究的社会学转向后,空间成了一种社会生活的经验事实,构成了经验现象的表征和知识系统,成为一个包容一切的无限维度[2 1]。所以将“消费”和“空间”联系到一起后,可以发现消费空间既可以指代一个物质空间,也可以代表一种社会现象。韩晶在其博士论文«城市消费空间»中从活动的角度,认为“消费空间”就是承载消费活动的空间[22]。而张敏、熊帼等认为消费空间是产生消费关系并为消费关系所生产的现象[23]。可以说,消费空间是多种多样的,购物中心就是目前最具有代表性的消费空间之一。
2)商业空间
商业空间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商业空间是指一切与商业有关的商业场所,狭义上指那些用以完成商品交换和流通的空间区域。与消费空间的概念相比,商业空间强调的是交换,而消费空间更强调消费。虽然消费中涵盖了交换,但突出在空间中对消费品的消耗和使用。如今,城市中单纯用来交换的空间已经很少了,在消费社会,用消费空间来定义城市中发生交换和消费的场所可能更加贴切。
3)城市综合体
中国大部分开发商将城市综合体称之为HOPSCA,即Hotel、Offce、Parking、ShoppingMall、Convention、Apartment的英文首字母缩写,同时代表着城市综合体的核心功能就是酒店公寓、商务办公、购物娱乐等各类功能复合、相互作用、互为价值链、高度集约的建筑综合体。
城市综合体是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城市本身就是一个聚合体,当人口高度聚集而土地稀缺的时候,自然在城市核心区出现城市综合体的形态。可以说,城市综合体集合了现代城市的大部分功能于一身,是一个城中之城。随着城市形态的进一步发展,城市综合体不断发生演变。如今,城市综合体无论是规模、功能还有集约度都更上一层。但从这点来看,与本文所研究的购物中心场景化趋势十分一致,所以购物中心也常被认为发展成了城市综合体的一种形式。但是城市综合体不一定就是购物中心。大部分城市综合体以购物中心为核心,并在其基础上复合其他独立的功能性建筑(如酒店、办公楼、会展中心等),形成建筑集群。这种情况下的购物中心只是城市综合体的一部分。
我们可以将购物中心认为是城市综合体的一个子集,随着购物中心场景化程度的加深,购物中心这一子集正在逐渐扩大甚至超越城市综合体这一集合。
1.2.1.4 本书的定义
由于我国购物中心发展现状所限,很难严格按照定义来筛选研究对象。故本书在研究中对于购物中心的认定采取较为宽泛的措施,特指以购物为核心功能的独栋或多栋建筑(建筑集群)组成的商业综合体,其中也包括一些已经改造过的百货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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