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有关外国投资的准入制度主要见于《加拿大投资法》(Investment Canada Act)和《加拿大投资规则》(Investment Canada Regulations)。
根据《加拿大投资法》,“非加拿大人”即非加拿大个人、政府或政府机构、实体(公司、合伙、信托或风险企业)对加拿大投资,均须进行申报或经过政府审核。其中,外国投资者在加拿大设立新企业或通过收购获得加拿大企业的控制权[4],且不具备“净利益”审查条件,则只需进行投资申报。申报程序应当于投资实施前的任意时间或投资实施后的30天内完成。
加拿大对外国投资者的审查程序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净利益”审查,另一类是国家安全审查。其中,“净利益”审查主要针对的是超过特定金额的重大投资项目,审查的重点在于投资是否会为加拿大带来“净利益”;国家安全审查通常不论投资规模的大小,审查的重点在于投资是否会危害到加拿大的国家安全。一般而言,不涉及文化产业的重大投资项目由加拿大创新、科学和经济发展部负责审核,涉及文化产业的投资项目由加拿大遗产部负责审核。此外,涉及企业并购的项目须符合加拿大《竞争法》的规定,若交易超过一定的金额,则公司在合并之前必须向加拿大竞争局备案。
此外,《加拿大投资法》的特别条款以及加拿大联邦和省政府的相关法规对有关战略性或敏感性行业的投资设置了外资所有权限制。例如:
(1)金融业:一般而言,未经部长批准,外资银行不得在任何加拿大银行及其子公司持有超过10%的任何种类的股份;(www.xing528.com)
(2)广播电视业:加拿大议会颁布了一项有关广电许可的一般规定,即此类许可不得授予非加拿大人或由非加拿大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
(3)电信业:加拿大议会颁布了一项有关电信业的一般规定,即只有依加拿大联邦或省级法律设立或存续且由加拿大人所有和控制的电信运营商,才有资格在加拿大开展相关业务;
(4)航空运输业:一般而言,加拿大国内航线经营许可仅授予由加拿大人实际控制、拥有并控制51%以上表决权的公司。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可以授予非加拿大人,但申请人必须满足特定的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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