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金融监管以风险管理为核心。1999年,加拿大财政部颁布新的金融监管框架,其目的在于通过有效的金融监管实践,降低监管成本,维护公平市场竞争,提高服务效率,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增强公众对金融业的信心。新监管框架的基本思想是建立以风险为核心的金融监管体系,将有限的监管资源集中于风险突出的金融机构和金融领域,把金融风险的识别、衡量、监测和控制贯穿于监管工作的始末,并建立一套完整的风险评估和评级体系。该监管框架已成为金融机构监管署进行日常操作的指导性文件,其主要步骤包括:(1)确定金融机构的重要活动;(2)对重要活动进行净风险评估;(3)对重要活动进行净风险评级;(4)对金融机构进行综合风险评级;(5)确定金融机构的安全等级并进行现场监管。
4.3.3.1 确定金融机构的重要活动
根据金融监管框架规定的程序,监管署首先需要确定被监管金融机构的重要业务活动。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战略商业计划、资本配置以及内部与外部的财务状况等。衡量标准主要有:重要活动产生的资产涉及公司收支平衡表内外的总资产,重要活动的风险加权资产涉及公司风险加权资产总额,重要活动产生的收入关系到公司的总收入,重要活动的税前净收益涉及公司税前总净收益,重要活动的风险权重资本涉及公司风险权重资本总额,重要活动的内部资本配置涉及公司总资本金,重要活动所需的准备金属于公司总准备金的一部分。
4.3.3.2 对金融机构重要活动的净风险评估
在确定了金融机构的重要活动后,监管署将对其净风险进行评估。净风险涉及3个影响变量,即内在风险、风险管理质量和风险发展趋向,因此需要分别对其进行评估,进而完成净风险评估。
第一,内在风险评估。内在风险指重要业务活动本身潜在的不确定性风险,评估标准是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对公司预期资本和收益所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因此,在评估金融机构内在风险的时候,需要全方位了解该公司的经营环境及其主要商业行为。内在风险评估包括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保险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战略风险7个子项的评估,评估时不考虑风险管理质量,评估结果分为“低”“中”“高”3个级别。
第二,风险管理质量评估。风险管理质量评估分为两部分,即经营管理质量评估和风险管理控制功能评估。其中,经营管理质量评估以公司的重大业务活动为测评对象,评估结果是重大业务净风险评估的支持性要素;风险管理控制功能评估以公司机构为测评对象,是对公司机构综合风险评估的必要准备。风险管理控制功能评估包括对财务分析、合规性分析、内部审计、风险管理、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监察6个子项的评估。高水平的经营管理可确保政策、程序、控制系统富有效率并提高员工水平。虽然对单项公司业务而言,经营管理质量评估更为重要,但是监管框架文件认为风险管理控制功能的评估结果基本可以反映经营管理质量的水平,所以经营管理质量评估通常从风险管理控制功能的6个子项出发。如果这6项功能运行稳健高效,则相应地认为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质量较高。风险管理质量评估的结果分为“强”“可接受”和“弱”3个级别。
第三,净风险评估。净风险评估包括对净风险状态和净风险趋向的判定。其中,净风险状态根据重要业务活动内在风险评估结果和风险管理质量评估结果作出。例如,“低”内在风险和“强”风险管理质量组合,则净风险处于“低”水平;“中”内在风险和“可接受”的风险管理质量组合,则净风险处于“中”级水平;“高”内在风险和“弱”风险评估质量组合,则净风险处于“高”水平(参见表4-4)。净风险趋向是指净风险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由现有状态的发展方向,分为上升、平稳、下降3种情况。综合重要业务活动内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质量评估和风险发展方向评估结果,即可得到最终的净风险评估结果。
表4-4 重要业务活动的净风险评估组合
资料来源:左连村,刘婧. 中国与加拿大金融业监管比较研究[J]. 产经评论,2013(5):79-90。
4.3.3.3 对金融机构重要活动的净风险评级
监管署对金融机构的净风险评估是逐项进行的,对各项目的风险评估只能说明某项重要业务活动的风险状况,而不能说明一家金融机构所有重要业务行为的整体风险状况,因此还须对整个金融机构的净风险状况进行评级,即净风险总评级。由于各重要业务活动的重要性不同,因此在衡量总的净风险级别时,必须对每项重要业务活动设置不同的权重,并汇总到一个总的风险矩阵中。净风险总评级分为4个级别,即低、中、中上和高。(www.xing528.com)
与净风险总评级同时进行的,还有对风险管理控制功能的总评级以及对风险发展方向的总评级。总评级的基础与相应的风险评估相同,风险管理控制功能的总评级分为强、可接受、需要提高和弱4个级别,风险发展方向的总评级分为上升、稳定和下降3个级别。
4.3.3.4 对金融机构的综合风险评级
在确定了金融机构净风险的总评级之后,金融机构监管署还要根据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状况、收益状况和时间周期等因素,对金融机构进行资本评级、收益评级以及综合风险发展方向评级,并在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的基础上,对金融机构进行综合风险评级(参见图4-2)。
图4-2 加拿大金融机构的综合风险评级流程图
资料来源:左连村,刘婧. 中国与加拿大金融业监管比较研究[J]. 产经评论,2013(5):79-90。
金融机构的综合风险评级分为低、中、中上和高4个级别。一般而言,净风险总评级越“低”且资本和收益评级越“强”,则金融机构的综合风险越“低”;净风险总评级越“高”且资本和收益评级越“弱”,则金融机构的综合风险评级越“高”。但在“低”“中”净风险总评级和“弱”资本和收益评级的组合或“中上”“高”净风险总评级和“强”资本和收益评级的组合下,金融机构的综合风险评级还需要考虑其所处的经济环境和行业环境。另外,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综合风险评级存在“下降”“平稳”和“上升”3个发展方向。二者的不同组合决定了金融机构所处的综合风险等级(参见表4-5)。
表4-5 金融机构综合风险评级组合
续表
注:*表示评级结果依金融机构所处的环境而定。
资料来源:左连村,刘婧. 中国与加拿大金融业监管比较研究[J]. 产经评论,2013(5):79-90。
4.3.3.5 确定金融机构的安全等级并进行现场监管
根据金融机构的综合风险评级结果和综合风险发展方向,监管署将其风险关注度划分为“0”至“4”共5个等级,并依此确定监管计划和监管强度。等级越高,说明金融机构存在的风险越大,就越需要监管机构的介入干预。若风险关注等级处于“0”级,则说明该机构经营稳健,监管署对其会适当降低监管力度,只进行常规监管,无须采取任何行动。若风险关注等级处于“1”级,则说明该机构已经存在不稳定因素,监管署会对其提出早期警告。若风险关注等级处于“2”到“4”级,则说明该机构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或面临生存危机,监管署通常会采取现场监管措施、加强监管力度并提高监管频率,如加强对特定资产的监管、扩大审计范围、进行行政罚款、撤换高管成员、与金融机构签订协议等。根据金融监管框架的规定,对于安全等级属于“0”和“1”级的金融机构,监管署至少要每季度进行一次评估。对于安全等级属于“2”至“4”级的金融机构,监管局则需要每月进行评估,并加强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实施各种现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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