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初,邓小平发表了南方谈话,他明确指出:“多搞点‘三资’企业,不要怕。只要我们头脑清楚,就不怕。”[1]紧接着,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四大报告明确指出利用外资的领域要进一步拓宽,需要为外商投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和更加充分的法律保障;积极引导外资流向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建设和企业的技术改造,投向资金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等。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改善投资环境和管理办法,扩大引资规模,拓宽引资领域,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创造条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依法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发挥我国资源和市场的比较优势,吸引外来资金和技术,促进经济发展”。
在此期间,我国利用外资已经步入深化发展阶段,在一系列政策引导下,我国明确了利用外资的国民待遇原则,迅速扩大了开放领域和投资行业以及引资主体和投资范围;我国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进行强化引导,逐步改善这一时期利用外资的技术含量、行业分布、资金到位率等,努力促使引进外资从重数量向重质量转变。随着我国进一步加快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的步伐,从1993年起,我国外商投资规模迅速增加,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1993年我国实际使用外资规模是1992年的2.2倍。(www.xing528.com)
随着外资生产经营环境的持续改善,母国在美国和欧洲的西方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也开始到中国进行投资,使得我国利用外资的结构得到了不断升级。但是由于这一时期我国相关层面的政策还不够完善,在利用外资层面存在因外资在市场、行业和品牌等的垄断,对我国国内本土企业产生巨大冲击等问题。面对我国在利用外资上的问题,1992—2000年,我国利用外资进入调整期,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在很多场合谈到如何利用外资问题,如1995年4月,江泽民就如何总结经验,开创利用外资工作的新局面发表讲话,他指出:“我们吸收和利用外资的目的,就是发挥我国市场、资源和劳动力的比较优势,吸引外来资金和技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率的发展,提高我国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从这样的目的出发,必须明确一个原则,就是利用外资的主动权一定要始终掌握在我们自己手里。”[2]在上述思想的指导下,1995年6月,国务院发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随后在1997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大上,江泽民明确提出要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进一步指出要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权益,实行国民待遇,加强引导和监督[3]。在此之后,国务院于1997年12月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修订版,明确了外商投资的范围,哪些项目是鼓励进行投资的、哪些项目是限制投资的和哪些项目是禁止投资的。在整个调整期里面,尽管我国利用外资金额有所减少,但是这轮调整促进了我国利用外资的健康发展。到了2001年,我国实际利用金额获得了恢复性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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