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环境保护实行联邦、省(地区)和市三级管理,以省级政府的监管最为积极。相关的法律法规细致繁多,主要包括《加拿大环境保护法》《环境质量法》《加拿大环境评价法》《水法》《森林保护法》《加拿大野生动物法》《加拿大海洋保护法》《加拿大国家公园法》《渔业法》《候鸟迁徙法》《原子能安全与控制法》《危险物品运输法》等。
5.2.2.1 环境许可和治污责任
加拿大大多数辖区的法律要求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必须获得环境许可,以限制污染物的排放,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将被处以高额的罚金。一些辖区颁布了针对被污染场所的法规,即使当事人没有造成污染或当前并不拥有该场所,也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因此,任何企业在计划投资于现有企业时,应当就该企业持有的不动产是否存在污染开展调查。
5.2.2.2 环境影响评价
一般而言,企业在立项或开工之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加拿大环境评价法》,相关责任部门或审查小组的考察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项目的环境影响,包括与项目相关的有可能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的环境影响、项目与其他已经或者将要实施的项目或与其活动结合起来可能导致的任何最终对环境的影响;(2)环境影响的重大程度;(3)公众对于该项目的评论;(4)技术上或经济上可行的措施以及可以缓解项目严重影响环境的措施;(5)该项目实施后的需求;(6)项目的主要目的;(7)技术上或经济上对环境影响可行的替代方案;(8)可能由环境引起的对该项目的变化;(9)根据相关条款建立的委员会对项目所做的相关研究结果。[3]
5.2.2.3 物种保护(www.xing528.com)
加拿大联邦和各省区都颁布了有关动植物物种保护的法规。例如,联邦《濒危物种法》旨在防止野生动植物物种灭绝并确保采取必要的措施恢复其数量,联邦《渔业法》旨在保护属于商业、娱乐或原住民渔业范围的鱼类及其栖息地。省级政府也可通过指定生态脆弱水域和制定滨水保护区法规等措施保护其辖区内的濒危物种。投资者在开展项目之前务必要开展尽职调查以识别潜在的环境风险。
5.2.2.4 气候变化
虽然加拿大在2012年退出了《京都议定书》,但是新一届政府有意重新与国际社会一道应对气候变化。2016年4月,加拿大签署《巴黎协定》,并于10月出台“泛加拿大碳计划”,宣布自2018年起实施全国碳价。截至当年12月,除萨斯喀彻温省之外,加拿大各省及地区政府均已签署《泛加拿大清洁增长和气候变化框架》,并陆续推出相关的政策和机制。
温哥华市伊丽莎白皇后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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