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1 适用情形
根据外国投资者和被收购加拿大企业的特征,需要进行“净利益”审查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若外国投资者是“贸易协定投资者”[5]且非国有企业,或外国投资者是非贸易协定投资者、非国有企业,且被收购的加拿大企业由贸易协定投资者控制,则加拿大“企业价值”[6]不低于15亿加元[7]的投资须经过审核;
(2)若外国投资者不是贸易协定投资者,但是“WTO投资者”且非国有企业[8],或外国投资者是非WTO投资者、非国有企业,且被收购的加拿大企业由WTO投资者控制,则加拿大企业价值不低于10亿加元[9]的投资须经过审核(此规定仅适用于直接收购的情形,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WTO投资者若开展间接收购,则只需进行投资申报,收购加拿大文化企业除外[10]);
(3)若外国投资者是WTO投资者且为国有企业,或外国投资者不是WTO投资者但是国有企业,且被收购的加拿大企业由WTO投资者控制,则加拿大企业资产价值[11]不低于3.79亿加元[12]的投资须经过审核;
(4)若外国投资者不是WTO投资者,且被收购的加拿大企业不由WTO投资者控制,则直接收购资产价值不低于500万加元的加拿大企业或间接收购资产价值不低于5 000万加元的加拿大企业均须经过审核;
(5)若被收购的加拿大企业为文化企业[13],则外国投资者直接收购资产价值不低于500万加元的加拿大企业或间接收购资产价值不低于5 000万加元的加拿大企业均须经过审核;
(6)通常只需进行投资申报的项目若与加拿大文化遗产或国家身份有关,则有可能在相关部长收到申报后的21天内被要求接受审查。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针对文化企业的特殊条款,《加拿大投资法》中的“净利益”审查只适用于非加拿大人对加拿大企业“控制权”或其近乎全部资产的收购。如果相关交易未以《加拿大投资法》规定的方式进行“控制权”收购,则不属于“净利益”审查的范畴。例如,外国投资者仅通过合同协议(如知识产权许可协议)获得对加拿大企业的有效或实际控制权,但并未对其股权、表决权或资产进行收购,则交易无须经过“净利益”审查。[14]
3.2.2.2 考察因素
根据《加拿大投资法》“净利益”审查条款,一项投资是否会为加拿大带来“净利益”由相关部长判定,考察内容主要包括以下6个方面:
(1)该投资对加拿大经济活动水平和性质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对就业、资源加工、加拿大国内生产组件、零件和服务的利用和加拿大出口的影响;(www.xing528.com)
(2)加拿大人在并购后或新设立的加拿大企业及其所属行业中的参与度和重要性;
(3)该投资对加拿大生产力、行业效率、技术发展、产品创新和产品多元化;
(4)该投资对相关行业竞争状况的影响;
(5)该投资与全国工业、经济和文化政策的兼容性,即该投资是否会对实现联邦和省政府或立法机构阐明的政策目标产生重大影响;
(6)该投资对加拿大国际市场竞争力的贡献。
此外,根据加拿大相关部长发布的《国有企业投资“净利益”评估指南》(Guidelines—Investment by State-Owned Enterprises—Net Benefit Assessment),外国国有企业[15]的治理结构和商业取向是部长在“净利益”审查中重点考察的因素。企业有义务向部长证明其投资将为加拿大带来“净利益”,且企业行为透明、合规、遵循自由市场原则等。[16]
此外,根据加拿大联邦政府2012年12月出台的一项政策对外国国有企业投资加拿大油砂作出了限制。根据规定,外国国有企业收购加拿大油砂企业控制权的投资如果属于须经“净利益”审查的范畴,则仅在例外情形下方能通过。
3.2.2.3 审查程序
根据《加拿大投资法》,提交投资申报或审核申请的义务仅适用于拟对加拿大投资的非加拿大人,而参与交易的加拿大企业没有此类义务,但通常会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协助投资者完成相关的手续。提交投资申报或审核申请均无须缴纳任何费用。
在一份“净利益”审核申请提交后的45天内,相关部长会判定投资项目能否获得通过。如果部长认为有必要延长审查期限,则可以单方面决定延期30天,这在实践中颇为常见。但在75天之后,任何的延期要求都必须征得投资者的同意。此外,如果投资项目须经国家安全审查(详见下文),则“净利益”审查的期限将自动延长。在“净利益”审查未获通过之前,投资者不得实施项目,否则将面临最高达每日1万加元的罚款。如果审查期未被延长且项目未被否决,则可视投资已经通过审核。
值得注意的是,部长通常会要求投资者就加拿大公司的未来运营作出某些“承诺”,并将其作为项目获批的条件。“承诺”的具体内容由部长和投资者协商决定,且部长通常会就承诺条款为投资者保密。一旦双方就“承诺”达成一致,并将其作为投资获得批准的条件,“承诺”就会对投资者产生强制约束力。在交易开始执行后,投资者通常须定期向部长报告其履行“承诺”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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