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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法律发展历程及其独特传统

时间:2023-05-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世纪以来,加拿大的法律还受到了美国法的强烈影响。加拿大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1763年,英国政府在接管加拿大之后颁布《皇室公告》,在加拿大各地广泛推行英国的代议制和法律。尽管如此,加拿大在许多方面仍然表现出对英国法的继承性。另一方面,加拿大对英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也有根据北美社会发展而改变和创新的一面。魁北克独特的法律传统与加拿大的历史发展密切相关。

加拿大法律发展历程及其独特传统

作为联邦成员国,加拿大的法律制度深受英国的影响,全国大部分省和地区都沿袭了英国的法律传统,魁北克省的法律则由于历史原因更多地受到了法国的影响。19世纪以来,加拿大的法律还受到了美国法的强烈影响。

加拿大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1670年,英国殖民者根据哈德逊湾公司宪章将英国法移植到加拿大西部。随后,新不伦瑞克省和新斯科舍省随后于1758年引入英国法。1763年,英国政府在接管加拿大之后颁布《皇室公告》,在加拿大各地广泛推行英国的代议制和法律。爱德华王子岛省(1773年)、安大略省(1792年)、不列颠哥伦比亚省(1858年)、阿尔伯塔省和萨斯喀彻温省(1870年)先后接受英国法。魁北克省的法律亦受到了英国的影响,直到1774年英国政府颁布《魁北克法案》,其民法制度才恢复了法国的大陆法系传统,而其刑法则长期实行英国的法制体系。

1867年《英属北美法案》的颁布标志着加拿大自治领的建立,开始向独立的主权国家迈进。这部法案的起草者被称为“加拿大联邦之父”。他们在起草该法案时希望其在原则上同英国宪法相似,所以在政治和法律制度上均仿照了英国的模式。这部法案在百余年间历经多次修订,于1982年被改称为《1867年宪法法案》,直到今天仍然是加拿大最重要的宪法法案之一。

殖民地采用英国法后,英国殖民者规定,殖民地的任何立法都不得与英国法相抵触。但这种情况在后来有所变化。1856年,英国议会通过《殖民地法律无效法案》,规定殖民地法律不得与英国制定的专门针对殖民地的法律相抵触。1931年,英国政府通过了《威斯敏斯特法》,标志着加拿大获得了立法主权的独立性,该法律规定:除非应加拿大的请求,英国议会不得为加拿大立法;加拿大联邦及各省的法律即使同英国法相抵触,也同样有效。

尽管如此,加拿大在许多方面仍然表现出对英国法的继承性。在宪法方面,英国宪法的主要原则,包括责任内阁制、法治主义、议会至上等都被移植到了加拿大宪法中。在刑法方面,加拿大1893年制定的《加拿大联邦刑法典》主要参考1878年英国法官詹姆士·斯蒂芬编撰的《英国刑法汇编(草案)》编制而成,该法典直到1955年才被新的刑法典取代。在民商法方面,加拿大联邦及各省均或多或少地采用了英国民商法中的重要法规,如1852-1854年《普通法民事诉讼法》、1873-1875年《法院组织法》、1881年《财产转让法》、1882年《汇票法》、1893年《商品买卖法》、1938年《专利法》及《商标法》等。在司法制度方面,加拿大承袭了英国的司法独立原则、法庭设置、陪审员制度、律师制度,以及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方式等。

另一方面,加拿大对英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也有根据北美社会发展而改变和创新的一面。例如,在宪政制度上,加拿大继承了英国宪政制度的基本原则,但在国家结构上则模仿美国建立了联邦制。在民商法方面,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加拿大越来越多地受到邻国美国的影响,在保险法、赔偿法、劳动法反托拉斯法、贸易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部门尤其如此。在司法制度上,英国有辩护律师和事务律师的区别,而加拿大和美国的律师通常既是辩护律师又是事务律师。另外,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加拿大更多地借鉴美国的司法判例,而非英国判例。在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方面,加拿大也与美国日益接近。加拿大与美国及墨西哥在1992年签署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NAFTA),在北美大陆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其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体系更加与美国趋同。不过,当前美国特朗普政府与加拿大重新启动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两国久久僵持不下,一时难以达成新的协议,其中一个突出的分歧在于原《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第十九章关于争议解决的规定。加拿大坚决维护原定的内容,即贸易纠纷需交由两国参与的仲裁机构解决,而美国则力图废除该条款,凭借其强势推行单边主义的做法。

魁北克省是加拿大法国后裔居民最集中、法兰西文化保留最多的省份。该省不仅在民族、语言宗教上与其他省不同,而且在法律制度上也与其他省相异。魁北克的法律制度起源于法国,属于大陆法系,在被英国征服后,其公法逐渐英国化,但民商法等私法领域仍然保留着较多法国民法的传统和特征。魁北克有成文的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典,而不像其他省主要以司法判例作为裁决的依据。(www.xing528.com)

魁北克独特的法律传统与加拿大的历史发展密切相关。实际上,比英国殖民者更早来到加拿大的是法国人。1534年,法国人雅克·卡蒂埃发现了圣劳伦斯河。1603年至1763年,法国人在加拿大建立了新法兰西殖民地,并将当时法国的政治、法律制度、庄园制、天主教等移植到了这里。1763年,法国在英法“七年战争”中失败,被迫将加拿大割让给英国。英国在统治加拿大的初期,对法国人实行同化政策,在各地推行英国的代议制和英国法。这种做法遭到了魁北克法裔居民的强烈抵制,他们纷纷向英王请愿,要求恢复原有的以法国民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此时,北美十三州殖民地摆脱英国的势头日渐高涨,英国政府担心魁北克有可能倒向北美十三州,而联手反对英国。迫于情势,英国议会作出让步,于1774年通过了《魁北克法案》,规定在魁北克并行法国民法和英国刑法,原法属殖民地的庄园制、天主教制度予以保留,法语英语同为加拿大的官方语言。《魁北克法案》的公布使魁北克原有的语言、社会制度以及以法国民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得以保留,使大陆法系民法在加拿大得以延续,也使加拿大形成了两大法系并存但相互浸染的特色。

魁北克早期沿用的法国法大多为“巴黎习惯法”,这些习惯法都是在宗主国当地颁布的,很多方面不适合北美的社会状况。于是,魁北克政府于1866年仿照1804年《法国民法典》制定出了《魁北克民法典》。该法典由前言和四编内容组成,其中第一编界定了公民和家庭的权责,第二编是涵盖物和财产权,第三编规定了财产权的取得和转移,第四编属于商法。该法典共2 615条,其内容、编排体例及风格都与《法国民法典》十分类似,但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例如,魁北克实行民商合一,《魁北克民法典》将商法作为一编列入了民法典;法国则实行民商分立,《法国民法典》与《法国商法典》是两部独立的法典。另外,《魁北克民法典》保留着较多法国大革命前的习惯法,并未完全体现出法国大革命对《法国民法典》的影响。

《魁北克民法典》在颁布后的一个世纪里一直保持高度稳定,个别修改也是以法国的法律改革为依据的。直到20世纪60年代,为了适应北美社会的发展变化,魁北克开始对其民法进行大规模的修改。这次改革运动不仅从加拿大普通法和美国法中寻求灵感,也从欧洲大陆法和英国法有关合同及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中寻求启发。改革的内容涉及已婚妇女的民事权利、宗教婚姻仪式、离婚、产权登记、动产及不动产的抵押和继承、财产托管等。

1867年,魁北克颁布了民事诉讼法典。该法典在编撰中受到了《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和美国《路易斯安那州民事诉讼法典》的强烈影响。《魁北克民事诉讼法典》由九编组成,内容包括一般条款、普通诉讼程序、针对法官的补救方法、裁决的执行、特别诉讼程序、简易裁决、仲裁、小额索赔的财产恢复和集体诉讼。这部法典在很大程度上以法国传统的习惯法为基础,于1897年经过初步修改,后于1965年进行了大幅度改革。其中,1965年的修改方案参考和借鉴了加拿大其他省、美国以及某些欧洲国家的相关法律。

严格地讲,魁北克采用的是一种混合型的法律制度。其公法源于英国法,属于普通法系;其私法源于法国法,属于大陆法系。而其私法本身,也随着时代和社会发展,产生了不少变化。由于魁北克地处北美,周围都是通行普通法的地区,因而难以抵挡普通法的强大冲击。魁北克不得不调整其法律制度,吸收和借鉴某些普通法的原则和精神,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比如20世纪60年代的民法改革,就是主要借鉴了英、美以及加拿大普通法省的立法经验。在商法方面,魁北克没有单独的商法典,而其中的一些重要领域,如银行法、破产法、票据法、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等的立法权都归属于联邦,魁北克与其他普通法省都受联邦立法的管辖。此外,由于魁北克的商法在历史上不够发达,而且难以适应北美社会的需要,所以即使在魁北克管辖的领域,也受到了普通法的强烈影响。总体而言,魁北克同美国前法属殖民地路易斯安那州一样,正日益脱离大陆法的模式,而向着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靠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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