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具的配备 驿马即驿站配备的马匹。唐朝各地馆驿驿马的尾左都被印以“驿”字,项左则印所出地名,这是唐代驿马区别于其他马种的标志,来自马监所养的官马则“以出字印,并印右颊”(《唐会要》卷七二),凡具有以上两种印记的都是驿马。
在交通落后的古代,人员物资的运送、信息的传递,都得靠马匹车船。古代交通以陆路为主,故在所有的交通工具中,驿马居于关键地位,受到朝廷的高度重视。唐朝政府根据馆驿的闲要,确定了每驿应当配备的驿马数,并按这一标准,将全国陆驿分为六等:最高等是全国最重要的驿站——两京都亭驿,有驿马七十五匹,“诸道之第一等减都亭之十五,第二、第三皆以十五为差,第四减十二,第五减六,第六减四”。从第一等至第六等,驿马数依次为七十五匹、六十匹、四十五匹、三十匹、十八匹、十二匹、八匹。另在道路崎岖的山区及江南、岭南暑湿不宜大马处兼置矮小灵活的蜀马,在水路置水驿,根据事情的闲要配置驿船,按照驿船的多少,将水驿分为三等,驿船“事繁者每驿四只,闲者三只,更闲者二只”(《唐六典》卷五)。
唐朝是一个很讲究等级的传统社会,为了体现等级与尊卑,唐朝政府在官与官、官与吏、官与民之间,设置了森严的等级制度。官员出行时,这种等级差别体现在迎送接待的礼节、使用驿马车船的数量质量的差异上。凡官员出行,皆视品阶给马,一品八匹,二品六匹,三品五匹,四品、五品四匹,六品三匹,七品以下二匹。给传马者一品十马,二品九马,三品八马,四品、五品四马,六品、七品二马,八品、九品一马。三品以上敕召者给四马,五品三马,六品以下有差,官员出行所需车船驴骡数量亦各有定数。
唐朝仿效汉魏,将驿路上的马匹分为驿马和传马两个等级。驿马的体力、耐力都要比传马好,主要用于对速度和负重等方面要求较高的行驿和投递;传马的体力、耐力较差,一般供使事稍缓时驰传使用。
交通工具另有驿车和驿船,以内容较专,别见第二章第三节。
对驿马的管理制度 驿马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对驿马的管理是唐代馆驿制度的重要内容。唐朝针对驿马的使用,制定了诸多严格的规章制度,扼要来说:
1.不许增乘驿马,即通过欺诈手段乘坐驿马。唐朝《公式令》规定:“给驿,职事官三品以上若王四匹,四品及国公以上三匹,五品及爵三品以上二匹,散官、前官各递减职事官一匹,余官爵及无品人各一匹。皆数外别给驿子,此外须将典吏者,临时量给,此是令文本数。数外剩取,是曰增乘。一匹徒一年,一匹加一等。”《驾部式》规定:六品以下前官、散官、卫官,省司差使急速者,给马。使回及余使,并给驴。若有应乘驴者违制乘马,各减增乘驿马罪一等。驿司知增乘驿马,及知应乘驴而乘马等情况而不予制止,则与之同罪,不知情者不论。宋朝也有类似规定,仁宗天圣元年(1023)五月戊子诏:“自今内臣出外,止给驿马,仍无得过三匹。”(《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〇〇)
2.凡乘驿马者,都须依驿路前行,不许枉道。若不依驿路而别行,越至他所,称为枉道。乘驿马辄枉道者,一里杖一百,五里加一等,罪止徒二年。越至他所者各加一等。
3.每经一驿都必须换马,至驿不换马者杖八十,馆驿无马者不坐。
4.不许诈乘驿马,即通过欺诈手段乘坐驿马。唐制:“邮驿本备军速,其马所拟尤重。但是诈乘,无问马数及已行远近,即合加役流。给马之驿及所由之关知其诈乘之情者,亦加役流。不知情,减二等。”“有符券者不坐。”(《唐律疏议》卷二五)
5.不许辄乘驿马。凡被差遣为驿使,有当乘之理、未得到符券辄即乘者,称为辄乘驿马,这样的情况要“徒一年”(《唐律疏议》卷二五)。
6.乘坐驿马,不许携带私物,即使人随身衣仗之外的物品。对于乘驿马而赍私物的,一斤杖六十,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乘坐驿驴的,减驿马之二等。
7.驿长及其以下人员,不许将驿马私借他人。凡私借驿马之人及出借之官,各杖一百,借五日徒一年。驿马、驿驴借给他人以后死去,即由驿长赔偿。(www.xing528.com)
8.诸州馆驿所管驿马、传马、驿驴、驿骡、递驮、车船等,都要造簿,定期上报中央主管部门,每季一造簿帐。宋代亦然。天禧二年(1018)七月己卯诏:诸州帐籍“军士每岁一造,营房半岁一造,职员马递铺马数每季一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二)。
从记载看,初唐时对馆驿和驿马的使用控制得很严,违法的例子很少。直到玄宗前期,多数官员仍能遵守制度约束,如北庭都护封常清“性勤俭,每出征或乘驿,私马不过一两匹,赏罚严明”(《旧唐书》卷一〇四《封常清传》),动用的驿马远未达到制度许可的数目,堪称表率。但开元末,诈乘和辄乘驿传的就多起来。开元十四年(726)四月,太原尹张孝嵩上奏:有一位叫做李子峤的游客,入驿居止,诈称皇子,“生于潞州,母曰赵妃。生一岁,舅尝奴携至雒(洛)阳。以患目疾,不得入闻。后数岁,遇杨驸马,舅再挟出,北游灵、夏,因至太原,今十七岁矣。帝闻之,以为矫妄,敕嵩杖杀。因下制曰:‘如闻在外州多有矫称敕使,诈乘传驿;或托采药物,言将贡献;或妄云追人,肆行威福。如此等色[24],犹须禁断。若缘别使,皆发中使,以此参察,固易区分。宜令州县严加捉搦,勿容漏网。’”(《册府元龟》卷六三)看来还不止一两例。然而不遵法式、紊乱纲纪者时时有之,州县牧守等“或纵亲识侵暴下人,或在邮传规求货马。诸如此类,不可具言”(《册府元龟》卷一五八)。
至于增乘驿马的,就更多了。中唐以来两股最大的社会势力——中使和节度使就经常这样做。节度、军将携带家眷、从人、行李极多,凭借官高权重,经常向馆驿提出过分要求,额外索要车船驴马。中使则更为骄横,他们经常奉命出使,口衔天宪,视法律如无物,横行馆驿,“乱索人驴,自递行李,挟命为势,凌下作威。或副应稍迟,即便恣行打棒”(《册府元龟》卷四七六)。肃、代以下,大有人在。长庆中,朝廷用兵河朔,“使命繁并,馆递匮乏,鞍马多阙,又敕使行李人数都无限约,其衣绯紫乘马者二十三十匹,衣黄绿者不下十匹五匹。驿吏不得视券牒,随口即供。驿马既尽,遂夺路人鞍马。衣冠士庶,惊扰怨嗟。远近喧腾,行李将绝”(《旧唐书》卷一六五《柳公绰传》),占用的马匹远远超出了唐朝《公式令》“诸给驿马,职事三品及爵三品已上若王四匹,四品已上及国公三匹[25],五品及爵三品已上二匹,余官爵各一匹”(《唐会要》卷六一《馆驿》)的规定。宝历中,李行修除东台御史,遇汴州部将李逐其帅,朝廷诏征徐泗兵征讨,“道路使者星驰,又大掠马。行修缓辔出关。程次稠桑驿,已闻敕使数人先至,遂取稠桑店宿”(《太平广记》卷一六〇引《续定命录》)。身为国家公使,见自己的住所被中使占用,也只得忍让,转而住到驿边客店里。除中使、军官外,得到皇帝宠信的僧人、道士也辄乘驿马。敬宗宝历中,高元裕自南方使府奉召入京为右补阙,途经商州,遇到方士赵归真擅乘驿马,被高元裕命左右夺去。
此外还有驿吏私借马于人的。大历二年(767)冬,杜甫旅行到夔州,就曾从驿吏私借驿马,“暂次瀼西之草堂,而复至东屯”(《杜诗详注》卷二〇《从驿次草堂复至东屯茅屋二首》其一仇兆鰲注),此事杜甫还作诗以纪曰:“峡内归田客,江边借马骑。”“借马”者,从当地馆驿借驿马也。据鲁訔《杜工部诗年谱》,从大历元年(766)到三年,杜甫流寓巴蜀,前后数次迁居,每一次搬迁都得动用人力畜力,借用驿马搬运,也是不得已的权宜之计。
宋代的情况比唐代要好。宋朝也规定,不许擅发驿马,否则要治罪。真宗朝,刘蒙正以擅乘驿马罪,责授亳州团练副使。大中祥符六年(1013),知荆南府朱巽坐擅发驿马与广州邵华子令省亲疾而马死,罚铜二十斤。荆湖北路转运使梅询削一任,通判襄州,类似事例具载史册,表明北宋前期对驿马使用权限管理的严格。
唐后期,唐朝政府根据情况,又制定了一些新的带有补充性质的驿令:
1.元和十一年(816)十二月敕,诸道奏事官,事非急切者不得乘驿马。
2.大历十四年(779)令,郎官请假拜扫,准开元、天宝中旧例,给公乘。职事官给驿马,其从人每人马一匹,允许随带一人(以上均见《唐会要》卷六一)。
3.朝官出使,只准乘坐驿马,不准乘坐担子(轿子)等交通工具。开成中,有人擅自改乘担子,御史中丞黎植发现,即上奏,称:“伏以朝官出使,自合驿马,不合更乘担子。自此请不限高卑,不得辄乘担子。”(《唐会要》卷三一)文宗采纳了黎植的建议,乘坐担子出使的做法从此被勒停,直到宋初仍然如此,臣僚在外还是“不许乘轿”(《演繁露》卷七)。
但如果获得皇帝的特许,则属例外。如乾封二年(667)春,京城西明寺道宣律师奏请,欲往北代清凉山文殊师利菩萨坐处朝拜,高宗皇帝闻言大喜,“敕给驿马,内使及弟子官佐二十余人,在处供给,诸官人弟子等并乘官马”(《法苑珠林》卷一四)。武则天篡唐自立,“盛开告密之门,有告密者,臣下不得问,皆给驿马”(《资治通鉴》卷二〇三)。天宝初,太仆卿张暐还乡拜扫,玄宗“御赐诗以宠异之,乘传来往,敕郡县供拟。暐鬓发华皓,在舆中,子弟车马连接数里,衣冠荣之”(《旧唐书》卷一〇六《张暐传》)。贞元中,孔述睿以老疾,请求解职,德宗“赐帛五十匹,衣一袭。故事,致仕不给公驲,帝特命给焉”(《新唐书》卷一九六《孔述睿传》)。像这些获得特许的行人,就不受馆驿制度的约束,沿途官员无权过问。
宋代例子也很多,具载于《续资治通鉴长编》。如大中祥符八年(1015)六月丙戌,“诏广南西川京朝、幕职、州县官丁忧离任,愿管押纲运者亦听,仍给驿券”(卷八五)。元丰四年(1081)四月辛酉,“入内供奉官王怀正差管押军器往泸州,欲不停,见勾当后苑西作,别给驿券”(卷三一二)。这些都属蒙恩特许,自与违法犯科者性质有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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