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唐代城市内部的交通管理
中国古代的大都市往往是一个地区甚至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常作为皇宫的所在地,人口众多、经济繁荣,而一个都城的秩序就必不可少,其中有关于交通的秩序也就格外重要,这其中主要包括交通利益、道路维护和宵禁制度等等。
中国是礼仪之邦,在道路交通上的礼节很早便有规定,其核心便是儒家的礼法,体现在道路的礼节上便是:
诸行路巷街,贱避贵,少避老,轻避重,去避来。(仁井田升《唐令拾遗》)
在大街上行走,普通人避让权贵,年轻人避让长辈,负担轻的人避让负担重的人,要出的人避让要进的人。这当然也有王权的等级思想的表现:
属官于街衢相遇,隔品者致敬,礼绝者下马,无回避之文。(仁井田升《唐令拾遗》)
诸官人在路相遇者,四品已下遇正一品,东宫官四品已下遇三师,诸司郎中遇丞相,皆下马。(李林甫《唐六典》)
关于都市中的道路的行走、维护等等,也有专门的法规,如:
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杀伤畜产者,偿所减价。若有公私要速而走者,不坐;以故杀伤人者,以过失论。其因惊骇,不可禁止,而杀伤人者,减过失二等。[16]
唐代禁止在城市街道内车马快跑、奔驰,违者处以50鞭的鞭笞。如果造成人身伤害,按照故意伤害罪减轻一等的尺度处罚。如果伤害到牲畜和财产也要按照价格赔偿。如果是公务人员因为公务紧急而快跑的,可以不做惩罚,但如果造成伤害的,按照过失论处。因为牲畜惊骇而伤人的,按照过失罪减轻二等的标准处罚。又如:
诸侵街巷、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十。各令复故。虽种植,无所妨废者,不坐。[17]
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论。主司不禁,与同罪。[18]
意思是,凡是侵占道路的,都要处以70仗的仗笞,如果以种植植物侵占道路,要罚50鞭的鞭笞,且要负责道路畅通。如果只是种植植物,并没有妨碍交通,则免于惩罚。如果穿墙向道路排泄污秽,要处以60仗的杖笞,如果只是排出正常的水,则不做处罚,如果管理人员遇到上述行为不制止,那么也要处以同样的惩罚。再如:
诸向城及官私宅,若道径射者,杖六十;放弹及投瓦者,笞四十;因而伤人者,各减斗杀伤一等。[19]
凡是向城市公私宅院或道路射箭的,处以60仗的仗笞;投弹或瓦片的,处以40鞭的鞭笞,如果造成了伤害的,按照故意伤害减轻一等的标准处罚。
这些规定均保障了都市内道路设施的完整,交通的安全、畅通。
中国古代都市的宵禁制度产生也很早,自西周便有对于宵禁的规定,如《周礼·地官·司门》:“掌授管键,以启闭国门。”规定了“司门”职官的职责:负责城门的钥匙和锁,负责按时开关城门。唐朝的宵禁制度更为严格:
诸犯夜者,笞二十;有故者,不坐。[20]
闭门鼓后,开门鼓前行者,皆为犯夜。故,谓公事急速及吉、凶、疾病之类。[21]
唐律规定:在“闭门鼓”后、“开门鼓”之前这段时间都属于宵禁时间,违反“宵禁”的叫作“犯夜”,如果“犯夜”的,处以20鞭的鞭笞,如果是因为紧急公务、吉事、凶事则允许通行。
在《新唐书·马周传》中又记载了如下的建议:
先是,京师晨暮传呼以警众,后置鼓代之,俗曰‘冬冬鼓’;品官旧服止黄紫,于是三品服紫,四品五品朱,六品七品绿,八品九品青;城门入由左,出由右;飞驿以达警急;纳居人地租;宿卫大小番直;截驿马尾;城门、卫舍、守捉士,月散配诸县,各取一,以防其过,皆周建白。[22]
马周对京城长安有关宵禁部分的建议:长安城门开启、关闭方式以前是采用沿街传告民众,后来采用击鼓的方式,民间称为“冬冬鼓”。许多大都市中都有钟鼓楼,也是出于同样的原因。
我国的许多城市都有钟鼓楼。钟楼和鼓楼是我国古代在城市、宫殿、寺院中用作报时和显示威仪的建筑。汉唐时期城市实行里坊制,规定宵禁,晨昏都要击鼓为启闭坊门的信号。北宋以后,里坊制取消,却保留了钟鼓报时的习俗。因此,在元大都、明南京和明清北京及许多地方城市的显著位置都建有高大的钟楼和鼓楼。采用“楼”的形制,是因为可利用其下层为共鸣腔,使声音悠扬远播,而且钟、鼓楼以其突出的体形体高成为城市主要街道的对景和周围地区的构图中心,对城市景观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附近往往形成繁华的商业区。现存建于明代的西安钟楼便处在城市的中心点上。
图78 西安钟楼
图79 西安鼓楼
2.唐代城际间的交通管理
在唐代,城际间的交通法规更为细致,遍及方方面面。如《唐律疏议》:
诸应乘官船者,应载衣粮二百斤。违限私载,若受寄及寄之者,五十斤及一人,各笞五十;一百斤及二人,各仗一百;但载即坐。若家人随从者,勿论。每一百斤及二人,各加一等,最止徙二年。[23]
对坐船所携带的随身衣物和粮食做出明确规定:每人可携带随身衣物和粮食200斤,如果超重,每超重50斤或多1个人,那么寄托人和受寄人就要分别处以50鞭的鞭打;如果超重100斤或多2个人,那么就要处以100仗的仗打,不追究随行人员,如果超重更多,就按照每超重100斤或2个人,罪加一等,罪行最严重者判处流放两年。
又据《唐六典》卷三“度支郎中员外郎”条规定:
凡陆行之程:马日七十里,步及驴日五十里,车三十里。水行之程:舟之重者,溯河日三十里,江四十里,余水四十五里。空舟溯河四十里,江五十里,余水六十里。沿流之舟,则轻重同制,河日一百五十里,江一百里,余水七十里。其三硖、砥柱之类,不拘此限。若遇风,水浅不得行者,即于随近官司申牒验记,听折半功。[24]
可见唐代对各种交通工具行驶日程均计程而行:在陆路上行走,骑马一天可以走七十里;步行或骑驴,一天可走五十里;坐车,一天可走三十里。走水路如果船载货很重并且逆流行船,在黄河里逆流行船,一日可以走三十里;在长江逆流行船,一日可走四十里,其他水路逆流行船,一日可走四十五里。空船在黄河中逆流行船,一日走四十里;在长江中逆流行船,一日可走五十里,在其余水路逆流行船,一日可走六十里。对于顺流的船只速度,无论轻重,一律相同,黄河中一日一百五十里,长江中一日一百里,其余水路一日七里。如果遇到水道中巨石阻拦,无法顺利航行的,则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如果遇到大风、水浅不得不停靠的,应该在附近的官府中上交牌记,以便把行程折半。
在《唐律疏议》中还有关于在道路上捕猎设陷阱的相关规定:
诸施机枪、作坑陷阱者,仗一百;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若有标识者,又减一等。[25](https://www.xing528.com)
其深山、迥泽及有猛兽犯暴之处,而施作者,仍立标识,不立者,笞四十;以故杀伤人者,减斗伤罪三等。[26]
在道路上安放发射物、设陷阱的,要罚一百仗的仗笞;如果因此而造成伤害的,按照故意伤人减一等的标准处罚;对于已经设立标识物的,则再减一等处罚。在深山大泽以及有猛兽进犯的地方设陷阱的,仍要设立标识,如果不设立标识,惩罚四十鞭的鞭笞,如果因此而造成伤害的,按照故意伤人减三等的标准处罚。由此可见规定的细致。
3.唐代的邮驿制度
唐代的邮驿制度更为翔尽,驿站的官员作为驿站的职守者责任最大,关于驿站官员的职责就有了严格的规定,如:
诸文书应遣驿而不遣驿,及不应遣驿而遣驿者,杖一百。[27]
诸驿使无故,以书寄人行之及受寄者,徙一年。若致稽程,以行者为首,驿使为从;即为军事警急而稽留者,以驿使为首,行者为从。[28]
诸公事应行而稽留,及事有期会而违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过仗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徙一年半。[29]
诸官马乘用不调习者,一匹笞二十,五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30]
应当交付驿站传递的文书不交驿站,或者不应当交付驿站的文书交给了驿站传送,都处以一百仗的仗笞惩罚。驿使没有特殊情况,私下托付他人寄送驿件,寄送人和受托人均受流放一年的惩罚。如果造成延误,以受寄人为主犯,如果是军情急件而造成延误,以寄托人为主犯。稽留应当发送的驿件,造成延误期限的,每延误一天就处以三十鞭的鞭笞,延误三天就罪加一等;罪责超过一百仗的仗笞后,每延误十天就罪加一等,最高处以流放一年半的惩罚。唐代为驿站提供的官马必须经过调养、训练,如果有一匹马不训练,就要处以二十鞭的鞭笞惩罚,如果有五匹驿马不训练的,要罪加一等,最高处以一百仗的仗笞惩罚。
又如驿站职责的规定:
诸从征及从行、公使于所在身死,依令送还本乡,违而不送者,杖一百。若伤病而医食有阙者,杖六十;因而致死者,徙一年。[31]
即卒官,家无力不能胜致者,仰部送回乡,违而不送者,亦仗一百。[32]
规定了凡是参军、随行车驾、因公出差而死亡的人员,都应该按照规定送回本乡,如果违抗不送,处以一百仗的仗笞;伤病人员回乡的途中要保障他的医疗和饮食,如果不能的,要处六十仗的仗笞;因此而造成死亡的,要流放一年;如果官员在任上去世,家属无力送其回乡安葬的,驿站要送其回乡,如果违抗不送的,处一百仗的仗笞。
关于可以住宿驿站的条件:
私行人,职事五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爵国公以上,欲投驿止宿者,听之。边远及无村店之处,九品以上勋官,五品以上及爵,遇屯驿止宿,亦听。并不得辄受供给。谓私行人不应入驿而入者,笞四十。辄受供给,准赃虽少,皆杖一百;计脏得罪重于一百仗者,准盗论。虽入驿,准令不合供给而受供,亦与不应入驿人同罪。强者,各加二等。[33]
凡是私人事务,任职官员五品以上的,散官二品以上的,或者国公爵位以上,可以投诉驿站,在边远的无客栈的地区,任职官员九品以上的,散官无品以上的,或者县公爵位以上,也可以投诉驿站,但都不能享受相应的供给标准。不够资格而投诉驿站的就要处四十鞭的鞭笞;额外索取驿站供给的,数量不大也要处一百仗的仗笞;超过一百仗罪刑的人,则按照盗窃罪论处,强行索要者,按照盗窃罪增加二等的标准处罚。
关于驿站驿马的供给标准:
给驿:职事三品以上若王,四匹,四品及国公以上,三匹;五品及爵三品以上,二匹;散官、前官各减职事官一匹;余官爵及无品人,各一匹,皆数外别给驿驴。[34]
诸增乘驿马者,一匹徙一年,一匹加一等。主司知情与同罪,不知[35]情者勿论。
三品以上官职及王爵者,共给四匹驿马;四品官职及国公爵者,共给三批驿马;五品官职及三品散官,共给二匹驿马,六品官职及四品散官,共给一匹驿马;其余官职及散官共给一匹驿驴。
凡是超过供给标准的,多用一匹马,就处以流放一年;再多加一匹,就罪加一等;如果驿站主官知晓此事且听任不管,则与之同罪,如果不知情则不处罚。
驿马是公用财产,保护驿马是理所应当,这方面有很多规定。首先,关于驿马行程的限制:
诸乘驿马辄枉道者,一里仗一百,五里罪加一等,罪止徙二年。越止他所者,各加一等。经驿不换马者,杖八十。[36]
驿马是牲畜,需要呵护,不能过度使用,因此,对于驿马的行程做出了规定,如果乘用驿马超出了行程范围,每超出一里就处以一百仗的仗笞,超出五里就罪加一等,最高处以流放两年的处罚。如果一直超出到了下一个驿站,那么罪行再加一等,经过驿站不换驿马的要处以八十仗的仗笞。
其次,对于驿马所负荷的重量也有严格限制:
诸应乘官马、牛、驼、骡、驴,私驮物不得超过十斤,违者,一斤笞十,十斤加一罪,最止仗八十。[37]
其乘车者,不得过三十斤,违者,五斤笞十,二十斤加一等,罪止徙一年。即从军征讨者,各加二等。[38]
若数人共驮载者,各从其限为坐。监当主司知而听者,并及所知,同私驮载法。[39]
诸驿乘马赍私物,一斤仗六十,十斤加一等,罪止徙一年。驿驴减二等。[40]
因公乘驿马、驿牛、驿骆驼、驿骡、驿驴的人,其私人物品不得超过十斤,如果超过十斤以内者,每超过一斤处以一鞭的鞭笞,如果超过十斤的,罪加一等,最高处以八十仗的仗笞。因公乘坐驿车者,私人的随行物品不得超过三十斤,如果超过二十斤以内,则每五斤处以十鞭的鞭笞,如果超过二十斤,则罪加一等,最高处以一年的流放。如果很多人同行,则分别计算,主管如果听之任之的,也要以相同的罪行论处。如果私下携带行李外的物品,每斤处以六十仗的仗笞,如果超过十斤还要罪加一等,最高处以一年的流放。
再次,保护驿马不受伤害:
乘诸架官畜产,而脊破颈穿,疮三寸,笞二十;五寸以上,笞五十。[41]
使用驿畜不当,造成背部、颈部受伤、伤口达到三寸的,处以二十鞭的鞭笞惩罚;伤口达到五寸的,处以五十鞭的鞭笞惩罚。可以看出,整个邮驿系统的规定非常健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