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办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2015年11月2日印发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首先应到主管税务部门,按所得税优惠报备程序办理有关加计扣除备案工作。若税务机关对研发项目没有异议,企业就直接进行加计扣除。当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才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因此,对税务部门确定有异议的研发项目,企业须持税务机关出具的转请鉴定意见,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项目鉴定须提供的材料:
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表。同时按申请表附件清单提供相关附件。附件材料主要包括: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③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④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⑤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⑥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如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在形式审查环节,附件①-④为企业须提供的必要材料,否则将不予受理;在专家审核环节,附件⑤、⑥将有利于专家开展项目鉴定。
2.单位资质证明性文件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www.xing528.com)
3.税务机关出具的转请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的意见(须明确有异议的研发项目名称,并加盖税务机关公章)。
上述材料用A4纸打印后按顺序装订,一式三份,纸质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每年4月底前受理项目鉴定申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受理的项目鉴定申请,分批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开展项目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将由专人通知提交鉴定申请的企业。特别提醒企业:①《通知》对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和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大家要认真学习。②《通知》规定,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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