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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知识产权增强企业利润?

时间:2023-05-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拥有知识产权不算本事,要会运用知识产权为企业创造利润才算本事。专利流氓,是知识产权营运的典范。目前,国内已经陆续成立了100多家以知识产权运营为主营业务的机构,预计部分机构会朝着NPE的模式发展。厘清专利权与其他民事权利法律边界,对企业营运知识产权厘清了法律边界。该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

如何用知识产权增强企业利润?

企业拥有知识产权不算本事,要会运用知识产权为企业创造利润才算本事。用知识产权创造利润,就是知识产权的营运。专利流氓(PatentTroll),是知识产权营运的典范。所谓专利流氓,是指没有实体业务、主要通过积极发动专利侵权诉讼获取利润的公司。由于没有实体业务,国际上也称其为NPE(非执业实体)。一些NPE机构以很低的价格购买专利,然后寻找运用这些技术的企业进行诉讼。据统计,2014年上半年,在全球所有高技术领域专利诉讼中,87%的案件是由专利运营公司提起的。通常情况下,很多所谓的“侵权”企业往往并不想涉足诉讼,而是选择与NPE机构“私了”的方式,支付一笔高额的专利赔偿款(或专利许可使用费)。利用专利诉讼获取利润,是专利流氓最典型的盈利特征。美国最知名的NPE机构高智公司已于2008年进入中国市场。目前,国内已经陆续成立了100多家以知识产权运营为主营业务的机构,预计部分机构会朝着NPE的模式发展。最近,有篇报道“当专利‘肥羊’遭遇搅局之‘狼’”,讲的就是“专利营运”。我们一类新药“盐酸埃克替尼”早就获得专利,却偏偏在上市后接二连三地受到专利无效审查,他们就是冲着钱来的。2013年,华为公司被“专利流氓”起诉的次数达到32次。有人会指责这些NPE机构不做研发,只是通过买卖专利的方式起诉获利。但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这是公民拥有的合法权利。国内并没有明确禁止NPE的法律条文,只要没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NPE机构都应该是被允许的。纯粹的创新企业对NPE很反感,但是对NPE这种商业模式并不缺乏支持者。NPE的介入,激活了专利技术交易市场的内在潜力,促进了知识产权应用多元化的发展,对于推动专利技术转化、交易有着深远的意义。比如,华为、中兴早些时候也曾在国际上被动挨打,吃了亏之后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知识产权布局,全球申请量、授权量大幅提升,近年来多次诉讼胜诉,形成与主要竞争对手进行交叉许可的良性局面。因此,专利市场化运营是企业今后发展的必修课。

2016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及时回应科技创新对专利审判的新期待。厘清专利权与其他民事权利法律边界,对企业营运知识产权厘清了法律边界。《解释二》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解释二》共31条,主要涉及权利要求解释、间接侵权、标准实施抗辩、合法来源抗辩、停止侵权行为、赔偿额计算、专利无效对侵权诉讼的影响等专利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1.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

①加大专利权司法保护力度,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尽可能地解决专利诉讼中“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等突出问题。

②强化权利要求的公示和划界作用,增强专利权保护范围确定性,为社会公众提供明确的法律预期,促使专利文件撰写水平提高。

③厘清专利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法律边界,既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又避免专利权不适当地扩张,防止压缩再创新空间和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2.破解专利侵权案件五大难题

①间接侵权行为该如何裁定?

《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对专利权人的保护,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专利法修订草案也有类似的条文。

该条款明确,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提供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明知有关产品、方法被授予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积极诱导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诱导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实践中,间接侵权人与最终实施发明创造的侵权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并不构成共同过错。但是,若间接侵权人明知其提供的零部件等只能用于生产侵犯专利权的产品,而仍然提供给侵权人实施,则构成共同过错。

鉴于间接侵权人明显的主观恶意,且其提供的零部件是直接侵权行为的专用品或者其积极诱导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故将其纳入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制的范围。这并不意味着在现行法律框架之外给予专利权人以额外的保护,而是侵权责任法适用的应有之义,符合加强专利权人保护的客观实际。

②举证难、赔偿低如何解决?

针对“举证难、赔偿低”的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专利侵权诉讼中有关赔偿数额的举证规则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在参考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有关证据妨碍规定的基础上,根据专利权人的初步举证以及侵权人掌握相关证据的情况,将有关侵权人获利的举证义务分配给侵权人,并将此与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赔偿额的计算顺序相衔接。

第二十七条明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权利人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举证;在权利人已经提供侵权人所获利益的初步证据,而与专利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该账簿、资料;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第二十八条还指出,权利人、侵权人依法约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或者赔偿计算方法,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依据该约定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③善意使用者如何排除?

为厘清专利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法律边界,根据利益平衡原则,《解释二》第二十五条通过将善意使用者予以排除。

第二十五条明确,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该条第一款所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该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④专利临时保护期侵权如何裁定?

《解释二》对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功能性特征、标准必要专利、禁止反悔规则、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等问题作了规定。

针对早前争议较大的“专利临时保护期”可能出现的侵权问题,《解释二》第十八条明确,权利人依据专利法第十三条诉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有关专利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申请人请求保护的范围与发明专利公告授权时的专利保护范围不一致,被诉技术方案均落入上述两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实施了该发明;被诉技术方案仅落入其中一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内未实施该发明。

发明专利公告授权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在该条第一款所称期间内已由他人制造、销售、进口的产品,且该他人已支付或者书面承诺支付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适当费用的,对权利人关于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侵犯专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⑤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如何裁定?

有关判令停止侵权行为的问题,司法解释中还就案件中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进行了明确。

《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告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权利人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被诉行为,而判令其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

为推动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现将我任双流区知识产权局局长时指导和收集的知识产权营运案例介绍如下,拋砖引玉,供大家参考。

1.“蜀葡1号”品种权有限许可取得效益

营运知识产权是双流区“十二五”知识产权的重要工作。2011年,四川省自然资源研究院、双流区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双流区永安红提葡萄协会将其选育的“蜀葡1号”葡萄新品种,通过有限许可四川三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报国家农转资金和自身建基地使用,获得品种权许可使用费18万元,这是双流区营运知识产权取得的又一成果。

“蜀葡1号”是永安农民陈贵彬在自己红提园里发现的一株自然变异,由四川省自然资源研究院的专家牵头,双流农民陈贵彬参与,经过数年系统选育,于2010年由四川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颁布品种审定证书、2104年11月1日由农业部颁发“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CNA20090031.0)的新品种,是四川省第一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具有抗病性强、成熟早、丰产性好、二次挂果能力强、果形美、味道好、耐贮存的优点,有非常强的市场竞争力。为了尽快做大做强“蜀葡1号”,2011年初,“蜀葡1号”品种审定证书颁布后,四川三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希望品种选育单位通过品种有限许可获得部分权力,由其协作做大做强。协议内容为:品种选育单位独家许可四川三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蜀葡1号新品种产业化示范”申报国家农转资金项目,此项经费的30%作为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分配给品种选育方。品种选育方按每株30~50元的优惠价格,提供“蜀葡1号”原种苗给公司建立生产示范基地,公司以采摘销售鲜果为主,不得对外出售种苗。

协议签订后,四川三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蜀葡1号新品种产业化示范”申报了2011年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获得了国家60万元的立项资金补助。按协议支付了选育方代表四川省自然资源研究院品种许可使用费18万元;从选育方之一双流区永安红提葡萄协会选购了“蜀葡1号”原种苗3000多株,用于在邛崃西昌泸州建立公司的采摘销售鲜果生产基地。

目前,由陈贵彬牵头成立的双流永安红提葡萄协会,研究出了“棚架一体化技术”与“蜀葡1号”品种配套推广,建立“陈贵彬葡萄劳模工作室”,从棚架建造、品种组合、后期管理实行全程托管,很好发挥了“蜀葡1号”的效益。

2.双流富民葡萄合作社用专利技术中标葡萄长廊建设

4月25日,双流区白马滩观光农业合作社与双流区富民葡萄技术服务专业合作社签定了黄龙溪镇东岳村白马滩农民聚居点PVC葡萄长廊、葡萄观光采摘建设合同。合同标的240万元(含专利许可费3万元)。标志着双流区富民葡萄技术服务专业合作社充分利用团体社员红提协会的PVC葡萄长廊专利,最终击败竞争对手,成为此项目竞争的最终胜利者。

黄龙溪镇东岳村白马滩农民聚居点是成都市建设世界田园大城市新农村示范点。为使该示范点的建设与黄龙溪风景名胜区景点建设有机结合,黄龙溪镇党委政府要求把东岳村白马滩农民聚居点建设成为双流观光旅游新农村,把观光旅游作为农民聚居点的增收产业,并成立了双流区白马滩观光农业专业合作社。2011年元月,根据黄龙溪镇党委政府指示,白马滩观光农业专业合作社向外发布了建设白马滩农民聚居点葡萄长廊的招标公报。

招标工程内容:一是建设葡萄长廊1000米;二是建设葡萄钢架观光采摘园约20亩;三是葡萄竹架观光采摘园约5亩。工程要求:①美观,适应葡萄观光采摘要求,与聚居点建设风格一致;②实用,性价比高,有自己的知识产权;③有建设葡萄长廊的经验,葡萄栽种一年内要爬满长廊。

招标公告发布后,省内有众多绿化公司竞标,富民葡萄专业合作社首先以3万元价格,从永安红提葡萄协会处购得PVC廊架专利在该工程上的专利许可使用权。全省许多竞争者在制定建设方案时,都规划设计了PVC葡萄长廊,但都没有与专利权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没有规划PVC葡萄长廊的单位,要用钢管铁管做立柱,造价很高,用水泥楠竹做立柱,又不美观。黄龙溪镇党委政府经过比较,通过专家评比,最终选择了拥有专利许可权、有多年发展葡萄观光采摘经验的富民葡萄专业合作社为中标方,并由白马滩观光农业专业合作社与其签订建设合同。这是双流区农业专利造福农民的又一实例,标志着专利技术正逐渐影响我们的生活,作为市场竞争的筹码越来越受到广泛的应用。专利,让双流农民尝到了甜头。

3.双流区企业自主创新并靠专利保护拿“大单”

面对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双流区科技型企业通过自主创新,开发出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填补现有市场空白,表现出良好的免疫能力,有的甚至逆势而上,迅速扩张市场。

四川金石公司是一家研究、开发、生产新型塑料管材成套生产设备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自主创新,开发成功了高、中、低压增强塑料复合管,大、中口径塑料管,大口径高环钢埋地排水塑料管材及各种复合管的连接头等管材及生产设备。公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把研究开发过程中的创新成果申请了30多件专利,还把利用这些生产线生产出来的产品——不同系列、规格的给水管、排水管也申请了专利,使仿冒制造生产线者购成专利侵权,未购买公司制造的生产线而制造、销售给、排水管材产品者也购成专利侵权,为公司赢得了很大的发展空间。同时,公司还积极参与行业标准的起草制定,把利用专利技术而达到的高质量指标写入标准,实现专利技术的标准化,提高行业的准入门槛,限制一些低技术标准的企业进入,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先后获得了40多项专利授权,参与制定了2项行业标准。

2006年,该公司生产的“大口径钢骨架螺旋波纹管生产线”共计5个集装箱顺利发往意大利,开创了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管材专机成套设备第一次出口欧盟成员国的先河,是双流区建立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取得的又一成果。

意大利的Palbox Industraile Spa公司是欧盟一家著名管材制造商,公司实力雄厚,其产品在欧盟的市场占有率极高。2006年3月,意大利的这家公司在准备开发大口径管材时,通过国际互联网搜索到金石公司采用20多项专利技术研发的“大口径钢骨架螺旋波纹管生产线”相关信息,产生了浓厚兴趣,专程到金石公司实地考察后,购买了该生产线生产的管材样品发回意大利,经过全面的技术分析和性能综合测试后,对管材质量非常满意,在洽谈商定了购货具体细节后,于2006年6月与金石公司签订了定货合同。

由于有专利的保护,从2008年10月开始,该公司合同订单不减反增,目前来自欧盟的订单已排到2010年,不得不加紧生产以满足客户的需要。2008年11月,该公司击败一家日本供应商,与以色列签订了一套技术和设备出口合同。

同时,该企业十分重视专利维权工作。2009年初,金石公司发现天津市某公司仿造自己企业的设备,理直气壮地维权,终于赢了这场知识产权官司。2011年3月21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和山东省某公司侵犯金石公司的专利权侵权成立。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很好地保护了企业的市场和利润。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03年12月9日及15日,金石公司法人代表李某,将在工作中研究创新的“波纹管复合加强筋的金属板成型加工装置”及“缠绕式复合壁结构管的制造装置”申请了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并分别于2004年11月17日及2005年7月13日获得公告授权,目前专利权仍在保护期内且仍属有效专利。2005年3月5日,专利权人李某与其创办的金石公司签订了《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协议》,将自己的专利独占许可给自己创办的企业独家使用,独占许可使用费100万元。金石公司取得独占授权许可后,利用上述专利技术于2004年10月制造出国内首创的“钢带增强螺旋波纹管”等设备。按照专利权独占许可的规定,金石公司成为国内目前唯一有权制造该设备的公司。

金石公司运用专利技术生产出专利产品“钢带增强螺旋波纹管”等设备后,于2004年11月开始向市场销售,一些企业从金石公司购回产品后,发现利润丰厚,产生了仿制的想法,用“螺丝刀+锤子”进行拆分,掌握了“钢带增强螺旋波纹管”等设备的生产工艺,开始仿制并向社会销售,使金石公司的市场受到了很大影响。

2009年7月初,金石公司从网上发现天津市某公司在销售“钢带增强聚乙烯螺旋波纹管”产品,而金石公司查阅销售记录获知,自己从来没有向该公司销售过“钢带增强聚乙烯螺旋波纹管生产线”。没有买过生产线却有产品销售,这引起了金石公司的警觉。通过进一步了解得知,该公司购买的“钢带增强聚乙烯螺旋波纹管生产线”的核心技术方法正是李某的专利。于是,2009年7月29日,金石公司向该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要求该公司停止使用侵权设备并说明生产设备来源。该公司于2009年8月2日签收律师函后,一直拒绝说明,同时仍然利用侵权设备生产并销售侵权产品。于是,2011年2月18日,金石公司启动了诉讼证据保全程序,请求法院查封了该公司的侵权生产线,证实了生产线中装备了原告的专利产品。在此情况下,该公司才提供了该侵权生产线是2009年3月1日从潍坊中云购得,并提供了该公司作为买方与山东某公司作为卖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产品为GDLG-1500型PE钢塑管生产线1条,总金额105万元。该合同标的即是上述侵权生产线。于是,追加山东公司为共同被告。

经过法院对在天津某公司工厂内现场查封的“钢带增强聚乙烯螺旋波纹管生产线”现场勘验,以及与李某所获专利权的专利保护范围比对,发现两者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天津某公司和山东某公司对此不持异议。

庭审中,被告山东某公司提出了2011年1月20日,就李某的上述两个专利,已向国家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已被受理,希望暂停审理,待国家专利复审委作出结论后再进行。为此,金石公司提供了2009年8月12日被告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某就该案两专利曾以个人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于2009年11月19日和11月24日作出了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书。这次开庭后,被告公司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实质上是想拖延时间,消耗原告的精力和资源,其目的是拖垮原告。

为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的规定,决定不中止诉讼,继续审理。

审理认为,山东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两专利保护范围的技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被控侵权设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取得合法授权,也不能证明具有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其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亦不能成立,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天津某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由于被告侵权产品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天津某公司使用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未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本案证据表明,其使用的设备来自于山东某公司,具有合法来源,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该公司存在知道该设备系山东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证据。因此,该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停止使用侵犯原告专利权的涉案设备。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诉请,因侵权设备系各部件组合而成,判令二被告不得制造、使用和销售,足以达到停止侵权的效果,故法院不支持此项诉求。

关于原告要求二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请,由于原告未提供人身权或者商誉受到侵害的证据,故法院也不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二原告主张按照其签订的许可合同约定的许可使用费赔偿100万元,由于专利权人李某作为出让方与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金石公司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自己许可给自己的企业),因此,双方约定的独占许可使用费用的证明力较弱,二被告对此又提出异议。而且,原告未提供该合同实际履行的相关证据,故对该证据证明的赔偿数额法院不予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5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用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鉴于原告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山东某公司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故法院酌情认定赔偿数额为人民币50万元。

本案的过程为:企业发明→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第一方)名义申请专利→许可给自己创办的企业(第二方)独占使用,使用费100万元(未履行)→企业(第二方)开发出产品销售→购方(第三方)解剖产品仿制生产→销售给第四方→第一、二方从市场和网站上发现第四方侵权产品→向第四方发律师函→通过证据保全收集证据,迫使第三方露面→第三方以代理人名义申请第一方专利无效→国家作出有效决定→第三方又以单位名义申请第一方专利无效,请求法院中止审理→法院依据最高法院的规定继续审理→审理结果:①第三方侵权并应赔偿;②第四方侵权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合法购买,故侵权但不赔偿;③由于缺乏一二方受损证据和第三方获利证据,故按《专利法》第65条规定,法院酌情判决第三方赔偿人民币50万元。

金石公司知识产权异地维权一审胜诉,标志着中国“螺丝刀+锤子”仿造时代的结束,“中国制造”迈向“中国创造”已经启航。

目前,已有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土耳其、苏丹等国家的客商相继到金石公司考察、洽谈、签订购货合同,该公司的产品成功进入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2011年,通过四川省证监会推荐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2015年4月2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成为双流区企业成功在创业板上市的第一股。

4.双流区企业维权获得补助

森兰公司是双流区一家从事变频器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花费巨资开发了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森兰”系列变频调速器,先后被列入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和国家重点新产品项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国家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四川省“一号工程”项目,其产品被誉为中国国产变频器第一品牌。为保护知识产权,公司先后申请了百余项专利,“森兰”变频器的一些核心技术被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

2005年6月,森兰公司发现公司变频器产品销量锐减,而上海一家公司生产的变频器销量则大幅上升,抢占了森兰公司大量的市场份额。森兰公司通过购买对方公司变频器产品分析得出结论:该产品核心技术就是森兰公司拥有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于是,森兰公司以对方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四川省公安厅报案,经警方侦查确认:森兰公司副总经理兼副总工程师胡某、技术人员邓某将公司变频器技术资料复制后交与对方公司“幕后老板”罗某(森兰公司原上海销售经理),给森兰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森兰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森兰公司拥有变频器设计和生产的六项核心技术,属于商业秘密;森兰公司为保护商业秘密,与罗某、胡某、邓某等人签订了保密协议,三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协议,但三人在公司工作期间,违反保密规定,将森兰公司的核心技术用于竞争对手的生产,罗某、胡某、邓某的行为给森兰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2007年7月27日,一审法院判决:罗某、胡某有期徒刑3年,邓某因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此外,判决3人各处罚金85万元。三被告不服法院判决,提出上诉。2007年10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森兰公司这次知识产权维权行动共支出经费60余万元,其中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司法鉴定费、诉讼保全费等直接费用20.0582万元。根据《双流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双流区知识产权局向森兰公司兑现了知识产权维权经费10万元。

5.农产品插上知识产权翅膀 质更优价更高市场更俏

运用知识产权策略,做大做强现代农业,赋予知识产权经济意义,是双流县知识产权营运工作的重点内容。

2005年,双流县冬草莓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后,如何让双流冬草莓乘上“地理标志”这一知识产权之帆,快速前进,成为当年双流县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课题。首先,区知识产权局编印了宣传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知识产权年历10万份,免费发放给草莓种植户、营销户。二是区农发局、知识产权局、质监局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联合制定了《双流冬草莓地理标志使用规定》《双流冬草莓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标准》《双流冬草莓产品质量技术标准》。三是为配合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的使用,申请了“双流冬草莓”的集体证明商标,重新设计、定制了双流冬草莓产品包装盒、包装箱,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四是针对全区草莓种植户、草莓营销户分别组织开展了冬草莓标准化生产、冬草莓地理标志的使用与保护等相关培训。五是确定区草莓协会负责管理双流冬草莓地理标志,并与区内草莓营销户签订双流冬草莓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双流机场设立双流冬草莓质检平台,必须是双流出产、质量符合要求的冬草莓,才能使用双流冬草莓的地理标志。

由于地理标志的出现,使消费者看牌购货,避免了假冒双流冬草莓的产品上市,使双流冬草莓价格越卖越高,销售价格从2005年的20元/千克上升到2008年的36元/千克,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贴了双流冬草莓地理标志的双流冬草莓,每千克价格要比没有贴地理标志的草莓高出6元左右,每天的销量增加20%以上;种植冬草莓的经济效益从2005年的4000元/亩增加到了5000元/亩。双流县合江镇草莓协会会员、营销大户鄢某,2006年销售草莓达1200吨,比2005年增长了50%。2008年,他引进了8个草莓新品种,采用了保温大棚、节水渗灌、垄作栽培等现代农业新技术,新建了60亩草莓苗圃,为本地种植户提供优质种苗。双流县兴隆镇草莓协会会员孙某,2006年销售草莓1000多吨,比2005年增长了25%。2008年,她还在本地租了400多亩地种植冬草莓。良好的经济效益和营销大户的带动,使双流冬草莓的种植面积迅速发展,已从2005年的4.5万亩发展到2008年的5.2万亩,年均增长10%,是近年双流面积增长最快的特色品种。冬草莓地理标志的使用,预计2008年可为双流农民新增加收入5200万元。

地瓜籽是双流县牧马山地区几个镇的农业传统产业,永安镇地瓜(专业合作)研究协会是地瓜籽产业的龙头协会。协会在牧马山地区发展了地瓜原种基地一百多亩,生产基地1200余亩,年产地瓜种子300多万千克。2008年,在区知识产权局的指导、帮助下,由协会的销售理事成立了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制定了知识产权保护公约,按照公约的要求,协会每位销售理事缴纳知识产权保证金3万元后,按照“五统一”(统一使用协会注册的商标、统一使用协会设计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的包装、统一组织营销活动、统一生产技术规程、统一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和销售。在协会的统一组织下,牧马山地瓜籽的价格由过去的每千克几元增加到现在的每千克20几元,并占领了全国90%以上的地瓜籽市场,带动牧马山地区农户增收3500万元。由于地瓜研究协会成立知识产权联盟的信息被中国知识产权报、新华网等媒体广泛传播,使地瓜籽的订单比过去增长了30%,开盘价达20元/千克,同比增加4元/千克。仅此一项,可为牧马山地区农民新增加收入1200万元。目前,协会已注册商标3件,其中,“顺安”商标被评为成都市著名商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10余项。

6.总经理带队跳槽 新单位罚款当事人获刑

日前,双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单位加木公司使用他人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英格公司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英格公司造成主营业务利润损失达11328334.06元,经营信息损失为3167916.00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www.xing528.com)

本案系单位犯罪,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应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根据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公安机关搜查的图纸、电脑及司法鉴定结论,均证实被告人王某作为加木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动聘请原英格公司的技术负责人贾某、倪某、营销负责人张某及技术员李某到加木公司负责相同的工作。作为一名在刀具行业工作数十年的专家,被告人王某明知所聘请的上列人员在7:24及TMG21工具系统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使用了英格公司已采取过保密措施的7:24及TMG21工具系统类产品设计图纸、生产工艺和专用工装、检具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热处理工艺文件、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仍将上述商业秘密用于加木公司的生产和营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被告人贾某、张某、倪某、李某系本案的直接责任人,四被告人明知英格公司对7:24及TMG21工具系统的相关技术文件、热处理工艺文件、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仍然将原来在英格公司工作时所掌握的上述商业秘密,用于加木公司的生产和营销活动,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保护权利人对商业秘密享有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法院判定被告单位加木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600万元。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贾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倪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王某、贾某、张某、倪某、李某过去均为英格的员工,王某为总经理。2007年3月王某辞职创办加木公司并出任总经理。之后,原英格的技术总监贾某、营销总监张某、技术部长倪某、工程师李某及部分骨干30余人相继辞职去了加木公司,并在生产和营销活动中,使用了英格公司已采取过保密措施的7:24及TMG21工具系统类产品设计图纸、生产工艺和专用工装、检具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热处理工艺文件、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给英格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2008年10月,英格公司向区公安局报案并立案,后提升到市公安局管辖,经过周密侦察取证,后市检察院指定由区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审理,法院一审作出了前述判决。为此,区知识产权局决定补助英格公司知识产权维权费10万元,以鼓励企业知识产权受到侵权时,主动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企业,对企业的专有技术、工艺图纸和经营信息,要列入商业秘密管理。企业管理和技术人员,跳槽到其他单位,一定不要使用侵犯原就业企业的商业秘密。否则,新就业的单位和个人,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7.石某许可转让专利获现钱

2010年8月4日,成都某公司董事长石某的个人账户上,收到了来自山东某企业支付的专利许可使用费5万元。这是石某今年收到的山东某企业按协议代澳洲商人支付的第7笔专利许可使用费,总金额已达20多万元。

软质复合隔音保温材料目前仅有美国、西班牙等发达国家能够生产,2007年初,石某根据澳洲商人的要求开始研制,经过数百次攻关,于2008年初终于攻克了软质复合隔音保温材料的若干技术工艺难题,掌握了生产技术诀窍,生产出了有独特性能特点的轻质复合隔音保温材料,并于2008年5月19日申请了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009年2月18日获得国家专利局授权。

依靠“软质复合隔音保温材料”专利技术,开发生产的多用途软质复合隔音棉,是国际上最新的高效隔音吸音、保温隔热材料。广泛应用于各类建筑及设施设备(如民用住宅、会议室、办公室、影剧院、歌舞厅、工业厂房、设备及空调制冷等)的隔音降噪、保温隔热工程,特别是对各种异形管道(如下水管道)的隔音降噪效果非常理想。该产品由阻燃波浪吸音泡沫、橡塑复合隔音软板及铝塑膜复合而成;三种材料的组合能达到最好的隔音、隔热、抗老化效果,终生耐用。产品规格:2400×1000毫米(可按所需规格进行裁切,施工方便快速);隔音量(100Hz~10KHz):≥25dB;发火指数:0;扩展燃烧指数:0;热演变指数:0;发烟指数:0~1;耐高温≥120℃。很受澳洲商人的喜爱。

为了垄断国内生产市场和国际销售市场,澳洲商人与石某签订了专利独占许可使用协议。协议约定,由澳洲商人首期支付人民币50万元,独家买断软质复合隔音保温材料在专利有效期内的独家生产许可权。今后在专利有效期内,每生产1平方米,澳洲商人再支付专利权人石某专利许可使用费2.5元,每月结算一次。协议签订后,澳洲商人支付给了专利权人石某购买专利独占权费50万元,并在沿海寻找到了生产厂家,由石某指导企业购置调试设备,于2010年1月生产出了第一批合格产品,由澳洲商人包销国外(如图):

在这一链条中,石某获得的是专利许可使用费,澳洲商人获得的是独占垄断的商业利润,山东生产企业获得的是加工费。石某靠的是专利权许可获利,澳洲商人靠的是专利权独占后市场垄断营销获利,山东生产企业靠的是设备投资和劳动力投资,挣加工费获利。三者中,澳洲商人的利润最大,风险最小;山东生产企业利润最小,风险最大;石某有适度利润,没有风险。

据石某保守测算,软质复合隔音保温材料这项实用新型专利,在专利十年有效期内,至少可以为他带来800万元以上的收入。

8.双流县永安镇农民形成付费使用专利氛围

2009年3月10日上午,双流县永安镇科技办主任、知识产权工作站站长付加林,主动到永安镇红提葡萄协会,向协会会长陈贵彬缴纳今年他建设葡萄农庄时使用协会拥有的PVC立柱长廊专利技术建设红提长廊的专利许可使用费140元(每根10元)。在他的带动下,永安镇企业和农民使用红提协会拥有的PVC立柱长廊专利技术建设红提长廊打造旅游农业的业主:红提园业主陈某、万顺农庄业主陈某、红提人家业主游某、城市之乡业主程某、一品香农家乐业主孙某等分别向PVC立柱长廊的专利权人支付了专利权许可使用费。当天,红提协会收取PVC立柱长廊专利的专利许可使用费达3420元。

永安镇是成都市双流县丘区的一个农业大镇。该镇农民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意识强,研究的“农村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研究与推广应用”成果获省政府科技进步奖,“农民花钱买科技”风气浓,以知识产权为纽带组建的农技协活力强,八个农技协撑起了永安现代农业一片天。2008年,永安镇政府使用红提协会的PVC立柱长廊专利技术建设长廊,率先支付专利权人专利权许可使用费2600元,在全镇带了个好头,促进了永安付费使用专利技术氛围的形成。

永安镇是双流区知识产权示范镇,村村建有知识产权工作站,配备有知识产权特派员,每年开展知识产权的培训10余期、培训5000人次,协会申请了“PVC立柱长廊”、“苦瓜藤嫁接丝瓜藤”、“红提避雨栽培”等农业新技术专利30多项。该镇在地瓜研究协会率先成立了全国第一个农技协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使地瓜籽价格由成立联盟前的每千克10多元增加到如今的40多元,占有国内95%的市场份额,还出口越南。将当地名优特产二荆条辣椒申报了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获批准,组织红提协会培育了四川第一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无核红提葡萄新品种——蜀葡1号。据统计,全镇通过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为农民增加的收入已超过1亿元。

当天,按《专利法》的规定,协会从PVC立柱专利权许可收入中,按10%比例奖励“PVC立柱长廊”的发明人苏某340元。同时,对研究红提葡萄留树保鲜技术初获成功的农民游某,奖励1000元。

9.四川双流诞生全国首例政府使用农民专利付费协议

“以前我只想到在土地上挣钱,没想到动脑筋也可以挣钱!”2008年8月16日,成都双流县永安镇白果村红提种植能手苏某拿着2600元专利推广“首桶金”,异常激动。这一天,他代表红提葡萄协会与永安镇政府签署了一份特殊的协议——专利权使用许可协议。协议约定,每使用其一根专利“PVC立柱”用于红提廊架搭建,政府都将支付10元钱的专利权许可使用费。据悉,这是国内首个政府使用农民专利成果支付专利权许可使用费的协议。

2007年,永安镇科技办主任付加林到新疆吐鲁番考察后提出在永安建设成都吐鲁番的构想。他的这一想法,得到了当地葡萄种植能手,红提葡萄协会负责人陈某、苏某的拥护。打造成都吐鲁番最重要的就是建设廊架,建设廊架立柱,用新疆吐鲁番的木柱,成都气候潮湿容易腐化,不耐用;用传统的水泥立柱,不美观,搞旅游不适用;用彭镇政府建设廊架用的钢柱,成本大、易锈蚀,农民没有投资能力。最后决定在传统的水泥立柱上作文章。不美观,开始用漆喷、涂料刷,后来发现了PVC管,将PVC管套在水泥立柱上,既美观大方,又价廉适用。付加林说,就是它了。他们率先在陈某,苏某的葡萄园里各建设100米长的“PVC红提廊架”。苏某说:“特殊的PVC材质,成本很低,是使用钢筋支架费用的1/6,而且不需要日常维护,能让立柱寿命保持几十年。”

为完成区上下达给永安镇的专利申请目标任务,作为永安镇知识产权工作站站长的付加林,建议苏某代表红提葡萄协会作为专利权人申请国家专利,2008年7月该发明获得专利授权并开始推广。当天,在永安镇白果村我们看到,与新疆吐鲁番葡萄沟比肩的千米红提葡萄观光长廊吸引众多游人眼光,人们把玩着一串串红提,葡萄架下笑语鼎沸。笔者了解到,不仅该千米红提葡萄观光长廊完全使用这种材料,双流县内长达几公里的红提葡萄观光长廊,将全部采用苏某他们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

永安镇镇长毛国聪说,政府使用苏某的“PVC红提廊架”专利,支付专利权许可使用费,有利于形成尊重知识,付费使用专利技术的氛围;有利于调动全镇农民创新发明并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有利于加速“PVC红提廊架”这一发明在永安推广,促进永安镇红提产业不断发展壮大,推进永安镇打造观光旅游农业进程。

10.知识产权巧布局 游山玩水去收钱

日前,经四川省×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绵阳城区××灯具经营部赔偿四川×灯业公司专利侵权费4万元,并以登报方式公开书面承诺不再销售、使用侵犯该专利权的产品,使这起闹得沸沸扬扬的专利权纠纷画上了句号。××灯具企业专利营运初见效益。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1年初,四川××灯具企业的职工到四川三台县去旅游,发现三台县城樟洲大桥一路段安装的90盏LED灯侵犯了该灯业公司于2010年11月10日获得的“灯(玉兰四叉五火)”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于是通过拍照取证,向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站反映。在县知识产权局的指导帮助下,由企业法律事务部向当地市中级人民法院控告该路灯的管理使用单位——三台县某职能部门,该职能部门提供了该路段由四川×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有关资料,于是追加该公司为第二被告,第二被告四川×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该路段使用的灯系从绵阳城区××灯具经营部购买的有关证据,于是再追加该经营部为第三被告,第三被告绵阳城区××灯具经营部提供了该灯具由东莞一家灯具企业生产的有关证据,于是追加东莞某灯具生产企业为第四被告。

2011年8月31日,由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对原告四川××灯具企业与四被告进行了调解,在四被告承认有侵犯该灯具企业专利权的行为,承诺以后不再生产、销售、使用该侵权产品,同意在报上公开登报道歉,并由第三被告绵阳城区×灯具经营部赔偿人民币4万元的基础上,考虑到诸多因素,原告与四被告和解,并由法院主持,形成了民事调解协议。

四川××灯具企业是双流县专事LED研发、生产、制造、销售、工程承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四川省创新型企业,早在2008年国家启动“十城万盏”LED灯示范安装工程时,该企业在县知识产权局指导下,一手抓市场,另一手抓知识产权布局,组织研发、设计了一大批LED新型产品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为该企业到全国各地进行专利维权创造了条件。真是:知识产权巧布局,游山玩水去收钱。

11.专利预警为河南一企业挽回损失300万元

位于太行山下的河南焦作某制动器公司,近日生产出第一批新型制动器产品。该批产品能够得以顺利生产,专利代理机构功不可没。如果没有专利代理机构提出的及时有效的专利预警,企业投入的300多万元研发费用就打了“水漂”,并可能已经卷入一场专利纠纷“漩涡”之中。

据了解,焦作某制动器公司是生产各类工业制动器、风电偏航制动器、汽车气动制动系统等产品的专业厂家。自2009年开始,该企业先后投入300多万元,研发成功了一种液压制动器产品,适用于风电、煤矿等大型机电企业。2011年初,公司在新产品研发成功即将投产前夕,委托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然而,代理公司通过专利检索发现,北京某同行企业在2年前已经在该领域提交了1件类似的发明专利申请,并处于专利公开及实质审查阶段。

于是,公司总经理以及专利代理人和企业技术人员一起,就公司现有技术与北京某公司公开的专利文献进行认真的比对,发现短时间内很难绕开对手的专利保护范围。于是工作人员调整策略,终于从专利文献中发现德国某公司早在5年前就相同的产品在国外提交过1件发明专利申请。通过对这两件专利进行认真分析比对,代理公司认定北京某公司与德国某公司的专利有许多相同之处,随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最终,北京某公司的这件发明专利被大幅度地限制了权利要求范围,河南某制动器公司的产品得以顺利生产。

12.国外大公司营运专利秘籍

(1)三星公司的秘籍:专利拓展

三星公司是全球OLED重要的生产和研发企业,也是OLED专利的主要申请人。而美国UDC公司开发了用于照明的全磷光白色OLED,并拥有其专利,这属于OLED的关键技术之一的发光材料——磷光材料,是核心专利。虽然三星公司在磷光OLED领域已拥有相关专利,但是美国UDC的磷光材料是移动显示器必须要用的材料。为此,三星公司与美国UDC公司签订合作协议,UDC公司授权三星公司使用其磷光OLED专利,三星公司向UDC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在UDC的技术优势基础上,三星公司综合发展自身的OLED技术,使其产品在市场上具有性能、效果等方面的优势,为其占领市场提供服务。

由此可见,三星公司不但自己研发磷光OLED产品,而且密切关注同行的相关技术情况,通过引进相关专利技术并且进一步拓展相关专利技术,使自身的发展一直走在OLED产业的前沿。

专家认为,核心专利是专利引进的基础。核心专利一般是指某一领域的开创性的专利技术,也称为基础专利,该技术领域的各个技术分支的发展都依赖于核心专利。就是说,核心专利技术是技术发展过程中不可逾越的阶段。由于核心专利的持有者一般不会将自己的专利产品独家授权许可,常常核心专利被授权许可多个申请人进行使用。被许可使用核心专利的申请人通过对核心专利进行拓展研究,提高产品性能和效果,从而占领市场,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2)松下出光公司的秘籍:合作生产

松下出光OLED照明有限公司,是由松下电工与出光兴产公司在2011年共同合资成立的。松下电工拥有较强的设计和制造技术,而出光兴产公司又是全球OLED材料大厂,OLED材料研发能力突出。新成立的松下出光OLED照明有限公司有效融合了这两家公司的特长,拥有两家公司的相关专利,主攻照明用OLED面板的制造、研发、销售等业务。松下与出光兴产的合作并非偶然。早在2007年,松下电工、出光兴产和TAZMO就共同接受日本新能源与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NEDO)的委托从事OLED照明研究。这一合作为后来二者共同成立新公司打下了坚实基础。最终两者的成功合作取得了显著效果:松下出光OLED照明有限公司已开发出了世界最先进的面板,并计划向市场推广。

专家认为,合作生产是合作双方建立战略协作关系,双方以资金和专利权为基础投入,成立双方持股的新的研发或生产企业,在新企业的平台上进行生产制造,实行技术的转化和市场占有。这种合作,往往是在行业中某一技术领域有领先地位或突出技术的企业之间,为了保持或扩大技术和市场地位而采取的策略。

(3)铼宝公司的秘籍:专利诉讼

铼宝科技公司2005年3月启动对悠景公司的侵权诉讼,铼宝公司控告悠景公司涉嫌侵犯其“电激发光显示装置”与“电激发光显示装置及其封装方法”两件专利权,向法院提出资产扣押申请。

铼宝公司早于悠景公司获得柯达公司“电激发光显示装置”相关专利的授权,因此,在专利引进和发展方面从时间和完善程度上,铼宝公司要略优于悠景公司。为了进一步扩大OLED的市场份额,获取更多的利润,铼宝公司在开展专利拓展研发的同时,利用自身在专利布局上的优势,对与自己实力相当的竞争对手展开市场调查,以专利诉讼为手段,打压竞争对手。悠景公司成为其专利诉讼对象。

悠景公司的应对策略是,当铼宝公司告其侵权时,悠景公司反过来提出铼宝公司所主张的专利权是无效的。同时,也积极与柯达公司谈判,以谋求获得对柯达公司的专利获得许可使用。

专家认为,专利诉讼是专利权人运用专利权与主要市场对手进行竞争的有效方式,专利诉讼是竞争主体对抗方式的重要体现。这一案例中,在专利运营策略方面,悠景公司处于相对被动的局面。因为在专利权无效过程中,需要时间搜集证据,而且无效宣告程序本身还需要时间。其间铼宝公司已经申请法院将侵权产品进行专利侵权鉴定,同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这些都会从事实上影响悠景公司对于扩大生产和市场占有的具体投入,从战略上来说,已经处于不利境地。

(4)微软移动公司的秘籍:吓唬吓唬不会真起诉

在科技行业中,同一领域的专利诉讼屡见不鲜,但几乎没有企业能通过专利诉讼彻底摧毁敌手或者确立自己的统治地位。一旦进入旷日持久的诉讼,原告和被告双方都将耗费大量时间、金钱和人力,以至于最后胜利的结果都显得微不足道,也许唯一的赢家只是日进斗金的律师团队。

因此,一些企业,通过买断一些专利,然后试图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利用这些专利牟利,实践证明,这是一条靠不住的道路。基于此,微软采取了另一种战略:威胁,但不起诉。

乔布斯曾认为谷歌侵犯了苹果的专利,扬言要对谷歌发动“热核战争”。事实上,在和三星、谷歌多年的专利斗争中,苹果虽然赢了几场官司,但获得的补偿与打官司投入相比,都微不足道。微软、高通、ARM等公司很少上法庭打专利官司,但他们却利用手中拥有的大量专利,收取了大量的专利权许可使用费,并巩固了自身的地位,做到了“不战而屈人之兵”。

过去几年中,移动行业一直都被大量的专利诉讼与反诉讼所充斥,看起来就像是每个公司都在起诉其他所有公司。据《华尔街日报》报道称,除了打官司巨额的费用外,这个行业在专利诉讼方面几乎没有什么东西能“秀”给大家看。

不仅现在的法庭越来越倾向于驳回专利诉讼,甚至就连移动行业中的公司自己也承认,专利诉讼旷日持久,到最后却经常以和解收场,甚至是相关判决给起诉方带来的收益,远远低于期望值。在科技领域中,诉讼案件经常都需要几年时间才能作出判决,而无论法庭最终作出什么样的判决,多数都是“文不对题”,无法给起诉方带来期望的回报。而到法庭做出判决时,迅速发展的科技行业早已阔步前进。

因此,在发现侵权者后,微软简简单单的派出一名律师,威胁侵权者,称微软将利用自己所拥有的专利组合来发起诉讼,然后迫使对方坐下来谈判,通过谈判就能获得大笔的专利权许可使用费收入,这确实是个好办法。

一个有关专利的事实是:在过去很长时间里,美国专利与商标局(USPTO)一直都在对质量可疑的技术颁发专利,以至于目前这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专利之于微软,犹如礼品赠与圣诞老人。

正是这个原因,微软才更愿意在LG、中兴通讯、华硕及其他Android被授权商的会议室里进行其专利“诉讼”。在紧闭的大门背后,微软能说服这些被授权商相信,它们已经侵犯了微软的专利(事实上这很有可能),而法庭将会为微软主持公道(事实上不太可能)。对于这些被授权商来说,有可能被微软告上法庭,这种风险已经足以促使其乖乖地签下专利权许可使用费合同,而微软无需真的发起诉讼就能“闷声大发财”。

对簿公堂确实是件存在风险的事情;但从最近以来的法庭判例来看,这种风险一直都在变得越来越小。法庭不喜欢通过诉讼来展开竞争的战略;尤其是,如果诉讼以似是而非的主张和可疑的专利为基础,那就更是如此。

斯坦福大学的法律教授指出:买断一些专利,然后试图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利用这些专利牟利,这是一条靠不住的道路。也正是出于这个理由,微软采取了另一种战略:威胁,但不起诉。通过威胁后坐下来谈判,往往比直接打官司还牟利。

微软早已意识到:挥舞专利大棒起诉竞争对手的做法得不偿失;挥舞专利大棒吓唬吓唬竞争对手,迫使对方坐下来谈判才是明智的。

(5)日本住友的秘籍:不断延长稀土专利的期限,让保护期不断延长

钕铁硼在军事领域和日常生活中有广泛应用。从汽车、智能手机到电脑的存储,钕铁硼一直是不可替代的要素。美国的爱国者号导弹能够做到精准拦截,制导系统中钕铁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有观点认为,从钕铁硼的使用率,可以看出一个国家的工业文明程度。

作为稀土生产和应用大国,中国目前有200余家钕铁硼企业,贡献了约占全球80%的钕铁硼产量。但在这个行业,中国从来没有话语权。造成中国企业被动局面的根本原因,是日本企业在稀土行业中的专利权封锁。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日本的稀土企业即开始进行全球专利布局。

1982年,日本住友特殊金属株式会社(下称住友特殊金属)率先发现钕铁硼,第二年就分别在美国和日本申请了专利,根据日本和美国的法律,此类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也就是说,到2003年,这些关于钕铁硼的专利就失效了。

几乎在同期,中国的科研机构也在进行类似的研究,并且技术和产品都不比日本落后。但由于当时国内根本没有知识产权的概念,加上到国外申请专利动辄就要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美元,所以当时中国没有人出去申请专利。而当时日本的专利操作手段已经非常成熟,他们不仅把实现的技术写入专利,甚至把一些在当时还没有实现的技术,也写入专利当中。比如,在钕铁硼发现之初,钕是唯一用于生产钕铁硼的稀土元素,但随着技术的发展,稀土中的镨、钆、铽、镧、铈、钬等多种元素都被纳入其中。有些元素是最近十年才进入钕铁硼生产工艺的,但是在1983年日本企业申请专利时,已经尽数写入其中。

1983年日本企业申请钕铁硼专利的时候,中国还没有相应的专利法规。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颁布实施的第一天,住友特殊金属就前来提出专利申请。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相关专利在国外第一次申请之后,再到中国就以相同主题提出申请,优先权为一年。由于当时距离日本企业第一次申请专利已经超过一年,所以中国专利局拒绝了住友特殊金属的申请。这就意味着,当时住友特殊金属的核心专利在中国是无效的。

虽然在中国失去了核心专利,但住友特殊金属并没有放弃对中国竞争对手的打压。日本企业不断向下游的应用企业施加压力,告诫他们不要陷入专利诉讼之中。这对那些上市的下游应用企业来讲,专利诉讼不仅意味着要耗费大量时间、费用去应诉,还可能对形象与市值造成影响。大多数公司不愿意惹上麻烦,这使得中国的钕铁硼企业失去了几乎全部的高端市场。

与此同时,日本企业继续申请新的专利,试图巩固在专利方面的垄断地位。在2000年前后,住友特殊金属曾假借客户的名义到中国的企业进行参观,当时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不强,住友参观的所有企业几乎都把自己的生产工艺详细告知,这直接导致住友特殊金属针对中国企业的生产工艺申请了大量专利。以压型技术为例,住友特殊金属工厂的压机精度很高,压结后的钕铁硼可以直接进行烧结,而中国的压机精度不好,压力不够,需要进行等静压二次压制才能进行烧结。而二次压制的工艺却被住友特殊金属写入自己的专利中,并在国际上取得了这项专利,这是恶意针对中国企业的故意行为。

除了用一些外围的专利去捆绑核心专利,还有用工艺专利去维护成分专利等措施。到2003年,钕铁硼领域的核心专利已经到期,此后,收购了住友特殊金属股份的日立金属继续采用各种手段来延长自己的专利期限。成分专利是钕铁硼生产中的核心专利,任何生产钕铁硼的企业都绕不开。在专利保护期限内,相关专利需要得到授权,这没有问题,但是专利期限到期后仍然继续恶意延长期限,就不再是正常行为了。当年日立金属的行为,就属于恶意专利申请。可惜当时国内的企业都没有专利意识,在专利公示期内,没有企业提出异议,就是用这样的方式,日本企业全面限制了中国钕铁硼企业的发展,这是不公平的。

事实上,在上世纪末期,很多中国的稀土企业都在期盼2003年,希望能够在日本企业核心专利到期之后获得快速的发展机会。然而在1998年,住友特殊金属联合美国麦格昆磁公司,拿出6项专利向两家中国企业发起“337调查”。由于当时国内的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不足,同时实力普遍不够雄厚,很难承担起国际官司动辄数百万美元的花费。那次诉讼,中国企业并未应诉。因此,住友特殊金属与美国麦格昆磁公司胜诉的结果是获得了“美国普遍排除令”。这意味着,除这两家公司的钕铁硼产品外,其他企业的钕铁硼如果未获得授权,将不能进入美国境内。这样,下游应用企业如果使用了没有获得授权的钕铁硼,下游产品也会被排除在美国的大门之外。在此次337调查中,住友特殊金属与美国麦格昆磁提出的6项专利中,最核心的一项专利就是“含钴专利”。在钕铁硼的烧结中加入钴元素,来增加其烧结时的稳定性是钕铁硼行业中的普遍做法,其他企业很难绕开这项专利。而且,成分元素也是最容易被检测的专利内容,美国海关只要提出入关产品的成分就能判断是否涉嫌侵权。在这6个专利中,“含钴专利”最晚到期,到期时间为2014年7月8日。这样,让日本企业的专利期限再次延长了十年之久。

在这样的形势下,为了开拓海外市场,5家中国企业先后向日本企业购买了专利授权。除了昂贵的授权费用外,中国企业还需要向对方按出口额缴纳一定比例的抽成。这样,中国的稀土企业发展得越大,日本企业获得的利益就越高。“含钴专利”即将到期的时候,日本企业故伎重演。2012年,日立金属拿出4项专利,向中国3家钕铁硼生产企业以及世界上26家应用钕铁硼的企业再次发起337调查。这次日立金属起诉的目的很明显,就是用这样的方式宣告日立仍然拥有专利,从而对下游的应用企业起到震慑作用。

此次中国的3家企业不仅前往美国应诉,还重金聘请了美国专业的律师团队。这次日立金属拿出4项自认为很核心的专利,实际上却很容易就能驳倒。如果这次胜诉,困扰中国钕铁硼产业发展几十年的专利障碍就彻底解决了。特别是2014年7月8日后,“普遍排除令”中最后一项专利过期,此前一直向日立金属购买专利授权的德国、日本企业均默认日立金属专利到期,就不再继续缴纳专利授权费用。这个官司的胜诉几乎是确定的,一位直接接触此案美国律师团队的业内人士说,戏剧性的情节是在判决前的一周,3家中国企业与日立金属迅速达成和解,拿到日立金属的专利授权,而其他26家应用企业向日立写下保证书,保证今后不采购没有专利授权企业的产品。算上之前的5家企业,中国共有8家企业取得了专利授权。这意味着除了获得专利授权的企业外,其他数百家国内钕铁硼企业生产的产品仍然无法出口。而在2014年之后,日本的专利授权,只剩下针对中国企业的内容。小范围拿到授权,也就等于承认了日本企业的专利在中国继续有效,这些企业不但可以进入钕铁硼的高端市场,更重要的是还可以排除国内其他企业参与竞争当中。几乎在3家中国企业与日立金属和解的同时,国内未获授权的钕铁硼企业开始了自己的行动。2013年5月,包括中北通磁、宁波同创在内的7家钕铁硼企业组成联盟,试图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3年5月,国内几十家钕铁硼企业的代表在沈阳召开了一次会议。在会上各家企业意见一致,认为必须联合起来,突破日立金属的专利封锁。2013年7月,沈阳中北通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同创强磁材料有限公司、宁波永久磁业有限公司,宁波科田磁业有限公司、杭州永磁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华辉磁业有限公司以及江门磁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这7家企业,成立“稀土永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共筹资金准备去美国对日立金属提起诉讼。

除了聘请美国的专业律师团队,联盟还特意找到大批稀土以及专利的专家和律师,用一年时间仔细梳理和分析了日立金属在全球拥有的600余项专利(600余项项目中含大量不同地区的重复专利),同时对比了目前中国企业拥有的140余项专利,结果是我们根本不侵犯日立金属的专利,目前日立金属的2项专利被美国专利商标局认定无效。

除了在美国的诉讼,联盟中的部分企业同时在国内向日立金属提起反垄断诉讼。2014年底,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次针对日立金属提出的垄断诉讼。此前,日立金属两次提出管辖权异议,都遭到驳回,他们也是利用程序拖延时间。2015年9月21日,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的初步证据交换中,日立方面当庭承认其专利“非必须”,且辩解称,只是为了商业目的而进行了夸大宣传行为。这对于中国钕铁硼行业来说,专利的问题本应于2003年到期的,在2015年终于得到了解决,无端延长了12年。

上述秘籍,各有优劣,随时间、地点、企业、知识产权的不同而不同,要灵活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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