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1 商品检验检疫规定
加拿大有关商品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食品和药品法》《危险产品法》《肉类检验法》《鱼类检验法》《动物卫生法》《野生动植物贸易规定》等,其中与进口商品有关的检验检疫制度主要包括针对商业用产品和消费类产品的规定。
商业用产品大多为制造商从国外进口的用于生产下游商品的设备和零部件,不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此类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有关行业的国际标准并经过认证,加拿大政府不介入此类产品的质量检验,但危险品的进口必须获得政府检验部门的批准。
消费类产品在进口之后直接进入加拿大国内市场,加拿大对此类产品制定了严格的检验标准和程序。例如,对于家用电器产品,进口商必须确保其获得了北美主要质量标准机构的认证;对于农渔产品、食品、动植物等,进口商须确保此类产品符合加拿大《食品和药品法》并获得了加拿大食品检验局的认证;对于具有潜在危险的产品即可能存在化学、机械、电子危险及易燃易爆的产品,如玩具、儿童家具、含毒油漆制品、打火机等,进口商在市场销售此类产品之前须向加拿大政府检验部门出具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证明文件。(www.xing528.com)
2.3.3.2 政府采购合同审查
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国内贸易协定》和修订后的WTO《政府采购协定》,有关缔约国须公开其对某些商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过程,并建立独立的招标管理投诉机构以接受申诉。上述协定涉及的采购范围虽然多有重合,但涵盖的货物和服务类别以及货物、服务和建筑服务合同的最低限额存在较大区别,且最低限额标准通常需要定期审核。
加拿大每年有约100个政府部门、机构和国有企业进行商品和服务的采购。为保证所有供货商拥有平等的准入权,加拿大议会已经颁布了相关法律,以确保上述协定涉及的加拿大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透明,并尽可能鼓励竞争。加拿大的申诉主管机构是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如果有国内外供应商认为某合同的中标方式不适当或不合法,或对其他相关工作的适当性存有疑虑,则可向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提出申诉,以争取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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