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自贸区主要为推进闽台金融合作先行先试,重点发展跨境金融、专业金融和融资租赁,建设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2015年7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发布的《厦门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正式落地,厦门全面启动对台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开辟了跨境融资新渠道。截至2015年7月29日,共有12家厦门企业、7家台湾银行机构和9家厦门银行机构达成12项三方合作意向协议,总金额达11.72亿元;完成4笔跨境人民币贷款备案,备案金额8000万元;完成3笔跨境人民币贷款提款,提款金额6000万元。
(一)跨境金融
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自由兑换,汇率和利率自由浮动,加强闽台金融合作,重点发展跨境银行业务、跨境保险业务和跨境证券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设立金融及类金融企业,重点开展大宗商品贸易融资、全供应链贸易融资、离岸船舶融资、商业票据等跨境融资业务;重点开展跨境项目贷款、发行债券以及跨境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业务、信托投资基金等投资业务;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直接办理经常和直接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为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开展人民币资产跨境双向转让业务,拓展银行机构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NRA账户)、网络支付业务和人民币代理清算业务等人民币跨境使用业务;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风险投资、信托等金融服务;设立多币种的产业投资基金和多币种的土地信托基金等,开展商品场外衍生品交易。积极开展跨境保险、跨境再保险等业务以及知识产权保险业务,推进两岸社会保险等方面对接,开展社会保险、理财业务等。引进符合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放宽股比限制,支持福建省股权交易市场拓展业务范围,为台资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建设多层次金融市场交易平台,推动金融服务平台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交易场所和开展产品交易,进一步打造系列衍生金融产品。
(二)航运物流金融
重点发展船舶融资、船运保险、资金结算和航运价格衍生产品和供应链金融。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航运融资产品,支持平潭、厦门和福州片区设立航运产业基金,对航运企业的在建船舶和购置船舶进行融资。积极引导有实力的金融机构、航运企业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专业性航运保险机构,大力发展船舶保险、海上货运险、保赔保险等保险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对航运企业开展货币保管、兑换、结算等业务。吸引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航运指数期货/期权、运费期权以及远期运费合约等航运价格衍生产品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贸易过程的定购定销和采购融资,物流仓储和运输环节的金融输出监管、质押监管和存货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业务。
(三)贸易金融(www.xing528.com)
重点发展贸易结算、贸易信贷、信用担保、风险管理和财务管理服务。引进各类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跨时区、跨国家以及跨币种的结算,降低交易成本;为企业提供产业内贸易和供应链融资;为企业提供以信用增强为主要目的的金融增值服务,如信用证、保函、保理、承兑、保兑等;在商品价格、利率、汇率波动日趋频繁的市场环境下,帮助企业有效规避风险;针对大型企业的财务集中、资金归集、财务管理外包等需求,为企业提供贸易金融增值服务。
(四)互联网金融
重点发展支付结算、融资业务和投资理财及保险业务。培育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力争发展成为类似“支付宝”“财付通”等的综合性支付平台;发展P2P[2]网贷、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众筹网等;发展金融产品与互联网特点相结合形成的投资理财产品及保险产品。
(五)融资租赁
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积极发展融资租赁业务。提出以下8条指导意见:①明确业态发展重点;②引进和培育重点企业;③支持和鼓励业务创新;④拓宽境内外融资渠道;⑤实施经营业绩奖补;⑥落实专业人才激励措施;⑦做好相关服务;⑧加强引导和防控风险。重点发展飞机、航空航材、船舶、大型设备、医疗器械等融资租赁,开展对台离岸租赁业务。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在区内设立专业子公司,促进融资租赁公司专业化发展,探索建立融资租赁产权交易平台;支持在区内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建设区域性融资租赁业集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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