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驿券的管理制度及其重要性

时间:2023-05-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驿符驿券的管理制度驿券即行人所持符券,用以规范其对驿站和驿马的使用。秦汉时对驿券的管理非常严格,若无敕命,即使高官也不能乘驿或入驿。乘驿使人所至之处,将鱼符交给有关部门保管,事毕送还门下省。驿吏据券上写明的数量提供交通工具和生活物品,并检查他的行程、携带物品和从人数量是否符合规定。符券主要用于发兵、征讨、命使、授官等军政大事,管理不严,有时会造成严重后果。

驿券的管理制度及其重要性

驿符驿券的管理制度 驿券即行人所持符券,用以规范其对驿站驿马的使用。秦汉以来,它一直是人们行驿和入驿的凭证,一般情况下只有使者才能乘驿入驿,无符券者不能入驿。周秦两汉的驿券,称为“封传”或“传信”。《史记》卷七五《孟尝君列传》:“孟尝君得出,即驰去,更封传,变名姓以出关。”《索隐》:“封传,犹今之驿券。”汉代驿券依照机密程度的不同,有所谓一封、二封、三封、四封、五封之别。汉律:凡乘传及发驾置传者,皆持尺五寸木传信,封以御史大夫印章。凡通晓经书、古记、天文、历算、钟律、小学、方术、本草者,其应征辟,许驾一封轺传;乘传三封之;有期会,累封两端,端各两封,凡四封。御史巡按诸州,驾四封乘传;乘置、驰传五封之。

秦汉时对驿券的管理非常严格,若无敕命,即使高官也不能乘驿或入驿。西汉元始二年(公元2年),龚胜、邴汉以年老请求退休,平帝特诏:“行道舍传舍,县次具酒肉,食从者及马。”(《汉书》卷七二《两龚传》)时胜为光禄大夫,秩比二千石;汉为大中大夫,秩比千石,已属中高级官员,然而如果不是敕授,两人还是没有这个资格。

唐朝馆驿量大面广,耗费巨大,接待能力有限,不可能满足公私行旅对交通的需要,必须严格限定入驿资格和使用权限,才能保证正常运转。为此,唐朝承用北齐、周隋官制,发给符券,以主符官掌之,分番上下,谓之番官,并且对于发放、管理符券的方式方法和发放的对象,都作出严格规定:

首先,凡入驿,皆给正符正券,否则为非法。唐前期是发给金属制的传符。不同部门掌管的传符,数量有别:太子监国所掌曰双龙符,左右各十;长安洛阳、太原留守曰麟符,左二十,右十九。其他地方左三右一,共四枚。其次,出使方向不同,传符也不同:东方曰青龙符,西方曰驺虞符,南方曰朱雀符,北方曰玄武符。所有传符都被制成左右两半,左符藏中央机关,右符交各地州府。遣使发符时,左符装在骨帖上面,里面写明经过驿数、方向、里程、所需粮草等项,然后用泥封上,印以门下省官印。所至之处,以右符勘合,然后承用。除东西两京及留守司以外,军府也给传符。所有传符都由长官执掌。长官若被告发谋反大逆,则以传符交付次官;无次官,则以付受告之司。内外诸司有传符、铜符处,各给封符印一枚,发全封符及封鱼函。唐朝内府尚服局设有司宝官二人,正六品,掌符契。凡四方传符,皆识其行用之别,造簿登记。若有外司请用,则检出交付,同时奏闻,备案记录。符还,以朱书记之。乘驿使人所至之处,将鱼符交给有关部门保管,事毕送还门下省。其应输纳而稽留者,一日笞五十,二日加一等,十日徒一年。凡盗用发兵符、传符者,流二千里,伪造传符者处绞刑。毁弃符节印的,各准盗罪论。亡失及误毁者各减二等。

宋朝也有类似制度,如大中祥符六年(1013)四月诏:“应京朝官、诸司使副、三班使臣等差遣出外,缘路馆券,回日于阁门送纳,委三司点检。如枉道重叠、虚给官物者,具名以闻。”(《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〇)嘉祐三年(1058)四月戊辰下诏规定:“居州县驿舍亭馆者毋得过一月,违者所属吏以违制论。仍令转运、提点刑狱司每半年一举行。”(同书卷一八七)

开元以前,传符都是铜制的,龙形,称为铜龙传符。开元中期以后,人们嫌铜鱼符过于繁琐,不便使用,为从简便,遂废除铜鱼符的古制,改发纸券,即纸制的文书凭证。开元十八年(730)闰六月十三日敕:“比来给传使人,为无传马,事颇劳烦。自今以后,应乘传者宜给纸券。”(《通典》卷二三)“凡乘驿者,在京,于门下给券;在外,于留守及诸军、州给券。若乘驿经留守及五军都督府过者,长官牌署。若不应给者,随即停之。”(《唐六典》卷五)

晚唐时,又出现了新的传符——馆券。《演繁露》续集卷二《驿券出枢密》、《资治通鉴》卷二七五都提及:“旧制,馆券出于户部。”胡注也说:“唐旧制:使臣出四方,皆自户部给券。”程大昌还补叙说,天成二年(927),唐明宗采纳枢密使安重诲的意见,馆券改从内廷出,归枢密院管。既是旧制,则起于中晚唐。馆券当是驿券之外的一种符券,对于驿券起着辅助作用,它在宋代与驿券并行了相当长时间。

又《宋史》卷一五四《舆服志六》载:“唐有银牌,发驿遣使,则门下省给之。其制阔一寸半,长五寸,面刻隶字曰‘敕走马银牌’,凡五字,首为窍,贯以韦带。其后罢之。”《玉海》卷八五、《愧郯录》卷一二引《三朝国史·舆服志》、《文献通考》卷一一五亦称银牌为“唐制”,然都只记载了它的形制,行用时间起迄、适用范围则均不详。

宋代也严格限定了入驿者的资格,无论何种官客,没有敕许,都不能擅自入驿居止。余靖有一道判文,题目是《甲私行入驿驿官拒之辞云职事五品以上》,判云:“出非君命,难入息于野庐;名重官联,当即安于公馆。”判词首句清楚地告诉读者:如果出外而非因君命,就不能止息于野庐(驿传的古称),这里反映的是宋初驿制。

宋初仿效中晚唐馆驿制度,以中官提举驿传。使臣每年秋天出巡,常以文字行移州县,下面依例施行。但内臣每一经过皆恣意诛求,其费数倍,因此包拯建议将出巡驿传的职权转交各路转运司,使之“逐季指挥辖下州县”。建议被采纳,改以转运使司兼掌此事。

至于入驿时驿券审查的程序,柳宗元《馆驿使壁记》说得很清楚,是“传吏奉符而阅其数,县吏执牍而书其物”,即驿券掌管部门在驿券上写明所经之驿与所受之物,使人每经一驿都得出示驿券。驿吏据券上写明的数量提供交通工具生活物品,并检查他的行程、携带物品和从人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符券主要用于发兵、征讨、命使、授官等军政大事,管理不严,有时会造成严重后果。宋太平兴国三年(978)五月,秦州节度判官李若愚之子李飞雄客游京师,与无赖恶少年蓄谋造反,窃乘官马,“诈为使者,夜抵厩,呼置卒索马。卒秉炬出,飞雄以私市马缨示之,卒不能辨缨,即授以马。飞雄令一卒前导,以巡边为名”,至陇州,矫诏谋劫守军,据城作乱。后事败,“有诏夷其三族。并捕先与飞雄善者何大举等数辈,悉诛之,及姚承遂等皆腰斩于秦州市。先授飞雄马厩置卒,亦夷其族”(《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九)。这件事给当时朝野以很大的震动,宋朝为此采取了一系列防范措施,并布告天下,令中外臣庶子弟,如有凶险之徒屡教不改,则令锢送阙下,配隶远恶处。又诏此后,乘驿者一律改持银牌,以便查验,以前那种仅凭枢密院一纸使牒就可乘驿出使的做法再也行不通了。

符券的发放和对入驿资格的规定 唐代的铜鱼符,主要用于发兵、授官、差使、追征等事。奉命出使办理上述机务的公使,为官令所定的应入驿者。其他私行人出行,仅允许五品以上职事官、二品以上散官、国公以上爵投驿止宿。边远地区及其他无村店之处,适当放宽入驿范围,允许九品以上职事官、五品以上勋官及爵入驿止宿,但仅此而已,并不能私自接受馆驿的食品物资供给。上述两种情况下的公私行人,是法律认可的“应入驿者”,其余都是“不应入驿者”(《唐律疏议》卷二六),无论公私客都不能入驿享受公食,只能到私营逆旅中食宿。不应入驿而违令妄自入驿,笞四十。驿站不接纳而强行入驿止宿,罪加二等。不应受供给而私自接受者,科杖一百。驿站不予供给而强行索要者,罪加二等。

开元中期以来,各方面的情况都在变化。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新形势,唐朝政府陆续颁发了一些新驿令,允许一些官私人使入驿享受供给,均见《唐会要》卷六一

景云二年(711)八月四日敕:奉使者至京都一日以上,即停乘传驿及供给。

开元二十三年(735)七月十七日[26]敕:新除都督、刺史,并关[27]三官州上佐,均给驿发遣。

天宝十一载(752)十一月五日敕(779):诸郡太守谢上表附驿递进。

大历十四年(779)二月二十六日敕:尚书省郎官请假拜扫,准开元、天宝中旧例,给公乘。(www.xing528.com)

贞元二年(786)三月敕:“使人缘路,无故不得于馆驿淹留。纵然有事,经三日已上,即于主人安置馆存具供限。如有家口相随及自须于村店安置,不得令馆驿将什物饭食草料,就等彼供给拟者。”

同年六月二十二日敕:诸道进奉使回,及准敕发遣官人家口,从前不合给驿券者,皆给转牒,令州县给熟食、程粮、草料。

八年(792)闰十二月癸酉敕:除门下省外,使人不得给往还券。至所诣州府纳之。常参官在外除授,及分司假宁往来,并给券。

大和八年(834)八月十日敕:“应缘私事,并不许给公券。”开成四年(839),中书门下又奏:“常参官寒食拜扫奉进止,准往例给公券。”(《唐会要》卷二三)说明已有例在先。

上述令文显示,玄宗朝以来,馆驿制度在步步放宽,以前不合法的,后来都变成合法了。而且愈到以后,逾越宪章、放宽管制的愈多。德宗、宪宗以降,各种势要都对馆驿横加干扰,已经很难依照唐前期的驿制发驿乘驿了。干扰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由宦者充当的中使。宪宗、穆宗以下诸帝,经常派遣宦官出使外地,称为中使。他们每至邮驿,多不出示驿券,驿吏只能随其所索供给。所到之处,多借口军情紧急,广征驿马以壮行李,驿马由此死伤增多。驿传不足,又转而掠夺行人乘马,远近苦之。元和十一年(816),唐军讨伐王承宗,以中使传达诏命,“所至驿骑不足以充传,州县发公私乘以济之,中使力夺道中往来马,有余则驱之以行,拒者辄殴辱之。……中人每至之处,又遣驿吏搜发往来私马,驿吏因执马求赂厚者”(《册府元龟》卷一六〇)。有鉴于此,长庆元年[28](821)四月诏:“自今以后,中使乘递,宜将券示驿吏,据券供马。如不见券及分外索马,辄不得勒供。……其常参知官出使及诸道幕府、军将等合乘递者,并须依格式。如有违越,当加科贬。”(《唐会要》卷六一)这样的诏令不止一见,可能也一度产生过实效,但事过不久即故态复萌。长庆元年(821)九月[29],河朔复叛,朝廷发诸道兵讨伐,命令接二连三,朝令夕改,往来中使驿骑相望,行李人数都无限约,宦官乘马多者二三十匹,少者十匹五匹,驿吏不得过问。情形如此,说明并未得到认真贯彻。至武宗朝,馆驿就“多致败阙,邮传马畜每事阙供。蕃客往来皆有论奏”。武宗委托中书、门下两省与御史大夫陈夷行同商量,调查“所置馆驿鞍马什物并作人多少及功价资课,每年破用,取何色钱物添修支遣,其驿马数,勘每驿见欠多少,……具简前后敕文行用相当者,参立新格,逐意条流,除馆驿弊事”(《册府元龟》卷五一六),痛加裁革,事情才告一段落。

二是各地方镇批发的转牒。中唐以来,方镇势力坐大,数量众多,要求使用馆驿的人数随之增多,于是在门下省的正符、正券之外,又出现了一种新的给券形式——转牒,全称“路次转达牒”,实即各地方镇临时手批的纸条子,其主要内容是要求沿路馆驿供给本道人使食物草料,称为“牒供”。后来还出现了叫做“食牒”的条子,又称食帖、券牒或传牒,行人凭借它,可以在馆驿享受免费用餐。这从德宗兴元中就已开始露头,这种方式和做法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唐朝政府为此曾三令五申,试图禁止。先是于兴元元年(784)闰十月下敕:“应缘公事乘驿,一切合给正券。比来或闻诸州诸使,妄出食牒,烦扰馆驿。自今已后,除门下省、东都留守及诸州府给券外,余并不得辄入馆驿。宜委诸道观察使及所在州县切加促捕。如违犯,请资官所在勒留,具名闻奏。余并量事科决,仍具给牒所由牒中书门下者。”元和二年(807)四月又敕:“诸道差使赴上都奏事,及押领进奉官并部领诸军防秋军资钱物官,及边军合于度支请受军资粮料等官,并在给券,余并不得给。如违,本道专知判官、录事参军,并准兴元元年(784)十二月十七日敕处分。”(元稹《论转牒事》)前后敕文,都不曾令州县馆驿视转牒供给,但是类似事例还是屡见不鲜。早在德宗贞元中,襄阳节度使于就说:“今之方面,权胜于列国诸侯远矣!且押一字,转牒天下,皆供给承禀,列国止于我疆而已,不亦胜乎!”(《唐语林》卷六)于之外,其他骄横跋扈的藩镇也堪称典型。顺宗末,西川刘辟欲自立为节度使,“乃召募亡命,……转牒盩厔以来县道邮次,酒肉毕具,蒭茭无匿。署牒首曰辟,副曰(房)式,参谋曰苻载”(《册府元龟》卷五九六)。表明德、顺两朝,转牒不仅未能遏制,反而日益泛滥。

元和三年(808),宪宗开始整顿纲纪,下敕限制诸道滥发转牒。四年正月又敕:“准元和三年诸道滥给券道敕文,总一百二十七道已上者,州府长官宜夺一季俸禄。其本州官曹官及录事参军,付吏部用阙。去任,殿一选。”(《唐会要》卷六一)限定了转牒发放的最高数额,违者处罚。

然而事实证明,这种整顿收效甚微,此后仍不断有人违制批发转牒。元和五年(810),徐州监军孟升死于军中,武宁军节度使王绍违敕,擅自牒令路次州县馆驿,供给熟食草料人夫耕牛。依照唐前期驿制,入驿须给正券,并无转牒供拟之例。何况丧柩私行,不当擅自入馆驿停止,所以监察御史元稹觉察此事后,即“牒河南府,并不令供给人牛及熟食草料等,仍牒都亭驿,画时发遣出驿”(元稹《论转牒事》)。

文、武宗朝,烦扰馆驿的事件时有发生。《太平广记》卷二五一引《卢氏杂记》载:“交、广间游客各求馆帖,所至迎接甚厚。赆赂每处十千。广帅卢钧深知其弊,凡求馆帖者,皆云:‘累路馆驿,供菜饭而已。’有客赍帖到驿,驿司依帖供讫,客不发。驿吏曰:‘恐后更有使客,前驿又远,此非宿处。’客曰:‘食帖如何处分?’吏曰:‘供菜饭而已。’客曰:‘菜饭供了,还我而已来。’驿吏相顾,莫知所为。客又追促,无计。吏问曰:‘不知而已。’曰:‘大于驴,小于骡。若无可供,但还我价。’驿吏问:‘每一而已其价几何?’客曰:‘三五千。’驿吏遂敛送耳。”这位“交广客”欺侮驿吏没文化,硬把卢钧转牒中的语气副词“而已”说成是馆驿应当供给的实物,很狡猾。故事虽有虚构成分,但它所反映的时代风气,却具有极高的真实性,何况所载也不是完全无据,卢钧在开成元年(836)冬,确实是岭南节度使。

宣宗以后,转牒的使用上出现了一些新的苗头。北方各地通江淮、两浙,原有水陆两条驿路可取,大中五年(851)前后,使人持券牒出使江淮,携带随从,多将私物分两路进发,以逃避馆驿监察,“或使头陆路,则随从船行;或使头乘舟,则随从登陆,一道券牒,两处祗供”(《唐会要》卷六一《馆驿》)。六年二月,汴州观察使崔龟从上奏,重申旧制:“水夫具有定制,并不许行转牒供,券外捉人[30],岁月滋深,仍被过客格外干求,剩(别)索人夫,别配粮料。臣今欲条流诸道节度、观察使、刺史及诸道监军,别敕判官赴任及归阙庭,若有家口及参从人,即量事祇供。其本官迎送军将官健所由,诸色受雇人等,本道既各给程限,兼已受佣直,并请不供。”(《唐会要》卷六一《馆驿》)他的奏请获得批准,令诸道“准此处分”。

咸通以来,此势不仅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反而恶性蔓延,“节度、观察、刺史等所经过,不遵品式,公券之外,私费至多。或在道途有六百、七百人,行李所在,地主务求交欢,别差吏人,号为置顿”(《唐大诏令集》卷八六《咸通七年大赦》)。唐朝的馆驿,就在这些人的干扰破坏之下无可挽回地走向衰败。

五代乱世,强暴横行,权要人物烦扰馆驿,违制索要,随处可见。开运三年(946),给事中边归谠上奏:“臣近以宣达丝纶,经过州县,切见使臣于券料外别要供侍,以紊纪纲,乱索人驴,自递行李,挟命为势,凌下作威。或副应稍迟,即便恣行打棒。既遭屈辱,宁免怨嗟。天听未闻,无处披诉。”(《册府元龟》卷四七六)局面已混乱到无以复加的程度。

宋初承五代之旧,驿券由枢密院颁发,谓之“头子”。太平兴国三年(978),因李飞雄谋乱事件,遂罢枢密院券,乘驿者别制银牌,其制“阔二寸半,长六寸。易以八分书,上钑二飞凤,下钑二麒麟,两边年月,贯以红丝绦。端拱中,以使臣护边兵多遗失,又罢银牌,复给枢密院券”(《宋史》卷一五四《舆服志六》),时端拱二年(989)三月戊午。“乾道八年(1172),枢密院置雌黄青字牌。绍熙四年(1193),改黑漆红字。淳熙三年(1176),尚书省置雌黄青字牌。绍熙五年(1194),改黑漆黄字。”(《玉海》卷八五)前后几度变化。

宋朝与交通有关的的符券,有驿券、馆券、仓券之分,三类符券各有其适用范围:凡诸州输贡物,皆给馆券。群臣扈从车驾巡幸,中书枢密三司使给馆券,余官给仓券。京朝官、诸司使副、三班使臣等差遣出外,给馆券。各州发解举人,例给馆券至京师。广南、福建幕职、州县官赴任所,给馆券;州县官正郎以下身亡者,给仓券。如令川峡幕职、州县官得替,不押纲运者,给仓券;官员在任或赴任移替,在路未到而身亡者,计程给仓券。

宋代还规定,南方叙州蛮进贡,给驿券;广南、西川、京朝幕职州县官丁忧离任,愿管押纲运者,给驿券;西南蕃贡方物,以道路辽远,如愿于沿边输纳贡物,赐给驿券。差使臣捕盗,给驿券。馆阁台谏两省两制官荐举乡里教授,给驿券,并令乘驿赴阙面试,其合格者授诸路学官。诸路纲运到京,如押纲人事故及非时差替,或押送特殊纲物,给随身往来驿券。军队选择少壮敢勇者赴召,许乘递马,给驿券。选人仕闽、广者,往还给驿券。西川、山南、荆湖等远方诸道举人赴京赶考,往来给券。

宋代驿券、馆券的发放与驿传的使用,宽而不滥。《涑水记闻》卷六载,天禧四年(1020),临泾人胡顺之为浮梁县令,开封府派遣一教练使到该县办理公务,不应入驿而擅自入驿享受供给,被胡顺之觉察,乃暗中使人随之,记其入驿舍及受驿吏供给之物。至府入谒,然后械系,依律杖二十,此后府吏不敢违反。可见北宋对驿传的管理之严。但形势紧张之际,交通繁忙的路段,还是有人违反制度。咸平二年(999)春,京西转运副使朱台符就上疏反映当时署置官吏过多,差命过烦,“廪禄之费耗,驿券之供给何可胜数,无名之赏赐、不急之造作亦无限量”(《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四),河南、河北驿路,川峡、荆湖驿路,情况大致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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