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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加拿大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共35条和6个附加条款

时间:2023-05-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和加拿大于1994年启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谈判,历经18年共22轮正式谈判以及数轮非正式磋商,最终就一系列核心条款达成共识,于2012年9月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该《协定》于2014年10月正式生效,包括35条和6个附加条款,涵盖了国际投资协定通常包括的主要内容和要素。

中国和加拿大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共35条和6个附加条款

中国和加拿大于1994年启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谈判,历经18年共22轮正式谈判以及数轮非正式磋商,最终就一系列核心条款达成共识,于2012年9月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该《协定》于2014年10月正式生效,包括35条和6个附加条款,涵盖了国际投资协定通常包括的主要内容和要素。除投资定义、适用范围、最低待遇标准、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征收、转移、代位、税收、争议解决、一般例外等条款外,《协定》还对税收和金融审慎例外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3]

《协定》关于税收的专门规定包括:第一,在《协定》与对方对外缔结的税收协定存在冲突时,税收协定优先适用;第二,对于税收措施的实体约束仅限于《协定》征收条款规定;第三,强化双方政府主管部门在税收问题上的发言权,对投资者就税收措施提出的质疑,应首先交由双方税务部门磋商,如双方税务部门共同认定税收措施不构成征收,则投资者不得提起国际仲裁;第四,仅在双方税务部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投资者方可提请国际仲裁。关于金融审慎例外,《协定》规定,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国际投资仲裁庭不享有针对金融审慎措施合法性问题的管辖权,相关的裁定应当由缔约双方之间的专设仲裁庭进行。

截至2018年3月31日,加拿大已经和包括中国在内的39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促进与保护协定,已完成了和阿尔巴尼亚、巴林、马达加斯加、摩尔多瓦、赞比亚等国的谈判,并正在推动和加纳、印度、哈萨克斯坦、肯尼亚、马其顿、巴基斯坦、突尼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等国的谈判(参见表3-9)。

表3-9 加拿大已签署或正在谈判的双边投资促进与保护协定(www.xing528.com)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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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https://www.international.gc.ca/trade-commerce/trade-agreements-accords-commerciaux/ agr-acc/index.aspx?lang = 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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