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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平行分权金融监管体制

时间:2023-05-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加拿大实行联邦和省(地区)两级平行分权金融监管体制,两级监管部门间不存在垂直领导关系。

加拿大的平行分权金融监管体制

加拿大实行联邦和省(地区)两级平行分权金融监管体制,两级监管部门间不存在垂直领导关系。其中,联邦级金融监管的对象包括所有银行、在联邦注册的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监管重点在于相关机构的债务偿付能力;省(地区)级金融监管的对象包括省(地区)级注册的证券公司、投资基金、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信托和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监管重点在于相关机构的市场行为。

4.3.2.1 联邦级金融监管机构

加拿大联邦级金融监管机构包括财政部、加拿大央行、金融机构监管署(OSFI)、存款保险公司(CDIC)和金融消费者管理局(FCAC)。其中,财政部直接向财政部长汇报工作,其余4个独立机构通过财政部长向联邦议会汇报工作。财政部作为加拿大的金融管理当局,主要负责制定金融政策法规,协调联邦和省(地区)级金融监管机构的关系等。加拿大央行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代理国库和发行货币,是加拿大银行体系的最终贷款人,并承担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s)的支付清算等职责。

OSFI是联邦最主要的综合监管机构,在加拿大金融监管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其监管活动大致可分为管理和监督两大类,监管重点是金融机构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职责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监督和早期干预,促进稳健的风险管理和治理实践,查找涉及金融机构安全和可靠性的因素等。OSFI的工作有以下几大特点:一是强调监管的高效性和有效性,争取最大化审慎监管的有效性,同时最小化合规成本并允许创新和竞争。二是区别对待大小银行。OSFI认为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可能会抑制小银行的竞争与发展能力,因此在加强风险管理、保护储户和债权人权益等方面,区别对待大型和中小型金融机构,对国内的系统重要性银行采取更高的资本和报告要求。三是加强横向联系与协作。OSFI与联邦和各省(地区)监管部门紧密合作,共同加强对金融体系的监督。四是加强国际合作。OSFI积极参与金融稳定委员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等国际监管机构的活动,根据加拿大国情灵活实施国际监管要求,并努力把加拿大的金融监管经验向世界推广。

CDIC成立于1967年,成员为吸收存款的银行、在联邦注册的信托公司和贷款公司等,省辖机构在得到省政府的授权后可申请成为CDIC的成员。CDIC是加拿大国有企业即皇家公司,由一个11人组成的理事会治理,除理事会主席之外,有5名理事来自商界,另5名理事来自财政部、央行、OSFI和FCAC等政府部门,以综合吸纳公私两方面的经验与意见。CDIC拥有29亿加元事前基金(ex ante fund)和190亿加元经常贷款权限。作为加拿大六大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破产清算机构,CDIC具有提供内部纾困的权力,其法定职责包括:为储户提供存款保险,维护储户合法利益;促进金融稳定;服务储户利益,以适当方式使CDIC的损失敞口最小化;推广完善的商业和金融标准,强化金融系统等。

FCAC成立于2001年,将以前散布于不同联邦机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集于一身,监管对象包括所有银行、联邦注册的保险公司、信托和贷款公司以及合作性质的信用协会,其经费由被监管的金融机构按资产额均摊。FCAC的法定职责主要包括两类:一是确保联邦监管的金融机构遵守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二是宣传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帮助公众获得必要的有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信息。FCAC具备强制执行力,在金融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时,FCAC除通知OSFI及其他监管部门外,还可以根据违法的严重程度和频率,要求相关金融机构承诺纠正错误,或实施罚款、刑事制裁等措施。

加拿大在联邦层面成立了4个监管协调机制:一是金融机构监督委员会(FISC),由OSFI牵头,成员包括财政部、央行、CDIC和FCAC的负责人,原则上每季度开一次会,必要时也可随时召集会议,旨在相互沟通信息并解决实际监管问题等;二是高级咨询委员会(SAC),由财政部副部长牵头,成员与FISC相同,主要是向财政部长提供金融稳定政策及立法建议等;三是CDIC理事会,由CDIC牵头,上述联邦机构负责人均为其理事会成员,主要负责存款保险研究和金融危机发生之后的处置。四是监管机构首长会议机制,由央行行长牵头,财政部、OSFI和主要省份(魁北克省、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阿尔伯塔省和安大略省)的证券监管部门参与,以共享资本市场信息,加强对策沟通和监管协调。(www.xing528.com)

4.3.2.2 省区级金融监管机构

在世界工业化国家中,加拿大是唯一没有全国性证券交易监管机构的国家。加拿大早期的证券公司大多都在省(地区)内设立,证券也在省(地区)内发行和销售,故逐渐形成了由省(地区)政府监管证券业的金融监管体制。

加拿大的10个省和3个地区均设立了证券委员会或金融服务委员会,负责对证券公司、信用社和在省区政府注册的信托、贷款和保险公司等进行监管。证券委员会将某些证券监管职责赋予了许多自律组织,如加拿大投资证券商协会、加拿大共同基金交易商协会,加拿大投资业监管组织、加拿大投资业协会、加拿大投资者保护基金等,这些组织负责监管自己的会员及从业人员。此外,加拿大还有多伦多蒙特利尔、温哥华、阿尔伯塔、温尼伯等5个主要证券交易所参与市场监管,其职责涉及持续披露的审查、股票上市的核准、督察审核及公众报告以及维持二级市场有效性等。

虽然加拿大各省区证券监管部门所遵循的原则和目标基本相似,但证券法律法规各异,依其制定的各项实施细则差别更甚。繁复的监管规章导致上市公司的交易成本上升,多年来饱受各界的批评。20世纪90年代,13个省区的证券委员会自愿联合组成了加拿大证券管理委员会(CSA),其主要职责是协调各省区的证券监管,确保立法原则及标准的统一,避免重复监管和简化上市公司融资流程。但CSA只是一个过渡性机构,并未完全打破区域藩篱。2010年,时任加拿大财政部长弗莱厄蒂就指出,对于一个人口仅为3 400万的国家而言,有这么多的证券监管机构,是加拿大金融业最大的软肋。

近年来,加拿大证券业监管体制出现走向全国统一监管的趋势,但由于各省区难以达成统一,而且涉及法律的修改,所以进程十分缓慢。2009年,联邦政府曾提出建立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并制定《联邦证券法》,但魁北克省和阿尔伯塔省以该项立法违宪为由予以反对,联邦政府遂将该法案提交最高法院裁决,但被否决。2013年,弗莱厄蒂与安大略省及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财政厅长签署协议,决定建立单一的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各省区无须放弃证券监管权,但须按统一监管条例执行监管,并由各省厅长理事会负责监督。机构总部计划设在多伦多,并在各省区设立办事处。联邦政府呼吁各省区积极加入上述协议,目前除上述两省,还有萨斯卡其旺省、新不伦瑞克省、爱德华王子岛省、育空地区共6个省区已签署协议。[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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