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1979年颁布《以进养出试行办法》《发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之后,国务院又在1984年、1987年分别批转《关于外贸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1988年外贸体制改革方案》。根据1988年《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1990年《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94年《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推行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取消国家对出口的财政补贴;改革目标为统一政策、放开经营、平等竞争、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建立适应国际经济通行规则的运行机制[1]。中国的外贸体制自对外开放以来完成了由指令性计划管理、经营权高度垄断、企业吃国家“大锅饭”,到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全面放开外贸经营权、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转变。[2]尤为重要的是,中国履行入世承诺的过程,同样是按照WTO规则要求和自身国情,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对外经贸法律法规体系,切实将外贸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为对外贸易发展创造良好体制环境的过程。除集中清理2300多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颁布《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减少贸易壁垒和行政干预外,2004年7月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更是不但允许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取消对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实行备案登记,多元贸易主体结构得以正式形成;而且还充实对外贸易调查、对外贸易救济规定,授权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反倾销、反补贴,实施保障措施。[3]
截至2017年年底,中国已接受WTO的6次贸易政策审议,2016年7月第6次审议所面对的更是34个成员的1964个书面问题,涉及国有企业、竞争公平等中国经贸体制和政策措施的方方面面。需要强调的是,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应符合WTO规则;[4]商务部还于2015年编写《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手册(试行)》,2016年公布《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仅2017年就完成375项法律法规合规评估,举办3期全国贸易政策合规培训班,力求通过持续而主动地对自身贸易政策合规性的评估与完善,未雨绸缪,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贸易摩擦,提高政策的稳定性和透明度、可预见性和公信力。WTO在结束对中国的第6次贸易政策审议后,积极评价中国为多边贸易体制建设提供的领导力。[5](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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