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公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自贸试验区在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和社会服务领域扩大对外开放,暂停或取消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限制措施(银行业机构、信息通信服务除外)。同时,实行了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和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对外开放水平大幅提高,超过了我国加入WTO时承诺的开放水平。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服务业具体开放领域如表2-1所示。
表2-1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服务业具体开放领域
(续)
服务业对外开放,吸引了大批量服务型企业和跨国公司集聚。自贸区挂牌运行以来,迄今已新增1万家企业,其中大部分为服务类企业。至2015年6月,自贸区已经集聚金融类企业3000家,其中2015年上半年新增682家;私募证券基金563家,新增243家;私募股权基金776家,新增176家;金融专业服务机构531家,新增134家。
上海自贸试验区对服务贸易的开放是逐步推进的,各个监管机构根据监管领域制定相应的支持措施。以保险行业为例,中国保监会在2015年4月15日把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保险业发展的11项支持政策放宽至福建、天津、广东三个新设自贸试验区和上海自贸试验区扩区区域。这11项政策包括:
(1)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试点设立外资专业健康保险机构。
(2)支持保险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支持上海研究探索巨灾保险机制。
(3)支持自贸试验区保险机构开展境外投资试点,积极研究在自贸试验区试点扩大保险机构境外投资范围和比例。
(4)支持国际著名的专业性保险中介机构等服务机构以及从事再保险业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自贸试验区依法开展相关业务,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专业技术配套服务。(www.xing528.com)
(5)支持上海开展航运保险,培育航运保险营运机构和航运保险经纪人队伍,发展上海航运保险协会。
(7)支持上海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动航运保险定价中心、再保险中心和保险资金运用中心等功能型保险机构建设。
(8)支持建立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不断强化和拓展保监会与上海市政府合作备忘录工作机制。
(9)允许上海航运保险协会试点开发航运保险协会条款,备案后会员公司可以自主使用。
(10)取消在沪航运保险营运中心、再保险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事前审批,由上海保监局实施备案管理。
(11)取消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由上海保监局实施备案管理。根据保监会的要求,四地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的保监局制定实施细则,以保证这些政策的落地。
另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是国际航运业务。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关于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的公告》,国际航运业务放开的主要内容有:①外商可在自贸试验区设立股比不限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可设立外商独资企业;②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以经营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资股比放宽至51%,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经营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③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