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斯密的描述中,对语言造成影响的规则还有另外两个方面的内容需要特别强调一下,因为它们在斯密后来的著作中将会变得极其重要:首先,语言中的变化是人的愿望在变化着的环境中发生变化的一个结果;其次,虽然规则是人类构造出来的,但是它们却不是任意的,是能够做到行之有效的。
针对第一点,斯密写道,最初的语言使用者们“愈发扩大化了的经验”催生了一种壮大他们的原始语言的需要;他认为“他们受情势所逼”而作出改变。[14]因此,他们“试图让彼此明白各自的需求”(引文同上)的愿望,连同变化着的处境,共同促成了语言的独特发展。很有必要去看一看(斯密)在针对语言变化的陈述中遗漏了的东西,即没有哪个“重要人物”或一群“重要人物”正在预见着或已然预见了语言之中什么样的变化能最好地服务于人们的需要,并因此宣布相关的变化。相反,语言中各种变化的产生按照有机物的生长方式从根部向上生长,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与这种情形相比——如果这些变化乃是作为“重要人物”颁布法令的结果——这些变化与语言使用者的需要更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当然了,这并不意味着语法和语言学专家根本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或者意味着不能把语言规则编成法典并教给新的语言使用者。相反,这意味着语法和语言学专家这样的人总是像球场上的后卫那般发挥作用。语法学专家并非语言规则的来源,他们顶多是语言规则的维护者。他们充当了一种保守的力量,一种对革新予以阻断的力量。革新和对革新的阻断乃是某种健康的、正常运作着的语言的重要组成部分,恰如它们乃是人类其他大型社会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那样——这个观念深植于斯密的内心。不过在这里我们看到的只不过是关于语言的一个描述性事实:按照斯密的说法,变化通常从底部蔓延开来,而不是自上而下地被颁布出来。
第二点说的是:(借用大卫·休谟的话来说)语言的诸规则虽然是人造的,却不是任意的。[15]它们由人类构造出来,因而是“人造的”。它们不像树木那样自然而然地出现在世界上,也不像物理学规律那样被不可变易地植入自然的肌理中。正如斯密在《语言》一文中详细叙述过的那样,词语的顺序在拉丁语中频繁变动,但是在英语中并非如此。与此类似的是,一种语言中的单个词的意义在另一种语言中则要求多个词来表达;斯密以拉丁词arboris为例,该词在英语中要用“of the tree”这三个词来翻译。[16]这些差异广泛存在于人类语言中这一事实表明:诸语言规则并非外在现实的固有性质。因此,正确的语言用法并不是由“仔细研究正在被描述的对象”决定的,而是由“研究人们使用词语的方式”决定的。语言由人类创造出来,而人类总是在不同的时间、环境和经验中发生着变化——这些变化又会在他们的语言中被反映出来。(www.xing528.com)
因为人类创造了诸语言规则,所以,它们是“人造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就是任意的。首先,因为它们确实是语言的规则。语言是每一个人在满足自身需要之际得出的有规则的东西。其次,在任何时候,大多数规则一般都会被接受;更不要说被期待或被允许了。再次,违反规则通常会被人们觉察到且往往遭致惩罚。斯密以“一个正在学习正确地说话的孩子”为例来说明这一点:“一个刚刚学说话的孩子会把每一个到家里来的人都称为他的爸爸或妈妈”[17],还有,“一个孩子说到自己的时候,会说,比利走路,比利坐下,而不是说,我走路,我坐下”[18]。斯密说,这些错误很快就得到了纠正——而纠正其错误的并非语言警察或者语言执行委员会,而是孩子的父母、孩子的玩伴或者其他的语言使用者。如果一个孩子说,“我把作业从学校带回了(bringed)家”,那么,父母亲在说任何别的话之前,几乎都会无意识地用“带回了!(Brought!)”这个词来回复他。所有使用语言的新手都会犯各种错误,不过,这些错误被承认是错误,而且人们自发地纠正用法中的错误这些事实表明:诸语言规则通常已经被接受了。某些语言规则在某些语境中比在其他语境中允许有更大的回旋余地——例如,拿诗歌与学院化的学期论文相比——但是必定总有一些语言规则(再重复一遍,斯密认为语言的目的在于达成有效的交流)不允许违反。一个人也许不喜欢他正在使用着的语言规则,又或者也许想要改变语词或术语的发音或用法,但是,在试图作出单方面改变时他必须慎之又慎:语言的创造者就像经济活动中的企业家那样,失败的次数有可能大大超出成功的次数——即便变化和进步主要是由这样的冒险者促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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