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1 出口管制措施
根据加拿大《进出口许可法》(Export and Import Permits Act),加拿大总督可通过制定出口管制清单、地区管制清单和自动武器国家管制清单,对部分产品、技术及地区实行出口管制措施;加拿大外交部长可向总部或分支机构位于加拿大的公司签发出口许可证。
根据规定,出口管制清单中的产品或技术共分为7组,只有在获得许可证的情况下方能出口或转移:(1)两用清单;(2)军火清单;(3)核不扩散清单;(4)与核相关的两用清单;(5)多种产品和技术(包括原产于美国的某些产品、杀伤性地雷、激光致盲武器、核聚变反应堆以及某些林产品、农产品和食品等);(6)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清单;(7)化学和生物武器不扩散清单。若此类产品或技术被最终运往如美国等特定国家,则可豁免申请出口许可证。若对加拿大进口的原产于美国的产品和技术在无任何附加值的情况下进行再出口,则必须获得出口许可证。
向地区管制清单中的国家出口任何产品和技术,只有在获得许可证的情况下方能进行。截至2017年6月20日,只有朝鲜一个国家被列入了地区管制清单。
自动武器国家管制清单中的国家与加拿大签署了政府间防御、研究、发展和生产协议,包括阿尔巴尼亚、澳大利亚、比利时、博茨瓦纳、保加利亚、智利、克罗地亚、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以色列、意大利、科威特、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秘鲁、波兰、葡萄牙、哥伦比亚、韩国、罗马尼亚、沙特阿拉伯、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土耳其、英国、美国共39个国家。出口管制清单中的某些枪炮、武器、设备及相关组件或零件只能向以上国家出口,且只有在获得许可证的情况下方能进行。(www.xing528.com)
根据加拿大《联合国法》(United Nations Act)和《特别经济措施法》(Special Economic Measures Act),加拿大政府可对特定国家实施经济制裁,相关的法律执行工作由加拿大外交部长负责。加拿大企业只有在获得许可证的情况下,方能与被制裁国家开展出口贸易。截至2017年12月19日,加拿大政府依据《联合国法》对中非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厄立特里亚、伊朗、伊拉克、黎巴嫩、利比亚、朝鲜、索马里、南苏丹、苏丹、也门等国采取了出口管制措施,依据《特别经济措施法》对伊朗、利比亚、缅甸、朝鲜、俄罗斯、南苏丹、叙利亚、乌克兰、委内瑞拉、津巴布韦等国采取了出口管制措施。[12]
2.3.2.2 进口管制措施
根据加拿大《进出口许可法》,加拿大总督可通过制定进口管制清单,对特定类别或者原产于特定国家的产品实行进口管制措施。相关产品的进口只有在获得许可证的情况下方能进行,许可证的签发工作由加拿大贸易管制和技术壁垒局(Trade Controls and Technical Barriers Bureau)负责。目前,受到加拿大进口管制的产品主要包括农产品、枪支、纺织品和服装、钢材等。[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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