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1 倾销的确定
根据加拿大《特别进口措施法》,“倾销”指一国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家的行为。如果倾销对加拿大国内产业已经造成或很可能会造成损害或妨碍,那么出口企业将被征收反倾销税。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在进行反倾销调查前会首先确定受调查产品的“相似产品”,并据之计算受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其中,“相似产品”包括与受调查产品在各方面一致的产品以及与其用途、功能和其他特征很相似的产品。
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一般指受调查产品在出口国国内的销售价格,即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商向国内市场买方销售相似产品的价格。采用此方法确定正常价值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如果不存在符合要求的出口国国内售价,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将根据“结构正常价值”,即受调查产品的全部生产经营成本、出口商费用和利润来确定正常价值。
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加拿大的反倾销法律没有以出口国向第三国出口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的规定。若缺乏必要的资料而不能采用上述两种方法,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将根据其掌握的最佳资料,由署长确定受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若署长认为出口国政府完全或几乎垄断了该国的出口贸易,抑或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决定的,那么该出口国将被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其产品的正常价值将以替代国价格来确定。加拿大边境服务署署长将指定一个与该国经济发展水平相近且生产相似产品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
出口价格
“出口价格”是出口商销售价格和进口商购买价格中的较低者。其中,出口商销售价格是产品出口售价扣除出口商备货成本和费用、支付的税款和产品运输费用后的价格。进口商购买价格是进口商购买或同意购买产品的价格扣除出口商备货费用、支付的税款和产品运输成本后的价格。对于不适用上述方法的特定情形,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将根据特殊规定对出口价格进行裁定。
调整和比较
为了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合理的比较,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会对出口价格作出必要的调整,调整内容包括销售条件差异、销售日期差异、税负差异、汇率差异、信用条件差异、出口商提供的转售利润差异以及补偿协议调整。
倾销幅度和反倾销税的确定
加拿大反倾销法律规定的倾销幅度通常包括以下两种:其一是某一出口商的倾销幅度,即其产品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的差额;其二是某一出口国的倾销幅度,即该国出口商倾销幅度的加权平均值。在特殊情况下,加拿大边境服务署署长将根据规定对倾销幅度进行裁定。
反倾销税额一般等于倾销幅度,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征税或税额有违公共利益,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可能会建议降低税率水平。
2.4.1.2 损害的确定
国内产业
加拿大在总体上认同WTO《反倾销协议》对于“国内产业”的定义,即国内生产相似产品的全体生产商或者合计产量占国内相似产品总产量较大部分的生产商。根据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的解释,“较大部分”并不意味着合计产量占比达到50%或50%以上。由于加拿大国内有相当数量的跨国企业,企业之间以及其控股、参股的合资企业之间既有竞争又有合作,与此国情相适,加拿大反倾销法律关于国内产业的规定也颇具特色。例如,在一般情形下,加拿大在界定国内产业时并不排除与倾销产品进出口商有关联的国内生产商,即使该生产商本身就是倾销产品的进口商。加拿大反倾销法律还制定了国内产业生产相似产品的“加拿大生产”标准,即国内产业在加拿大从事的生产活动必须与最终制成的相似产品有关,且相似产品必须用于加拿大国内消费。此外,虽然加拿大幅员辽阔,但反倾销法律很少使用地方性市场标准,通常只有在申诉方能够证明进口产品对地区性市场近乎100%的生产都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才能在确定损害时将国内产业的范围缩小为某一地区的产业。
实质损害
加拿大反倾销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损害”的定义,而是交由国际贸易法庭自由裁量倾销产品是否已经或可能对加拿大生产相似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按照惯例,国际贸易法庭一般会考虑以下因素:(l)倾销产品相对于加拿大国内生产和消费的绝对或相对数量及其增长状况;(2)倾销产品对国内价格的影响,如是否压低了国内相同产品的价格或抑制了相似产品的价格增长;(3)倾销产品对加拿大国内产业产量、利润等的影响。
累积原则
在特定情形下,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可对数个国家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损害进行累计评估。其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两个:一是倾销幅度的高低,如果倾销幅度极低则可忽略不计,如果倾销幅度显著则即使进口量很少也不得忽略;二是倾销产品与非倾销产品的比率,如果某国倾销产品在其出口量中的比率以及倾销幅度显然低于其他涉案国,则即使其数量较大也可能被忽略不计。
损害与倾销的因果关系
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加拿大对损害与倾销之间因果关系的判定以法庭裁决的方式进行,而非由调查当局依据一系列法定因素判断。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一般会召开听证会,让双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充分了解法庭掌握的秘密和非秘密证据材料,据以辩论。必要时,法庭还允许受调查产品的主要用户参加听证会并提供意见。法庭最终将根据各方面的证据和意见,作出裁决。
2.4.1.3 法律程序
立案(www.xing528.com)
根据加拿大《特别进口措施法》,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既可以主动对某种产品开展反倾销调查,也可以因国内生产商的投诉而对某种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对于第二种情况,投诉方生产的产品数量必须占到国内相同产品总量的50%以上。在接到投诉后,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将对投诉方提供的关于倾销和损害的证据进行审查,如果认为证据充分,则必须在21天内书面通知投诉人和出口国政府,并在30天内立案,必要时可延长至45天;如果认为证据不充分,可要求投诉人提供补充资料,若审查后仍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则不予立案,并通知投诉人。
如果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仅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投诉人可在接到通知后的30天内将其提供的资料提交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审查,若国际贸易法庭同样认为证据不足,则不予立案;若国际贸易法庭认为证据充分,则边境服务署必须立案。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在正式立案后应通知投诉人、出口国政府、出口商、本国进口商等,并在政府公报上发布立案通知,同时向国际贸易法庭提供有关资料。
调查问卷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在发出立案通知的同时会向各涉案企业发出调查问卷,涉案企业须在37日内交卷。由于企业调查问卷的内容繁多,涉案企业通常在问卷发出一段时间后才得到消息或收到问卷,而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又很少允许企业延期,所以涉案企业的答卷工作往往非常紧张。这对答卷质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导致涉案企业处于不利的境地。
对于被加拿大视为非市场经济的国家,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会向涉案国政府发放调查问卷,以确定加拿大《特别进口措施法》有关“国家控制经济条款”的规定是否适用于该国。政府调查问卷的交卷期限与企业问卷相同。
核查
核查指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专员亲自到涉案企业对其答卷涉及的有关内容、证据进行现场核实、查证。核查一般在立案之日的46天之后、初裁之前进行,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在初裁后进行。与美国等国家不同的是,加拿大海关税务署在核查前不提供核查提纲,具有较大的随意性,这使受核查企业不得不做好全面的准备。
初裁
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在接到立案通知后即开始进行初步调查,以确定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被控倾销的产品对国内产业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并在60天内作出裁决。在此期间,国际贸易法庭可以就相似产品和国内产业形成自己的观点。立案后,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将就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的大小进行调查,并在90天内作出初步裁决,肯定性的裁决将导致临时反倾销税的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如案情复杂、涉案国家众多等情况,加拿大边境服务署的初裁调查期可延长至135天。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在初裁阶段的调查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终止:(1)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2)被控产品倾销幅度极低,可忽略不计;(3)实际或潜在的倾销产品数量较小。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在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控产品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存在损害威胁的情况下,可终止调查。
终裁
在作出初裁后,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将继续进行调查,并在90天内对被控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作出最终裁决。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在边境服务署作出初裁后,开始对损害进行实质性调查,如分析在调查前4年间被控产品在加拿大市场的销售变化情况以及被控产品是否已经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被控产品在不被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是否会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通常会举行听证会,双方当事人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并进行辩论。国际贸易法庭对于损害的最终裁决须在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作出倾销终裁后的30天内作出。如果国际贸易法庭作出肯定性的终裁,则被诉产品将被征收与倾销幅度相等的反倾销税。
终裁的终止包括以下情形:(1)调查程序因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和国际贸易法庭的肯定性终裁而当然终止;(2)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认为被控产品确实不存在倾销或倾销幅度可忽略不计,则调查程序终止;(3)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因被控产品的倾销数量小、可忽略不计而终止损害调查;(4)反倾销调查程序因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接受出口商提出的价格承诺和终止调查的要求而结束。在终止调查的决定作出后,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或国际贸易法庭应及时通知相关机构、涉案国政府及当事人,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
司法审查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加拿大边境服务署的倾销幅度终裁不服,可以在裁决作出后的90天内向国际贸易法庭上诉,国际贸易法庭须就此举行听证会,并提前21天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听证会的日期。国际贸易法庭对上诉作出的裁决是终局性的,如果当事人对此裁决仍不服,只能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抗诉。
2.4.1.4 价格承诺
在反倾销调查中,“价格承诺”指一个或多个出口商作出的改变被控产品对加拿大出口价格或停止倾销该产品的承诺。如果价格承诺能够降低被控产品的倾销幅度或消除对加拿大国内产业的损害,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专员可以对出口商递交的书面价格承诺予以接受。一般情况下,提出价格承诺的出口商,其出口量须超过该国涉案产品对加拿大出口总量的85%。在接受价格承诺之前,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会征求国内生产商的意见,其他相关利益方也可以对此提出建议。接受价格承诺的结果是停止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反倾销调查程序中止。承诺递交人也可以在递交承诺的同时要求终止倾销和损害调查程序。价格承诺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自动失效,所有反倾销程序同时终止。期满前,加拿大边境服务署经复审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延长5年。在价格承诺的有效期内,出口商可以根据情况对承诺内容进行修改,但如果出口商违反了价格承诺或接受价格承诺的情势发生变更,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将立即终止承诺的执行。
2.4.1.5 反倾销税的征收
临时反倾销税
自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作出存在倾销的初裁之日起,进口涉案产品将被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如果被调查企业与边境服务署充分合作,完整填写问卷,则临时倾销税将按估计的平均倾销幅度征收;如果被调查企业填写的问卷不完整,或不允许边境服务署专员进行现场核查,则临时倾销税将按调查中估计的最高倾销幅度征收。
反倾销税
自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作出存在损害的终裁之日起,进口涉案产品将按边境服务署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在特定情况下,反倾销税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在实质性损害调查阶段,可以对立案之日前后较短一段时间内的被控产品进口是否构成大宗进口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进行调查,如果作出肯定性裁决,则该批大宗进口产品将被追加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自动失效。期满前,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可以主动或应财政部长、边境服务署专员以及有关当事人的要求进行审查,若认为倾销导致的损害仍然存在,则可将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延长5年或视情况进行适当调整。[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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