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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法律中的判例法立法属性

时间:2023-05-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5.1.2.2判例法判例法属于法官立法,即法庭对某一特定案件的裁决对类似的后续案件具有立法的属性。

加拿大法律中的判例法立法属性

法律渊源指法的效力来源,即法的构成及其外在表现形式。加拿大法律的渊源主要包括制定法、判例法和衡平法等。

5.1.2.1 制定法 制定法是加拿大法律最重要的渊源之一。制定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既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根据宪法,加拿大目前有11个立法机关,包括联邦议会以及各省的议会。不过,各个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限有所不同。联邦议会和省议会通过的法律被称为主体立法,联邦议会和省议会的从属机构制定的法律被称为从属立法。从属立法有多种形式,如附则、条例、具有制定法性质的文件、议会命令、规则及规定等。颁布从属立法的机构必须根据联邦机会和省议会通过的授权法和管理法赋予的权力进行。

5.1.2.2 判例法

判例法属于法官立法,即法庭对某一特定案件的裁决对类似的后续案件具有立法的属性。法官在裁决案件时会就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判决理由等写出事实材料,判决理由可以作为先例供以后的法院在判决时参考或直接采纳。根据该先例判例的核心原则(rule by precedent),长期积累的判例汇编可作为法官未来判案时的指导。这些判例汇编也被称为普通法。普通法起源于英国,是加拿大法律的主要渊源,所以加拿大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法系为特征。但魁北克省的法律制度以法国法和罗马法典传统为基础,不过普通法也对其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5.1.2.3 衡平法

随着对英国法的采用,加拿大不仅继承了普通法,还继承了衡平法。在历史上,加拿大和15世纪至19世纪时的英国一样,有两种平行的法院(即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和法律(即普通法和衡平法)。随着1875年英国司法系统将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合二为一,两种法院平行的司法体制也逐渐在加拿大消失,转变为由一种法院同时实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救济制度。但由于请求实施衡平法补救措施者必须满足衡平法所要求的各种条件,所以普通法和衡平法之间的区别仍然非常重要。

5.1.2.4 其他渊源(www.xing528.com)

除制定法、判例法和衡平法之外,加拿大法律还有一些其他渊源,比如英王特权、惯例、著名学者的法学著作和道德

第一,英王特权。虽然一般而言,英王特权未经政府行政机关的建议和同意不得行使,但在法律上,它确实代表着法的另一种渊源。英王的许多权力事实上是宪法赋予的。历史上,英王对加拿大自治领及各省均拥有一定的权力,并分别赋予加拿大总督和各省省督。如今,大部分英王特权已经随着制定法的颁布而被废除,但英王特权仍然在加拿大的制度和实践中存在,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力。

第二,惯例。习俗和惯例在本质上是法律所认可的或者法律所推崇的实践和做法。虽然人们很难断定一种实践或做法在何时可以被固定或发展为惯例而成为法的渊源,但在一些特定案件中,惯例仍然被视为一种法的渊源。

第三,著名学者的法学著作。严格地讲,法律学说本身并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法律渊源直接加以引用,法官或律师引用权威法学著作的目的也大多是增强自己观点的说服力。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法律学说对于加拿大司法实践的作用要小得多。但在加拿大判例汇编尚不完备、法理尚不精湛的年代,一些英国早期的法学著作确实发挥了不小的作用。

第四,道德。在加拿大学者看来,道德也是一种法的渊源。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法官找不到可以依据的制定法、与事实情况有关的判例或司法先例及可适用的惯例,则可能会采用道德原则作为判决的理由。比如,诚信(good faith)是大陆法和普通法所捍卫的基本价值观,主要目的在于防止机会主义者利用他人的疏忽而取得不正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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