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建设的主体是地方政府,高速发展的城镇化需要地方政府投入大量的资金改善城镇基础设施。然而,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与地方财权和事权出现了不匹配,以2008年为例,当年国家财政收入6.13万亿元,其中地方占比46.7%;财政支出6.26万亿元,其中地方占比78.7%。因此,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应建立健全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推进财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把对城镇化的财政投入作为未来经济刺激计划的重要方面,积极推进财政体制改革,促进中小城市、小城镇与上级政府财力与事权的匹配。
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城镇化经验来看,包括市政债券在内的证券市场,应成为城镇化建设长期、稳定的融资渠道。债券融资的特点是期限长、利率稳定、灵活性好,比较适合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周期长、投资风险小、收益稳定的特点,且容易纳入政府预算。因此,应允许地方政府发行类似市政债券的城镇化建设债券,将所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偿还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债券可由地方政府提出可行性报告,由省级城镇化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发行、监管并由省级财政承担最终偿还责任。省级城镇化建设管理机构可将多个城镇化建设项目打包发行城镇化建设债券,从而降低债券的发行成本。地方政府应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运营等信息予以公开,以接受省级管理部门和社会的公开监督。发行债券涉及省、县两级政府的诸多部门,应对债券的发行和运用的整个过程建立相应的法律予以规范。通过建立城镇化债券的两级政府发行模式,一方面有利于中国城镇化建设的投融资体系的形成,解决城镇化建设的长期资金问题;另一方面可以缓解地方政府土地财政带来的土地浪费问题,并可以保证项目建设的实用性和较高的运营效率,同时解决了基础设施建设的“代际不公平”问题。(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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