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企业新三板上市,税务问题也是个坎

企业新三板上市,税务问题也是个坎

时间:2023-05-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许多中小企业热衷于到“新三板”挂牌上市。寄希望于通过“新三板”挂牌上市后迅速转为“创业板”或者“中小板”上市。当前,“新三板”挂牌上市的公司已经迅速飙升到3000余家,在资本市场已呈燎原之势,也撩拨起了无数中小企业主的“上市”之梦。由于拟挂牌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多数处于粗放经营状态,税务问题便也成了中小企业圆梦过程中一个又一个的坎:(一)企业新三板上市要过的“七个坎”1.消灭内账是个坎。

企业新三板上市,税务问题也是个坎

目前,许多中小企业热衷于到“新三板”挂牌上市。寄希望于通过“新三板”挂牌上市后迅速转为“创业板”或者“中小板”上市。大家知道,“新三板”上市是机构(企业)间的交易,“创业板”或者“中小板”上市是股民间的交易,“新三板”要转到“创业板”或者“中小板”上市,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当前,“新三板”挂牌上市的公司已经迅速飙升到3000余家,在资本市场已呈燎原之势,也撩拨起了无数中小企业主的“上市”之梦。由于拟挂牌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多数处于粗放经营状态,税务问题便也成了中小企业圆梦过程中一个又一个的坎:

(一)企业新三板上市要过的“七个坎”

1.消灭内账是个坎。内外账合一,这是券商律师会计师一致的基本要求,并苦口婆心告诫企业主:“虽然要多交点税,但账上利润增加了,未来一元可能变十元、五十元甚至更多”。

正所谓“站着说话不腰疼”,企业主即使信了那个美好的未来,却也有更多的担心:税交了,挂不上去怎么办?交完税,利润没了怎么办?收入全报了,进项不够怎么办?收入若猛增,税务局顺藤摸瓜怎么办?

这些问题,尤其是产业链终端产品面对直接消费者的行业如服装、电子产品、建材产品等行业最为头痛。

当然,我们首先的主张是,既然要挂牌,就成了公众公司,大家都盯着你的时候,依法纳税是最起码的企业道德。但回归残酷的现实环境,在实际征收率普遍不高的行业,“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真实的存在着,全面纳税确实可能带来生存危机。

要想美梦延续,剥离不良业务、寻求政策洼地可能会成为比较无奈而又现实的选择。

2.规范外账是个坎。挂牌了,必须执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应用在中国,主要归财政体系管辖,多年来在“立法”上一直干得挺好,但在执法上基本处于放养状态,这就导致中国大量中小企业的会计制度选择与应用长期处于落后甚至混乱的状态。

中国的财税两界,既分又合,相互纠缠,剪不断理还乱,基于会计准则的税务处理与此前可能会有多处不同,多数企业处于“既在偷税,又在多交税”的窘境之中。我们曾经接触到多交数亿元税款的企业,也遇到过一些农业企业,既免增值税,又免企业所得税,却要习惯性的坚持“不开票就不申报”的“真理”,愣是要走上瞒报收入的不归路。

所以,拟上“新三板”的企业,从老板到财务都要树立“换制度,更要换思路”的意识。

3.模式升级是个坎。“新三板”上市条件之一就是“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换言之就是你的商业模式能否支撑你一直活下去。所以,挂牌,也是一次商业模式升级的重大契机。改良商业模式过程中,大家必须关注“国家”这个最强势的“大股东”,他以税的方式优先分红。业务变了,税就跟着变了;税变了,可能又会反过来倒逼业务的改变,这是个互生共进、相互对抗又相互依赖的过程,值得大家花点功夫认真琢磨。

比如某机械设备生产商,原本是生产销售机器,并负责设计、运输、安装、培训、保养全过程,也全过程全额交了增值税,挂牌前在专家指导下引入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期票贴现、分期付款等金融元素,降低了客户购买的资金门槛,对扩大销售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因其毛利较高,执行17%的税率导致增值税税赋一直居高不下。后来,经税务专家详细分析其销售及服务的内容实质后,将设计、运输、培训、保养等服务性职能转移到单设的全资子公司专业履行,并与客户签定长期维保合同,同时承接竞争同行所售设备维保工作,单独对服务团队进行绩效考核。这样取得了良好的多赢效果:提升了专业服务能力、拓宽了营收领域、改善了客户体验、享受了现代服务业较低的税率(3%、6%、11%等)。

再比如某有色金属商贸巨头,其购销一吨货品成交价数万元,但毛利才数十元。由于毛利率极低,其利润被最不起眼的购销双重印花税严重蚕食。“穷则思变”,经税务专家详细分析后,在合作伙伴的支持协助下,搭建了供应链平台,直接将购销双方引入进行交易撮合,并收取平台使用费或代购手续费,在资金流水基本不变,毛利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其印花税负担变得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了。总之,在当今时代,要学会跨界揉合法务、财务、税务、互联网等诸学科的规则与技巧,建立新的商业模式,实现最优的税收筹划!

4.股改更名是个坎。挂牌,就一定要股改,要将××有限公司更名为××股份有限公司,就要净资产折股。如果是自然人股东,或境外法人股东,这个折股,就相当于先分配再投入,这个过程是要交个人所得税或预提所得税的。很多企业主可能就不明白了:公司也就换了个名而已,股东一分钱没收到,资产咋就打了个八折或九折?

根据现有税收法规,境内非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分红要交20%个人所得税,境外法人机构分红默认要交10%预提所得税;而境内法人分红与境外自然人分红执行的则是免税政策。

经统计,95%以上的民营企业(公司),是以自然人做股东的。那么挂牌前遭遇“改名纳税”事件就成大概率事件了。究其原因,主要是你输在了起跑线上:谁叫你当年成立公司或取得股权时要用自然人呢?所以:股改前将股权做适当调整,便成了你的必修课。

另外,股改更名,还面临着公司所有资产、权益随之更名的问题。正常情况下这个过程是没啥税的,因为实质上法律主体并没改变,股东结构也并没本质上的变化。但是,很多人喜欢抢时间,将三步并做两步走,将股改与引入新股东等其他操作同步进行,这就突破了“投资主体不变”的框框,小心税务局分分钟会跑来跟你理论理论,交税就是脱三层皮,不交税也吓你一身冷汗。

因此,在规划挂牌路径图时要分步走,该快则快,该慢则慢,无远虑必有近忧!

5.副业剥离是个坎。一般而言,挂牌会要求你主业突出。偏偏我们很多企业主又喜欢将鸡蛋放在多个篮子里。放多个篮子里的思维没有错,错误的是企业主们又喜欢用股权这根绳子将篮子们绑在一起,而且是毫无规划的乱绑一气。我们梳理过很多企业主的公司股权架构,画出来的图,自已都看晕了。挂牌前,这些理还乱的关系,就只能剪断。一剪刀下去,往往就引发了一系列的股权重组,一重组,税又如影随形而来了。很多企业主就在哀叹:我也就是把钱从左口袋挪到右口袋,怎么就缩水了呢?

幸运的是,国家最近对重组持续给出了税收大礼包。如果你不是傻到全部用现金进行重组,就偷着乐吧!

6.股权激励是个坎。人才,是21世纪最宝贵的资产。尽管这个最重要的资产在我们的财务报表上并没有记录!要挂牌的企业当然也深深懂得留住人心的重要性,所以,大家都想用股权这个金手铐来拴住核心人员,甚至搞全员持股。股权激励中的税收,如果简单用一句话来说,就是“因雇佣关系而低价获得的股票,低价部分是要按工资薪金来缴税的”,而且这个税率,动辙可能适用最高的45%。

股权激励中,较常采用的是期权,其实有个更现实的说法是:对老板而言,心在哪钱就在哪;对员工而言,钱在哪心就在哪。所以,有可能的话,可以适当考虑让员工早期实际出资入点股。

7.斩仓套现是个坎。上市、挂牌,最动人的还是对高位套现的憧憬。对于“新三板”股权的套现,目前政策下还得缴税。对于斩仓所得,正常情况下,个人须缴税五分之一(20%),有限公司须缴税四分之一(25%),合伙企业须缴税三分之一(35%)。

纳税,是痛并光荣的!所幸的是,世界那么大,大家可以认真想想,其实还有很多更好的选择!过早捆住自己的手脚,对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

(二)企业新三板上市必须股改

企业要想在新三板上市,必须由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要过股改更名这个坎。企业必须了解下列改制知识:

1.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在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方面维持同一公司主体,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以组织形式变更的方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将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相应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额。整体变更完成后,仅仅是公司组织形式不同,而企业仍然是同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

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3)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4)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合法的公司住所。

2.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七大流程:

(1)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并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2)清产核资。主要是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对企业各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是清查资产数额,界定企业产权,重估资产价值,核实企业资产。从而进一步完善企业资产管理制度,促进企业资产优化配置。

(3)界定企业产权。主要是指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企业国有资产负有多重财产权利,权利结构复杂,容易成为纠纷的源头,所以需要对其进行产权界定。企业产权界定是依法划分企业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的权利范围及管理权限的法律行为。借此,要明确哪些资产归属国家,哪些资产的哪些权能归属于哪些主体。

(4)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是指为资产估价,即经由认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目的,遵循法定标准和程序,科学的对企业资产的现有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以报告形式予以确认。资产评估要遵循真实、公平、独立、客观、科学、专业等原则。其范围既包括固定资产,也包括流动资产,既包括无形资产、也包括有形资产。其程序包括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和验证确认等几个步骤。资产评估经常委托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5)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完成后,应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改制前三年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6)认缴出资。企业改制后认缴的出资额是企业经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的价值。既包括原企业的资产换算,也包括新认缴注入的资本。

(7)申请登记。此登记既可以是设立登记,也可以是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予以登记,并发放新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为企业或公司成立的日期。

3.具体操作十一大步骤:

(1)设立改制筹备小组,专门负责本次改制工作。

(2)选择发起人现行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

(3)聘请中介机构。

(4)尽职调查、资产评估与审计。

(5)产权界定。

(6)国有股权设置改制公司涉及国有资产投入的,要对公司改制后国有股的设置问题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批准相关股权设置的文件,对国有资产作价及相应持股进行审批。通常在申报国有股权设置申请书的同时,还要求公司律师就国有股权设置出具法律意见书

(7)制定改制方案,签署发起人协议和章程草案。

(8)申请并办理设立报批手续。

(9)认缴及招募股份。

(10)注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保送公司章程、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及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设立的,发行股份的股款幕足并经验资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审议公司设立费用和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

(11)产生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并召开第一次会议

4.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涉税问题

国税[2002]420号文件规定不交纳增值税。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不缴纳营业税,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规定资本公积折股不缴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转增资本,个人股东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资本公积折股不缴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转增资本,视同分红,法人股东与改制企业存在税率差要补税。印花税,财税[2003]183号文件规定新增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部分要交纳印花税。根据 财税[2015]37号文件规定免征契税,根据财税[2015]5号文件规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挂牌“新三板”要克服的九大税务“障碍

当前,“新三板”上市已经成为很多中小企业开展上市融资的重要途径。随着越来越多企业的挂牌需求,新三板的交易也越来越活跃。企业在申请挂牌过程中,尤其是在改制阶段,普遍会遇到一些税务瑕疵问题,甚至会遇到一些棘手的税务问题,干扰着企业挂牌“新三板”的预期。若处理不当的话,将构成企业挂牌的实质性障碍。针对拟挂牌企业可能出现的各种税务瑕疵,企业挂牌“新三板”要注意克服以下九大税务“障碍”:

1.历史遗留税务问题

“新三板”挂牌中容易出现自行缓缴、拖欠税款并缴纳滞纳金情况,需要调增利润补缴税金。中小企业在创业阶段或者发展阶段,隐藏一部分收入问题比较常见。企业拟挂牌转让的财务不规范问题,可以通过财务处理解决,但是需要补缴流转税或者企业所得税等税金。如果企业在发行前临时大量补缴以前年度税款,又缺乏合理性说明,即使税务部门出具了合法纳税的意见,仍具有较大审核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拟上市企业必须补缴完欠税后,再出具税务主管部门的证明,即可被监管层认可。

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是产生税务风险的重要来源之一,例如,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在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若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对此,拟挂牌企业应积极与相关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尽早解决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适当时候还应向税务机关申请批复以明确涉税问题的处理方法,这是消除或降低税务风险的理想途径。申报财务报表对原始报表进行的差错更正中,如果涉及收入和利润的调整,往往会有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补缴问题。当期补缴前期税款,属于“自查补税”行为,除收取滞纳金外,税务主管部门一般不会进行处罚。报告期内补税的性质和金额,决定补税行为是否构成审核中的实质障碍,补税的性质和金额,是由相关会计差错的性质和金额所决定的。

会计差错的性质,可以分为错误引起的差错和舞弊引起的差错两类。错误引起的差错,主要包括会计方法使用不当、会计未及时处理业务引起的跨期确认等所形成的差错;舞弊引起的差错,主要指前期由于避税的考虑,隐匿收入或虚构成本,导致收入和利润少计所形成的差错。错误引起的补税是容易理解的,但如果涉嫌前期逃税,那么补税的性质是比较恶劣的。企业存在的欠税问题,在以往的发行过程中,是重点关注的事项,因为补缴所产生的迟延纳税将会带来税收滞纳金或税务处罚,有可能减少每股收益及股东权益。现在证监会对大幅度的补税、调账不认可了。凡出现此类情况的,一般都要至少经过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后,才能提交发行申请,使得企业错过了上市的好时机。

2.重大税收违法违规情形

重大税收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公司应就其最近两年是否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违规情况,发出明确的书面声明。表明公司近几年能够依法纳税,截止期不存在被海关、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形,两年内没有存在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税务、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出具公司无违法违规证明文件或调查反馈文件。原则上,凡被税务机关处罚的、实施机关处于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均属重大违法行为,但实施机关依法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做出合理解释的除外。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因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通常是指税务部门实施的,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税务处罚决定。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违法行为。原则上,凡被给予税务罚款以上税务处罚的行为,均属于重大违法行为,除非作出处罚的税务机关能够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能依法给出合理说明。不能出具无税收违法违规证明,涉嫌重大税收违法违规行为,被视为税务行政违法是刑事的违法,并构成“新三板”挂牌审核的实质性障碍。

3.关联交易转让定价

关联交易,包括关联方、关联交易类型、必要性与公允性、规范制度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等问题。部分企业为了降低税赋,通常选择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税赋差”转移利润。

无论是IPO还是新三板挂牌,对于关联交易的审查都非常严格。从理想状况讲,有条件的企业最好能够完全避免关联交易的发生或尽量减少发生,但是,绝对的避免关联交易背后可能是经营受阻、成本增加、竞争力下降。因此,要辩证的看待关联交易,特别要处理好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清楚认识关联交易的性质和范围;二是尽可能减少不重要的关联交易,拒绝不必要和不正常的关联交易;三是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财务处理务必要做到合法、规范、严格。

关联交易的税务问题非常复杂,中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时会涉及关联交易,而规避关联交易中的税务风险,最好的办法是减少关联交易行为。但是在现实情况下,关联交易往往无法避免,并且很难规避其中的税务风险。上市审核机构之所以对拟挂牌企业关联交易高度关注,主要是为了避免挂牌公司大股东利用关联方交易实施利益输送,进而损害挂牌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凭中小企业自身的力量,显然很难通过券商的尽职调查,也就很难在众多的挂牌申请企业名单中脱颖而出。同时,税务机关出于反避税的目的,也会对关联交易非常关注。特别是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其关联交易必须公开披露,更应注意其中的涉税风险。一般来说,被认定为转让定价对象的企业主要包括:连续数年营业亏损或盈利上下波动的企业,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利润率存在差异的企业,与低税率地区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数额较大的企业,存在特许权使用费或者其他服务费用支付的企业,使用不常见的转让定价方法的企业等。关联交易的正面影响反映在可提高企业竞争力和降低交易成本,负面影响在于内幕交易、利润转移、税赋回避、市场垄断等。因此,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需按照《企业所得税》以及《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提交、留存相关资料,如同期资料等,以证明定价的合理性。

4.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存在严重依赖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税收优惠占各期利润平均达到20%以上将会构成严重的税收依赖,同时将构成IPO(首次公开募股)的绝对障碍。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税收优惠占各期利润平均达到20%以上将会构成严重的税收依赖,同时将构成拟挂牌企业的绝对障碍。在有着严重税收依赖问题的申报企业中,严重的税收依赖将令企业业绩出现极大的不确定性。当一家企业确定上市目标后,地方政府往往将其当作重点企业予以照顾,这非常容易导致地方政府滥用公共资源对上市企业进行不恰当的利益输送。如果是与国家政策不相符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当地政府能够证明其不属于重大违规行为且金额并不大的话,是不构成拟挂牌企业的实质性障碍。拟挂牌企业对税收优惠的依赖,主要是流转税中的增值税退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

守法经营的问题,主要是指享受地方政府制定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基于招商引资、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等考虑,地方政府越权批准税收减免、缓缴、返还的现象屡见不鲜。合法的税收优惠都明确有国家层面的文件依据,地方性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并不符合法律法规,实质上属于地方财政的返还或奖励。尽管收到的税收优惠都计入营业外收入,但合法的税收优惠形成的营业外收入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利润指标中无需扣除,不合法的税收优惠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利润指标中应予以扣除。

税收优惠在可预见期间内可以持续享受,比如,持续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而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国家长期扶持自主软件研发致增值税返还政策能够持续享有等,能够有力的保证拟挂牌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如果税收优惠不能持续,则可能对拟挂牌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在短期内造成不利影响。对税收优惠的依赖,主要体现于其占净利润的比例。如果占净利润的比例超过一半甚至更高,或者高于同行业水平,且假定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下,报告期内盈利能力较差甚至亏损,则很可能税收优惠依赖会成为审核过程中的实质性障碍。虽然占净利润比例比较高,但假定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下,报告期内拟挂牌企业仍然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则一般也不视作存在税收优惠严重依赖。

5.整体变更及分红纳税信息披露不充分

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分5年缴纳。

整体变更及分红纳税情况必须充分披露,审核的关注点在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巨额税款未缴纳的情况,是否会影响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规情况及资格,从而影响到发行条件。纳税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及各期分红的纳税问题,是监管层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如果申报对于整体变更及分红的纳税问题披露不充分,或者存在重大瞒报,将会构成重大的实质性障碍。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在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清理股权代持的问题时,股权转让的价格十分关键。股权转让方应确保股权转让价的公允性、真实性,并应关注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税务问题。因此,我们建议,若企业有挂牌的预期,则不要作股权代持的安排。如果出于股权激励等原因必须进行股权代持安排,则事先务必要与当事人各方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并应在申报材料之前解决股权代持的问题。

6.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合规

“新三板”挂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改制,最为关键的就是税务处理,而税务问题大都会比较复杂,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都必须高度重视改制中的税务处理事项。并购重组无疑是企业风险最大的事项,而且也是税务风险的“高发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符合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待遇。而企业重组改制处置不当,则无法享受特殊重组税收优惠。当企业在进行兼并重组的过程中,涉及到国家诸多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与企业所得税相比,企业重组涉及的其他税种复杂程度相对较低,所以企业所得税被认为是企业重组的核心税种。一般而言,企业在挂牌前,往往会对企业的控股架构和业务运营模式进行重组,使其在运营上更有效率,对投资者更具吸引力。在这一重组的过程中,企业往往会面临很多新的税务问题,通常包括:挂牌控股架构的安排是否在税务上更具效率,重组的商业运营模式是否带来新的税务成本,是否使关联方交易的转让定价问题更加突出,创办人、高级管理层和员工的个人税务问题处理是否准确,重组的架构是否在税收上对投资者更具吸引力,等等。拟挂牌企业如果能及早关注上述问题并积极采取措施,将业务重组与税务筹划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既能满足企业的商业规划,还能有效降低税务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规定,企业发生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股权收购业务,要享受股权收购特殊重组的所得税待遇,需要提交的凭证中,至少应包括股权收购协议。如果直接以股权出资,就拿不出股权收购协议,是无法享受特殊重组待遇的。

7.存在核定征收纳税方式

在实务中,一些企业在账册齐全的情况下,为尽可能的规避企业所得税,也存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核定征收实际上变质成了一种变相的税收优惠。对于拟挂牌企业本身或其重要的子公司,如果报告期内存在核定征收,那么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是很难自圆其说的。如果自认为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即是承认了账目混乱,无法准确核实收入费用等前提条件,那么公司的会计信息基础根本无从谈起,其提供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也无法保证。如果自认为内控有效,可以准确核实收入成本,那么就不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未能依法纳税,有偷漏企业所得税的嫌疑。报告期内,拟挂牌企业本身或其重要的子公司不能存在核定征收的情况,如果存在,则应在报告期第一年开始执行查账征收。此外,由于拟挂牌企业往往自认为报告期外的财务也具有规范性,即隐含的意思是并不实质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所以实务中往往需要对以前年度的核定征收按照查账征收的标准进行测算税收差额。该差额是否补缴,一是考虑发生的年度,如果年代久远,一般不需要再补缴,如果报告期外2年以内,则补缴的可能性较大;二是考虑税务主管部门的态度,如果税务部门认为公司的行为并不违规,亦不会再追缴税款,一般情况下也不需要再补缴。关于核定征税问题,实践中上新三板的企业多为创业型企业,部分企业在报告期存在核定征税问题,核定征税的依据是企业规模小,财务不规范,鉴于上新三板的企业只需要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建议公司如存在该情形,应当尽快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为查账征收,并运行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后再挂牌转让。

8.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存在瑕疵

当前,科技部等主管部门正逐年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检查、抽查的力度,一大批高新技术企业因知识产权、研发费用、高新收入等指标不合格而被取消资格,继续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风险逐渐加大。大部分拟挂牌企业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持续享受税收优惠,主要满足四个量化的指标,包括研发人员占总人员的比例(10%)、研发费用占总收入的比例(2个亿以上不低于3%、2个亿以下不低于4%)、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60%)、知识产权数量等。招股说明书中,需要对报告期内拟挂牌企业的员工结构(员工总数、员工按工作性质分类)、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研发项目和研发费用等作详细披露。通过披露,可以大致推测出部分核心指标(研发人员、研发费)是否实质性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实务中,部分拟挂牌企业完全不考虑招股书中可能的信息披露,通过拼湊或作假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享受了税收优惠,但挂牌过程中却难以自圆其说,容易引起审核及社会舆论的质疑,故存在实质性的审核风险。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基本都是高新技术企业,伴随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增加的,是主管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身份更严格的审核。拟挂牌新三板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容易在研发费用占比和研发人员占比两个方面出现问题。

9.自然人股东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个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个人投资“新三板”,涉及到应缴纳个人所得的税务事项比较多,因此引发的征纳双方的税务争议也随之增加。因此,“新三板”市场建设中涉及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原则上应当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或按照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一般规定处理。即: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权,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申报;“限售股”交易,交易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派发股息红利,分三种情形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从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解禁前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四)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涉及的28个主要财税、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

1.公司成立两年的计算方法。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修订),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实际上指的是两个完整的年度。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审计报告的有效期为6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个月)。改制基准日:申报基准日(1月31日、2月28日、3月31日、4月30日、5月31日、6月30日、7月31日、8月31日、9月30日、11月31日、12月30日)。

2.改制时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税务问题。改制时,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①自然人股东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暂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先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资然后再股改);但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②法人股东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虽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但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法人股东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时,法人股东需要补缴所得税的差额部分。

3.亏损公司是否可以改制并在新三板挂牌转让。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公司股改时,股东出资已经全部缴纳,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需要①减资或者股东通过②溢价增资③捐赠(税务问题)的方式弥补。关于净资产折股方法,除公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相关法规并没有对净资产折股比例做出规定,实践中,股改折股比例高于1:1(1元以上净资产折1股)。(www.xing528.com)

4.未成年人可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7]131号):《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接班人问题:遗产税(家族控制企业一并考虑股权结构的调整,既考虑接班人问题,也考虑遗产税的问题)注:未成年人股东通过继承取得的公司股份,应当公证。

5.公司以自有资产评估调账转增股本问题。《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11条第⑩:“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50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净资产价值应作为国有资产折股和确定各方股权比例的依据。注册会计师对准备实行股份制企业的财务和财产状况进行验证后,其验证结果与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不一致需要调整时,必须经原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同意。示例:①晨光生物: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部分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追溯调整计入其他应收款中应收股东的款项。股东按照出资比例用现金补足。②皖通科技:以自有无形资产评估增值,全体股东按比例共享,无形资产已经摊销完毕,公司的净资产已由未分配利润予以充实。

6.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营业税、土地增资税处理。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42号);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③《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1995年5月25日财税字[1995]48号)。

通过房产出资方式处理无关联房产的方案:①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②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吸收合并)。

7.企业改制重组有关个人所得税处理。《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7号),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①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②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③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④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8.企业改制重组有关股权支付特殊税务处理。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股权收购方式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9.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问题、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土地问题。根据国务院2006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工业用地必须走“招拍挂”程序。2006年8月31日之后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仅限于《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的规定,按以下几种方式处理:①由于城市规划调整、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企业转型等原因,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国有承租工业用地补办出让,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②政府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拟安置的工业项目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和城市规划功能分区要求,尽可能在确定的工业集中区安排工业用地。因此,对于2006年8月31日之后,企业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否则属于违法取得。

10.代验资问题。实践中,有些公司在创业初期存在找中介公司进行代验资的情形,也有一些从事特殊行业的公司,相关法律规定注册资本达到一定的标准才可以从事某些行业或者可以参与某些项目的招投标而找中介公司进行代验资的情形。该等情形涉嫌虚假出资,大部分企业在财务上处理该等问题时,验资进来的现金很快转给中介公司提供的关联公司,而拟挂牌公司在财务报表上以应收账款长期挂账处理。该等情况的解决方案,一般是公司股东找到相关代验资的中介,由股东将曾经代验资的款项归还给该中介,并要求中介机构将公司目前挂的应收账款收回。如果拟挂牌公司已经将代验资进来的注册资本通过虚构合同的方式支付出去,或者做坏账消掉,则构成虚假出资,该等情形,中介机构需要慎重处理,本着解决问题,规范公司历史上存在的法律瑕疵,在公司没有造成损害社会及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公司应当根据中介机构给出的意见进行补足,具体应当以审计师给出的意见做财务处理。

11.国有股权的鉴定。《企业国有资产法》①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②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其他法律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

12.国有股投资的决策程序问题。《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第三十三条规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13.国有股投资与退出问题。《企业国有资产法》注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非国有控股企业涉及企业国有股权变动的资产评估,应进行评估核准或备案。评估备案后可到产权交易所交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应当评估而未评估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以及未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14.无形资产出资问题。①无形资产是否属于职务成果或职务发明。如果属于股东在公司任职的时候形成的,无论是否以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出资,股东都有可能涉嫌利用公司提供物质或者其他条件完成的该等职务成果(职务发明),该等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应当属于职务成果(职务发明),应当归属于公司。②无形资产出资是否与主营业务相关。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始股东与大学合作,购买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无形资产通过评估出资至公司,或者股东自己拥有的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后来因为种种原因,虽然评估出资至公司,但是公司后来主营业务发生变化或者其他原因,公司从来没有使用过该等无形资产,则该等行为涉嫌出资不实,需要通过减资程序予以规范。③无形资产出资是否已经到位。实践中,有些企业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至公司,但是后续并未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该等情形一般可根据中介机构的意见在股改前整改规范即可。

15.无形资产出资瑕疵规范。①如果职务成果或者职务发明已经评估、验资并过户至公司,此种情况下,一般的做法是通过减资程序规范,财务上将已经减掉的无形资产做专项处理,并将通过减资置换出来的无形资产无偿赠送给公司使用。但是此种情况下,该等无形资产研发费用不能计提。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有些地方工商登记部门允许企业通过现金替换无形资产出资处理无形资产出资不规范问题。但是大部分工商登记部门因为法律上没有相关规定的原因,拒绝公司通过现金置换无形资产出资的方案,但是减资是公司法允许的方案,工商登记部门容易接受,但是不能进行专项减资,即专项减掉无形资产,但是会计师可以在减资的验资报告进行专项说明公司本次减资的标的是无形资产。

16.股权代持、股权转让瑕疵问题。股权不明晰比较常见的有股权代持、历次股权转让中可能存在的诉讼等等。股权代持的核查首先要从公司股东入手,向股东说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股权代持对公司上新三板挂牌转让的法律障碍,说明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阐述虚假信息披露被处罚的风险,说明诚信在资本市场的重要性。如果股东能够自己向中介机构说明原因,一般情况下,中介机构可以根据股东的说明进一步核查,提出股权还原的解决方案。核查中需要落实是否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代持股权时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银行流水,代持的原因说明,还原代持时应当由双方出具股权代持的原因,出资情况,以及还原后不存在任何其他股权纠纷、利益纠葛。如果股东未向中介机构说明,中介机构自行核查难度较高,但是还是可以通过专业的判断搜索到一些蛛丝马迹,如该股东是否在公司任职,是否参加股东会,是否参与分红,股东是否有资金缴纳出资,股东出资时是否是以自有资产出资,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访谈,了解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基本情况等。

17.职工持股会清理问题。①职工持股会召开理事会,作出关于同意会员转让出资(清理或解散职工持股会)的决议;②职工持股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做出关于同意会员转让出资(清理或解散职工持股会)的决议;③转让出资的职工与受让出资的职工或投资人签署《出资转让协议》;④受让出资的职工或其他投资人支付款项。

职工持股会清理的难点:①职工持股会人数众多,一一清理,逐一签署确认函或者进行公证,难度较大;②部分职工思想和认识不统一,不愿意转让出资;③部分职工对于出资转让价格期望值较高;④拟挂牌公司在历史上未按照公司章程发放红利,职工对公司的做法有意见,不愿意配合;⑤职工持股会人员因工作调动、辞退、死亡等原因变动较大,难以取得其对有关事项的确认或承诺;⑥部分职工与拟挂牌公司存在法律纠纷,不愿意配合职工持股会的清理。

职工持股会清理的重点:职工持股会历次股权转让和职工持股会清理过程中,股权转让履行的决策程序,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职工持股会的清理过程是否合法合规,股权转让是否真实、自愿,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8.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关联方的认定)。①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该企业的母公司;(二)该企业的子公司;(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19.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处理方式。①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做出合理解释。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及做出的承诺。②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最近两年内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或者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以及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发生所采取的具体安排。③申请挂牌公司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并说明相应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安排等。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最近两年股利分配政策、实际股利分配情况以及公开转让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20.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挂牌公司控制权:①为挂牌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②可以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③通过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④依其可实际支配的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⑤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21.重大违法违规的认定。《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中没有鉴定什么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违法违规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实践中律师需要自行判断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但是,律师一般都比较谨慎,需要企业到相关行政机关开具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文件。行政机关在处理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比较谨慎,开具的文件也趋向规范化、格式化。比如,企业因发票丢失、财务不规范等原因被税务部门处罚几百或者几千元,或者上万元,如何判断是否属于重大处罚呢?在相关行政法规中有一个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一般在行政处罚中适用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即便是行政处罚机关出具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律师也要慎重做出判断。对于相关行政处罚中,处罚金额不大,如低于10万元,未出现情节严重的事项,明确为一般行政处罚,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或者行政处罚并非针对公司主营业务做出的行政处罚,律师一般均可以自行做出判断。实践中相关行政处罚机关亦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具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或者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或者情节轻微的处罚,该等情况下,律师基本上可以判断是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行为。

22.历史上存在集体企业改制、清理挂靠问题。①《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企业产权界定工作小组):A、进行产权界定;B、依法审计、资产评估;C、产权交易所交易;D、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E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认定;③《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红帽子企业):A、按照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政策规定,对企业现有资产、负债、权益进行认真界定,由各投资方签署界定文本文件,据此由清产核资机构出具产权界定的法律文件,划清投资来源或出资人,明确财产归属关系。B、对经核实为私营或个人性质的企业,由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限期办理变更企业经济性质和税务登记。

23.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关注要点。①《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②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③《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10号令第57条,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④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4.红筹拆除问题。①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②真外资还是假外资(假外资的拆除问题)、外汇补登记(非特殊目的公司,不处罚或者处罚金额较小,出具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零对价格(按照注册资本转让,与税务机关沟通税务):A.补税风险(部分保留外资成分,转给真外资)B.外汇补登记(特殊目的公司、非特殊目的公司)。

25.社保、公积金的合规性问题。①特别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该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于企业雇佣的农村户籍员工,如果其已经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再为员工缴纳该险种,但是应该根据该员工在农村参加该险种缴费情况给予补偿。②企业如果要在新三板挂牌,需要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开具合规证明。对于农村户籍员工,如果企业已经为其解决食宿问题(如提供员工宿舍、补贴员工租赁房屋的租金等方式),可以瑕疵披露并由大股东兜底承诺。③通过人才服务机构代缴社保、公积金可以有效解决公司异地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问题。

26.劳务派遣的合规性问题。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66条有关劳务派遣员工使用的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③其他方式规避(特殊行业)。

27.独立性问题。做到五独立:即资产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资产独立:挂牌公司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干预公司对资产的经营管理。人员独立:挂牌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挂牌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挂牌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挂牌公司的工作。财务独立:挂牌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机构独立:挂牌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挂牌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挂牌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挂牌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业务独立:挂牌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挂牌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28.业务与技术的合规性问题。因为新三板并未对拟挂牌企业提出利润要求,但是如果拟挂牌企业持续处于亏损状态,其挂牌的意义不大,一般中介机构也不会鼓励此类企业到新三板挂牌转让。如果企业为了申请政府补贴或者银行授信贷款或者存在侥幸心理去融资,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企业不但要付出一定的成本,而且随着新三板规模的扩大,投资人投资成熟,只有优质的企业才会受到投资人青睐。申请挂牌公司应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与其业务相关的关键资源要素,包括:①产品或服务所使用的主要技术;②主要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和时间、实际使用情况、使用期限或保护期、最近一期末账面价值;③取得的业务许可资格或资质情况;④特许经营权(如有)的取得、期限、费用标准;⑤主要生产设备等重要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成新率或尚可使用年限;⑥员工情况,包括人数、结构等。其中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应披露姓名、年龄、主要业务经历及职务、现任职务与任期及持有申请挂牌公司的股份情况。核心技术(业务)团队在近两年内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披露变动情况和原因;⑦其他体现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的资源要素,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合规问题。

(五)企业挂牌“新三板”前应做好知识产权规划

无论是高科技产业还是传统产业,依靠知识产权促发展对企业最终占领市场制高点都至关重要。当下,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已经成为判断一个上市公司股票优劣的重要指标。

对于准备上市的公司来说,尽早制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方案将会为企业成功上市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而知识产权规划则是公司上市前必不可少的环节,企业应对知识产权的权属及法律状态进行审查,打造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很多拟上市公司因专利等知识产权问题推迟上市甚至被迫放弃上市的情况并不鲜见。比如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专利信息披露不实而不得不推迟上市;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因部分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法律状态与招股意向书内容存在差异,公告暂缓A股发行;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主营业务生产技术涉嫌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及产品特有名称而申请暂缓上市。因此,拟上市公司做好知识产权规划是必要的。

1.专利权在企业上市中的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资产,知识产权的地位决定了企业所处的地位,专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更为重要。专利权,是国家授予专利权人的一种独占性的权利,企业拥有了它,就可以在市场上占据极大的优势,获取众多的好处。

(1)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垄断”专利产品的制造和销售市场,增加或者维持市场份额,获得经济效益;

(2)可以通过专利转让或许可实施,获取收益;

(3)利于企业进行广告宣传,增强消费者对企业的忠诚度;

(4)可以通过专利权质押获得资金。2016年1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消息称,2015年全国新增专利权质押金额560亿元。

(5)可以将专利权评估后进行投资;可以通过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举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

因此,拟上市企业的专利问题一直是证监会和广大股民关注的重点和焦点,其不仅涉及拟上市企业的资产完整性,还涉及到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从而直接影响着企业能否顺利上市。

2.拟上市公司存在的专利风险

(1)拟上市公司的专利质量不高导致的专利风险。2014年5月由中国知识产权出版社智库发表的《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专利蓝皮书(2013)》公布的数据,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创业板355家上市公司拥有专利接近3万件,但是发明专利所占比例远小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比如某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拥有70件专利,其中9件属于发明专利,其余61件均属于包装盒、包装瓶等外观设计专利。作为一家化妆品公司,其产品本身的成分、配方、生产工艺、设备、应用功效等方面的技术内容显然比外观设计更具价值,但是在它所拥有的专利权里并没有体现出来,凭借它目前拥有的专利权的结构,该公司的创新能力和持续盈利的能力是无法让人信服的。

拟上市公司专利质量不高主要体现在:①创业板上市公司申请或已经获得专利权的专利创新性不高,专利的结构不合理;②有的拟上市公司所拥有的专利权与该公司的核心技术关联度不大或不具有关联度。在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中对专利的调查需要很强的技术背景和知识产权法背景,而大多的调查团队中往往缺乏这样的复合型人才,在做专利或专有技术调查时容易忽视企业核心技术与它所拥有的专利之间的对应性,通常情况是由于企业在申请专利时没有很好的专利布局设计,导致企业即使获得了专利权,这些专利权也不能很完整地将企业的核心技术保护起来,从而影响企业的技术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力;③企业没有进行合理的专利布局,没有形成有效的专利组合,专利申请零散缺乏组织性,各个专利的保护范围没有连成片织成网,给竞争对手预留下不少布局空间,从而限制了企业的持续发展,削弱了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

(2)拟上市公司潜在的专利权稳定性导致的专利风险。这里主要是指专利申请在专利审查阶段会面临授权或驳回两种结果,所以围绕企业核心技术以专利组合形式进行专利申请显得尤为重要。专利组合策划是在专利申请前经过有针对性地对企业的技术进行检索分析以后完成的,其好处在于即使有部分专利申请被驳回,最终授权的那些专利仍然可以有效地对企业的核心技术提供保护,而且这些专利在获得了专利权之后即使由于侵权纠纷被动进入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程序,也会作为比较稳定的专利权而被维持或部分维持下来。

(3)专利存在重大权属瑕疵导致的专利风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是用以出资的专利权的完全权利人,不存在任何潜在的权属争议。关于专利权法律状态的核查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以确认最终的专利权人。这里要注意的是在以专利权出资时通常伴有专有技术,而专有技术具有较高的风险。在涉及专有技术出资条款中必须明确权属和权利限制,建议约定出资后企业享有专有技术的独占权。

目前,“专利门”已经成为了悬挂在诸多拟上市公司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我们了解专利风险是为了更好地管理风险,使上市之路通畅顺达。

3.拟上市企业遇到的专利问题

不少拟上市企业因专利等知识产权问题推迟上市甚至被迫放弃上市的情况并不鲜见。拟上市企业遇到的专利问题主要有:

(1)专利信息披露不实。拟上市企业应尽到知识产权等相关信息的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要求上市企业对自身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的取得、使用、价值等情况进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

(2)专利侵权、权属不明等纠纷。专利作为企业生产和销售的重要资产,知识产权纠纷特别是专利权的纠纷不仅会使企业负担较大的诉讼成本,影响其当期的财务状况,而且会使企业进一步发展或保持持续盈利的能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而不确定即意味着企业对这些知识产权的使用存在一定的风险,这往往构成企业上市的”硬伤”。

4.拟上市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1)要理清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权属。在专利方面,通过研发前的专利检索与分析等方式排除侵犯别人专利权的风险,处理好与职务发明人、受让许可方的关系,排除专利权属纠纷;在商标方面,应当认识到企业字号、产品logo和注册商标的区别,避免将其混为一谈;在著作权方面,企业应积极将自己的软件作品、动漫作品、剧本、电影电视作品进行版权登记。

(2)应尽到知识产权等相关信息的披露义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对自身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的取得、使用、价值等情况进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对存在许可使用的知识产权信息要披露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对知识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应当明确提示。比如,2007年,浙江三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就因未披露详细的专利信息,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不再对其进行审核,导致上市失败。而松德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过程中也曾遇到专利纠纷,但该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了诉讼情况,并与证监会进行了积极沟通,从而顺利过会。由此可以看出,拟上市公司应如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免对上市进程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应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资产日益成为上市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也成为公司上市前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但是,上市之初,大部分公司并未认识到知识产权的价值,并没有对专利、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进行系统地评估。我国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相关的政策,比如,2006年,财政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颁布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知识产权评估的事由、范围、机构、管理;2008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其中,前者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销售网络、客户关系、特许经营等明确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后者对专利评估对象、专利使用权的具体形式、专利评估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

对于拟上市公司来说,了解知识产权评估规范,使公司知识产权效益最大化也是对企业资产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当前我国资产评估体系大体包括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当下,三流企业卖苦力,二流企业卖商品,一流企业卖技术及品牌,超一流企业卖专利及标准,依靠知识产权获取利润对企业最终占领市场制高点至关重要。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已经成为判断一个上市企业优劣的重要指标。知识产权关乎未来,涉及到公司的发展前景,知识产权纠纷更与企业能否成功上市密切相关。拟上市企业需慎重对待知识产权,并从企业管理和内部机制完善的战略高度提高认识水平,在专家顾问的指导下及早制定、实施知识产权规划,为企业上市做好充分准备。

(1)及早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2)在上市之前,要先对企业拥有的包括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仔细梳理,对于公司的知识产权信息,要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核实专利权是否已过期限,年费是否缴纳,注意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权利的动态变化。

(3)理清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排查公司是否拥有专利权,专利权是否存在质押、查封、转让等情况。

(4)关注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出资股东所有,重点关注是否是职务发明的问题。

(5)通过贯穿于产品研发、上市整个过程的专利检索与分析等方式排除侵犯别人专利权的风险,处理好与职务发明人、受让许可方的关系。

(6)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大力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和知识产权文化氛围,加大企业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做好知识产权申请工作,在不断提高数量的基础上,重视知识产权特别专利申请的质量。

5.知识产权纠纷阻碍企业上市的实例

⑴虎口脱险——“地尔汉宇”一波三折的上市历程

①当事人背景: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尔汉宇”),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为全球领先的家电企业提供电器配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内洗衣机、洗碗机等专用排水泵供应商。

②事件回放:2012年4月25日,该公司上市通过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正式发布招股说明书,登陆创业板。随后,竞争对手雷利电机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包括“地尔汉宇”在内的三家公司,认为三被告在没有经过雷利电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和销售涉嫌侵犯雷利电器持有的名称为“一种排水电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020531380.9)的产品,侵犯了雷利电机的权益,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随后将赔偿金额增加至5000万元。

“地尔汉宇”采取的应对策略是,于2013年8月对雷利电机的上述排水电机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2014年11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了第244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宣告雷利电机的排水电机专利权全部无效。雷利电机于2014年12月15日向南京中院提出撤诉申请,南京中院于2014年12月18日做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雷利电机撤回上述案件起诉。

2014年10月30日,“地尔汉宇”在创业板成功上市,开盘当日,即以44%的涨幅完美收官。

小结:尽管“地尔汉宇”并没有因为上述专利侵权诉讼影响到上市进程,但依然给拟上市公司敲响了警钟。专利等知识产权资产作为创业板拟上市公司的核心资产,在受到拟上市公司重视的同时,也会遭到竞争对手的紧盯,通过发起专利诉讼,延缓拟上市公司的上市进程,已成为不少公司采取的一种商业竞争手段。

⑵半路杀出程咬金——“石英行业第一股”的风雨历程

①当事人背景:石英股份,被誉为“石英行业第一股”。

②事件回放:竞争对手“阳山硅材”于2009年5月开始批量生产、销售“太阳能单晶硅坩埚用高纯石英砂”,号称“国内最早”。该公司的工艺来自两项专利,最初的专利申请人为“阳山硅材”的总经理杜某,杜某分别于2008年8月15日、8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应用于石英玻璃原料——高纯石英砂生产中的提纯方法”的发明专利、“一种制备石英玻璃原料——高纯石英砂的煅烧水淬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并分别获得了授权。2012年3月,两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阳山硅材”。

“阳山硅材”于2012年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石英股份,认为石英股份侵犯其专利权,常州市中院一审判决认为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阳山硅材”诉讼请求。一审败诉之后,“阳山硅材”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院驳回了“阳山硅材”的上诉,维持原判。两审败诉,“阳山硅材”并未放弃,反而在石英股份刚刚上市的敏感时期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诉讼请求,2014年1月13日石英股份刚刚完成路演推介,并于1月8日发布招股意向书,开始招股,正在处于询价阶段,“阳山硅材”以石英股份侵犯其高纯石英砂专利为由,将其告到最高人民法院,并获受理。

面对竞争对手的“闹场”,石英股份一方面积极应诉,另一方面,石英股份提前做好了准备,公司公告披露了实际控制人于2012年7月3日出具的书面承诺书,承诺如果该公司因本次侵权案件最终败诉,并因此需要支付任何侵权赔偿金、相关诉讼费用,或因本次诉讼导致公司的生产、经营遭受损失,将承担公司因本次诉讼产生的侵权赔偿金、案件费用及生产、经营损失等。

小结:拟上市公司未雨绸缪,准备充分,积极应诉,最终成功上市。

⑶煮熟的鸭子飞了——苏州“恒久光电”上市受阻

①背景介绍:苏州恒久光电(以下简称苏州恒久),是一家专业研制及生产新一代激光打印机、数码复印机、激光传真机及多功能信息一体机等现代办公设备中光电转换器件及成像器件的高科技公司。

②事件回放:2010年1月22日,创业板发审委发布“苏州恒久”IPO通过审核;2010年3月8日,发布了招股说明书;2010年3月12日,“苏州恒久”发布了网上定价发行摇号结果公布公告,标志着募资完成,只待上市交易。

2010年3月14日,有媒体发表质疑文章,记者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检索专利发现,“苏州恒久”招股说明书中提及的1件实用新型专利和4件外观设计专利,因为没有缴纳年费导致专利权终止,国家知识产权局2010年2月17日发布的实用新型专利公报和2月24日发布的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公告了上述专利权终止。

媒体曝光后引起证监会重视,2010年6月11日,创业板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再审核,“苏州恒久”IPO未通过;2010年6月13日,证监会做出《关于撤销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的决定》(证监许可[2010]806号);2010年6月23日,苏州恒久公告归还募集资金本息。

小结:涉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由于没有及时缴纳年费,最终导致专利权终止,突显了企业对包括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资产管理的疏忽和漏洞,最终酿成大错。

⑷起死回生——“星网锐捷”成功上市

①背景介绍: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网锐捷),是一家网络解决方案的知名企业,公司于1996年成立,其IP网络、IP安全、IT运维管理等全系列产品及解决方案被广泛应用于政府、金融、教育、医疗、企业、运营商等国内外信息化建设领域。“星网锐捷”现有公开专利文献1000多件,大部分为发明专利。

②事件回放:“星网锐捷”2008年开始申请中小板上市,2010年4月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2010年4月9日,公司正式发布招股意向书,定于4月19日发行。并于4月12~14日分别在北京、上海、深圳向询价对象进行了推介。但在2010年4月15日,“星网锐捷”突然在发行公告中称,公司于2010年4月14日自查发现,部分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存在因未续缴年费等原因已被终止,亦有部分正在申请的专利申请在审查阶段发生变化,其法律状态与招股意向书内容存在差异,决定暂缓发行。

上述事件被公布后,国内外相关媒体广泛重点报道,对“星网锐捷”的公司形象造成负面影响,“星网锐捷”随后经过修正招股意向书,于2010年6月23日成功上市,登陆中小板。

小结:“星网锐捷”在IPO过程中,能够及时进行知识产权披露信息的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公告修正,最终上市成功,避免了重蹈其它公司因专利权失效导致上市延迟甚至搁浅的覆辙。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