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为研发费用。财政部财企「2007」194号文件从会计核算的角度,定义企业研发费用应该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包括为研发活动而购置的非资产性材料、实验用材料(化学品、动物等)、燃料费、电费、水费等。
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保、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包括企业缴纳的研发人员的"五险一金"。如果研发人员不是专职的,以及为研发活动提供辅助服务的人员,则应按照其在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的工时比例分摊计入。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www.xing528.com)
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企业可从工作部门、工作对象两个角度确定研发人员。即在研发部门工作的人员、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就是研发人员。包括:一是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二是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是为研究开发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
以上八项费用与企业财务核算是可以对应起来的,这些费用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但不能全部予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按照(财税[2015]119号)号文件规定执行,其规定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也是八类,但比财企[2007]19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要小些。两者的比较如下表:
研发费用与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比较一览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仅限于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包括直接投入研发活动的在职人员、仪器设备和无形资产等所发生的费用。其他的非直接相关支出可以作为研发费进入成本,但不得加计扣除。财企[2007]194号文件是企业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的依据,不是办理加计扣除的依据。企业办理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时,应当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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