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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企业财税优惠政策?

时间:2023-05-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认定指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只要在有效期内,均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没有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企业,只要准确归集研发费都可按规定程序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因此,企业一定要用好添置设备享受增值税抵扣这一优惠政策。

如何申请企业财税优惠政策?

1.所有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新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对于一般企业而言,优惠了10个百分点。按照新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其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在有关指标方面须符合规定比例。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认定指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只要在有效期内,均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与过去政策相比,取消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限制,实行区内区外一样的政策。

2.所有非负面清单行业内的企业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实现科技进步和创新要靠研究开发的推动,但高新技术研发活动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同时具有外溢性,需要政府通过政策来引导,重点是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新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据此,新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与过去政策相比,国税发[2008]116号取消了比上年增长10%的限制,但增加了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研究的限制。财税[2013]70号文扩大了5险1金等人工费用;财税[2015]119号扩大了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取消了高新技术领域的限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没有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企业,只要准确归集研发费都可按规定程序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3.所有企业购置设备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按照国务院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的增值税改革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对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的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其税率为现行增值税税率17%不变,抵扣不完的,允许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举例说,2009年1月1日前,企业购买1000万元的设备,就只能形成企业的固定资产,而且全额由企业支付。2009年1月1日以后,同样购买1000万元的设备,同样形成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但企业却可抵扣增值税17%即170万元,也就是企业仅用了830万元就买了过去1000万元的等值设备。因此,企业一定要用好添置设备享受增值税抵扣这一优惠政策。

4.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52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般技术转让行为通过技术转让合同予以规范,对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设备,可以将设备的知识产权和科技含量超值部分,通过技术转让合同予以体现,其收入作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是以税率25%为基数,减按12.5%征收)。

举例说,假如某企业开发了一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设备,设备价格为200万元,附着在设备上的知识产权可达600万元,过去企业把两者合并为设备价格按800万元销售,企业增加收入800万元,以15%缴纳企业所得税,则企业要缴纳所得税800×15%=120万元,若企业将其分离,设备价格销售为200万元,知识产权部分签订技术转让许可合同,收取技术转让费600万元,企业照样收了800万元,但缴纳所得税则为:设备部分200×15%=30万元,技术转让部分500万元以内为免征,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即(600-500)×税率12.5%=12.5万元,两者相加为42.5万元,则企业运用此政策,可少缴企业所得税120-42.5=77.5万元。(www.xing528.com)

5.允许职工教育经费结转扣除。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对企业长远发展至关重要。同时,科技人才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企业对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最后往往形成一种社会收益。作为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政策工具,税收优惠应加大对研究开发和科技人才教育的支持,鼓励企业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和技术创新的主体,为此,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与过去政策相比,将计算基础由过去的“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基数明显加大,并允许结转扣除。

6.允许企业计提的安全费用结转。根据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财企[2012]16号)文件,按上年营业收入一定比例提取安全费用,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实行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安全开支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

7.允许企业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允许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但一般不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新税法和实施条例对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中规定的加速折旧政策进行了整合,规定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此外,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单位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对企业持有的单台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8.鼓励创业投资投向“种子企业”。新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此条例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创业投资融资,从而加速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9.分门别类计算企业所得税。企业内部从事不同税率的项目,分别计算成本和利润,按对应所得税税率分别计算所得税。各类所得税之和,则为企业应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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