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出台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一)企业如何办理研发费加计扣除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十条规定,企业应于每年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研发费加计扣除。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间一般在5月底前,具体时间主管税务机关会作具体的安排部署,企业一般不会错过。
过去,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报批程序比较复杂,根据《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按以下程序报批:一是企业立项。企业进行技术研发须先立项,并编写技术项目研发计划书和技术研发费预算表;二是企业申请。技术研发项目企业自己立项后,企业要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附送立项批准文件、项目计划书、经费预算表及相关资料;三是审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及时上报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下达审核确认书;四是报批。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企业要根据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技术研发计划,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研发费,按技术研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情况,报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企业如果未取得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书,或者年度终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以上复杂的报批程序随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而取消,但仍要在年度终了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企业凭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备案通知书自行加计扣除。这样,更加科学方便、更加符合实际,更加有利于落实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的精神,因为企业随着市场的变化,一年四季都可能有新项目立项,个个项目都要省税务机关确认,工作量很大,也不方便纳税人创新。这虽然强调了企业是立项主体、取消了省级税务机关对项目的确认,但企业进行研发活动,仍需对研发项目进行自主立项。
所谓“研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即应当具备四个基本条件:一是创新性,非重复性;二是有较强的目的性。即为达到最终成果或中间性成果而进行的有较强目的性的活动;三是有计划地投入资金、设备和人力等资源,即进行经费预算,并成立课题组;四是有独立的时间,是一种专门性活动。凡事预则立,因此,企业的研发活动必须立项。
那么,企业在年度终了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需要报送哪些材料呢?企业在申请加计扣除时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企业要了解主管税务机关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操作规程等具体规定,不但要按要求归集研究开发费用、规范会计核算,而且要遵循主管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的备案资料。
企业需在所得税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即企业按照事权划分和决策程序,对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及其自主、委托、合作研究的方式做出决策,下达书面的立项决议。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载明研发项目的名称,研发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研发的内容,解决的技术关键,计划进度等内容。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经费预算表。根据财企[2007]194号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发生项目逐项列出,并提交需要使用的研发仪器设备清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课题组组成人员名单。
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财税[2015]119号)文件分项目归集。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这是新增加的内容,以证明其研究开发方式是自主研发还是委托研发或者合作研发。因为研发方式不同,研发计划书、经费预算、课题组的构成等内容也不同。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这也是新增加的内容。因为是企业先立项后办理加计扣除,无论是完成的项目还是在研的项目,既然已经发生了研发费用,就应该有相应的结果,两者必然存在对应的关系,而且应该与研发项目计划书的内容能够对应起来。这一要求也促使企业加强并规范研发管理。
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必须真实和齐全。如果申报的研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就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为此,财税[2013]70号文件要求由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资料进行鉴证,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把关,更有利于该项政策的落实。
综上所述,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必须掌握好相关政策规定,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归集、及时备案。由于企业的研发项目技术性很强、分类复杂,所以,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和加计扣除也不单单是会计人员的事。只有会计人员和企业人事部、研发部等相互协调、相互合作,共同致力于科研创新,才能更好地享受到税收政策上的优惠。
2015年1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指出: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在第2年4月汇缴享受。备案资料有两项:①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②研发项目立项文件。主要留存备查资料: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③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④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⑤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比例等资料;⑥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⑦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在这里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企业在备案时,要求企业报送附表《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没有要求企业报送研发费用发生额的有效凭证,但主管税务机关仍可要求企业报送研发费用发生额的有效凭证,以证明其申报的研发费用是真实的,即企业归集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管理费用明细账。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企业应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二级科目“研发费用”,并根据不同的研发项目分别设三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为便于税务机关审核,在账户摘要里应明确研发费用的明细。例如,对记入“管理费用一研发费用”科目的研发人员人工费,应说明研发机构编制情况或课题组构成,研发人员名单和相应的工资清单;对记入“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科目的固定资产折旧,应提供使用的研究仪器设备的明细账等;对记入“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科目的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费用,应提供由专门研发机构或课题组申领研发用材料的领用清单等;对记入“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科目的合作研发的费用,应提供合作合同和对方的发票等。要注意研发费用,应当小于管理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1行“加计扣除额”一项中直接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数额,并取消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因此,企业在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可自行计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如果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者加计扣除额。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资料统一保管以备查,每年应对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进行一次纳税评估,一旦发现异常,应及时予以纠正。不过,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执行中,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清算过程中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调整或纠正。一般企业在2月份或3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加计扣除,要到5月份甚至更后才会收到税务机关的确认通知,就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材料需要一段时间。
对于企业申报的资料不齐全的,应于汇算清缴截至期内补齐有关资料,否则,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也就是说允许企业补交有关材料。
在这里还要提醒企业,亏损企业虽然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但仍要做好研发费的归集和据实抵扣工作,据实抵扣不了的,可以结转5年内抵扣。当然,对免税企业,定额征税企业、代征税企业,由于不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就可以不做研发费的归集工作。其他的查账征收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都可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都应做好研发项目立项和研发费用的归集和加计扣除工作。
下面以成都某通讯设备公司办理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过程说明办理程序:
2010年,成都某通讯设备公司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申请办理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程序如下:
第一步:通讯设备公司进行研发项目立项,并编制项目研发计划书、研究开发费预算表、组建课题组。
该公司编制了《2010年度×新产品研发计划书》。主要内容包括:立项理由、列明新产品的名称、市场前景分析、新产品的研发流程、计划进度、采用技术的先进性、知识产权取得或申请计划,并说明为自行研发。费用预算为540万元,其中新产品设计费为80万元,工艺规程制定费为5万元,设备调试费为20万元、原材料和半成品使用费为60万元,研究机构人员工资为175万元、研究设备的折旧为30万元,中间实验费为170万元。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后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二步: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通讯设备公司将×新产品研发立项通知书、研发项目计划书、经费预算表、×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公司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及人员名单等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有的税务机关还需要企业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三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审核,如果审核通过,下达“备案类减免税务登记通知书”。
第四步:通讯设备公司根据“备案类减免税务登记通知书”审核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在备案时,通讯设备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了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税[2006]88号)和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我公司对2015年的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了认真核算(并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2015年的研发费用为3660144.86元,在税前据实扣除的基础上,特申请税前再加计扣除1830072.43元。
2.公司立项通知书。对每一个新产品研发项目,都要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下达立项通知书。
3.产品开发项目计划书。列明产品研发原因、研发进度、研发目标、正式投入生产时间,并附相关研发协议。
4.研发费预算表。列明新产品研发的资金来源及开发费用预算,包括材料费、设备折旧费、产学研合作经费等。
5.公司研究开发组织架构、编制及人员名单。列明参与产品研发相关人员的姓名、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工资标准。
6.《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其他相关材料。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以及研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知识产权证书、用户意见等。
9.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企业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落实,企业内部落实程序是(以成都恒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例):
1.年初(季初):公司研发机构成立(新增)批文,并附研发人员名单、研发设备清单。对研发机构、研发人员做好公示。(以后每年初对研发人员名单、研发设备清单确认,若新增按季确认;研发人员由人事部确认,供研发部编制项目、财务部归集研发费用;总经理、财务人员,不得确认为研发人员;研发人员注意在劳动合同上体现;高企要求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不少于10%;研发设备清单由财务部确认,供研发设备折旧用)
2.每年初研发部编制《项目建议书》和立项批文。项目结束填写《项目研发情况效用说明书》。研发部负责。(注意把人事部确认的研发人员合理分配到每个项目组、注意起始时间、注意研发人员职称,是财务部归集项目研发费的依据)
3.按项目、按季度进行归集,填写《项目技术研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按研发项目分别填报)。财务部负责。[注意人员人工(工资、资金、五险一金等);材料消耗(模具部消耗、试模消耗、研发部消耗)、固定资产新增和折旧等的按季入账](模具部有部分首台套产品生产,因此,从事首台套产品生产的研发人员,工资可以进入研发费用,但这部分耗材不得进入研发费用;品质部有部分人员从事产品检测,这部分人的工资也不得进入研发费用)
*注意项目名称、科技人员占比、研发费投入占比要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指标要求。
4.年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财务部负责。
5.税务机关备案(若有异议,商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鉴定,由市科技局出具鉴定意见),然后自行扣除。财务部负责。
6.税务机关复查。复查认可后正式扣除。
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办理程序:2016年1月20日,该公司财务人员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了以上材料;2016年1月27日,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专管员通知,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已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016年3月27日,接到税务专管员通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已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同意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并通知在15个工作日后领取“备案类减免税务登记通知书”;2016年4月15日,公司如期领到“备案类减免税务登记通知书”,由企业财务部自行扣除。
这里要提醒企业,有的税务部门对研发项目和研发人员的真实性,项目经费预算的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查,有时会派专人到企业逐一审核。在确认无误后,才会同意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还有的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引入第三方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对研发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等。各地税务机关在办理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时,其要求企业提供的资料和办理程序可能有些差异,企业要主动适应之。
(二)企业应及时备案方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有纳税人认为,只要是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税务部门都应当允许加计扣除,资料备案并不重要,这种观点给企业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涉税风险。日前,溧水县开发区某企业王会计来到办税服务厅询问,该企业是南京某集团旗下的一个子公司,集团总部在内部审计时发现该企业200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没有对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导致多缴了税款。问是否能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补充加计扣除?或者申请退税或抵税呢?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因此,加计扣除属于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项目,必须实行备案管理,并且只能在发生当年享受,年度汇算清缴期过后,不能在以后年度补充扣除加计部分。
因此,研发费加计扣除是实行备案管理的一项优惠政策,如果A公司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了备案,那么其研发经费加计扣除的95万就可以扣除。如果过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还没有备案,那么其研发经费加计扣除的95万就不可以扣除。因为该项优惠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并且只能在发生当年享受,过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就不可以享受政策了。
目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要求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包括:《技术项目研发计划书(立项书)》、技术研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技术研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依据。最好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技术研发费的审计报告等,根据政策规定自主申报备案,企业凭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备案通知书自行加计扣除。取消了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的项目确认及登记,只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及时备案,就可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进一步简化了办理程序,方便了纳税人。(www.xing528.com)
(三)下述十种情形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二是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凡由国家财政拨款并纳入不征税收入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是不属于税法列举的研发费用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四是财务核算不健全且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五是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
六是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研究开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七是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备的开发项目研发费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当年不备案,当年和以后年度都不享受;当年备了案,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以结转5年内抵扣)
八是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各公司申请加计扣除时,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九是非创造性运用科技新知识,或非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十是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再加计扣除。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四)常见问题解答
1.企业在亏损期间,其研发费用可否享受加计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规定,企业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因此企业在亏损期间,其研发费用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在该公式中,“各项扣除”包括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亏损”是指企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从该公式可以看出,如果企业处于亏损阶段,各项扣除增加,则亏损增加。
2.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3.企业在研发新品时发生意外事故获得的保险赔偿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在研发新品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因为该企业参加了财产保险,损失的一半获得了保险公司赔偿,这部分赔偿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而意外事故损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是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所以不应加计扣除。
4.政府补助放弃不征税收入待遇,能够作为研发费加计扣除么?
众所周知,不征税收入只是暂时性差异,企业是否可以放弃不征税收入待遇,从而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待遇呢?如M公司收到政府项目补助1000万元,专项用于研发项目开支,符合研发费支出范畴,他们能否作为研发费支出享受加计扣除呢?目前全国对此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附表,加计扣除要减去从母公司和其他单位得到的补助,因此企业即使放弃不征税收入待遇,也不能加计扣除。第二种观点:北京国税等地认为,只要企业放弃不征税收入待遇,就是一种普通的应税收入,其支出允许享受加计扣除待遇。本次申报表修订,总局经过反复讨论,出于鼓励研发投入的目的,决定采纳第二种观点,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11行表述为:减: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这种表述是经过反复讨论过的口径,也明晰的说明了政策取向。
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及时进行项目立项及备案登记?
某企业年度汇算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经审定不予享受税收优惠,原因是企业研发立项后,未按规定进行项目立项及备案登记。
项目立项是指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需经企业财务、人事、研发部门进行审核,并填写《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报董事会批准立项,发企业财务、人事、研发部门执行。企业财务、人事、研发部门的协调配合,材料一致,是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基础。企业当年立项或变更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应自项目立项或变更立项之日起1个月内重新通知企业财务、人事、研发部门,按新的项目名称归集;企业跨年度开发的研发项目,在首次立项研发的年度进行项目立项,以后年度不再重新立项。年度终了后,应将研发费加计扣除资料报所在税务机关备案。没有备案,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如A废旧物资利用有限公司是一个利用三废产品进行生产的大型生产型企业,2009年企业经过对市场的研究决定对热能回收利用及尾气净化系统和设备进行开发研究,如果成功将作为企业今后的生产方向。2010年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研究经费190万元在税前进行了扣除,并加计扣除了95万元,但却没有到税务机关备案。后来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发现了此问题,要求该企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95万,并补交企业所得税。让本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企业没有享受到。只有企业按要求到税务机关备了案,这时,企业才具备加计扣除研发经费的资格。所以,企业应及时备案方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有纳税人认为,只要是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税务部门都应当允许加计扣除,资料备案并不重要,这种观点给企业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涉税风险。日前,溧水县开发区某企业王会计来到办税服务厅询问,该企业是南京某集团旗下的一个子公司,集团总部在内部审计时发现该企业200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没有对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导致多缴了税款。问是否能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补充加计扣除?或者申请退税或抵税呢?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加计扣除属于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项目,必须实行备案管理,并且只能在发生当年享受,年度汇算清缴期过后,不能在以后年度补充扣除加计部分。如A废旧物资利用有限公司在2009年进行热能回收利用及尾气净化系统和设备进行开发研究时,对项目进行了立项,并按要求进行了研发费归集。如果A公司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了备案,那么其研发经费加计扣除的95万就可以扣除。如果过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还没有备案,那么其研发经费加计扣除的95万就不可以扣除。因为该项优惠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并且只能在发生当年享受,过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若没有备案,就不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了。若备了案,则可以在5年内享受。
6.研究开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如C公司是一家中药生产企业,在生产中药产品的同时,2009年开展新药的研制。该新药是用于防治心脑血管疾病的中药新药。该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该单位研究人员在研发新药时要使用中药材,因为中药材在很多药的配方中会有重复的药材使用,所以该企业在使用药材时并没有对生产使用数量和研发使用数量进行分类分别核算。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备案时,将本年总消耗原材料1700万元,扣除按照以往年度产品耗材比率计算生产所需的中药原材料1500万元后,其余的200万耗材计入研发费用要求加计扣除。但税务部门不同意加计扣除100万。原因是:①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②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由于C公司不能准确核算研发新药所耗用的原材料,所以这部分支出就不能加计扣除。若研发部门固定一位同志去领取研发用的中药材,则就能准确核算研发新药所耗用的原材料,就能够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7.如何归集研发费?
如某企业2015年实际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等480万元;研发设备购置费289万元,其中单台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1台,购置费为9万元,其他280万元为单台在100万元以上的设备,列入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折旧年限为7年,残值率为5%,设备统一在6月份购入。企业从事研发的人员共30人,给30名研发人员共发工资60万元,缴纳“五险一金”26万元,与工资有关的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费等三费提取10.5万元;年终发给研发人员的奖金8万元;请四川大学教授指导,发给专家劳务费12万元,研发人员中有3位临时工(没有购买社保),支付工资15万元。
则该企业2015年度的研发费为:480+9+280×95%÷7×0.5(从购入后一个月提取折旧)+60+26+10.5+8+12+15=639.5万元。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480+9+280×95%÷7×0.5(从购入后一个月提取折旧)+60+8=576万元,加计扣除额为288万元。因为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五险一金”26万元、专家劳务费12万元、三项费用提取10.5万元,临时工研发人员工资15万元,均不可列为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根据财税[2013]70号文件,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480+9+280×95%÷7×0.5(从购入后一个月提取折旧)+60+8+26=602万元,加计扣除额为301万元。因为根据财税[2013]70号文件规定,“五险一金”26万元可以加计扣除,专家劳务费12万元、三项费用提取10.5万元,临时工研发人员工资15万元,仍不可列为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从2016年1月1日起,该企业可加计扣除的费用为:480+9+280×95%÷7×0.5(从购入后一个月提取折旧)+60+8+26+12+15=629万元,可加计扣除额为314.5万元。因为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专家劳务费12万元、临时工研发人员工资15万元,可加计扣除,三项费用提取10.5万元,仍不可列为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此外,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中据实列支,不得列入研发费用[财企[2007]194号]文件第2条。同时,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进行的常规性工装装备和工业工程所发生的费用,因属于生产性费用,不能计入研发费用。
8.研发失败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为鼓励企业多投入研发,只要企业在研发中真实投入,无论成功与否,其实际发生并符合规定、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进行归集,企业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9.非高新技术企业能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从文件规定来看,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必须是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不可以申请;二是企业财务核算健全;三是企业要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只要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企业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因此,非高新技术企业只要满足上述条件,也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对于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或者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必须掌握好相关政策规定,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归集、及时备案。由于企业的研发项目技术性很强、分类复杂,所以,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和加计扣除需要人财务人员和企业人事部、研发部等相互协调、相互合作。
10.哪些研发费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①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凡由国家财政拨款并纳入不征税收入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不得加计扣除;②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③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④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相应资料进行研发费加计扣除备案。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11.委托研发应如何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同时需要注意委托外部研究开发的项目成果应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12.集中研发应如何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形式为集中开发的研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并按上述规定进行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的归集。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分摊表应根据研发费加计扣除口径进行归集分摊)。
13.财税[2015]119号文件扩大了哪些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在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税[2013]70号的基础上,财税[2015]119号就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再次增加多项内容:①人员人工方面,增加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②直接投入方面,增加了试制产品检验费;取消专门用于研发的限制;③折旧费用方面,取消专门用于研发的限制;④无形资产摊销方面,取消专门用于研发的限制。⑤其他相关费用方面,增加了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⑥在委托外部研发方面,财税[2015]119号规定,一般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而非受托方提供的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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