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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及其改进空间

时间:2023-05-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改进空间负面清单。上海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是自主实施的单边开放措施,与国际通行的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协定负面清单相比尚存在差异:一是涵盖范围的差异。上海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的不符措施仅针对国民待遇;而国际通行的负面清单的不符措施针对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当地存在、业绩要求、高管和董事会等多方面。

上海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及其改进空间

(一)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初步成果

1.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上海自贸试验区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为核心的外商管理制度改革,体现了国际高标准投资规则对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为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另外,2014年版负面清单与2013年版相比从190项减少为139项,减少了51项,调整率达到26.8%。相比之下,2014年版负面清单主要有三大变化:一是开放度进一步提高。与2013年版相比,取消了14条管理措施,放宽了19条管理措施,进一步开放的比率达17.4%。二是透明度进一步增加。由2013年版原有55条无具体限制条件的管理措施缩减为25条。三是与国际通行规则进一步衔接。2013年版负面清单中14条对内外资均有限制或禁止要求的管理措施,2014年版不再列入负面清单。

2015年版的负面清单在上述基础上,得以进一步梳理、调整和缩短。2015年版负面清单缩短为122项,并在全国其余三个自贸区全面共用同一份清单。至此,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全国四大自贸区得以统一实施。

2.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创新

由事前审批为主转变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为主,形成以六个子体系为主要内容的政府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反垄断审查制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企业年检改成企业年度信息公布制度、建立政府间各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和统一监管执法体系、社会力量参与综合监管(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参与监管)。

3.服务业对外开放

在扩大服务业方面,除出台细则外,许多企业开始进入这些产业,其中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最快。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服务部门分类标准看,涉及12个服务部门中的10个,服务部门的开放覆盖率达到83.33%,从二级服务部门分类看,也达到21.43%(见表1-1)。在2015年版负面清单推动下,自贸区利用外资增长迅速。截至2015年上半年,我国服务业利用外资增长了23%,在整个利用外资中的比例已经达到60%以上。

1-1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服务业开放覆盖率

注:服务门类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中对应“门类”,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部门分类中对应“一级部门”;二级服务分类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中对应“大类”,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部门分类中对应“二级部门”。

4.金融制度创新

金融制度创新主要体现在:①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分账核算管理体系基本实现了资金跨境流动的“一线以审慎监管为主线,二线以有限渗透加严格管理为主线”的监管模式。②上海自贸试验区的跨境融资制度创新推动了企业(尤其是内资企业)境外融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③上海自贸试验区外汇管理制度创新主要体现在外汇资金池和放宽债权债务管理等方面,推动了企业在经常项下外汇收付业务的便利化。上海自贸区目前已经开立自由贸易(FT)业务的28家金融机构能够从海外融资3300亿元人民币

5.货物监管(www.xing528.com)

海关推出了“先入区、后报关”措施,在保证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降低了企业的物流成本;同时,商检部门推出了“一线检疫、二线检验”的分线监督管理模式,在确保安全监管的前提下推动了货物进境的便利化。

6.上海自贸试验区法制保障

目前,国家有关部委已经出台32部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的规范性文件,为推进服务业开放、外商投资、金融、贸易等领域的改革开放提供指引;另外,在上海市政府颁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及上海市人大颁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基础上,已经制定并发布71部配套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为有序推进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各项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

7.企业营商环境

从“开办企业”及“跨境贸易”的营商环境来看,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企业的便利化程度和跨境贸易便利化程度都要显著高于境内区外。

(二)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改进空间

(1)负面清单。上海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是自主实施的单边开放措施,与国际通行的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协定负面清单相比尚存在差异:一是涵盖范围的差异。上海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的投资只针对直接投资,仅涵盖准入前阶段;而国际通行的负面清单中投资定义和范围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同时涵盖准入前和准入后阶段。二是不符措施内容的差异。上海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的不符措施仅针对国民待遇;而国际通行的负面清单的不符措施针对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当地存在、业绩要求、高管和董事会等多方面。三是禁止反转机制的差异。上海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是单边开放措施,不受约束,可进可退;而国际通行的负面清单都包含禁止反转机制,任何保留措施未来的自由化都将自动锁定,不得倒退。四是清单开列方式的差异。上海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的架构相对比较简单,对特别管理措施的描述还不充分,也没有单独制定金融等敏感部门规范;国际通行的负面清单通常包括部门、相关义务、政府级别、措施和描述五项基本要素,并且用三个附件分别列出现有的不符措施、未来的不符措施以及金融部门和电信部门的不符措施。

(2)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上海自贸试验区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明显差距:一是发达国家根据行业的不同(一般行业和敏感行业),实行不同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敏感行业主要是指金融、电信和食品等涉及国家安全或公众利益的产品或者服务。我国则不分部门实行统一的事中事后监管,造成过度宽泛和过度严格并存的不合理状态。二是发达国家事中事后监管的信息源代码受理部门都只有一个,但是我国有五个信息源代码受理部门,而且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共享,这样必然产生多头管理、信息阻断和管理脱节等问题。三是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发达国家都要求企业在公众媒体公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我国目前仅要求披露相关的法律财务信息且不甚严格。四是发达国家订立专门法律来监管产品和服务,建立政府的抽查制度并辅之以举报制度对企业进行监督;我国目前对自贸区的特别立法滞后,欠缺具体产品或服务的相关法律规定。

(3)服务业对外开放规则。与国际高标准服务业对外开放规则相比,上海自贸试验区存在以下差距:第一,对金融服务和电信服务部门等敏感部门,国际高标准贸易投资规则中一般包括“非正非负”列表的两个服务部门。我国现阶段对两个部门的投资准入实施负面清单,而对其服务交易实行正面清单。第二,对于跨境服务贸易,上海自贸试验区服务业开放仍然延续正面清单的方式;而国际高标准贸易投资规则采用负面列表的方式。第三,上海自贸试验区仅限服务业市场准入前的负面列表;而国际高标准国际贸易规则不仅涉及准入前的负面列表,还包括准入后的负面列表。

(4)金融制度创新和金融服务功能拓展。第一,目前上海自贸试验区的自由贸易账户体系仅实现围绕实体经济业务的有限渗透,而对金融开放和金融市场化改革影响更为深远的跨境投融资汇兑业务尚未纳入自由贸易账户体系。第二,目前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外汇管理制度创新试点仅涉及经常项下外汇的收付业务,离“全面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相距甚远,外汇管理制度创新试点有待进一步延伸到非贸付汇和资本项目领域。第三,上海自贸区试验区在金融服务功能拓展方面进展缓慢,目前只成立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和国际黄金交易中心。

(5)货物贸易监管制度。现行货物贸易监管制度存在各部门间的信息交流不畅现象,给企业增加了额外的、不必要的负担。例如,海关实行无纸通关随附单证措施,而税务部门仍然需要提交纸质单据;海关推出“先入区后报关”的措施并不适用于法检商品,这使得从事法检商品进口的企业无法享受“先入区后报关”措施。

(6)法制保障。上海自贸试验区法制保障方面尚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目前自贸试验区公布的各类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其他规范性文件(通知、意见、公告以及相应的实施细则)居多,达到94部,占整个自贸试验区法律文件的85.5%,这表现为法的效力等级偏低,同时影响制度可复制性的质量。第二,目前上海自贸试验区与高标准贸易投资协定相抵触的大部分法律规定集中在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制定的法规和行政规章,包括对外资市场准入规定、行业管理规定和事中事后监管规定。因此,要实现国际高标准贸易投资规则的先行先试,仅仅暂停3部法律和17部行政法规、3部行政规章和4部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是远远不够的。第三,对离岸贸易等贸易新业态和企业从事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国内法律目前尚属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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