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关税制度主要由加拿大《海关法》(Customs Act)和《海关税则》(Customs Tariff)确立,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负责上述法规的执行。
2.3.4.1 税则分类
加拿大于1971年正式加入世界海关组织(WCO)。加拿大《海关税则》以该组织制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为基础,将进口货物分为21类、99章。进口货物依据其所属的关税项目适用相应的关税安排。
2.3.4.2 关税待遇
根据加拿大《海关税则》,进口货物依据其原产地适用相应的关税待遇。例如,加拿大对WTO成员给予最惠国关税(Most-Favoured-Nation Tariff)待遇,对某些发展中国家给予普遍优惠关税(General Preferential Tariff)待遇,对特定的最不发达国家给予最不发达国家关税(Least Developed Country Tariff)待遇,并依据双边或多边协定等给予相关国家约定的关税待遇。根据加拿大2018年《海关税则》,加拿大对中国给予最惠国关税待遇。
2.3.4.3 估价制度
根据加拿大《海关法》(Customs Act),加拿大对大多数进口商品征收从价关税,即按照进口商品价值的百分比征税;对部分进口商品征收从量关税,即按照进口商品数量、重量、体积等的百分比征税;对某些进口商品征收混合关税,即以从价和从量两种方式对进口商品计征关税。(www.xing528.com)
在计算从价关税时,海关估价的首要依据是商品的“成交价格”(transactionvalue),即外国出口商向加拿大进口商支付的经调整后的价格,调整项目包括佣金、包装费用、运费、特许权使用费等。若无法适用“成交价格”,则依次采用以下方法进行估价:(1)相同商品的成交价格;(2)类似商品的成交价格;(3)推算价格;(4)计算价格;(5)剩余法。
2.3.4.4 关税税率
WTO的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加拿大对99.7%的关税税目实行约束税率,简单平均最终约束税率为6.5%,最惠国适用税率为4.1%。农产品的简单平均最终约束税率为15.4%,最惠国适用税率为15.6%,高于最终约束税率。加拿大对99.7%的非农产品实行约束税率,简单平均最终约束税率为5.2%,最惠国适用税率为2.2%(参见表2-22)。
表2-22 加拿大关税概览 单位:%
资料来源:https://www.wto.org/english/res_e/booksp_e/tariff_profiles17_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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