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政府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一方面体现在国家立法上,有多部法律包含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各级政府依法履行职责,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加拿大的商家和经营者都十分注重企业形象,尽可能地满足消费者的要求,各种民间消费者组织也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此,加拿大各级政府、企业及社会组织共同构成了比较完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5.2.4.1 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
加拿大《竞争法》禁止企业发布具有以下特征的公开陈述:(1)错误或具有重大误导性;(2)未经过足够和适当的测试;(3)包含虚假的证言或不实的价格陈述。若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作出此等陈述,则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进行刑事处罚;若非如此,则可进行民事处分,包括下令中止反竞争行为和处以大额行政罚款。
欺诈性营销行为包括双重标价、传销、诱饵推销以及发布欺诈性中奖通知等。《竞争法》禁止企业在促销竞赛陈述中暗示产品接受者已经赢得或将会赢得奖项或利益,并试图让产品接受者支付费用,除非产品接受者确已赢得比赛且企业已遵守披露要求。欺诈性营销行为将被处以刑事或民事处罚,对公司行为具有控制力或影响力的董事和高管也可能被追究责任。
《消费品包装及标签法》旨在保护消费者免受虚假陈述的误导,帮助消费者区分不同产品。根据该法的规定,食品和非食品产品的“交易商”,即产品零售商、制造商、加工商或生产商及从事任何产品进口、包装或销售业务的任何人,禁止销售、推广或向加拿大进口任何预包装产品,除非其附有规定规格的标签。标签上的产品名称和净含量等特定信息必须用英语和法语双语书写,且必须符合规定的尺寸和位置要求。
除《消费品包装及标签法》的要求外,《食品和药品法》还通过规定食品和药品的纯度和质量标准及标签和广告标准,对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设备的广告、销售及进口进行监管。
《危险产品法》涵盖危险或受控产品和物质的广告、销售和进口规范,涉及压缩气体、易燃和可燃材料、氧化材料、有毒和传染性材料、腐蚀性材料及可发生危险性反应的材料等。一般而言,该法禁止供货商销售或进口将危险产品置于工作场所,除非进口商提供一份披露特定信息的材料安全数据表,且危险产品的包装和标签符合特定的要求。
《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旨在防止对人体健康或安全构成危险的消费品的制造、进口、广告和销售,例如以虚假、误导或欺诈的方式对消费品的安全性进行宣传或包装。联邦政府可根据此法召回问题产品。该法还规定了企业报告消费者产品安全事故和产品缺陷以及保持供应链相关记录的义务。
此外,还有一些法律涉及对特定产品的市场营销和销售规范。例如,《纺织品标签法》要求服装和布艺家私必须贴有标签,《贵重金属标签法》明确了贵重金属制品的销售规则,《农产品市场营销法》规定了农产品的标准和等级以及农产品的进出口和省际交易事宜,《烟草法》要求烟草产品的包装必须显示其对健康的危害和影响;《机动车安全法》规定了加拿大进出口机动车的安全标准。
5.2.4.2 消费者保护机构
加拿大在联邦政府和各地都设立了相应的消费者保护机构。在联邦政府层面,最主要的消费者保护机构是联邦创新、科学与经济发展部及其下属的消费者事务局,此外还有竞争、度量、食品安全等10多个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省级政府层面,加拿大各省均设有相应的负责消费者保护事务的机构,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处理相应的消费者保护事务,并与联邦机构相互合作、相互配合。
最高管理机构:加拿大创新、科学与经济发展部
加拿大创新、科学与经济发展部是加拿大联邦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之一,负责广播电视管理、破产和合并监管、知识产权管理、进出口管理、度量衡管理以及保护加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事务,其基本职责在于改善投资环境,推进科技创新,提高加拿大在国际市场所占的份额以及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可见,创新、科学与经济发展部负责统筹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基本政策、计划和法规,发挥统一领导的作用。(www.xing528.com)
直接管理机构:消费者事务局
消费者事务局是加拿大联邦政府中直接负责消费者保护事务的机构,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务的具体管理和实施。该机构由相关领域的律师、秘书等专业人士组成。其主要宗旨是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培养理性和自信的消费者,促进加拿大市场公平竞争和创新。该机构主要负责管理市场,促进市场的平等和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免受虚假和误导标识的影响;制定、监督和执行商品交易规则;确保消费者了解基本的、准确的产品信息,使其作出正确的购买决定;负责执行《包装和标识法》《纺织品标识法》《重金属销售法》等。
具体来说,消费者事务局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保护消费者:听取和征求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并以此作为制定消费者保护政策的依据;制定各种具体的消费者保护政策措施;具体实施各种消费者保护措施和计划,处理消费者保护的具体事务;组织专家学者进行相关消费问题的研究,并把研究结果向社会公布;为消费者提供各种消费信息和情报,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提高消费的合理性;为各种非营利性的消费者组织和志愿者团体提供资金支持和相关指导,促进其能够自我维持并在消费者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指导和协调各地方消费者事务局的工作。目前,该机构的关注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3个方面:保护在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确保政策对其是公平的;增强消费者在电子市场的信心,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引导消费者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消费理念和行为,从而促进整个市场的良性发展。
合作协调机构:消费者对策委员会
为加强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合作,加拿大政府依据国内商业协议的相关条款成立了消费者对策委员会,其成员由联邦和各省区的代表构成。该委员会为消费者保护工作的国内合作提供了一种“联邦-省-地方”三位一体的模式,并通过整合各类法律法规和增强公众意识等方式提高消费者的市场地位。其基本任务为:根据国内商业协议,整合直销员规定(给予消费者10天的冷静期以及要求准确的信息披露)、信贷成本披露规定(规定信贷提供者广告的方式和在合同中披露产品的成本)、软垫和填充物标准(对安大略等3个省的填充物安全和管理体系进行整合)以及网络销售合同等;通过合作改进协议,推动各消费者保护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为各级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务主管官员提供相关支持和帮助;下设的消费意识委员会负责对消费产品的信息进行调查、整合以及公布;负责定期对加拿大消费者手册进行更新;与其他相关机构一起,共同推进各种消费者权益保护计划的实施。作为一个协调机构,消费者对策委员会与消费者事务局、各地区的消费者保护机构以及各种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共同合作,推动加拿大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务的发展。
金融领域的消费者保护机构:加拿大金融消费者管理局
加拿大金融消费者管理局(FCAC)依据《加拿大金融消费者管理局法》成立,隶属于联邦政府财政部,是加拿大金融领域最重要的消费者保护机构,既具有消费者服务职能,又具有金融监管职能。该局负责监督、报告受联邦监管的金融机构贯彻立法的情况,包括《银行法》《保险公司法》《信托和贷款公司法》《合作信用协会法》和《加拿大金融消费者管理局法》中关于消费者权益的规定,监督金融机构遵守自愿守则及其对消费者作出的承诺;负责告知消费者与金融机构进行交易时的权利和义务,提供及时和客观的信息和工具,从而帮助消费者了解且能货比三家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并通过培训等渠道提高消费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及权利意识。FCAC管辖的金融机构包括所有银行、联邦注册的保险公司、信托和贷款公司以及合作性质的信用协会。FCAC每年通过财政部长向议会提交有关自身活动、金融机构履行法律义务的报告,经费由被监管的金融机构按资产额均摊。
联邦政府的其他消费者保护机构
在加拿大,联邦政府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纳入各种职能之中,各个部门都执行相应的专门法案,在各自负责的领域中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比如,竞争局负责执行《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商业行为加以规范,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创新、科学与经济发展部下属的度量衡管理机构负责对各种度量、质量标准加以规定,约束经营者的行为;卫生部负责执行《食品药品法》,主要对药品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食品检验局则主要负责对于食品市场的监督和检查。这些机构和消费者保护的主管机构一起共同构成了加拿大消费者保护的行政体系,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保护。
各省区的消费者保护机构
加拿大各省和地区均设有类似消费者事务局负责具体的消费者事务。各地消费者保护机构体系与联邦类似,由诸如经济发展部或者社会服务部等机构负责制定总体性消费者保护政策和法规,由消费者事务局等机构负责处理相应的事务;其他机构在各自领域内予以协助。
地方消费者保护机构主要有以下职责:制定并执行本地区消费者保护的具体政策、法规、各种消费标准以及具体的行动方案;听取本地区消费者的意见建议,并将其体现在相关政策中;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帮助消费者解决消费纠纷;进行消费调查和研究,为消费者提供各种消费信息和情报;通过各种途径对消费者进行教育,促进消费水平的提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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