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非常重视劳工权益,有关劳工权益的内容大部分包含在其人权领域的立法当中。自由与平等作为人权的核心,始终贯穿于各项劳工立法。劳动者可以依据结社自由的原则组建或加入工会;所有劳动者,无论性别、信仰、种族和年龄,均一律平等。另外,由工会牵头,代表广大劳工的利益与雇主(包括政府机构与私人雇主)定期就工资水平、福利、劳动条件等进行劳资谈判(collective bargaining),也是加拿大劳动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联邦政府和各省及地区政府均颁布了有关劳工和雇佣事务的法律,涉及雇佣标准、人权、职业健康与安全、工伤赔偿、劳动关系等多项内容。其中,联邦政府对具有全国性、国际性或跨省区性的某些行业具有管辖权,如航运与运输、铁路、省际交通、航空、通信、广播和银行业等,而大多数加拿大企业则受其业务所在省或地区法律的管辖。
5.2.1.1 雇佣标准法
加拿大联邦、各省及地区的雇佣标准法涵盖解雇通知、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假工资、正常请假等方面的最低标准,但对如经理和专业人员等特定类别的雇员存在一些例外规定。
解雇通知
加拿大法律规定,企业在无理由解雇员工时必须出具书面通知或支付薪资以替代通知。例如,在安大略省,企业欲解雇受雇满1年的员工,应当提前1周通知或给予1周的工资。联邦法律管辖的企业欲解雇连续工作满3个月的员工,应当提前至少两周通知或给予相应的待遇。解雇通知时间通常随雇员工龄的延长而增加,但最长的法定解雇通知时间为8周。
对于企业大量解雇员工的行为(大部分省和地区的判定标准为在4周内解雇50名以上员工,部分省份的标准低于10人),雇佣标准法通常设定了更高的通知要求以及其他责任,如告知政府机构等。
根据《加拿大劳动法》,受联邦法律管辖的企业若停业或大量解雇员工(在4周内解雇50名以上员工),需提前16周通知联邦政府。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必须设立“联合计划委员会”,且必须有员工和工会代表参加。该委员会负责制定岗位调整计划,以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解职,降低解雇对员工的影响,并为其二次就业提供帮助。
在安大略省和联邦管辖范围内,雇佣标准法还要求企业在某些情况下为员工提供额外的遣散费。在安大略省,如果企业工资总额达到250万加元,或者因停业而在6个月内解聘50名以上员工,则工龄5年以上的雇员有权获得遣散费。遣散费的计算方式为工作满1年折合1周的工资,不足1年的部分按比例折算,最高可达26周的工资。在联邦法律管辖范围内,如果员工在被解雇之前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则有权享受法定遣散费。其计算方式为工作满1年折合两天的工资,最高为5天的工资。
除了上述有关解雇通知和遣散费的要求,加拿大有3个管辖区的雇佣标准法还作出了有关“不公平解雇”的规定。一般而言,如果员工不存在严重的不当行为,或发生了超出企业控制的其他情形,则员工在被解雇后可向雇佣标准法庭或仲裁员提出赔偿请求。若被认定确实遭遇了不公平解雇,则员工有可能恢复工作并获得相应的赔偿。在联邦管辖范围内,在非管理岗位至少工作12个月的非工会员工也可提出不公平解职申诉。在魁北克省,工作满两年的员工即可提出不公平解雇申诉,而新斯科舍省则要求至少工作10年。
根据阿尔伯塔省、曼尼托巴省、纽芬兰及拉布拉多省、新斯科舍省、爱德华王子岛省、萨斯喀彻温省以及育空地区的法律规定,员工主动辞职必须向企业递交辞职报告,递交时间依其工龄和企业所在地而不同,为离职前1~6周不等。魁北克省还要求员工提供合理的辞职理由,但并未对递交辞职报告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
最低工资、加班工资和休假工资
加拿大各辖区对雇员最低工资的规定有所不同,每小时从10.45加元到13加元不等。[2]对于工资支付方式以及相关文件的保存等事宜,雇佣标准法通常也有具体规定。
每个辖区的雇佣标准法均规定了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上限。在许多辖区,员工可以自愿超时工作,企业也可以在紧急情况下要求员工加班。此外,雇佣标准法明确规定了员工享受用餐休息、班次间休息和每周休息日的权利。企业必须对超时工作的员工支付加班工资或者折算成休假。例如,在安大略省,员工在1周工作超过44小时后,有权获得至少1.5倍的正常工资,法律规定免予享受的情况除外。值得注意的是,经理和某些专业人员的加班工资不依此计算。许多省份允许企业和员工达成书面协议,按员工在一段时期内的平均工作时间计算加班工资,或实行每周4天工作制等。
根据雇佣标准法的规定,员工每年均可享受带薪休假。除萨斯喀彻温省,员工在工作的前5年每年可享受至少两周的带薪休假,休假期间的工资至少为年薪的4%。大部分省份的最低法定休假时间会随员工工龄的增加而延长至3周,休假工资可相应地增加至年薪的6%。在萨斯喀彻温省,员工每年可享受3周的假期,工作满10年后可增加至4周。在安大略省和育空地区,员工每年可享受两周的假期,但相关法律未强制企业根据员工工龄而增加休假。
此外,雇佣标准法确认了一些法定假日,如元旦、国庆节、劳动节、圣诞节等。各省区员工可享受的假日有所不同,从每年6天到10天不等。符合条件的员工通常可在法定假日获得工资,例如必须在假日前的规定时段内完成一定天数的工作。如果员工在法定假日工作,则有权获得按小时计算的加班费。在许多省份,员工除了可获得法定假日工资,还有权享受1.5倍的小时工资。
正常请假
雇佣标准法允许员工正常请假,如孕产假、育儿假、丧假等,企业不得因此将其解雇或予以处罚。一般而言,企业在员工正常请假期间必须继续向某些福利计划供款,但通常不必支付其工资,员工在请假结束后必须回到其之前的岗位。
加拿大各地对员工正常请假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就孕产假和育婴假而言,大部分省区的孕产假为15到18周,育婴假为34到37周。在新斯科舍省,未休孕产假的员工可以享受长达52周的育婴假。在魁北克省,员工可以享受18周的孕产假和52周的育婴假,在生产或收养孩子时可以休假5天,企业在某些情况下必须支付其两天的工资。(www.xing528.com)
就丧假而言,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曼尼托巴省、新不伦瑞克省、纽芬兰与拉布拉多省、新斯科舍省、爱德华王子岛省、魁北克省、萨斯喀彻温省、西北地区、育空地区及联邦司法管辖区为员工提供了丧假。丧假从3天到7天不等,企业在某些情况下必须支付部分工资。在安大略省,50人以上企业的员工在家属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死亡时,可以请10天事假,但不领薪水。
若企业违反了雇佣标准法的规定,员工可向所在辖区的有关部门提出控诉,负责雇佣或劳动标准的官员将进行调查和裁决。各辖区的劳动关系委员会或其他行政性或类司法性机构负责对此类裁决的上诉举行听证。在部分省区,员工可就企业违反雇佣标准法的行为向法庭提起民事诉讼。对于没有工会的企业,此类问题通常由集体谈判人员及其代表诉诸仲裁加以解决。
5.2.1.2 人权法
加拿大的每一个司法辖区都制定了人权法,其宗旨之一是防止工作场所中的歧视行为,并提供相关的救济。大多数司法辖区禁止基于种族、血统、国籍、民族或出生地、政治信念、肤色、性别表达和认同、宗教或教义、性别、性取向、婚姻状况、家庭状况、年龄、身体或精神障碍、被赦免的犯罪记录等因素的歧视行为。大多数省份和地区将性骚扰视为性别歧视,一些辖区将强制退休视为年龄歧视。对于残障人士,企业有责任在其能力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为其提供便利。
加拿大的大多数辖区设有人权委员会,负责调查和解决有关非法歧视的控诉。如果问题未能得到解决,人权委员会可能会将案件提交至人权法庭进行裁决。在安大略等省份,员工可以不经人权委员会或其他调查机构而直接向人权法庭提起控诉。一般而言,人权法庭有权判予失业或工资损害赔偿、乐趣丧失和感情受伤害的损害赔偿以及罚金。此外,人权法庭还可能要求企业恢复雇员的工作,并采取相关措施以确保歧视不再发生。例如,企业可能会被要求制定反歧视政策并定期向人权委员会报告,对其雇佣制度或实践作出实质改变。
5.2.1.3 职业健康与安全法
根据职业健康和安全法,企业和员工均有减少在工作场所发生事故风险的责任,企业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保证员工的健康和安全。一些省区的法律规定,企业需要保护工作场所或周边所有人的健康和安全,该责任不限于本企业的员工。员工有权了解工作场所存在的危险,如有正当理由认定存在危险,则可拒绝工作。尽管该权利通常需经过特定的程序才能行使,但企业不得因此对员工予以处分。如果工作场所发生了导致死亡或严重伤害的事故,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上报。此外,加拿大所有辖区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法均规定,劳资双方可建立联合健康和安全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商讨工作场所中的安全问题。
加拿大各辖区的政府健康与安全官员或检查员负责相关法律的执行工作,如对违法事件进行调查、应员工或企业要求前往工作现场,或到工作现场进行突击调查。若发现企业未执行有关职业健康与安全法规,相关官员可下令企业整改或发出“停工令”,要求企业将有害物质或设备移出工作现场。企业如果对相关官员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劳动关系委员会或裁定机构提出申诉。
根据职业健康与安全法的规定,违法的个人和企业将被处以类刑事处罚,如罚款或监禁。各辖区对罚款金额上限的规定有所不同,有些省份对每起案件的罚金可高达50万加元或以上。此外,加拿大刑法也对严重违反职业健康与安全法以及导致严重事故的个人和公司的刑事责任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5.2.1.4 工伤赔偿法
在加拿大的大多数辖区,企业必须参加工伤赔偿保险计划。各省区的工伤保险委员会对保险计划进行管理,工伤保险法庭负责对因福利要求和其他事由产生的纠纷进行裁决。联邦管辖范围的企业员工保险通常由其工作所在的省区予以管理。
员工若因工作遭遇伤病,即可领取保险金并享受相关的康复服务等,但之后不再享有起诉企业的普通法权利。在大多数司法辖区,受伤的员工若丧失工作能力,可获得受伤前收入的75%~90%。
工伤赔偿的资金主要来自企业供款。企业需要缴付的保险金额与工作场地的类型有关。一般而言,工作场地出现事故的风险越大,则企业需缴付的保险金额越高。有些省份的工伤保险法律规定,保险记录不佳的企业需缴付较高的金额,而记录良好的企业可享受一定折扣。
5.2.1.5 劳动关系法
加拿大各辖区的劳工关系法涵盖工会的组成、认证和集体谈判等事宜。根据有关法律,工人有权组织工会并由谈判代表与企业进行谈判。工会的组建需要经过认证程序,如果企业在多个省份开展业务,则其工会必须得到所在省份劳动委员会的认证。
工会在通过认证后即成为员工的唯一谈判代表,企业有责任本着诚意与工会进行谈判,达成集体谈判协议。在集体谈判协议的有效期内,员工不得罢工或停工,所有争议均应通过仲裁途径解决。加拿大各辖区的劳动关系委员会均制定了有关进行合法罢工或停工之前工会与企业必须遵循的程序。一般而言,只有在集体谈判协议失效且强制性协调未取得成功后,员工方可进行罢工或停工。
劳动关系法通常还包括有关工会集体谈判权终止的规定。一般而言,企业不得鼓励员工提出终止申请。此外,加拿大各辖区的劳动关系法特别规定,在企业出售全部或部分业务的情形下,工会的集体谈判权将受到保护。收购方将受到现行集体谈判协议的约束,对于合格的工会必须予以承认。在收购后人员进行整合的情况下,企业可向劳动关系委员会提出申请,以确定集体谈判单位是否仍然适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普通法省区,企业还须遵从普通法有关雇佣事宜的规定。魁北克省的企业应参照《魁北克民法》,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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