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日常生活之中,如果没有知识产权意识,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惹来知识产权的纠纷,请看下面13个案例:
案例1:中国赴欧盟旅游团游客被扣
据媒体报道,2007年5月,国家旅游总局向国内各旅行社发出通知,要求组织到欧盟旅游的游客,禁止穿仿冒名牌产品,否则将遭遇知识产权纠纷,被罚款和拘留。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07年3月,国内某旅行团组织几十名游客到欧洲旅游,其中有5名游客穿了假冒法国某知名品牌服装的外套。在入关时,被法国警方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予以扣押,并给予了罚款100欧元,拘留7天,就地销毁了仿冒名牌产品,使本到欧洲旅游的5名游客,还没有入关就进了拘留所,7天后灰溜溜地回到了中国,故国家旅游局发出了上述通知。
案例2:北京秀水街市场管理委员会成被告
据媒体报道,2005年春节,北京秀水街市场管理委员会收到了北京某法院的传票,原因是法国几家生产国际著名品牌服装的生产商,状告北京秀水街的几家商铺贩卖销售假冒其品牌服装的产品。法院经过几次审理后,判决这几家商铺和北京秀水街市场管理委员会败诉,共同赔偿这几家法国公司人民币50万元。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过去北京秀水街有几家销售假冒法国某几个品牌服装的产品,法国这几家公司状告销售商,销售商一接到传票,就关门溜之大吉,致使维权工作难以进行,秀水街市场销售假冒品牌服装屡禁不止。后来,这几家法国公司在起诉销售假冒品牌服装的销售商时,追加管理市场的秀水街市场管理委员会为第二被告,维权获得了成功,从此,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在秀水街就没有了。这次奥运会,在秀水街没有一件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销售。足见状告秀水街市场管理委员会带来的实效。
案例3:中国医药代表参加法国医药展览会被扣留
据媒体报道,2006年10月3日至5日,世界制药原料展览会在巴黎举行,中国有3家医药企业的代表在展会上以邮购方式出售一种名叫Rimonabant(减肥药的一种原料)的新药,被法国内务部扣押。最后以每人缴纳50万欧元的保证金才被释放。由于这一事件的发生,当时参加展览会的近百家中国企业一哄而散,整个展销会没有签下一笔订单,给中国企业造成了极大损失。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据广州一位参展商回忆,10月4日早上,中国参展团的几位客商分别接到一些自称是“国外客户”打来的电话。在电话里,这些“客户”似乎对他们参展商品显示出浓厚的兴趣,从询问的问题中可看出对方十分懂行,接到电话的中国参展商也毫无保留地和盘托出。但随后这些“客商”径直进入他们居住的宾馆,要求参展商跟随他们离开,接受调查,这些参展代表被扣押。
原来是在这个展会上参展的欧洲第一大、全球第三大制药公司赛诺菲-安万特(Sanfiaventis)集团起诉中国3家参展企业侵犯了其原研药物Rimonabant的专利权。法国内政部负责打击假冒侵权的部门对6名涉案的参展人员进行司法调查。当地媒体报道说,这6名中国医药代表被控以“有组织的团伙冒牌制造专利保护产品”“有组织的团伙出售和出口冒牌产品”等4项罪名,6人可能被判5年监禁和50万欧元的罚款。
其实,作为代理这3家企业参展的某贸易公司,此前并不知道自己参展的产品会侵犯赛诺菲-安万特集团的专利权,在自己的医药代表被扣后,他们向上游的国内制药企业调查的时候才知道,这些减肥药只能在欧盟以外的国家销售。据估计,赛诺菲-安万特集团可能早就盯上了国内企业,在中国企业布展的时候,这家企业就有人去查看过,看到了展位上有Rimonabant减肥药的广告。经查实,Rimonabant减肥药确实是赛诺菲-安万特集团的专利产品,包括药物的名称和成分,但只在欧盟获得授权。
这是一次十分惨痛的教训,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我们的企业向国外出口设备和产品,一定要查清这些设备和产品在出口国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状况,否则,一旦产品盲目进入对方口岸,涉嫌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立即会被对方作为证据遭到扣押,轻则收不回资金,重则遭到对方巨额索赔,甚至扣押有关人员,造成巨额损失。
这是一场没有硝烟的遭遇战。侵犯别人的专利权,保护自己的专利权,很多事例都说明,我们的企业在这一点上意识很不到位。目前,我国开始面临真正的全球化挑战:关税壁垒逐渐消除,而技术壁垒却不断升高,知识产权作为这道壁垒的“利器”,成为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攻城略地的“杀手锏”。一场没有硝烟的知识产权遭遇战已在全球打响,对于正在崛起的中国经济来说,这又是一场不对称的“战争”。只有打赢这场“战争”,我们的企业才能真正走向辉煌,我们的国家和民族才能走向更加繁荣的道路。
案例4:白家某机械厂产品说明书惹纠纷
据媒体报道,2001年1月,白家某机械厂接到法院传票,成都某机械厂状告他的产品说明书侵犯其著作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白家某机械厂侵权成立,判决白家某机械厂停止使用该说明书并销毁刚印刷回厂的1万份说明书,同时赔偿成都某机械厂2万元。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00年,白家某机械厂从市场上购回了成都某机械厂生产的绞肉机,通过组织科技人员测绘后仿制出了与成都某机械厂生产的绞肉机各方面都相似的产品,这是典型的“螺丝刀+锤子”创造出来的产品。由于这两个企业的产品很相似,因此,白家某机械厂连产品说明书都用成都某机械厂的,仅是把厂名、厂址、联系电话变了。成都某机械厂由于研制绞肉机时没有申请专利,对白家某机械厂的仿冒行为无权制止。后来,在知识产权专家建议下,成都某机械厂由于在编写产品说明书时花费了劳动,有其独到的地方,专家建议它申请著作权保护。于是,成都这家机械厂将其说明书进行了版权登记,然后状告白家这家机械厂产品说明书侵权。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例5:注册商标惹上著作权官司
据某媒体介绍,四川一家大型卷烟厂生产的一种香烟的商标价值已过亿元。没想到几十年后,某印刷厂的一名职工将这家卷烟厂推上了被告席。这位职工说,这种香烟包装盒上的图案和文字设计均出自于他手,认为卷烟厂侵犯了其著作权。
四川某法院受理后审查发现,原来,卷烟厂很早以前委托这名职工所在的印刷厂印制香烟包装盒,并看中了这名职工设计的包装盒,后来一直使用该包装,并申请了商标注册。由于以前几乎没有知识产权意识,各方对包装盒著作权问题没有明确,导致多年后引发官司。
法院综合考虑后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这名职工将著作权转让给卷烟厂,厂方付给这位职工10多万元。因此,企业在注册商标时,要考量他人知识产权,否则惹上官司将使企业很被动。
案例6:使用征集广告用语惹官司
据中国知识产权报报道,2002年8月22日,广西某卷烟厂与某广告公司签订《“拾万元诚征广告用语”活动合同书》,约定由某卷烟厂出资委托某广告公司全权代理活动,征集“真龙”香烟广告语,入围广告用语著作权归卷烟厂所有,入围广告用语可用于“某”香烟的广告宣传及广告品制作等相关领域。随后,又公开将第五条修改为:所有来稿概不退还,入围作品的使用权、修改权、所有权归某广告有限公司所属。
刘某将创作的“天高几许?问真龙”等12条应征广告语寄给某广告公司,对某广告公司刊登的征集广告语启事未提出异议也未声明保留应征广告语的著作权,只要求收妥应征广告语并注明作者,将作品提供给评委会挑选。
11月14日,某广告公司在《南国早报》上刊登供读者评选入围广告语,其中,第29条广告语是“天高几许?问真龙”,署名是刘某。12月23日,公布入围获奖作品及作者名单,“天高几许?问真龙”获得入围奖,列于“品位篇”。但刘某称其未见到获奖公告,亦未前去参加颁奖典礼和领取奖品、奖金及获奖证书。
活动结束后,某卷烟厂将广告语修改为“天高几许问真龙”,使用于“某”香烟的包装、广告、烟卡、公园门票、车票等,展开促销宣传。刘某认为,某卷烟厂和某广告公司未依广告内容支付奖金,且未与其签订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就修改其作品,大量复制发表其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卷烟厂和某广告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
当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某广告有限公司和某卷烟厂停止使用原告作品,并在相关媒体上发表声明,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万元,二被告负连带责任。
某卷烟厂和某广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此案件刘某败诉的关键是某卷烟厂在征集广告语时就明确了入围广告语的著作权归卷烟厂所有,入围作品的使用权、修改权、所有权归广告有限公司所属。若当时没有明确,则刘某必胜无疑。这个案例对我们机关、企事业单位征集形象标志,广告用语很有借鉴意义,要特别注明著作权、修改权、使用权、所有权归属。
案例7:某电视台台标遇纠纷
据媒体报道:日前,某电视台一退休职工状告电视台播出画面上的台标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请求赔偿10万元。最后,法院通过调解,在某电视台支付了一定费用后将台标的著作权、使用权转让给某电视台。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在80年代初期,某电视台为了增强播出画面的影响力,委托机关工会在全体职工中征集台标,当时,这位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设计的台标被选中。由于当时大家都缺乏知识产权意识,这位职工和某电视台都未将台标的著作权、使用权约定。几十年过去了,这位职工已经退休,突然有了知识产权意识,想起了维权,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例8:上海某外资商场进货不慎涉嫌卖假冒坤包惹官司
据媒体报道,2006年10月,上海某外资商场接到了当地法院的传票,法国某名牌坤包生产商状告其商场销售假冒坤包,请求法院判决某商场停止侵害、赔偿人民币60万元,并在当地媒体上公开道歉。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法国坤包生产商的诉讼请求,判令商场停止销售假冒坤包并现场销毁;在当地媒体公开道歉,道歉内容须交法院审查,赔偿法国生产商各项费用34.7万元人民币。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法国某名牌坤包由于质地好,样式新颖,很受消费者欢迎,但价格昂贵,多数在万元左右,还有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的坤包,中间包含着巨大的商业利润。沿海一带很多小型企业,仿制的这种坤包十分相似,通过上海的一些地摊销售,价格低廉,使法国的名牌坤包生产商很是气愤,但又难于确定诉讼对象。一个偶然的机会,他们发现了某外资商场销售的名牌坤包中混有仿制品,于是向这家商场提起了诉讼。商场调查后发现,由于当时采购名牌坤包的采购员,到海关领货时发现货品数量不够,顺手从路边的地摊上采购了100多件仿制水平很高的仿制品充数,就是这100多件仿制品,引发了上述诉讼。最终商场以败诉告终。
案例9:师徒合谋倒卖公司商业秘密惹官司
据媒体报道,2005年,四川某变频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变频器公司)发现自己变频器市场销售份额突然锐减,经市场调查发现,上海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器公司)制造销售的变频器与自己的变频器十分相似,而这正是造成自己变频器市场份额突减的背后真正原因。
四川变频器公司为了预防泄密,早就将这项技术作为重要商业秘密在公司内部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与员工签订了严格的保密协议。但市场上还是突然冒出个“李鬼”来,成了自己强烈的市场竞争对手,四川变频器公司觉得事情有些蹊跷,到底是谁将这项秘密技术泄露出去的呢?随即,四川变频器公司向成都警方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发现上海电器公司使用的变频器技术来源于四川变频器公司一名姓胡的副总工程师以及技术人员邓某。
2006年9月,公安机关将这起泄露商业秘密案,移交检察机关处理。随后,检察机关以职工胡某、邓某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四川变频器公司副总工程师胡某、技术人员邓某等人违反与公司签订的保密约定,擅自将四川变频器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提供给上海电器公司,并造成四川变频器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惩处。
法庭上,被告人胡某辩称,上海电器公司使用的变频器技术系自己利用网上资料和自己的知识水平独立研发而成,并没有使用四川变频器公司现成的变频器技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与胡某辩解迥然不同的是,被告人邓某不但承认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内容真实,同时还在法庭上吐出了这起泄密案的背后内幕。邓某与胡某不但是公司的同事,还是公司研发部门的上下级加师徒关系。邓某说技术资料是胡某叫他传给上海电器公司的,胡某以此技术入股上海电器公司企图从中渔利,还给邓某许诺重利,同时碍于师徒上下级情面关系,才走到了今天这一步。鉴于邓某的坦白,邓某的从轻处罚请求得到了法庭的支持。
2007年7月,一审法院判决胡某、邓某侵犯商业秘密罪罪名成立,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5万元;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5万元。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前不久,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胡某上诉,维持原判。这起特大的泄露商业秘密案以师傅坐牢徒弟缓刑而告终。
什么是商业秘密?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因此,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应当有三个:第一,不为公众所知悉;第二,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商业价值;第三,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如果一个信息具备了前述两个要件,而权利人疏于保护,没有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则该信息同样不构成商业秘密。
案例中,胡某所称上海电器公司的变频器技术系自己独立完成,没有使用四川变频器公司变频器技术的观点,由于没有向法院提交当时自己独立研发的资料,更没有拿出相关实验数据资料,而不被支持。相反的是,检察机关查实的证据却清晰地反映出胡某研发使用的资料和上海电器公司变频器使用的技术正是四川变频器公司的变频器资料和技术。因此,胡某的犯罪行为证据确凿充分。
在此,提醒企业员工注意的是,自己在职务范围以外没有利用企业条件完成的科研成果可以作为自己的知识产权成果,也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资料,以免到时说不清。如果在职务范围以外利用了企业的资料或者其他资源进行创造发明,则应当注意与企业进行事先约定,权属约定是避免以后发生纠纷的重要方式。
案例10:教师智慧、学生赚钱(www.xing528.com)
众所周知,DVD的原创技术在中国的深圳大学。20世纪90年代,深圳大学某教授带领研究生研究开发了DVD技术,但由于当时中国产学研用结合差,加上国人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因此,该项成果与众多成果一样,研发成功既不产业化又不申请专利保护就丢在了文件柜里。后来,他的学生出了国,找美国的一个企业代加工生产了一台DVD回国参加广交会,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美国浓厚的知识产权文化,使这个学生迅速地将DVD生产技术、生产设备及其产品申请了专利,大举进军中国市场,先以高额利润卖设备,后来设备销售基本饱和后,开始收产品专利许可使用费,赚得盆满钵满。这就是教授智慧、学生赚钱的典型。
西南交通大学电气学院的教师经理论计算,发现一种增容型接线法可使平衡牵引变压器效率提高到92.5%,因未申请专利而在课堂上公开,某毕业生分配到变压器厂后,将此技术方案应用,并于1993年申请专利保护。该增容型接线法的平衡牵引变压器因其效率高,在成昆线电气化改造中一举中标,标的金额达1.2亿人民币,而原创者西南交通大学电气学院,由于受学生申请的专利限制而丧失了投标资格,造成了巨大损失。这又是一个“教师智慧、学生赚钱”的典型,也是有无知识产权意识的直接反映,也是教师缺乏知识产权意识的结果。
案例11:我国发明,外国赚钱
据媒体介绍,中国一家企业开发了一种很适应美国家庭使用的工艺品,有很好的市场前景。在没有申请专利的情况下,他送了一件样品到美国经销商朋友那里,希望帮助拓展市场。一年过去了,这个经销商都没有给他发来订单。他到美国去一看,很多商场都在销售他发明的工艺品,制造商正是他提供样品的美国经销商关联公司。于是他去找了那家公司。他的朋友说,对不起,我们查了你的这个工艺品,从技术到生产设备、再到产品都没有申请专利,我们生产销售都是合法的。并且我们现在已经申请了专利,你的产品再卖到美国来,我们还可以告你专利侵权。
在发达国家,为了争夺市场,企业利用专利这个特殊“武器”,打起了“专利战”。在世界范围内抢夺市场、控制市场。水稻插秧机本来由我国首创,但没有申请专利保护。外国人买到产品后,经过测绘,在水稻主产区的东南亚各国申请了专利。结果,把我们首创的产品拒之门外;我国的稀土矿藏占世界总储量的一半以上,而日本的储量极少。现在它把大量的生产技术在我国申请了专利,我国要开发利用自己具有独特的稀土资源,还得向日本缴纳专利许可费。
此外,有一个钢窗制造厂,在每一个新产品投放市场之前,都申请专利进行保护。因此,它的产品在市场上独占鳌头,企业因此而获得丰厚的经济效益。在紧缩银根,压缩基建投资,其他钢窗厂的销售不景气时,它的产品仍供不应求。相反,某公司创造一种新式组合家具,在结构、样式、颜色等方面都迎合了广大用户的需求,产品一投放市场就很快销售一空。但是,由于没有申请专利保护,各家具厂纷纷仿造。不久,整个市场摆满了类似产品。一时兴旺的公司也被冷落下来。可见新产品创造出来后,是否申请专利保护,其结果截然不同。所以在发达国家,一旦有新创造,都纷纷申请专利。专利已经成了新技术、新产品的代名词,科技的竞争实质为专利的竞争。
案例12:跳槽不守保密协议被判刑
(1)把公司涉密材料发私人邮箱判赔3万元
2001年11月,林某进入一家高新技术公司工作,并签订了自2001年11月至2004年1月期间的三年劳动合同。
次年8月1日,林某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并约定该协议为双方签署劳动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协议“补充说明”部分对商业秘密进行了界定,包括有商业价值、可以拿来经营公司的文件和生产技术等。
2003年12月4日,林某把包含有公司产品初级教材等内容的资料发送到自己的私人邮箱。第二天,该公司发现该情况后,以违反公司规定为由开除了林某,并把他告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林某继续履行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中所约定的保密义务,并支付公司违约金3万余元。
苏州某法院近年审理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因职工跳槽、离职泄露原企业信息而引发纠纷的占到八成以上,通常表现为员工私自外带单位保密材料、拷贝单位涉密资料、发送涉密电子邮件等。
(2)引进技术人员,不料惹上了侵权官司
加维公司为了提高创新能力,从深圳引进邱某等三名技术人员。邱某等人原在深圳一家机械钻孔机企业任职,掌握着该企业印刷电路板机械钻孔机的硬件结构设计、制造工艺等相关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加盟新公司后,邱某等人利用在原公司掌握的技术,帮助加维公司生产出多台印刷电路板机械钻孔机,并联系客户推广。深圳企业发现该情况后,将加维公司诉至法院。
经鉴定,加维公司产品上使用的相关技术与深圳企业的技术秘密实质相同。近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深圳企业撤诉。
因此,企业在引进高端人才的同时,还须对引进人员带入的知识产权权利来源正当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通过与引进人员签订权利承诺书等方式,严防不法分子利用政策法规的漏洞携带“带病”知识产权趁虚而入,从源头上杜绝因产权权利瑕疵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
(3)跳槽泄露商业秘密,被老东家起诉
陆某原是以生产植脂末产品为主的苏州某公司的职工,主要从事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并负责公司HACCP文件的编写起草工作。
2009年2月,陆某从苏州某公司辞职后到湖北某公司担任技术部质量总监,负责品管、研发、工程三部门。陆某违反与苏州某公司之间的保密协议及反不正当竞争协议,利用其掌握的苏州某公司的HACCP文件和苏州某公司其他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指导湖北公司的植脂末产品生产,并为湖北公司申请HACCP认证。经公安机关侦查,湖北公司生产所使用的配方及生产工艺均来源于陆某。
经鉴定、审计,陆某的行为给苏州某公司造成203万元的损失。法院经审理认定陆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其知晓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若造成五十万元以上的重大经济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4)主张的商业秘密不成立,企业输官司
杜某、陈某于2008年4月进入常熟一家铝塑板生产公司。第二年初,该公司发现,杜某和陈某与南通某铝塑板有限公司联系较多,并向南通公司寄送了样册、报价单等资料。由于常熟公司和南通公司同为铝塑板生产企业,故常熟公司认为杜某和陈某泄露了公司的商业秘密,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杜某和陈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法院认为,常熟公司主张的产品样册及报价单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之秘密性及保密性的法律特征,主张的商业秘密不能成立,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前部分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意识不强,对商业秘密属性的认知程度不够,保护措施过于笼统,导致部分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人窃取后仍然无法维权。
(5)业务员合同期满到新单位再就业不慎惹官司
据媒体报道,浙江B公司诉赵某及浙江A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赵某及A公司侵犯了B公司的经营秘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的民事法律责任,赔偿B公司10万元。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03年2月,赵某与B公司签订了3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03年2月30日起至2006年3月19日止。合同约定:B公司安排赵某在该公司贸易部岗位工作,赵某不得泄露B公司的商业秘密。合同签订后,赵某在B公司负责对外销售。在此期间,赵某以“Amy”或“Amy Zhao”为英文名与墨西哥DBB公司负责经营的人员通过B公司的电子邮箱平台,约定B公司出口到DBB公司货物的种类、规格、价格、交货期限、付款和包装方式等业务内容,完成了多笔车用灯具交易,为B公司赢得了经济收益。2006年3月,赵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离开了B公司,但承诺保守B公司包括客户资料在内的商业秘密。
赵某离开后不久,B公司发现,自2006年9月赵某受雇于A公司起,A公司与墨西哥DBB公司间就有了发光二级管的贸易往来,墨西哥DBB公司于2007年5月和9月支付给A公司货款共计18.7万余美元。因此,2007年11月27日,B公司以赵某和A公司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确认赵某和A公司侵犯B公司墨西哥DBB公司、土耳其UITA公司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赵某和A公司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共同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共同承担B公司的律师费、合理调查费用共计10万元。
嘉兴市中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公开审理。赵某的代理律师提出了4点辩护理由:①“墨西哥DBB公司是南美洲著名的自行车生产龙头企业,任何人通过网络查询均可与其发生信息交流及业务往来,因此该客户名单属公知信息,不具有秘密性。”②A公司与墨西哥DBB公司交易的发光二极管属于通用商品,A公司享有专利权,与B公司生产的自行车灯不存在竞争关系,不侵犯B公司的商业秘密。③赵某仅为A公司提供网站设立及翻译等辅助性事务,与涉案商业秘密无关。④A公司与墨西哥DBB公司是通过参加在上海举办的中国国际自行车展览会及网络等公开渠道建立业务关系的,故A公司没有侵犯商业秘密。
嘉兴市中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B公司为开发与墨西哥DBB公司的交易关系花费了大量的物力和人力,有关信息不为相关领域的经营者所普遍知悉,亦无法通过网络或其他公开渠道轻易获得,因而具有秘密性。因此,B公司与墨西哥DBB公司间的客户关系属于商业秘密,赵某知悉这一商业秘密。虽然赵某不承认泄露B公司的商业秘密,A公司也不承认利用赵某获取商业秘密,但是,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述理由及商业秘密侵权的特性,可以推定赵某与A公司共同侵害了B公司与墨西哥DBB公司间客户关系的商业秘密,因此,于是作出了前述判决。判决后,赵某与A公司均提出上诉,浙江省高院经审理后作出了与嘉兴市中院相同的终审判决。此案例开辟了商业秘密侵权新的认定方式,即由法院按照“接触+相似+排除合法来源”的原则进行推定。此案例应引起新择业人员的警惕和深思。
案例13.“微信基础技术发明者”赵建文的失落故事
近日,二十一世纪经济报发表了题为“微信基础技术发明者曝光:专利已转让曾找小米”的文章,公开介绍了“微信基础技术发明者”赵建文的失落故事。
文中记载如今在全球炙手可热的微信、WhatsApp、Line、KIK,都用到一种基于通讯录的移动即时通讯应用的根本性技术基础,而赵建文早在2006年就发明了这个技术,并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基于或囊括手机电话本的即时通讯方法和系统》的专利。但是,这个专利并没有给他带来任何的机遇。发明人在该专利授权后寻找投资人屡屡碰壁,无奈之下将该专利转让给“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为了更有利于发明人未来的创业,发明人去美国读了MBA。一个价值颇高的专利技术的权利人,难以产业化而无奈转让(这还得说腾讯慧眼识珠且尊重知识产权);一个发明人,放下技术去读管理,令人遗憾。
据了解,赵先生专利的申请日是2006年,而微信、WhatsApp、Line、KIK等软件的推出时间都在2009年之后,因此说赵先生的技术是较早的基于通讯录的移动即时通讯应用的技术,说它是个基础文献(专利)应该是说得过去的。进一步说,这些软件与一种基于或囊括手机电话本的即时通讯方法和系统专利存在相当程度的相关性,也是符合事实的。这些软件的用户加在一起差不多有十亿甚至更多,如果每个应用与赵先生的专利产生一毛钱的关系,肯定也是个天文数字了。遗憾的是,该专利在中国之外没有任何申请,因而没有任何保护,在国外即使使用的人再多,中国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也无法得到任何收益。在国内的权利人现在是腾讯,收益权也已不再属于发明人本人。
显然对个人发明人赵先生来讲,这确实是一个遗憾且悲哀故事,发现金矿的人只得到了几把砂子。这件事表面上是他一个人的事,其实这种情况对整个社会并不是好事。试想一下,如果对技术做出原创性贡献的发明人总是无法得到应得的利益,谁还有热情搞研究?中国的第二次经济转型(即从制造经济到创新经济)能成功吗?
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的文中提到,“赵建文在寻找投资商上屡屡碰壁,原因是投资商认为:第一、这个技术如何实现的想法一旦被人发现,很容易就会被复制;第二、大公司发现后会迅速复制并把产品做大;第三、这项技术会革短信的命,牵涉到运营商;第四、中国压根就没有专利,通过专利不可能构成竞争壁垒。”还有一点是,投资商认为发明人的知识结构就是技术,没有做市场的经验。投资商的观点可能稍有偏颇,也可能就是事实,但是投资商搞投资是要花真金白银的,他们的认识至少要有一定的事实基础才是符合逻辑的,也就是说目前的现实对发明人或者权利人是很残酷的。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个人发明人是不利的,无论是在政策层面还是在操作层面。一方面个人发明人势单力薄,无论是研发条件还是资金实力都远远不够,研发深度受限,技术构思或者创意再好也没有用;另一方面,个人发明人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进行诉讼也会处于劣势,只要对方打个持久战,个人发明人就吃不消;再者,即使认定侵权,考虑到专利转化因素,法院给个人发明人判决的赔偿额也不会很高。因此,很多公司才有底气“不害怕动用法律程序”。
所以,个人发明人在发明的道路上,如何走得更远,我们建议要做好以下工作:
(1)在发明的道路上要尽量避免单打独斗。一个好汉三个帮,所以搞发明还是找个组织可靠些。无论是找投资人、合伙人、孵化器、专利运营公司、专利蟑螂、或者投亲靠友,总之要寻求资金、技术、智力等各方面的帮助,实在找不到,自己注册一个公司也远比个人单打独斗要好些。赵先生不是无知的文盲,没读MBA时受的教育程度就已经很高了,而且知识产权意识还很强。从申请文件的质量来看,赵先生在申请中国专利的时候无论是发明人还是代理人都是下了功夫的,尽管如此,由于缺少有力的支持,这件事的结果还是不进如意,目前只能这样了。现实中,一个技术人员个体负担不起大规模的到国外申请专利,连大规模的国内专利申请的费用也负担不起,况且专利授权还要缴纳维持费用的。这些,都需要很大的成本,个人是承担不了的,进一步研发就更甭提了。所以,专利不是独行侠的游戏。
(2)在技术的深度和广度上要不断拓展。当前,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发展是很快的。微信、WhatsApp、Line、KIK、或者米聊都各自有各自的特点,他们在技术或者运营、推广等方面都有自己独特之处,都有自己的深度和广度,那是大量投入的结果。再好的技术,如果仅停留在初级阶段或者基础创意阶段,其价值会大打折扣的。
(3)在专利申请的策略上要仔细斟酌。在谈到侵权诉讼的问题上,很多公司“并不害怕动用法律程序”的底气来源可能有很多,除了对个人发明人没有什么好怕的因素外,与这个技术只提交了一件专利申请有关。真正面临诉讼的选择时,害怕的可能不是侵权的人,反而是发明人害怕专利被无效悼。如果发明人2006年申请专利时,提交的不是一件而是十件或者数十件申请(就这个技术而言申请十几件或几十件专利不算多),现在与对方一谈,对方可能就心虚了。如果那样,所谈的就不是转让而是许可或者侵权赔偿的问题了。考虑到技术的深度和广度问题,如果赵先生的专利是一个专利包或者一个专利族,估计没人敢小看。
⑷专利申请要有国际视角。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可能还不够,即使判定侵权对侵权人而言也不是特别可怕,但国外就可能有保护充分甚至保护过度的地方,那里的专利侵权是件很可怕的事,所以好的技术在申请专利时不要仅局限于国内。赵先生既没有一个PCT申请的国际阶段,也没有半个专利申请美国的专利,所以赵先生联系美国WhatsApp等相关公司转让都石沉大海,就不足为怪了,人家根本就没有什么好担心的。如果有N个专利搞了国际PCT申请,哪怕是还没有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PCT申请,当赵先生与Facebook和WhatsApp洽谈转让时,一封带着美国申请或者PCT申请的专利清单的律师函发过去,至少会产生一些回音。在什么都没有的情况下,人家没有任何理由怕你或者理你。
很明显,要做好上述工作,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即使想拓展技术的深度和广度、即使有完美的申请策略、有宽广的国际视角,也差不多等于零。到头来,也只能是不断重复个人发明人的悲惨故事。即使现在中国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了,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跟上了,单打独斗的结果还是差不多。专利不是独行侠的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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