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加拿大金融监管:功能与弹性并重

加拿大金融监管:功能与弹性并重

时间:2023-05-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3.4.4注重功能监管和弹性监管加拿大在实行混业监管制度之前以金融机构种类作为监管范围的划分依据,在实行混业监管之后根据金融功能而非金融机构种类设立监管部门,所以混业监管也被称为功能监管。

加拿大金融监管:功能与弹性并重

4.3.4.1 具有相对完备的监管法律体系

加拿大具有相对完备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仅在各领域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做支撑,而且能够根据金融实践的新发展及时修改相关法规,确保金融监管在任何时刻均有法可依。以《银行法》为例,1992年以前,加拿大规定每10年对《银行法》进行一次修改;而1992年之后,其修改间隔缩短为每5年一次。实际上,进入新世纪后,日新月异的金融发展加快了法律体系的调整进程,加拿大议会几乎每年都会通过若干有关《银行法》的补充或修改条例。在执法方面,加拿大监管部门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监管过程公开透明,从而使其监管效果和权威性都得到了增强。正如加拿大央行副行长保罗·詹金斯所言,最好的监管方法莫过于将有效监管和透明的处理机制一同纳入金融体系的制度设计之中。

4.3.4.2 监管体制兼具独立性与协调性

加拿大实行“两级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兼具独立性与协调性。其独立性主要体现在,联邦和省区两级监管机构分权而治,分别对联邦级和省区级注册的金融机构进行相对独立的监管。其协调性主要体现在,虽然两级监管机构独立地处理各级事务,但彼此并不分割,而是通过签署协议加强合作协调、减少矛盾。另外,两级监管项下存在多个职能互补的部门,并设有专门委员会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因此,加拿大金融监管体制无论是横向还是纵向都有明确的职能分工和清晰的权责体系。

这种“两级多头”的体制主要是受加拿大政治制度的影响而形成的。加拿大作为联邦制国家,早期受英国政治经济的影响,接受了在联邦高度集中、在地方有庞大分支机构的银行保险体系,所以对银行和保险业的监管主要集中在联邦层次上。同时,由于加拿大各省区对政治权利的要求,各省在处理辖区内经济事务的自主权较大。加之加拿大的证券早期大多在省区范围内发行销售,所以现今对证券业的监管也多由省级主导。

4.3.4.3 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加拿大财政部颁布的《监管框架》建立了一套用以评估金融机构综合风险的标准化程序和风险指标体系。该体系遵循净风险总评估——整体功能评级——资本和收益评级——综合风险评级的先后顺序,从评估重大业务到评估金融机构逐层深入。虽然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金融机构的评估所采用的行业数据和参照体系有所区别,但评估程序没有太大差异。这种标准化的评估评级大大增强了其公正性和准确性,而且有助于对处于不同风险等级的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在各类大、中、小型金融机构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此外,加拿大是率先实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少数国家之一,在金融监管中非常重视对金融活动风险的识别和衡量。(www.xing528.com)

4.3.4.4 注重功能监管和弹性监管

加拿大在实行混业监管制度之前以金融机构种类作为监管范围的划分依据,在实行混业监管之后根据金融功能而非金融机构种类设立监管部门,所以混业监管也被称为功能监管。功能型监管通过整合部门关系、明确各部门的监管对象和权责范围来强化控制能力。例如,金融监管署、存保公司和金融消费者管理局对银行的监管分别在金融主体(银行自身运行)、金融产品(存款安全性)和消费者意识(金融知识水平和维权意识)3个层次展开。功能型监管保障了金融机构的稳定,确立了监管机构的权威地位,提高了监管效率,同时也推动了监管机构之间的交流合作。

加拿大金融监管中的管理介入制度体现了弹性监管的特征。在综合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金融监管署根据各项风险指标的评估结果和对机构运行的综合考察,将金融机构的安全状况划分为不同等级,并据此确定监察力度和介入程度。这种因时而异的弹性监管措施不仅大大提高了监管效率、减少了资源和时间浪费,而且突出了监管的针对性,更有利于防范风险。

4.3.4.5 具有独特的金融监管理念

加拿大金融监管当局认为,成立金融监管署的主要目的不是对金融机构施加管制,而是为之提供服务,不是为了排除金融机构倒闭的可能性,而是推动行业规范建设,帮助存款人、投保人和养老金计划参保人等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在实践上,金融监管署一方面通过系统的风险控制措施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另一方面适当放松对金融机构经营范围的限制,以满足金融机构在激烈的全球竞争中增强自身实力的需求。金融监管署独特的金融监管理念体现了加拿大审慎的金融文化理念,对加拿大的金融监管和经济金融的稳健运行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22]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