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失业保障制度经历了由失业保险制度向就业保险制度的转变。
1940 年,加拿大政府颁布《失业保险法案》,但该法案并未覆盖所有人群,农林牧渔业工人以及大多数国营行业从业者(如护士、教师等)被排除在外。1945年,联邦政府以《加拿大社会保障报告》为蓝本,开始增加社会保障投入。1946-1954年间,失业保险计划经过6次改革,覆盖范围逐步扩大。1955年,新的失业保险法案出台,最长给付期从51周减少到36周,覆盖范围扩大到75%。1965年,联邦政府以免除省税收的方式换取省政府对失业救济和相关福利的全部责任。1966年,《失业救济法案》的大部分内容被《加拿大救助计划》(Canada Assistance Plan)所包含。
1970年,修订后的《失业保险法案》取代了1955年立法,覆盖范围扩大到96%的公民,处于l8岁至65岁工作年龄的加拿大公民都可以享受失业保险。新法案取消了参保的收入上限,津贴率也增加到了参保人平均收入的三分之二,并自动按指数化工资率进行调整,津贴发放期限不仅取决于参保时问,还取决于国家和地方的失业率。此外,1971年出台的政策规定,当全国失业率低于4%时,由雇主和雇员负担失业保险津贴的全部成本(包括固定津贴和新增加的津贴);但当失业率高于4%时,联邦政府必须承担固定失业保险津贴。该法案进一步放宽领取失业补贴的资格条件,从而扩大了失业保险计划的覆盖范围,并通过提高补贴金额,增强了该计划的适用性。
此后,联邦政府相继出台了8个有关《失业保险法案》的修正案,其中的显著变化包括失业保险工资替代率的下降和资格条件的收紧。具体而言,1976年的C-69法案把因无正当理由失业、自愿失业等导致被取消失业保险资格的期限从3周增加到6周,把投保最高年龄从70岁降低到65岁,把重复申领失业保险者的所得替代率从75%降低到66.67%。1977年的C-27法案确立了以变动性区域失业率作为计算给付额度的依据,1979年的C-14法案在保险资格中规定一周最低工作时数不得少于15个小时,把所得替代率降低到60%,对初入职场者与再就业者的领取申请进行限制,针对高收入者回收部分失业给付。1990年的C-21法案把惩罚期(因无正当理由失业、不当行为被解雇或拒绝接受合适工作导致失业保险领取资格暂时被取消的时间)从6周延长到12周。而1993年的C-113法案则取消了无正当理由失业者的失业保险资格,进一步把所得替代率降低到57%。1994年的C-17法案根据申领者的收入状况区别决定所得替代率,一般申领者所得替代率降至55%,低收入者的所得替代率则升至60%。
20世纪90年代初期,加拿大的经济经历了一次严重的衰退。加拿大的失业率居高不下,劳动参与率大幅下降,失业保险常年处于赤字状态。在此背景下,加拿大政府试图通过制度调整减少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
1996年,加拿大政府对《失业保险法案》进行了修订,并将其更名为《就业保险法案》。改革的主要措施包括:第一,严格区分频繁申请者和非频繁申请者;第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标准由周标准改为小时标准;第三,更加注重帮助临时失业的劳动者重新就业;第四,降低失业津贴标准;第五,降低失业保险的报销费比例;第六,延长就业保险金领取的最低工作时间,缩短领取的最长期限;第七,将覆盖范围扩大至公共部门。[14](www.xing528.com)
此后,加拿大不断调整和完善就业保险制度的具体规定,较为突出的变化有:2002年修改了有关获得生育给付、怀孕给付、疾病给付和同情照顾给付等特别给付待遇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因遭遇特殊情形而中断工作时进行援助;2006年修改了新就业者和再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的资格条件(从已投保工作910小时降低到840小时),同时规定加拿大就业保险委员会可根据收支平衡等情况动态调整就业保险税率;2008年创建了加拿大就业保险融资局来管理就业保险账户,确保就业保险基金收入。2009年自雇者平等法案将就业保险中的特殊给付(产假、育儿假、疾病和同情保健福利)延伸到自雇者。[15]
为积极推动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就业保险法》亦涵盖了以劳动力计划和辅助支持服务为主的项目计划,其中劳动力计划包括专项工资拨款、专项收入补助、自主创业计划、职业创造合作计划和技能发展计划等,辅助支持服务包括就业援助服务、劳动力市场合作服务及原住民人力资源发展战略等计划(参见表6-6)。
表6-6 加拿大就业保险制度的配套措施
续表
资料来源:赵忠,王水连,马哲. 加拿大失业保障政策的变迁、现状及影响[J]. 教学与研究,2015(1):3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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