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技术输入、技术输出活动经常开展,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输出是其重要的收入来源。技术输出有的以图纸、资料、科技人员为载体,有的以样品、样机、设备为载体,实现技术的转移。在技术转移过程中,都应签订技术合同。若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还必须对技术合同进行登记,方能享受免征营业税和500万以内免征500万以上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一)技术合同要按格式合同用中文签订
技术合同要顺利登记,必须按照科技部门制定的格式合同签订,并且要用中文签订,否则,就登记不了。如2011年,成都一家软件企业承担了一家美国公司委托的软件开发任务,但美国企业要求按照他们的合同格式并使用英语签订此委托开发合同。尽管美国企业支付价款后,不需要中国企业提供发票,即可以不找地税代开发票可以不缴纳营业税。但这家企业为规范运作,还是开具了发票并如实缴纳了营业税。但企业希望享受减免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于是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却被退了回来,不予以登记,企业也就没有享受到此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四类。
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或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技术方案,风险较大。包括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和技术开发(合作)合同两种。委托开发合同的标的物归委托方,合作开发的标的物按照合同约定。
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物为有能够应用的技术成果。包括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方案。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有成熟的技术方案。包括技术转让(专利申请权)合同、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和技术转让(专利许可实施)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物是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服务。包括提供技术分析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等。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建议意见。委托方据此作出的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自己承担。
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物是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性问题的服务性项目。其特点一是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二是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三是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转移。
技术合同收取的费用属于地税范畴,由地税代为开票,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改为增值税)和所得税。(“营改增”后,免征增值税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技术合同,须经省科技厅审批)。
技术是无形的,因而技术必须附着在有形的载体上。技术的转移必须通过技术载体的转移来实现。在转让技术成果的过程中,往往涉及到表现为样品、样机、设备等技术产品(技术载体)的转移,这实际上是一种混合行为,通过销售技术产品转让了技术成果。大家知道,企业转让技术成果收取的技术性收入征收营业税,企业销售产品的收入征收增值税,由于征收的对象不同,税率不同,应纳税额会相差很大,而且应缴纳的营业税额会远远低于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加上转让技术成果可免征营业税,企业实际的税赋会很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企业应当将转让技术成果和销售技术成果的载体分别核算,分别核算出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技术性收入)和销售技术载体(产品或设备、实验装置)的收入(销售额),即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不能够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够准确核算的,则只有将技术转让一并征收增值税。
核算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是指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计入技术性费用。因为有些技术交易,卖方在提供技术的同时,还提供了必要的样品、样机和工艺设备,这些东西的成本全部包含在合同成交额之中,在计算技术交易额时应将这些成本费用扣除。对那些不提供样品、样机和设备的技术交易收入,全部列为技术性收入,包括履行技术合同后所获得的价款、使用费、报酬的总和。因此,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技术交易额(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举例来说,甲企业开发了一套A设备,出售给乙时既包括了技术交易也包括了产品交易,技术交易上缴营业税和所得税,按政策规定,经技术合同登记后,可以免缴营业税。其技术交易所得,500万元以内免征、500万元以上减半征收所得税。而产品交易则上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增值税率17%,所得税率25%(高新技术企业15%)。因此A设备的价格构成是:成本+行业平均利润(产品交易)+技术转让费(技术交易)。此财务处理仅限于新开发的1~2台首台套产品,以后就是全额产品交易上增值税了。如A设备生产的直接成本为100万元,市场售价1000万元。若以产品购销办法,增值1000-100=900万元,缴纳增值税900×17%=153万元;企业所得900-153=747万元(不考虑费用),企业再缴所得税747×25%=186.75万元,两项相加153+186.75=339.75万元。
若企业甲与乙在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的同时,再签订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并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乙方支付金额仍为1000万元,其中购买设备200万元,支付技术转让费800万元。应缴纳增值税额(200-100)×17%=17万元,所得税额(200-100-17)×25%=20.75万元;技术转让费800万元,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免缴营业税,500万元以内的免征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因此仅缴纳所得税(800-500)÷2×25%=37.5万元。按此方式,此笔业务企业缴纳税收为:17(增值税)+20.75(产品销售所得税)+37.5(技术贸易所得税)=75.25万元。两种方式相比,第二种方式比第一种方式少缴税收339.75-75.25=264.5万元。
当然,实现第二种方式,有几个条件,一是乙方要同意并积极配合。此种方式,乙方获得的可用于抵扣的增值税设备票据仅为产品销售额(200万元),技术贸易部分是不能进行增值税抵扣的;当然,目前正在进行的“营改增”税制改革,技术贸易部分上的营业税也变为了增值税,但税率为6%,相信此种方式会有大的发展;二是只能是新开发的1~2台套样机、设备或试验装置,超过部分,只能按第一种方式处理,这正是技术交易与产品购销的差异所在。因为技术变成产品后,就可以批量销售了;三是必须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由他们核定技术交易额。当然,对不附带有产品、样机、设备,仅提供图纸、资料、人员的技术交易合同,全额为技术收入由地税局代开发票,合同登记了的免缴营业税(营改增后也为增值税,税率6%),免征或减半征收所得税。(www.xing528.com)
享受技术合同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是对技术合同进行登记。如2012年,某药业公司将25个药品的生产许可证转让给另外一家企业,转让金额为1500万元。有人提醒,这一转让行为可以免征营业税75万元,还可减免企业所得税。经咨询有关主管部门才知道,按规定的格式合同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并核定了技术性收入的,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经过近1个月的努力,药业公司顺利地办理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享受了免征营业税75万元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如何进行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或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规定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应经过五个步骤:
一是申请。技术合同依法签定后,由合同卖方当事人(技术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和服务方)在技术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凭完整的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向所在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二是受理。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在对合同形式、签章手续及相关附件、证照进行初步查验,确认符合《合同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等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是审查认定。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审查和认定申请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属于何种技术合同。
四是办理登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对符合技术合同条件的技术合同进行分类,填写技术合同登记表,编列技术合同登记序号,在技术合同文本上填写登记序号,加盖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发给当事人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对于非技术合同或不予登记的合同,应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的字样。
五是核定技术性收入。核定的技术交易额要在技术合同中单独载明。技术开发合同或者技术转让合同,包含有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内容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报酬,可以计入技术交易额。
申请认定登记时不能确定合同交易总额、技术交易额的,或者在履行合同中金额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减免税或提取奖酬金手续前予以补正。不予补正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技术合同卖方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可以申请办理奖酬金计提。申请时,申请人须持有相关认定登记后的技术合同文本、奖酬金申请表、成本核算单、技术合同酬金政策等材料,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申请审批。
在这里要提醒大家,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许可使用合同在省知识产权局备案后,还需要签订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技术转让(专利许可实施)合同,并在向所在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后,收取的专利权转让费、专利许可使用费方能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支付的奖酬金计入管理费用。技术奖酬金属于研发人员的绩效奖金,因此,奖酬金可以列入技术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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