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节能公司采用EMC与BOT的商业模式,在我国节能减排市场上发展势头良好,为节能减排工作做出了贡献。从以上理论分析以及对同方节能公司负责人的访谈中得知,这两种商业模式的发展受政府的政策影响很大。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可以出台一些政策来鼓励发展EMC模式与BOT模式。未来的政策可以就下面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发展融资租赁模式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EMC模式下,节能减排企业作为出租人,就特定节能技术、节能设备等进行融资租赁,节能服务企业以向用户单位收取租金的形式获得能源管理收益。目前在节能减排的市场上,融资租赁模式很少,因为市场担心风险,缺乏相关保障。政府应该出台相关政策,保障鼓励这一模式的发展。
2.政府设立专业融资担保机构
在节能减排项目中,金融机构不愿深入参与到项目中去,很大原因是缺乏担保,银行担心风险。而且,提供节能减排服务的公司大部分属于中小企业,在贷款上不被银行重视。因此,可以由政府创新采取国家担保,专门设立节能融资担保机构,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融资和担保。这种模式的选择有利于推动我国节能减排市场的发展。
3.建立节能服务行业规范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当前合同能源管理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①融资法律风险;②节能服务公司和节能用户单位道德风险;③节能效应的测量与验证;④节能补贴收益分成等方面。节能服务公司以及节能用户单位应当聘请专业机构对合同能源管理的风险评定及防范、合同模式的选择以及法律风险的防范等给予必要的指导。国家应该建立完善节能服务资格认证制度以及节能服务行业标准。
在国家执行相关补贴政策时,往往需要测量企业的实际节能减排额度,以方便国家补贴的发放。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就节能效益分成时,也要对节能减排量进行测算核实。例如,美国采用通用的验证和测试(M&V)标准与协议,为节能效果的衡量提供了坚实的基础。IPMVP-2002已经成为美国EMC项目中通用的行业标准。在此基础上,美国采暖、制冷和空调工程师协会(ASHRAE)编制了更为详尽的《节能效果测试方法指导》(ASHRAG uideline 14-2002),美国能源部则编制了《联邦政府节能项目验证和测试指南》。这些详细的技术指导手册为节能服务公司及相关用户提供了标准的技术平台,有效减少了在基准和节能效果上的技术问题及扯皮现象。(www.xing528.com)
4.鼓励发展第三方节能效益评估公司
在EMC的实践中,节能服务公司和用户关于节能量的认证以及冲突是影响EMC能否成功实施的关键因素。节能量的确定直接决定了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分享节能效益的比例。在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中,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作为合同的丙方进行监督审核。但是,我国目前从事节能量认证的权威机构比较少,远低于市场需要。从合同能源管理的长远发展来看,需要有公信力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对节能量进行最终评估。
5.建立节能减排企业信用评级制度
组建行业协会、监管部门对节能减排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为金融机构和节能用户筛选合作对象提供参考,并为金融机构按不同的级别实行不同的贷款提供分级依据。
6.宣传节能减排意识,减少市场恶意竞争
当前节能降耗还没有成为某些高耗能企业和地方政府的自觉意识时,仍然有一些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以经济利益为中心,节能减排的意识较弱。一些节能服务公司人员很难接触到大企业的决策层人员。节能减排项目的周期一般比较长,至少5年。一些政府或企业的决策者急功近利,想在短时间内见到效果,在公开招标时选择了出价低、用时短的节能公司。而这样是违背科学规律的,节能服务公司只能以牺牲工程质量作为代价保障利润。国家应出台相应政策对节能项目的公开招标进行规范,以杜绝市场上恶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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