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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类型:符合法律规定,全境开展业务

时间:2023-05-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中,依据联邦法律或省级法律设立的公司有权在加拿大全境开展业务,但需遵守省外注册等省级法律的规定。

企业注册类型:符合法律规定,全境开展业务

在加拿大的企业类型主要包括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某种形式的合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在加拿大设立企业不仅要符合《加拿大投资法》的相关规定,还需要遵循有关加拿大国内企业设立的法律法规,如联邦政府颁布的《加拿大商业企业法》(Canada Business Corporations Act)、安大略省颁布的《商业企业法》(Business Corporations Act)和魁北克省颁布的《公司法》(Companies Act)。

3.3.3.1 公司

公司是加拿大最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大部分外国企业在加拿大均采用公司的形式运营。公司具有与其股东和管理层相分离的法律人格,可永久存续,不会因任何一位或所有股东的死亡而受到影响。公司的所有权和管理权相分离,换言之,股东虽为公司的所有者,但通常不对公司的债务、责任或义务负责。公司的管理工作一般由股东选举产生的董事负责,如果股东希望直接管理公司,可以通过签订全体股东协议实现某些董事权利和义务的转移。外国母公司可以凭借这种方法限制其加拿大子公司董事的权力,这在母公司和子公司董事由不同人员担任时尤为常见。

作为独立的商业实体,公司的主要优势在于股东只需承担有限责任、可永续存在、股权流动性较强、在融资方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等。其不利之处在于公司在成立、运营、年度维护和解散等环节的成本较高。作为独立的纳税人,公司需要向政府缴纳公司所得税,而股东在收到公司分配的利润之后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存在双重征税现象。

依据联邦或省法律设立

加拿大公司可依据联邦法律或省级法律设立,依据地区法律设立的情况较为少见。其中,依据联邦法律或省级法律设立的公司有权在加拿大全境开展业务,但需遵守省外注册等省级法律的规定。在联邦法律和省级法律双重管辖的领域(如加拿大劳动法),公司依何种法律设立通常不会影响到法律的适用。

上市公司和封闭型公司

加拿大法律区分上市公司和封闭型公司。其中,上市公司可向公众发行证券并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公开市场进行交易,而封闭型公司的股东数量较少且在证券转让方面会受到较多的限制。此外,出于保护投资者的考虑,上市公司通常会受到更多法律的规制,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须遵守更加严格的要求。

无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是一种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形式。就这点而言,无限责任公司与普通合伙企业相类似。目前,阿尔伯塔省、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和新斯科舍省允许设立无限责任公司。在加拿大税法意义上,无限责任公司属于公司的一种。

分支机构或子公司(www.xing528.com)

外国公司可以在加拿大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以开展业务。其中,分支机构无法人地位,其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子公司是独立于母公司的法人实体,母公司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对于预计在运营初期发生大量亏损的外国企业而言,通过设立分公司在加拿大开展业务有利于公司通过税务筹划减轻税费负担。若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在加拿大开展业务,则将在行政管理方面享受到更多便利,例如拥有加拿大子公司将简化外国企业在加拿大的合同签署流程。

3.3.3.2 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是最简单的企业组织形式,只要个人在不设立公司的情况下,以唯一所有者的身份开办企业,即构成独资企业。在法律上,独资企业与所有者没有区别,独资企业的所得即为所有者所得,独资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即为所有者的责任和义务。在税务方面,独资企业不构成独立的纳税人,而是将其所得记入所有者的应税收入之中。独资企业的设立流程非常简单,企业运营初期的非资本性亏损通常可以从所有者的其他收入中扣除,但是所有者必须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并只能通过出售资产实现企业的转让。

3.3.3.3 合伙企业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实体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展业务但不设立公司,则构成合伙。在加拿大,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所有合伙人均有权参与企业管理,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和义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包括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任意数量的有限合伙人,其中前者为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后者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一般而言,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企业的管理和控制,否则将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但是有限合伙人可以参与某些重大决策,如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终止合伙关系、扩展新业务等。

合伙企业并非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通常不在合伙层面纳税,而是将纳税义务分摊至各合伙人。各合伙人应根据其权益份额比例为合伙企业所得纳税,并在出售其合伙份额时缴纳资本利得税。

3.3.3.4 合资企业

合资企业通常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合伙企业或公司协议共同出资以从事某项特定业务的一种约定关系,但加拿大法律并未对此给出明确的定义。合资方不一定对合资企业的资产拥有共同所有权,具体情况依其约定。合资企业并非税法意义上的实体,其利润或损失不以合资企业整体计算,各合资方通常在分担费用之后,按照商定的比例从资产所得中分红。折旧以及利润和损失的计算由各合资方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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