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劳动者流动是每个企业经常遇到的问题。建立完善守法的人事制度和与职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一)什么是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或者离任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的企业同类性质的行业,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竞业禁止包括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
法定竞业禁止,是指劳动者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竞业禁止。法定竞业禁止主要是对董事、经理等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竞业禁止。因为这些主体都是单位的高层领导者,一般都是核心人物,他们易于掌握和接触单位的商业保密事项,为了防止机密外泄,法律必须对其作出竞业禁止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7条第4款规定: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约定竞业禁止,是指用人单位与特定的从业人员用合同的方式或者是保密协议的方式约定的竞业禁止。约定竞业禁止的理论基础是契约自由原则,法律不进行强行规范,但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限制恶意竞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条款。
竞业禁止作为一项禁止性规则,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甚至劳动的权利,其主要的价值是保护商业秘密。竞业禁止的行为主要分为四类:①不得竞争。即限制劳动者为竞争对手服务;②保密。即限制劳动者使用用人单位的重要信息和商业秘密;③不得拉拢客户。即限制原劳动者拉拢用人单位原有客户;④不得招募。即限制原劳动者拉拢原用人单位的其他劳动者或者雇佣其他劳动者。
参照国家科委1997年7月2日制定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7条: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但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或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本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单位与有关人员就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规定对竞业禁止的相关内容作了相对具体的规定,企业应特别注意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否则,竞业禁止条款自行终止。关于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支付标准,现行的法律没有规定。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协商确定。参照相关的地方性规定,每月以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离职前工资的20%~30%为宜。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上对实行竞业限制给予了法律保障,但对于竞业限制补偿金与竞业限制义务之间的关系规定亦不是特别明确。所以,在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可借用《合同法》中的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律理论,在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况下,主张不履行同业竞业限制的义务。
(二)如何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关于竞业限制的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也可以单独以合同方式加以约定,但在约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法中也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无论签订劳动合同或订立竞业限制条款都必须遵循这个基本原则,违背了这个原则,所订立的条款或合同无效。
2.要遵循目的合法原则。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订立同业竞业限制条款或合同的目的正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若是出于限制竞争、限制人才自由流动目的而订立,则无效。
3.要有明确的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用人单位应首先制订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明确保护范围、保密措施。
4.要有明确的适用对象。应该明确适用对象仅为掌握用人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这些人员的流动将会给用人单位造成巨大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将竞业限制的人员明确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一般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要有明确的竞业限制的对象企业,最好要列出与本公司有竞争性的企业,便于操作。(www.xing528.com)
5.要有期限的约定。竞业限制期限的约定可根据商业秘密的价值、竞争优势的持续时间以及员工掌握秘密的程度协商确定,但应注意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6.要有确定的经济补偿数额。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的合同,用人单位则要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并应明确支付方式等。对补偿数额的确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可协商约定,支付方式应是按月支付。用人单位未约定或未按月支付补偿金,劳动者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7.要有明确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依约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后,劳动者违约了,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应事先约定。若因违约行为侵犯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造成了损害,违约者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违约金不足弥补实际损失时,违约者还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三)竞业禁止示范案例
2009年8月,小杜应聘到南阳市西峡县A公司,成为该公司的一名技术人员,负责生产保护渣引流剂。进公司时,小杜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09年8月至2014年8月。合同里规定:因小杜的工作岗位属于技术岗位,负有保密义务,合同期限内、终止或解除后两年内,小杜不得到与A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公司就职。A公司会在合同期限内、终止或解除后两年内按月给予小杜竞业限制补偿费,而小杜若违反此规定,必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工作一年半后,2011年4月,小杜突然辞职,并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协议显示,小杜是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协议里还规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小杜仍应履行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是A公司很快了解到,小杜辞职后,立刻跳槽到了西峡县B公司,而B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冶金保护材料的加工和销售,与A公司的经营范围一样。
A公司上下非常气愤,以小杜违约为由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小杜支付违约金。仲裁部门经调查后,裁决小杜应支付A公司4.8万元违约金。但是小杜不服裁决结果,今年年初,小杜以A公司没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为由,一纸诉状将A公司送上被告席。
西峡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杜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双方平等协商后自愿签订的。而小杜先后工作的A和B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一样,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法院支持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扣减掉A公司应支付小杜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判决小杜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支付A公司违约金共3.3万元,并且规定,小杜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书》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自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不得到与A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本案中,小杜在A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其接触和掌握了该公司的技术秘密,如果其在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到与A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其他公司工作,难以避免会利用其在A公司掌握的各种知识信息,与A公司竞争。而小杜其后加入的B公司,经营范围正与A公司一样,如此小杜就违反了“竞业限制”的规定,应就其违约行为对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同时,支付违约金是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应承担的责任,违约金的支付并不代表竞业限制条款可以终止履行。因此,小杜在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按照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A公司也应按照约定按月支付原告竞业限制补偿金。
(四)注意竞业限制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对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年)重新就业岗位的限制。要求在竞业限制期间,必须给劳动者予以经济补偿,即按月发工资(一般为原工资的20%~30%),否则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不具约束力。适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这也是竞业限制条款生效的条件和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
商业秘密保护是指用人单位采取了严格保密措施并与劳动者签订了《保密协议》,要求劳动者对不能通过公众渠道知晓、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且企业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如企业发展战略、研发方向、工艺(设计)图纸、客户信息、销售平台、以及企业内网上的资料等,而进行保密的规定。保护商业秘密,不分你是在劳动合同期内还是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也不管你重新就业选择的是什么职业,也不管用人单位是否按月给你进行了补偿,只要你泄露了单位或者企业的商业秘密并获取了利益,或者给商业秘密持有者造成了损失,都有权追究你的刑事责任并要求你赔偿。适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保护无期限,直到持有单位解密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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