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贸区三大片区来看,各片区目前都根据各自的定位和条件,制定和实施了不同的法律制度来推进自贸试验区的法制化建设。
(一)横琴片区法制化建设
(1)在优化法治环境方面,横琴将发展国际仲裁调解机制,颁布仲裁规则,公布仲裁员名单,成立粤港澳商事仲裁调解中心,构建国际化的商事纠纷仲裁体系和调节机制,港澳台及外国籍仲裁员占比达44%的横琴国际仲裁院成为全国境外仲裁员比例最高的仲裁机构。
(2)横琴法院全国率先推行立案登记制,建立商事案件专业化审理机制。
(3)设立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知识产权巡回法庭和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站,发展国际知识产权交易和港澳知识产权交易。横琴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是全国首个知识产权运营特色试点平台,该交易中心是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1+2+20+N”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其中的“1”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的北京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珠海的交易中心是“2”的其中一个,主要业务是科技创新、金融创新和跨境知识产权交易等,另外一个则设在西安,主要侧重于军民两用技术等方面的知识产权运营。该交易中心成立后,将重点探索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以及跨境知识产权交易特色业务,打造全国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的核心节点、知识产权跨境交易的桥头堡和科技金融的试验田,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
(4)出台《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促进办法》,将港澳在经济贸易、劳动就业、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转化为经济特区特别是横琴新区的法规。
(二)南沙片区法制化建设
为了加快南沙新区的发展建设,避免现行体制的干扰,突破体制障碍,必须通过立法赋予南沙新区先行先试权,以保障南沙新区的开发建设活动得以顺利开展。2014年9月1日,《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下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这也是我国第一部行政区划性国家新区条例。《条例》共77条,对南沙新区在产业发展、社会治理、综合服务、环境保护、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了法律上的规定。《条例》还规定,南沙重大事项要听取港澳专家的意见,以下是具有亮点的相应条款:
(1)新区享有市级管理权限。借鉴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以及国内其他特殊功能区的经验,授权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行使市级管理权限。
(2)土地出让收益全额留存。南沙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的收益全额留存南沙新区,按照国家规定扣除、计提有关税费和政策性资金后,作为南沙新区建设发展资金。
(3)建立粤港澳全面合作平台。《条例》明确了粤港澳全方位合作的原则和重点合作的领域,这些领域包括营造国际化和法制化的营商环境、港澳地区专家和社会组织参与涉及港澳合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健康医疗服务、人才培养和培训、科技创新、专业服务、人员与货物通关、人民陪审员与仲裁等。
(4)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明确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不得擅自改变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用地性质,不得缩小生态保护红线的范围;建立湿地保护区,对湿地实施有效保护;同时还设置了跨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和告知制度。
(6)分类编制产业发展目录。规定制定南沙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目录,不得引进禁止发展的产业,对于符合南沙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产业项目落户南沙新区,给予财税优惠、资金支持、土地和物业使用便利以及其他优惠措施,实行行政审批零收费制度,为企业落户南沙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
(6)推进金融创新。支持广州地区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用于支持南沙新区的开发建设;鼓励和支持在南沙新区新设金融机构,开办期货交易、信用保险、融资租赁、信托投资等业务;符合条件的港澳台机构可以在南沙新区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南沙新区内的金融机构可以为港澳台居民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金融服务,开发跨境人民币结算创新产品,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7)设免责条款鼓励创新。在南沙新区进行的创新活动,只要程序合规,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没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的,免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不做负面评价。
(8)政府部门不作为可追责。第七十一条规定,对由其上报的南沙新区建设和发展的事项未优先上报,或者对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上报的有关事项,未提供便利和支持,影响或者延误工作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9)下放审批权限不得随意收回。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交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市级审批权限和执法权限目录,交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市级审批权限和执法权限原则上不得收回。
(10)加大财政扶持社会组织力度。第六十七条规定,南沙新区还将加大财政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力度,以项目资助为主,推动建立公共财政对非盈利性社会组织的资助和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从事公益活动和提供基层多元化的社会服务。
(11)与港澳职业资格互认等先行先试。第五十五条规定,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争取在港澳人才往来便利、与港澳职业资格互认、股权税收激励等方面在南沙新区进行先行先试,率先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www.xing528.com)
此外,南沙法院出台“26条意见”护航自贸试验区建设。2015年6月30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发布《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建设的意见》。《意见》共有26条内容,分别围绕构建与自贸试验区建设相适应的司法理念,回应自贸试验区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需求,探索服务自贸试验区建设新机制、促进内地与港澳深度融合、加强审判队伍能力建设五个方面展开。
“26条意见”中,最抢眼的当属“拓展纠纷解决新路径,促进内地与港澳深度融合”部分的3条意见,分别是加强对自贸试验区粤港澳投资、服务贸易自由化建设的司法保障,构建涉港澳案件特色审理机制和建立涉港澳纠纷风险防控体系。把与港澳深度融合作为独立的一个板块来提出,南沙片区是首家。另外,《意见》中显示,为加强便利化和专业性,南沙法院专门为涉自贸试验区案件建立绿色通道,实行专业化集中审理,对于自贸试验区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等领域提供司法保障。并设立涉自贸试验区案件定期报告和分析制度,从受理、审理、宣判到执行阶段进行动态跟踪,分析趋势特点和审判难点,对涉自贸试验区重要案件类型以及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及时进行审判经验总结,加强研究和预判。
(三)前海蛇口片区法制化建设
(1)法治建设方面,前海是唯一经国家批复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示范区,在全国人大授予的经济特区立法权限范围内,制定促进前海现代服务业规范发展的法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主要包含法治建设和廉政建设两个方面的内容。提出这些改革创新措施的目的是使前海法治环境能够尽快与香港接轨,从而吸引港资企业、跨国公司批量落户。
(2)在法治化方面,重点推动成立前海法庭,试行港籍陪审机制,并已正式启动港籍调解,正在筹备创设香港法律和判例资料库,探索建立适应前海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的审判机制,成立前海廉政监督局,探索一体化监管模式。
(3)以前海法庭为基础,设立前海商事法院。围绕创新和提升司法公信力,创新前海审判机制,建立具有深港合作特色、适应前海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的商事审判制度。依托现有前海法庭组建前海商事法院,可使其在审判权限、受案范围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有利于司法改革创新。通过推行“独任审判+调解评议+港籍陪审+专业审判”复合审判模式,可以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
(4)建立香港法律查明机制,为前海涉港商事合同纠纷诉讼或仲裁依法适用香港法律提供便利。香港沿用英美法系,适用判例法,通过和香港有关部门、机构合作建立香港法律查明机制,有利于使用香港法律裁判或仲裁案件。
(5)目前,拥有内地国际化程度最高的深圳国际仲裁院已正式挂牌运作,以通过吸引国际专业人士,以理事、仲裁员、调解员和代理人等多种角色参与前海国际商事仲裁,提高前海国际仲裁的公信力。创新粤港澳仲裁和调解合作模式,构建多元化、国际化的纠纷仲裁和调解机制,为粤港澳企业纠纷提供调解服务。国际专业人士以多种角色参与前海仲裁业务,有利于引入与国际接轨的仲裁理念和文化,提高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在前海注册的深圳国际仲裁院以该院调解中心为平台,联合粤港澳地区12家主要的商事调解机构作为创始成员,共同创立了“粤港澳商事调解联盟”,可为粤港澳企业提供专业、高效、和谐的调解服务。
(6)创新廉政监督模式,制定实施《前海合作区开发开放制度保障纲要》,梳理前海事务、权力、制度“三项清单”,编制《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指引》,建立廉政教育常态推进机制。积极探索各类监督资源综合运用模式,努力打造廉政示范区。通过探索完善与前海管理体制和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监督运行机制,努力打造廉洁、高效、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可以为前海的开发开放提供强力保障。
[1]代表营商环境的贸易便利化及法制环境等内容具体见后节。
[2]《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5〕19号)。
[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港澳办、台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新区深化粤港澳台金融合作和探索金融改革创新的意见》(银发〔2014〕337号),具体15条内容如下:①探索研究港澳地区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作为战略投资南沙新区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支持资质良好的信托公司在南沙开展业务。②支持包括港澳在内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南沙新区创新发展,积极探索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资本金结汇、投资、基金管理方面的新模式。③支持符合条件的合资机构在南沙新区设立合资证券、基金、期货公司。④允许南沙区内的金融机构为港澳台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提供跨境结算金融服务。⑤支持设立在南沙新区的银行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⑥支持南沙新区银行机构按规定研究办理外币离岸业务。⑦允许南沙新区发行多币种的产业投资基金,研究开展多币种的土地信托基金(计划)的可行性。⑧支持南沙新区在符合相关规定和政策的前提下开展大宗商品交易,推进境内期货交易所交割仓库体系建设。⑨支持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在南沙新区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⑩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保险机构在南沙新区设立保险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保险机构在南沙新区设立健康保险公司等专业性保险机构。(11)支持在南沙新区开展全国内、外资融资租赁行业统一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内、外资统一的融资租赁市场准入标准。(12)支持在南沙新区开展人民币计价业务试点。(13)支持在南沙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14)支持在南沙新区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境内集中管理试点。(14)支持南沙新区在国家总体部署和规范发展要求下,试点设立各类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创新型金融机构。
[4]2015年4月国家监管机构批复给深圳20条金融创新政策,其中仅针对前海出台的有17条。17条政策中,国家外汇管理局1条,银监会10条,保监会6条。“金融20条”具体如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①同意在深圳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前海适用);②支持境外机构参与深圳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这意味着境外账户可以直接参与深圳的碳排放权交易。
银监会:①支持1家台资银行将法人总部设在前海的计划;②支持深圳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起设立1家金融租赁公司;③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前海设立专业子公司;④支持在CEPA框架下设立1家消费金融公司;⑤在尊重机构自身和属地银监局意愿前提下,同意1家异地信托公司将注册地迁至深圳前海;⑥支持深圳市拟设的民营银行依托股东优势,运用互联网技术,探索商业可持续、经营有特色、风险可控制的银行业务模式;⑦支持具有离岸业务资格的中资银行在前海开展离岸业务;⑧研究考虑在前海增设监管派出机构;⑨对前海设立银行分支机构提供绿色通道;⑩积极与深圳市加强交流与协调,探索建立银行业改革创新研究合作机构。
保监会:①深化落实中国保监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签署的合作备忘录精神,进一步拓宽双方合作领域,将支持前海开发开放和深化深港合作作为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的重要内容。②丰富和完善深圳保险市场体系,支持在前海设立自保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等新型保险组织以及航运保险、责任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专业保险机构。推动前海建设再保险中心,支持设立各类再保险机构及为保险业发展提供配套服务的专业机构。③支持深港保险融合发展,积极探索深港两地保险市场在产品、服务、资金、人才等领域互联互通的方式和途径。④研究在CEPA框架下适当降低香港保险公司在前海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的准入要求,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保险经纪公司在前海设立保险代理公司;支持更多保险机构利用香港市场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在境外设立机构并开展人民币保险业务。⑤支持深圳保险机构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创新,探索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试点,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和范围(前海适用)。⑥支持在前海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创新,鼓励开展与互联网金融特点相适应的保险产品、营销、服务以及交易方式创新,培育互联网保险新业态和新型要素交易平台。⑦支持符合条件的深圳保险机构试点开展短期出口信用险业务,为实体经济发展和进出口贸易提供融资便利和风险保障(前海适用)。⑧支持在前海探索保险监管创新,中国保监会与深圳市人民政府建立更为紧密的监管联动和保险改革创新研究长效合作机制。
[6]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的简称,即因特网内容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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