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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贸试验区推出超百项创新措施

时间:2023-05-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5年5月21日,天津自贸试验区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已经形成的制度创新措施进行介绍,其中政府服务与监管创新22条,促进投资与贸易便利化51条,金融创新40条,促进创新要素集聚与流动12条。

天津自贸试验区推出超百项创新措施

2015年5月21日,天津自贸试验区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已经形成的制度创新措施进行介绍,其中政府服务与监管创新22条,促进投资与贸易便利化51条,金融创新40条,促进创新要素集聚与流动12条。同时后来又相继推出第二批和第三批涉及海关及商检监管的贸易便利化措施。

(一)政府服务与监管创新

天津自贸试验区政府服务与监管创新主要集中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管理效率和相应的保障机制等方面。

1.转变政府监管方式

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扩大自贸试验区企业信息公示范围,整合各职能部门依法即时公布许可信息和监管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各部门联动监督管理。完善企业信用评级标准,实施分类管理。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与企业准入、工程招投标、生产许可证、从业任职等挂钩。实现跨部门的信用激励和惩戒。实施建立“两个随机,一表共用”的抽查监管机制,有效实现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实施网络监控和重点风险行业监管服务外包等新型监管模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2.形成高效的行政许可机制

进一步落实“一颗印章管审批”改革措施。发挥行政审批局集中审批的体制优势,完善“一口受理,综合审批,审管分离,公开透明,高效运作”的新型审批服务机制。

3.提高执法效能

推进综合执法改革,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建立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创新执法机制,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公安“证据联用、信息联通、执法联动”的三联执法机制和配套制度,提升行政执法保障能力和执法效果。

4.建立相应的行政保障机制

保税区管委会成立自贸区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任任组长,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小组下设办公室牵头具体实施,协调片区各单位,组织各部门通力协作,完善工作机制,有效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天津自贸试验区推出关于政府服务与监管创新的22条创新措施有:

1.实施“一份清单管边界”

全面实施权力清单制度、责任清单制度,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明确具体职责事项,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2.实施“一颗印章管审批”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集中办理审批事项,并建立健全信息化网络体系,实行网上审批。将企业设立所需的工商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公章“四证一章”整合为“一证一章”,做到一天办结。

3.实施“一个部门管市场”

整合工商、食药、质监等市场监管职能,成立统一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率先建立大部门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职能,集中行使市场监管权。

4.实施“一支队伍管执法”

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深化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构建快捷高效、责权一致的基层行政执法体制,采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方式开展街道综合执法工作。

5.实施“一个平台管信用”

立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和监管平台,将信用信息公示范围拓展至司法机关与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所掌握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全覆盖。

6.实施“一套制度管廉政

运用制度加科技办法,建立从标准到程序、从外部监督到信息监管的完整体系。创新审计监督机制,实施“审计监督一张网”,强化对公共资金、资产转让、土地交易、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源环境的实时审计监督,推进审计关口前移,实现有重点地审计监督全覆盖、常态化。

7.实施“一个号码管服务”

整合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服务热线资源,构建便捷高效的为民服务平台,全市统一用一个号码提供“一站式”政策咨询服务、社会管理服务和市场便民服务

8.实施“一本绿卡管引才”

建立人才“绿卡”制度,简化高层次引进人才工作关系接转、落户、居留、出入境医疗、社保、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方面的审批流程和手续,确保高层次人才手持一本“绿卡”,享受全程服务,高效便捷办结个人需求事项。加大创新创业生活服务政策支持力度,使高层次引进人才充分享受工作和生活便利。

9.探索构建行政许可服务“一张网”

依托统一的行政许可服务平台,实现一套系统监督,做到行政许可事项全覆盖、行政审批环节全过程、行政审批行为全留痕,形成倒查机制,强化审批监督。建立统一的行政许可服务“网上办事大厅”,与行政许可服务网络系统相衔接,推行包括企业设立、投资项目在内的全部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办理。

10.实施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制度

依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推行“双随机”(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抽查机制和“联合检查”工作方式,采取“一表共享”检查方法,确定检查项目,实现一次多查。除特别规定外,不再对所有企业实施例行检查。

11.探索建立产品质量全程追溯机制

借鉴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探索建立全程追溯产品质量体系,推动设立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的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12.探索创新企业名称登记核准制度

积极争取国家工商总局向天津自贸试验区市场监管局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对不含行政区划的新设立企业名称和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作为行业限定语的企业名称,由市市场监管委直接受理。

13.探索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制度

按照“社会可以做好的就让社会去做”的要求,借鉴国际经验,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打造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的平台,以建立引导企业、相关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的工作机制为抓手,以推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为基础,以开展多领域、多行业市场监督工作为重点,发挥社会力量在参与市场监督方面的作用。

14.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机制

探索开展财政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建立华北地区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

15.设立自贸试验区法庭并积极推进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创新

滨海新区法院设立自贸试验区法庭,作为区法院派出机构。选拔优秀专家复合型法官担任主审法官,积极推进自贸试验区法庭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研究出台《涉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审判指引》。

16.发挥司法裁判对金融创新的规范、保障、引领作用

坚持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不简单否定金融创新产品的合法性,支持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的积极探索,对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贷款、资产证券化新产品、新型保险业务、新型投融资模式、科技金融创新产品等开展法律问题前瞻性调研,最大限度地为自贸试验区资金融通平台发挥作用提供司法保障,尽快出台《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二)》,妥善解决保理融资合同纠纷疑难法律问题,促进保理业良性发展。

17.设立自贸试验区国际仲裁中心

设立自贸试验区国际仲裁中心,适应自贸试验区争议解决快速灵活、专业化和国际化的需要,创新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机制。

18.创新制定自贸试验区条例

突出自身特色,研究制定《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完善精简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明确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和各片区职责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水平。

19.建立金融风险防控机制

探索建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管机制,对企业跨境收支进行全面检测评价,实施分类管理。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建立有别于区外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形成符合自贸试验区内金融业发展特点的监管体制。健全符合自贸试验区内金融业发展实际的监控指标,实现对区内金融机构的风险可控。

20.完善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完善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实施办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大数据比对等方式,对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年报公示信息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公示,强化信用约束,对经营异常企业进行跟踪检查。

21.配合国家部门建立安全审查制度

落实《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建立自贸试验区在外商投资企业准入阶段协助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安全审查的工作机制,包括扩大审查范围和内容、建立发现识别机制、建立初步审查机制、探索建立信息共享和定期巡查机制,引导外商投资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

22.配合国家部门建立反垄断审查机制

探索自贸试验区在经营者集中、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面参与反垄断审查的制度安排,建立多部门参与的综合评估机制。

(二)投资与贸易便利化

天津自贸试验区投资与贸易便利化制度创新措施51条如下:

1.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进一步提高开放度,进一步增加透明度

详细列明负面清单限制条件,梳理和取消一批准入后限制性规定,并与国务院暂停实施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衔接,未取消的则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资人;探索将特别管理措施从设立、获取、扩大等准入环节拓展至经营、出售等准入后环节。与中美BIT谈判负面清单衔接,采用联合国产品分类(CPC)编制负面清单后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商事登记相衔接。

2.探索建立外商投资实际控制人管理制度和境外追偿机制

从监管外商投资企业向监管真实股东、投资人、控制人转变。建立境外追偿机制,基于实际控制人管理,建立外商投资债权债务境外追偿机制。

3.探索建立对外投资合作服务新模式

围绕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全方位服务,建立涵盖审批、融资、监管、会计、法律等服务的对外投资合作“一站式”服务平台。政府部门会同金融、法律、税务、咨询、人力等国际专业机构,联合“走出去”龙头企业,组建“走出去”服务联盟。建设多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外投资合作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完善境外资产和人员安全风险预警和应急保障体系。

4.探索建立融入“一带一路”战略机制

积极落实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城市建立经贸战略合作关系,构建国际自由贸易网络,推动实现实物、技术、规则、服务、信息、资金、人才等领域的互通;创新丝绸之路经济带“津新欧”“津蒙俄”以及直通中西亚的大陆桥运输模式,打通辐射西部的自由贸易通道,深化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节点城市和重点港口合作,打造海上合作战略支点

5.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

申报人通过单一平台提交标准化的信息和单证,相关管理部门通过这一平台共享信息并统一反馈审核结果,为贸易企业提供更大便利。

6.整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加快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统筹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经济环境、产业基础、贸易结构、资源布局、发展规划等实际情况,逐步将各区域整合升级为综合保税区,形成产业聚集、错位发展新格局。

7.合理布局保税监管场所

围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合理规划自贸试验区内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布局,拓展自贸试验区保税物流辐射范围。

8.优化加工贸易核销管理

以继续扩大加工贸易企业货物种类、企业信用、供销计划等供应链信息向海关开放程度为基础,在自贸试验区内推行以每日工单数据为基础的工单式核销模式。

9.创新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优化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贸易企业手册设立、变更、单耗核定、核销等业务程序,对从事高端装备制造的认证企业,探索“自行申报、自主核销、自聘审计、海关抽查”的新型管理模式。

10.实行内销选择性征税

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区外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缴纳进口关税。

11.创新保税物流管理模式

完善智能卡口、仓储联网、电子关锁等管理手段,建立以自贸试验区为核心、辐射腹地的保税物流网络,实现保税物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加工贸易企业间的自由流动、便捷结转、整体联动,形成新型保税监管体系。

12.创新保税监管场所审批受理模式

将自贸试验区内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审批事项纳入地方集中服务大厅统一受理,推行“一口受理、综合审批、高效运作”的服务模式。

13.实施认证企业优惠措施清单制度

海关逐步明确认证企业(AEO)优惠措施清单,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优先开展企业认证,使自贸试验区企业享受更大的通关便利。

14.定期公布海关企业信用信息

海关定期对在天津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企业的注册登记信息和信用等级信息进行公布,便利公民和法人进行监督。

15.实行“主动披露”管理制度

鼓励引导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利用自身管理优势开展“主动披露”,将被动接受海关后续稽查转变为主动向海关稽查部门报告存在的问题,提高企业自律管理能力,促进企业进出口健康发展。

16.实行海关“企业协调员”制度

对自贸试验区内的高级认证企业指定专人担任企业协调员,协调解决企业在办理海关事务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协助企业提升管理水平。

17.引入社会中介机构辅助开展海关保税监管和企业稽查

将中介机构引入海关保税监管和企业稽查工作中,拓宽中介机构参与海关监管的业务领域、作业环节和工作范围,将海关监管、企业自管、中介协管和社会共管统一起来。

18.下放报关企业行政许可审批权限

授权自贸试验区不同片区的隶属海关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事项,简化企业注册登记等审批手续。

19.简化自贸试验区原产地海关审核手续

在自贸试验区内试点推行原产地电子数据申报,海关以审核联网原产地证书数据代替审核纸质原产地证书。

20.实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

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经一次账册备案后,可以开展“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保税展示交易”“境内外维修”“保税期货交割”“融资租赁”等需要海关核准开展的业务。

21.支持航空产业发展创新海关监管模式

在参照国际惯例、遵循行业规则和实施有效监管的基础上,支持开展适合航空产业特点的境内外维修、小时包修、标准件互换、飞机拆解等业务试点,创新相应的海关监管模式。支持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飞行培训业务。

22.支持开展研发设计、检测维修业务

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支持开展研发设计和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境内外维修业务,创新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模式。

23.支持开展国际邮轮保税配送业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船供企业纳入国际邮轮配送体系,开展专供国际邮轮旅客消费的商品及消费品配送业务,并创新与之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方式,支持“境外商品保税供船、国内商品退税供船”政策试点,推动邮轮供应实现本土化、高端化、规模化,提升港口供应整体产业链综合发展实力。

24.创新保税展示交易模式

支持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开展进口商品和加工贸易制成品的保税展示交易,支持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在有效担保的前提下,在京津冀地区开展保税货物展示交易。

25.创新多样化涉税担保制度

天津自贸试验区企业在通关过程中遇有涉税担保业务时,可以根据不同类型通关需求,享有保证金担保或银行保函担保等多种形式的选择。

26.发展海运快件业务

利用定期客轮航班运力资源发展天津到日、韩海运快件业务,创新与之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模式。

27.探索融资租赁货物海关新型监管模式

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租赁登记交易平台,对注册于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海关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异地委托监管。

28.创新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模式

完善空运渠道跨境电商业务管理,发挥自贸试验区口岸资源和保税物流网络优势,支持天津丰富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类型和经营模式,创新“到岸仓储、保税备货”等海关跨境电商监管模式。

29.建立与“一带一路”沿线海关协作机制

支持自贸试验区依托亚欧大陆桥连接功能,完善海关多式联运监管体系,增强自贸试验区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地区转口贸易服务功能。加强自贸试验区与内陆地区的通关协作,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30.支持京津机场通关联动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北京机场二级监管仓库,实现空运货物高效便捷通关。

31.创新备案清单管理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一简化备案清单格式,对“一线”入区货物,探索以舱单数据为基础,备案清单自动生成、自动审结。

32.优化“二线安全管住”海关监管方式

完善进出清单比对、智能化卡口实货核注、电子信息联网等硬件基础管理,将进出区保税货物集中申报、汇总纳税、税款担保等便利措施有机结合,进一步优化海关“二线”监管。

33.在自贸试验区内继续深化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

在全国海关一体化通关管理格局下,按照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的设计理念,在现行通关制度和管理格局框架下,允许进口企业根据经营实际需要,自主选择申报和通关现场。

34.优化口岸实货监管

以各口岸单位数据互联互通为基础,分步完成风险分析、安全准入、税收征管等海关作业,货物以海关信息指令为索引,自动流转至放行卡口或分拨至海关查验场地,减少口岸通关的人为干预和侵入式查验,提高港区物流效率。

35.创新“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复核”海关通关管理模式

支持自贸试验区认证企业试行“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复核”的通关管理模式,进一步创新推动海关审核把关为主向企业自主申报为主的转变,推动海关事前监管为主向海关“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联动的转变。

36.探索集中汇总征税

在有效担保的前提下,鼓励自贸试验区企业试行集中汇总纳税,享受先放行货物、后定期向海关自主缴税的政策便利。

37.深化京津冀检验检疫一体化改革

完善以“三通”(通报、通检、通放)、“四放”(申报放行、验证放行、抽样放行、监管放行)、“五统一”(统一审单规则、统一业务规范、统一风险防控、统一信用管理、统一统计规则)为主要内容的业务模式;强化区域检验检疫协作,实现区域内各检验检疫机构间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升整体服务效能。

38.创新进口饲料原料加工、活畜屠宰加工、肉类分割加工等特定商品检验检疫监管制度

创新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内进口饲料原料加工后出区进口检验检疫监管制度。创新实施进境保税状态下活畜屠宰加工产生的动物产品转口和出区进口检验检疫监管制度。创新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进口动物冻体加工分割后转口和出区进口检验检疫监管制度。

39.创新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制度

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需求,探索实施与跨境电子商务相适应的检验检疫监管制度。

40.实行“第三方检验机构认证制度”(www.xing528.com)

实施对检验机构实验室资质的整体认证,缩短审批周期,简化对其仪器、试剂、技术等环节的逐一审批。

41.探索建立检验检疫国际互认制度

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探索建立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机制,推进标准和结果互认。

42.探索建立检验检疫分类监管工作机制

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深入探索和运用以风险管理、诚信管理为基础的分类监管模式。

43.实行检验检疫分线监督管理模式

实行“进境检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模式”的创新监管技术和方法;“一线”最大限度便利,主要实施进出境检疫和重点敏感货物检验,“二线”在完善检验检疫便利化措施的基础上,做好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探索建立基于企业诚信评价的货物抽检制度。

44.创新国际配送商品检验检疫监管制度

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国际配送企业以及国际配送商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模式,保障国际配送商品质量安全,促进国际配送业务发展。

45.创新保税展示、租赁商品检验检疫监管制度

探索口岸核放、场馆集中查验监管制度,建立登记核销制度,创新3C认证(全称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展品、食品和化妆品中文标签监管模式。

46.创新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监管制度

建立出入境快件分类机制,探索建立不同类型海运快件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确保海运快件产品质量安全。

47.建立健全检验检疫预警和防控体系

建设自贸试验区内公共信息平台的互联机制与诚信体系,开展非特殊监管区域内检验检疫制度改革创新,促进二线监管模式与一线监管模式相衔接。

48.创新“无水港”运营模式

优化无水港网络布局,推进京津冀区域和“一带一路”沿线无水港和物流节点建设。完善无水港服务功能,便利无水港货物通关。支持内陆地区在条件具备时申请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完善以天津港为出海口的保税物流网络,支持京冀两地在自贸试验区建设专属物流园区,将意愿结汇等创新政策辐射延伸至京冀两地及港口腹地,实现物流体系与政策体系的双覆盖,形成扩大开放的叠加效应。完善天津口岸与无水港之间在途运输监管模式,探索无水港启运港退税政策。

49.创新进口商品直营模式

在北京、西宁等7家进口商品直营中心的基础上,加快建设银川、兰州、西安、邯郸、保定、石家庄等直营中心。借助东疆进口商品服务网平台,建立进口商品二维码品质追溯体系,确保商品来源可追溯。

50.积极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

在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进口商落实售后服务等责任,并向消费者警示消费风险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探索建立与汽车平行进口相适应的监管、质检、售后服务等配套体系。

51.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机制

放宽服务领域投资准入,依托制造业优势促进服务贸易发展,带动“中国服务”走出去。搭建服务贸易促进平台,规划建设服务贸易功能区。积极开拓服务贸易新领域,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业务,提高资本技术密集型服务和特色服务等高附加值服务在服务进出口中的比重。

2015年4月,《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推出18项海关监管服务创新措施,其中涉及贸易便利化措施5项:①批次进出、集中申报;②简化无纸通关随附单据;③集中汇总征税制度;④多样化涉税担保制度;⑤联网原产地证书电子审核。

同期,天津自贸试验区推出的检验检疫措施包括检验检疫无纸化通关、进口货物预检验和检验检疫分线监管模式三个方面,具体为:①第三方检验机构采信;②全球维修产业监管;③进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④中转货物原产地证签证;⑤通关无纸化;⑥进境货物预检验;⑦检验检疫分线监管;⑧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负面清单;⑨天津口岸直通制度;⑩京津冀检验检疫一体化;(11)单一窗口;(12)国际航行船舶电信检疫。

2015年6月29日,天津海关又增加第二批共8项创新措施支持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促进贸易便利化和新兴业态发展。新的措施包括:①京津冀地区保税展示交易;②融资租赁大型设备海关异地监管;③扩大期货保税交割品种和区域范围;④租赁飞机联动监管;⑤创新自贸试验区电商货物进口模式;⑥简化国内采购物料登记手续;⑦航空检测业务;⑧航空产业小时包修、零部件替换。

2015年8月4日,天津自贸试验区又推出3项海关创新举措,包括创新“自主核销”新型加工贸易核销方式,开展国际邮轮船员、旅客的消耗品配送业务以及实行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税收总担保制度等。天津海关紧紧围绕促进贸易便利化的总目标,着力通过改革创新构建新型保税监管体系和通关管理体系。同时,天津海关非常重视制度创新的系统性、整体性,使海关的制度创新相互配套、相互衔接,力争打造海关监管制度创新的新高地。

(三)金融创新措施

天津自贸试验区在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体现为以下几方面:①在投资便利化上,投资项目按照负面清单管理,在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不需要再审批、备案,外汇资本金可以直接到银行登记,资本金可以意愿结汇。②在融资便利化上,企业可以到海外进行融资,帮助企业到海外进行借款和融资,降低企业成本,同时放宽了区内企业境外发债的审批、规模等方面的限制。③在贸易便利化上,降低了跨国公司资金交易成本,加强集团内部的资金使用效率。④在机构和业务开放上,自贸区内对金融机构的设立进行了一定放开。⑤在政策的特色上,融资租赁的政策将进一步优化,将统一内资和外资的政策,对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的政策也将统一,支持租赁业的国际化发展。具体表现如下:

1.融资租赁助推高端制造业发展

推动上海普资金融信息服务公司、天津租赁业协会在区域设立融资租赁资产登记、交易平台,并逐步发展成为全国性租赁资产交易平台;推动民生金融租赁公司在区域发起设立租赁业综合服务基地,打造与国际接轨的人才引进、专业服务、市场运作的制度高地;积极开展飞机、大型设备、成套设备等多种融资租赁产品创新,吸引租赁、商业保理、银行、保险、基金等金融和类金融企业聚集,通过促进金融服务和高端制造业的深度融合,助推高端制造业聚集。

2.发挥金融服务作用

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进入,通过市场化、专业化运作,发挥金融资本优势,促进区内产业集聚和结构提升;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自贸区投融资便利化政策,积极开展境外人民币贷款、境外发债、境外并购等活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作用,推动金融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逐步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进自由贸易账户服务区内外企业,为企业提供本外币资金兑换便利,降低融资成本和汇兑成本,更好地管理汇率风险;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为企业更好地统筹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本外币两种资源创造条件,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3.优化跨境投资管理模式

借助“一带一路”战略,与国家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丝路基金、商业银行等机构建立合作,为“走出去”企业提供金融工具;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自贸区设立专业从事境外投资的项目公司、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母基金,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合作;建立对外投资合作“一站式”、专业化服务平台,简化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4.探索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账户体系

复制上海自由贸易账户,实行分账核算管理,并依托现有账户体系和其他风险可控的方式,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和资本项目可兑换先行先试。

5.探索开展人民币跨境投融资试点

在人民币跨境使用方面先行先试,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跨境融资自由化、便利化。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按照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人民币境内外投资。

6.探索建立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跨境资产交易平台

探索在天津自贸试验区设立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白银国际交易平台,开展国际贵金属跨境资产交易。

7.建立中外资银行入区发展引导机制

允许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天津本地银行在自贸试验区新设分行或专营机构,允许将区内现有银行网点升格为分行或支行,在区内增设或升格的银行分支机构不受年度新增网点计划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在区内设立子行、分行、专营机构,支持区内外资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

8.推动设立非银行金融公司

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在区内申设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支持各银行将来在区内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支持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区内设立分公司。

9.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

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在自贸试验区设立自担风险的中小型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参股与中、外资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中外合资银行。适时试点设立有限牌照银行。

10.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跨境投融资服务

支持自贸试验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跨境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大宗商品贸易融资、全供应链贸易融资、离岸船舶融资、现代服务业金融支持、外保内贷、商业票据等。支持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进跨境投资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跨境并购贷款和项目贷款、内保外贷、跨境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业务、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等。

11.推进金融离岸业务发展

允许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在自贸试验区开展离岸业务。支持具备离岸业务资格的中资银行授权其自贸试验区分行办理离岸业务。

12.创新银行业准入方式

将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的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部分业务准入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设立区内银行业准入事项绿色快速通道,建立准入事项限时办理制度,提高准入效率。

13.完善银行业监管服务体系

探索建立符合自贸试验区银行业实际的相对独立的银行业监管体制,贴近市场提供监管服务,有效防控风险。突出和强化银行风险自我评估和防范。建立健全区内银行业特色监测报表体系,探索完善符合区内银行业风险特征的监控指标。优化调整存贷比、流动性等指标的计算口径和监管要求。

14.继续搞好商业保理发展试点

适时扩大商业保理试点区域范围,积极争取自贸试验区内保理公司享受优惠的外汇管理政策。推动商业保理公司加入国际性保理组织,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支持银行与商业保理公司合作发展保理业务;支持保险公司开发适用的保理项下信用保险产品。

15.拓宽保险业服务领域

支持保险公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探索建立以财政支持为保障,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机制的巨灾保险制度体系,开发巨灾指数保险。

16.推动专业性保险机构创新发展

吸引中外资保险公司及其他企业来津设立保险法人机构及分支机构,试点设立外资专业健康养老保险机构,探索建立科技保险机构。以农业保险为突破口,探索设立相互保险、专属自保等新型保险组织。

17.探索实施企业外债规模比例自律管理

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政策,建立健全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区内非金融企业实行外债规模比例自律管理方式,按照净资产一定倍数借用外债,外债资金意愿结汇。

18.探索开展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试点

将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机构范围,在区内开展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试点。

19.探索实施资本项目限额内可兑换

试行资本项目可兑换,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机构在一定限额内开展直接投资、并购、债务工具、金融类投资等交易。

20.支持区内企业境外融资

进一步简化金融机构对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手续。支持区内非金融企业在我国香港、新加坡等地发行人民币债券。争取国家发改委支持,为区内非金融企业设置借用境外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专用额度,取消单笔审批制度。

21.试行机构自主开展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交易

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机构在核定额度内自主开展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交易。区内银行可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和产品开发能力,灵活提供套期保值和投资工具。

22.探索建立“中国天津租赁平台”

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探索设立中国天津租赁平台,推进租赁资产公示等试点。

23.设立“中国金融租赁登记流转平台”

争取银监会支持,探索设立中国金融租赁登记流转平台,在完善监管的基础上,逐步开展金融租赁资产登记、公示、查询、存管、结算、流转业务试点。

24.建立租赁企业服务体系

借鉴爱尔兰等国际上融资租赁先进国家经验,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中介服务机构,完善配套产业链,构建高水平的租赁业发展服务体系;组建融资租赁服务中心,为融资租赁企业投资和业务发展提供全方位、全流程的“管家式”服务。

25.创新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发展模式

融资租赁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争取管理部门支持,允许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

26.促进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化发展

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分公司和专业子公司,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在区内设立专营大型设备租赁业务的项目公司,支持在区内设立中国金融租赁研究院。

27.扩大租赁公司外币使用范围

自贸试验区内租赁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办理境内融资租赁业务和经营性租赁业务时允许收取外币租金。

28.扩大租赁企业经营范围

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设立项目公司经营大型设备、成套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并开展境内外租赁业务。经相关部门认可,允许融资租赁企业开展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和福费廷业务。

29.支持租赁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鼓励租赁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统筹使用境内外外汇资金,便利企业资金运用,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30.探索推进各类租赁公司扩大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范围

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租赁公司可以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

31.探索推动股权投资基金创新发展

支持外资股权基金规范创新发展,完善资本结汇、投资基金管理等新模式。支持在区内注册的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区内发起管理人民币基金。鼓励在区内注册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一定额度内意愿结汇并投资于境内企业股权。支持境内合格投资者在区内发起设立境外投资基金,并投资于境外企业股权、资产及证券产品。

32.实施资产证券化产品创新

积极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重点考虑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公开发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

33.提高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开放度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逐步放开外资企业对区内金融机构控股参股的限制,提高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综合竞争力。

34.完善中小微企业贷款和保险风险补偿机制

完善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贴机制,在现有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基础上,扩大风险补偿金覆盖范围,逐步将融资担保机构代偿损失、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人经营性贷款等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35.创建中国北方国际航运融资中心

大力发展航运金融、航运保险业,建设中国北方国际航运融资中心,鼓励境内外航运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等航运服务中介设立营业机构并开展业务。

36.探索PPP投融资新模式

在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运营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新型投融资模式。

37.推动区域金融市场一体化

鼓励自贸试验区金融机构探索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相适应的产品创新和管理模式创新,优化京津冀区域金融资源配置;推动京津冀三地产权交易市场、技术交易市场、排污权交易市场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合作,促进区域排污权指标有偿分配使用;探索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在自贸试验区建立更为紧密的监管合作机制,为区域金融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积累经验。

38.推动科技金融创新发展

设立科技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金、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大力发展科技信用贷款、科技担保、科技保险、科技租赁等,促进面向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天使投资、科技众筹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等发展。完善科技金融对接平台,探索建立科技金融服务联盟。

39.开展科技企业跨境收购兼并业务制度创新

支持具备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跨境收购兼并企业、研发机构等业务,在税收、外汇、融资便利、审批流程等方面探索制度创新,完善相关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

40.探索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排放权交易制度,建立完善的配额核发与管理机制,争取设立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四)促进创新要素集聚与流动

天津作为长江以北重要的要素集聚市场,自贸试验区为促进要素进一步集聚与流动,推出下列措施:

1.探索建立国际化人才特区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探索人才评价方法,实施更加积极的人才引进政策,大力引进高水平人才中介机构,支持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人力资源机构入区发展,努力吸引顶尖科学家、知名企业家和各类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加快构建国际化人才高地。通过打破人才的地域、身份、学历和职称等方面的政策限制,优化人才引进的公共服务体系,创新外籍人才管理及税收等领域的激励措施,不断优化引才环境,加快建设国际化的人才特区。

2.创新人才发展和激励机制

及时收集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将自贸试验区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分类纳入数据库,搭建供需对接服务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科研人员,可破格、越级申报职称。建立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人才挂职、兼职制度,支持高校科技人员到企业担任科技特派员。建立研究生研究基地和大学生实训基地。

3.建立“职业培训包”方式培养技能人才制度

按照普惠实用、就业导向和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在全市建立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普惠性职业培训福利制度。通过实施政府职业培训补贴和津贴,鼓励和引导职业院校、企业、社会培训机构,重点面向45岁以下企业职工、院校学生等群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学习职业教育先进国家经验,创新培训模式,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超市”,大力开发“职业培训包”,增强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提升劳动者素质,加快培养重点产业紧缺急需的高素质技能人才。

4.探索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机制

充分发挥滨海新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的示范引领作用。适应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要求,探索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推进用人单位、工会、政府三方组织建设;推动建立职工素质提升机制,开展岗位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引导企业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机制和内部诉求表达机制,搭建职工参与的内部管理服务平台;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提高企业内部纠纷化解能力,引导企业依法用工。

5.创新机制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

积极推进教育有序对外开放,推动教育部、天津市共建教育国际化综合改革试验区,支持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合作办学。实施政策创新,鼓励创办中外合作经营性教育机构,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合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满足区内多元化教育需求。

6.开展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

赋予市属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处置自主权,取消所有审批和备案程序,利益向一线科研人员倾斜。

7.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机制

建立与国家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和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合作机制。联合国内外优秀股权投资机构共同成立创投基金,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交易市场,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型科技成果的交易与转化。

8.探索推广企业“创新券”制度

政府向符合标准的企业发放“创新券”,企业“创新券”可用于支付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技术成果,使用大型科研仪器,聘用高端创新人才,合作研发等费用。科研单位持“创新券”兑现扶持资金。

9.推进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先行先试

根据高新技术人才的项目条件,由管委会、试点企业和高新技术人才约定股权激励支持方式和股份,在未来约定期限内,由指定的高新技术人才持有该部分股权。设立股权激励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股权激励试点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人才认购股份。

10.创建重大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机制

建立健全高校、科研机构开放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鼓励高校、国家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向企业开放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提供服务。

11.探索建立国际科技合作新机制

鼓励海内外企业和机构建立研发中心或创新服务机构,放宽科研试验仪器、用品等保税仓储限制,实现口岸通关便利化。推动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引进国(境)外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

12.探索建立APEC绿色供应链管理机制

建设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绿色供应链合作网络天津示范中心,构建绿色供应链综合电子信息服务平台;打造绿色供应链评价标准体系,研究开发绿色供应链产品评价标准,建立与环境标志产品标准国际互认机制;建设绿色供应链认证体系,实行绿色认证机构备案管理,设立和发展第三方认证机构,制定天津自贸试验区绿色供应链产品清单,加快与“APEC绿色商品清单”对接。探索促进绿色贸易国际合作制度,建立APEC绿色商品优惠关税国际贸易合作模式,在绿色商品检验、通关及税收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建立大宗绿色商品贸易规范化标准,建设面向全国和APEC成员的国际绿色商品交易中心,打造跨境绿色供应产品电子商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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