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中澳自贸区建立后,中国为澳大利亚羊毛提供免税的国别配额量将可能带来澳大利亚羊毛进口量大量增加,并且因此对国内羊毛生产尤其是细羊毛生产带来损害。所以,在损害发生时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对应的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国内羊毛产业。
反倾销是针对倾销行为而采取的一种贸易救济措施,我国《反倾销条例》将倾销定义为“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其中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一般为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价格。由表4所示,与中国羊毛价格相比,澳大利亚市场中相同细度的澳大利亚羊毛价格本身就较高,再加上进出口费用等,中国国内市场中澳大利亚羊毛价格远高于国毛价格。所以,即使中澳自贸区建立后,澳大利亚羊毛也不太可能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我国市场,即澳大利亚羊毛倾销的可能不大,我国对澳大利亚羊毛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可能性较小。
表4 澳大利亚羊毛和中国羊毛价格比较(净毛计价,元/公斤)
(续表)
数据来源:根据南京羊毛市场和绒毛用羊产业经济团队调研数据整理
注:澳大利亚羊毛价格为澳大利亚羊毛拍卖市场的平均价格;国内澳大利亚羊毛价格为南京羊毛市场平均拍卖价格;国毛为绒毛用羊产业经济团队调研省份平均销售价格。(www.xing528.com)
反补贴是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的一种贸易救济措施,我国《反补贴条例》将补贴定义为“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并且强调补贴的专向性。澳大利亚政府为避免羊毛价格剧烈波动,保护羊毛生产者利益,自1974年开始对国内羊毛生产实施了羊毛最低保护价政策,后因为囤积羊毛无法销售且财政资金有限,于1991年终止了羊毛价格支持政策。此后,澳大利亚政府从减轻羊毛生产者税赋出发支持国内生产,在2000年将羊毛税率从4%降至并维持在2%水平,同时将羊毛税收投入到羊毛科技研发与市场营销环境来支持羊毛产业发展[14]。可见,澳大利亚并没有专门针对羊毛出口的补贴或优惠待遇,同时与中国全部免征牧业税相比,澳大利亚羊毛生产者仍有一定的税赋压力。考虑到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多边贸易谈判要求削减扭曲贸易的国内支持政策,预计在中澳自贸区建立后,澳大利亚政府不会针对羊毛产业出台价格支持或出口补贴等扭曲两国羊毛贸易的扶持政策,所以未来中国针对澳大利亚羊毛进口而对国内羊毛产业实施反补贴贸易救济措施的可能性也较小。
保障措施不同于针对不公平贸易竞争行为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贸易救济措施,强调的是在进口国承担关税减让义务之后出现的情况,分为一般保障措施和特殊保障措施。一般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比反倾销、反补贴更严格,即只有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且进口激增同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确实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使用;同时保障措施在结果上讲究利益的平衡,要求给予受到影响的公平贸易出口方相应的贸易补偿;此外保障措施必须遵循非歧视原则,只针对进口产品,而不论其来源,所以对一种进口产品采取保障措施往往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树敌较多[15]。因此,如果澳大利亚羊毛进口激增符合启动一般保障措施的条件,中国对羊毛进口实施保障措施后对出口方补贴的财政压力和出口方的贸易报复风险不容忽视,所以采取保障措施通常为无奈之举。特殊保障措施主要是指《农业协议》中针对农产品的特殊保障条款(SSG),强调当特定农产品的进口数量激增到某一程度或者进口价格下降到某一程度时,进口国可以征收额外的关税。但只有完成关税化且在减让表中用SSG符号标明为减让对象的农产品才能使用该特殊保障条款,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有关农产品贸易措施并没有实现关税化,因此在国外农产品进口大量增加或国际农产品价格急剧下降的情况下,不能利用这一机制保护本国农业。虽然2008年G33集团在多哈回合的谈判中提出了专门针对发展中国家农产品的特殊保障机制,但是由于美国和印度无法在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上达成一致,导致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所以,中国目前无法利用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保护国内羊毛产业应对进口羊毛数量激增或国内羊毛价格下跌带来的国内产业冲击。
综上所述,中澳自贸区建立后,我国可以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一般保障措施三种贸易救济措施减轻国内羊毛产业受澳大利亚羊毛进口增加的负面影响。由于相同细度下澳大利亚羊毛价格高于国毛,澳大利亚羊毛发生倾销的可能性不大,而且澳大利亚目前没有并且以后也不太会针对羊毛产业出台价格支持或出口补贴等政策,所以中国对羊毛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可能性不大。而中国对羊毛进口实施一般保障措施将面临补贴出口方的财政压力和出口方的贸易报复风险,采取一般保障措施是迫不得已时的无奈之举,所以一般情况下,采取的可能性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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