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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鉴证,落实政策有效性

时间:2023-05-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落实技术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鉴证,可以帮助企业合理充分有效的落实此项政策。因此,小企业、亏损企业,也要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归集鉴证,并依法到税务机关备案。凡在基础资料中,不能明确区分的,其费用不能进入研发费并不能享受加计扣除。当年的研发设备采购计划,一定要列入当年的《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否则,以后调整很麻烦。

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鉴证,落实政策有效性

企业落实技术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鉴证,可以帮助企业合理充分有效的落实此项政策。财税[2013]70号文件规定了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同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明确了出具鉴证意见的科技局级别。这都有利于此项政策的落实。

按照国务院国发[2006]6号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企业技术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并加计50%扣除。在操作程序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项目,由企业自主立项,并报税务机关备案,相关费用自行扣除,税务机关实行事后管理。由于企业自行建账扣除相关费用,税务事后监管,使大多数企业的财会人员,在归集技术研发费时怕承担责任,要么不做此项工作,不落实此项政策;要么十分小心,把应归集的项目都遗忘未归集,如企业研发人员的工资,专利文献检索费、项目考察费、鉴定咨询费、委托研发费等等,这些,企业常常是作为工资或管理费用进入了成本,也在税前进行了列支,但都未享受到技术研发费加计50%扣除的政策,使企业的技术研究开发费没有得到准确反映,导致全社会的技术研究开发费偏低,同时,也使国家通过财税政策扶持企业创新的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和落实。某县一家财务制度应该是很健全的企业,过去自己归集的技术研发费每年为400多万元,这次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帮助归集,按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件要求归集,归集结果为800多万元;按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要求归集,归集结果为600多万元,每年少归集200万元,加计50%扣除,相当于每年少在税前扣除100万元的技术研发费,按15%缴纳所得税,相当于企业每年多缴了15万元(100×15%=15)的所得税。因此,邀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协助,出具审计报告,企业按会计师事务所认定的技术研发费进行税务备案并实行税前加计扣除,使企业自行归集的技术研发费合法有效。同时,对企业规范财务制度、合理合法全面归集技术研发费有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

有的企业说,我的企业还小、还处于亏损状态,享受不了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因而就没有必要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归集鉴证了。这种说法是错误的。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归集鉴证,不仅是研发费加计扣除的需要,更是企业规范财务的需要。现在企业亏损,票据少,你都不让会计学会这一本事,掌握这一流程,难道企业大了,票据多了,会计要学会这一本事会花很多精力,会计还愿意吗?况且经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归集鉴证的研发费,依法备案后可以结转5年抵扣,难道今后5年,你的企业都不盈利吗?同时,研发费投入水平,是反映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申报项目、申请奖励,会经常用到,一些地方科技局,还按企业研发费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因此,小企业、亏损企业,也要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归集鉴证,并依法到税务机关备案。2013年,成都恒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盈利仅仅5700元,当时企业负责人不想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工作,我告诉他,现在账目少,你都不做,不让会计煅炼,等账目多了,想让会计学习都不行了。为此,他们请会计师事务所指导,归集了120多万元的研发费,到税务局备案申请享受加计扣除60万元。同时邀请税务专管员到公司检查指导,完善了加计扣除的有关要求,2014年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就很顺利,会计学到了本事,企业得到了实惠,财务、人事、研发养成了配合和协调。

那么,中介机构如何辅导企业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呢?

1.指导企业建好辅助账。建好辅助账,是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一是年初企业人事部要提供《企业研发职工年报表》,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地、学历、入职时间、身份证号、劳动合同号、社保号、部门、岗位等内容,全面统计研发岗位和研发辅助岗位的所有人员,供研发部按项目分配研发人员和财务部按项目归集研发人员薪金。今后新增研发人员,人事部除了在劳动合同上注明外,也要及时行文通知研发部和财务部,便于将新增研发人员及时分配到项目上;二是研发部、财务部在年初要共同商定研发项目名称,合理分配研发人员,并报董事会确认。项目名称和数量,要满足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需要,每年4个左右,优先列市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并将研发项目名称和人员发给库管;三是库管要按照财务部提供的研发项目名称,分项目建立耗材出库领用登记台账,为财务区分研发耗材和生产耗材、按项目归集耗材费用提供依据;四是对研发过程中要购置的研发设备,研发部一定要建立研发设备的入库、出库手续,并列入《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以归集研发设备折旧费;五是对既承担研发任务又承担生产任务的研发部门,要对生产人员和研发人员、生产耗材和研发耗材合理区分,领用者相对固定。凡在基础资料中,不能明确区分的,其费用不能进入研发费并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所以,财务部、人事部、研发部、库管要相互配合,库管要做有心人,方能做好此项工作。六是财务部通过《研发项目联系单》包括序号、项目名称、研发人员姓名、研发耗材消耗、研发设备购买、产生专利等,以指挥各方、把握全局(最好用项目编号代替项目名称建立基础账,方便今后对名称修改)。库管通过研发耗材领用流水账和汇总表,解决分项目按月计算消耗,提供财务入账。对开在一张票据上的费用如知识产权代理费、研发设备折旧费、电费等,财务部要通过分摊表,将费用分摊到每个项目上;七是创业者从创业之初就要有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意识,把研发部门、生产部门、保障部门(研发人员、生产人员、保障人员)定下来;把研发设备、生产设备、办公设备分别建账。当年的研发设备采购计划,一定要列入当年的《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否则,以后调整很麻烦。八是对列入市以上政府科技计划的项目,为满足研发费加计扣除和项目验收需要,重点把握项目名称和项目经费的财务预算对应,不要求研发人员对应。因为申报时的项目组人员和实施时的项目组人员,是有差距的。要以方便加计扣除为主,确定项目组人员。

2.成立研发机构并上墙展示。上墙展示企业的研发机构、研发政策、研发制度、研发人员等,这是税务部门检查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必查内容,企业必须主动做好。

成立研发机构,是企业归集研发费的基础。要按照财税[2015]119号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研发机构、研发人员的规定,准确界定企业的研发部门和研发人员,同时下达成立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对企业研发机构和研发人员进行确认(今后新增研发机构和研发人员,仍需企业人事部门行文确认),并按要求上墙展示。

3.确定研发项目,编写《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和《科研项目实施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说明》。这是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两个资料。

企业有研发项目,才有研发人员,才会有研发费归集。确定研发项目要注意5点:①项目名称、内容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虽然研发费加计扣除对研发项目的领域没有明确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归集的研发费项目也没有明确要求,但我们企业要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因此,名称和内容,最好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②要把人事行政部确定的研发人员合理分配到每个项目中。财务部门据此造表发放研发人员薪金,进行绩效考核。人事、研发、财务三个部门确定的研发人员要一致。③研发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研发目标的先进性,知识产权的预期和经费预算的科学性,要编写得合理;④项目的立项批文和董事会决议;⑤项目实施后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说明。这些都是不可缺少的。

4.合理归集研发费。在收集企业研发费辅助账,审查基础资料的基础上,指导企业归集研发费,修订研发费辅助账,出具研发费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重点归集以下费用:

①归集研发人员薪金。研发人员薪金在研发费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合理确定研发人员是归集的前提和基础。分项目建立人员薪金入账基础表,由财务部负责。这里的研发人员是指企业研发机构内,在研发岗位和研发辅助岗位上班的所有人员,包括临时工和外聘科技人员,但不包括从事卫生服务的人员,也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人员。其中,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填写《企业指标综合表》中的科技人员,就是企业的研发人员。要指导企业分项目建立研发人员薪金花名册。

②归集研发设备折旧费。研发设备折旧费是研发费中的又一大项。一是新购置的单台价值100万元以下的设备购置费一次性进入研发费并享受加计扣除。二是新购置的单台价值100万元以上的设备购置费允许加速折旧,折旧费进入研发费并享受加计扣除。三是指导企业把要新购置的设备名单编入《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没有编入的影响扣除;四是要指导企业按研发设备固定资产序列编号、入账,否则影响扣除。五是用于研发的房屋折旧,其折旧费用不得进入研发费并不得加计扣除。注意完善新购入设备和自制设备的入库和出库登记。入账的基础表由财务部负责。

③归集研发耗材费。研发耗材也是研发费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企业用于研发的耗材常常也是用于生产的耗材,因此,企业要建立耗材使用制度,凡研发用耗材,原则上由研发部门的研发人员领用,生产耗材由生产部门的生产人员领用,完善研发耗材领用单,建立分项目研发耗材领用台账。入账的基础表由库管负责。

④归集其他研发费。如研发人员的项目考察费、查新费、差旅费、检测费、专家咨询费、成果鉴定费、知识产权申请费等与科技活动相关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归集,不超过研发费总额的10%。

⑤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A.既从事研发又从事生产的研发费处理

如果企业研发机构还承担生产任务的,要合理划分研发与生产费用。不过,有时研发与生产是混在一起的,研发活动包括生产行为,或生产活动中包含研发行为,要将两者划分清楚并不容易。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对研发费用与生产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应对此类人员活动情况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落实此条,关键是合理区分,能够划分清楚,重点在基础资料上做准备。如把研发机构中承担生产任务的人员、设备相对固定下来;把领料单区分开。就可以将研发活动的费用列为研发费并享受加计扣除了。

B.企业集团集中提取的研发费处理(www.xing528.com)

企业集团集中提取的研发费可以列入研发费并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但要提供协议或合同。不提供或提供不出来,不得加计扣除。

C.生产单机、单品的企业研发费处理

生产单机、单品的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产品所耗用的料、工、费全部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政策鼓励本意。考虑到材料费用占比较大且易于计量,为强化政策导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D.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研发费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资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据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E.合作、委托研发项目的研发费处理

合作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由合作双方各自归集并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委托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由委托方按80%归集并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再归集,也不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⑥注意账务处理的财税差异

A.专项资金处理的财税差异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专项资金,如果主动放弃政府补助不征税收入待遇,政府补助用于研发所发生的研发费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因此,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既不能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但是如果企业取得了财政性资金,未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而是在收到当期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后续用于研发支出时,能否加计扣除呢?2014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填报说明:第10列为“年度研发费用合计”,第11列为“减: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第12列为“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填报第10~11列的金额。也就是说,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年度研发费用合计扣除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相应没有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则应当不需要扣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解读也进行了明确:“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并可加计扣除。”财政性资金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但没有用完的最终结余额也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不征税收入并不属于一项税收优惠,企业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确认是否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

B.固定资产处理的财税差异

由于增值税实行抵扣政策,因此,从普通人角度理解,固定资产的票面价格与财务入账金额是有差异的。企业购买设备、原料、服务的票面价格是含税价格,也是企业实际支付的价格,但财务入账时登记的是不含税价格。比如某企业购买一台研发设备为100万元(票面价格;含税价格),企业支付对方的价款也是100万元,但财务在入账时只按83万元入账(抵扣增值税17万元),固定资产入账、折旧,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均按入账的83万元作为基数进行计算。但政府统计固定资产投资、专项资金购买设备支出,均按100万元的票面价格统计,这就是固定资产处理上的财税差异。但从专业角度看,固定资产处理财税是没有差异的,有差异的是政府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的口径和财税处理的口径不一致;企业收到的发票分别标明了价格(单价本身即是不含税)与税额,入账时也是价格入“固定资产”,税额入“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

有了这种认知,就能解释现实中企业老总经常问会计,明明我买这套设备花了100万元,你做账时怎么做成了85.47万元?原因是实行增值税抵扣政策后,企业老总支付的100万元中,扣除增值税额(不含税价)就为85.47万元(100/1.17=85.47)。会计入账时,以不含税价格计入固定资产,税额部分14.53万元(100-85.47=14.53)计入“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进行抵扣。这就是企业老总花100万元买设备,会计入账(固定资产)85.47万元的原因(还有14.53万元的税额,记在进项增值税项下,用于抵扣销项应纳增值税额。企业应缴增值税额=销项增值税-进项增值税)。就是企业购买1台100万元的固定资产,表面看企业支付了100万元,实际企业只花了85.47万元,另外的14.53万元通过抵扣销项应缴增值税额而抵扣了。所以,会计入账时就只入了85.47万元的固定资产。

利用这种差异,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若购买合同价为117万元的研发设备(票面价格;含税价格),因其抵扣后的不含税价为100万元(117/1.17=100),税额=100×17%=17万元。企业财务固定资产的入账金额为100万元,符合财税(2014)75号通知中规定的单台价值100万元(含)以下的研发设备,仍然可以一次性进入研发费并享受加计扣除50万元(100÷2=50万元)。若购买合同价为120万元的研发设备,其不含税价=120/1.17=102.56万元,税额=102.56×17%=17.44万元。企业财务固定资产入账金额为102.56万元,则不符合财税(2014)75号通知中规定的单台价值100万元以下的研发设备,就不能一次性进入研发费加计扣除,只能分期折旧。其折旧费进入研发费并享受加计扣除。

5.出具研发费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

财税[2015]119号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并没有要求企业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只要求企业提供辅助账备查。但为了更好的落实此项政策,化解风险,建议企业仍按财税[2013]70号文件规定,邀请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出具研发费专项审计报告的要求,建议企业邀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鉴证,既满足税务上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要求,又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需要。在研发费鉴证方面,税务师事务所比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些。

6.指导企业到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到税务机关进行加计扣除备案,要提供以下资料:一是中介机构出具的研发费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二是所有项目的立项批文和董事会决议、《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和《科研项目实施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说明》;三是《企业研发职工年报表》和中途增加研发职工的通知、专利证书等作为附件,汇编成册,统一提交并等待税务机关下达备案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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