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以上贸易便利化过程中的风险监测点,初步归纳出货物贸易的风险防范底线清单,画出一条线,在这条清单线以外的可以实施放开:
(1)防范走私及税收安全底线。通关便利化以及自贸试验区内不同的监管货物,可能出现个别不法企业、个人在进口申报、审价等环节瞒报、漏报,导致国家关税和涉及进口的相关税收大量流失,因此要防范税收偷漏风险。
(2)健康安全底线。一线放开会让境外可能传播传染病的病菌、病毒、危害人身健康安全的生物毒素、化学有害因子等传入,会让与人体密切接触或与人身安全有密切联系的有卫生、机械、电气、理化等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进入,危害人类健康,因此要加强对入境人员、货物、交通工具的检疫安全监管。
(3)生态安全底线。一线放开可能造成有害生物、动物传染病传入,以及放射性超标物质、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化学品等进入,对生态环境安全带来严重影响。因此要加强外来有害生物、物种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和防控。
(4)国家安全风险底线。现有的自贸试验区国家安全审查针对的是外商投资企业,而对于货物贸易和跨境电商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缺乏类似于美国的针对特定产品的审查目录及程序。
对各项促进贸易便利化的监管服务措施,要加强实施效果评估和风险分析,在事中事后环节采取以下措施防范风险:①加强实际监管,指导企业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监管系统联网;②完善或开发符合创新的监管措施需求的业务管理系统,强化监管服务中的信息化运用;③强化风险分析和布控查验,加大中后期核查的力度。
海关风险管理部门依据自身的职责范围对进出自贸试验区货物提出的可实施的防控措施为:在参数设置和布控指令方面可以设置一定的随机比例,降低人为主观干预,并积极通过综合业务平台加强风险信息上的收集和共享,并密切关注成果转换,开展风险分析。
因此,自贸试验区与货物贸易有关的监管制度创新,必须在产品信息流、企业信息流、人员信息流共享的基础上,实现监管信息流的分享与有效使用,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控制创新风险,实现创新风险的事前协调、事中改进与事后控制:(www.xing528.com)
(1)制度创新的事前协调。单一监管部门在推出监管流程简化与优化前,必须与前向监管部门、后向监管部门之间进行协调,一方面确保与前向监管过程的协调,实现真正的创新;另一方面确保该制度创新不会降低及威胁后向监管部门的监管有效性,比如后向部门需要的关键监管信息被优化、消失。
(2)制度创新的事中改进。单一监管部门的特定制度创新在实施过程中,由后向监管部门对该制度创新进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
(3)制度创新的事后控制。在特定的制度创新推出实施后,针对可能存在的最严重问题,必须在制度设计中有相应的对策,也就是监管风险底线的设置。
表6-1所示为货物贸易便利化风险清单,以供参考。
表6-1 货物贸易便利化风险清单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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