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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下的担保债权人常用实现方式:接管程序

时间:2023-05-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5.2.6.4接管程序接管是有担保债权人最常用的通过债务人授予其担保权益的资产实现债权的方法。

破产法下的担保债权人常用实现方式:接管程序

加拿大企业的破产与无力偿债事宜属于加拿大联邦司法管辖范围,主要适用《破产法》(Bankruptcy and Insolvency Act,BIA)和《公司债权人安排法》(Companies’ Creditors Arrangement Act,CCAA)。BIA规定了无力偿债企业的资产清算程序和清算收入在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有序分配,以及企业的财务重组程序。CCAA提供了一个债务人重组框架,允许债务超过500万加元的无力偿债企业通过协商达成令债权人满意的安排。此外,省级接管法对联邦《破产法》起到了一定的补充作用。一般而言,加拿大企业的无力偿债程序主要包括4种,即BIA规定的清算程序、BIA规定的重组程序、CCAA规定的重组程序和接管程序。

5.2.6.1 BIA规定的清算程序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以下3种:

第一,如果在加拿大居住、开展业务或拥有资产的无力偿债人负债达1 000加元,且其资产负债表显示资不抵债或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则可自愿转入破产状态。

第二,破产人可依据BIA提交重组建议书,尝试进行重组。如果建议被债权人否决,则视为破产人已转入破产状态;一旦如此,破产人的所有无担保债权人必须中止其对破产企业或其资产提起的任何诉讼。

第三,如果在加拿大居住、开展业务的债务人负债达1 000加元并在提交申请前6个月内实施了破产行为,则债务人可能会被债权人提起非自愿破产申请;如果申请被法院接受,则债务人破产。值得注意的是,存在未清偿债务本身不足以构成破产行为。

企业宣告破产后,其所有财产将被交由一名破产受托人管理。在有担保债权人强制执行其担保权益后,破产受托人将根据BIA的规定清算破产企业的剩余资产,首先偿付优先或高级债权人,然后按比例偿付无担保债权人。(www.xing528.com)

5.2.6.2 BIA规定的重组程序

BIA规定的重组程序以重组建议书的形式进行。重组建议书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允许债务重组的合同,其目的是使债权人的债权在不需要对债务人资产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得到清偿。重组建议书可由无力偿债人、破产人、破产人的财产受托人、无力偿债人的财产清算人或无力偿债人的接管人提出。一旦债务人提交了重组意向通知或重组建议书,则诉讼中止令将禁止有担保和无担保债权人对无力偿债人提起或继续诉讼。重组事项由重组建议书建议的受托人监督执行,但无力偿债人仍占有和控制其业务和资产。BIA没有对重组建议书制定具体标准,但一份成功的重组建议书除需要法院认可其公平性外,还需得到多数债权人以及每一类债权人中债权金额达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债权人批准。如果某类有担保债权人经投票对重组建议书予以否决,则该重组建议书对此类有担保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如果某类无担保债权人或法院对重组建议书予以否决,则视为破产人转入破产状态。

5.2.6.3 CCAA规定的重组程序

CCAA是加拿大大型企业重组的首要法律依据。CCAA允许存在财务困难的企业与其债权人通过谈判达成解决方案,从而使企业避免破产并继续作为持续经营的实体开展业务。CCAA提供的救济只适用于总债务不低于500万加元的无力偿债公司。债务人通过向法院申请签发中止令以暂停针对债务人的诉讼,即可启动该程序。重组期间,债务人将继续占有其资产,同时受制于法院可能设定的资金或特定资产使用限制。和解计划或方案必须经每类债权人中的多数、每类债权人中债权金额达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债权人以及法院的批准。CCAA的程序要求相对较少,所以法院在其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5.2.6.4 接管程序

接管是有担保债权人最常用的通过债务人授予其担保权益的资产(如设备、存货、商业不动产)实现债权的方法。私下任命或法院任命的接管人将占有并变卖债务人资产,在扣除管理费用之后,首先按优先权依次分配给有担保债权人,然后将余额分配给无担保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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